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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循环可以图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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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地方分权与地方集权之循环。同样由于皇上对“诸侯”的猜疑,历代朝廷常常分割地方事权,将军事、民政、财政、司法诸权分授不同的官员并使之互不统属,各自平行隶属于中央的相应上级,以使其相互牵制。然而这样的体制往往极无效率,平时政出多门,终日扯皮,一旦有事则相互推诿,甚至造成政府职能瘫痪。于是不得不另设一首长总掌诸政,统一事权。然而这样又导致尾大不掉,威胁中央集权,不久又不得不再度分权。秦汉时的郡一级本是分权的:郡守掌行政、郡尉主军事、监御史管司法与监察,“三权分立”而互不相属。然而到东汉至隋,州刺史(州牧)便大权独揽,兼统军民,自专财政与司法,俨然一方之土皇帝。于是到宋时在路一级分设帅司(安抚使)、漕司(转运使)与宪司(提点刑狱使),路下的州军又设通判以分知州知军之权,实行了典型的地方分权制。到了元代之行省,事权再度集中,行省平章为一省军民之共主,据地自雄,早在元中叶便发生了诸行省军互相攻伐的“天历之乱”,元末更酿成了行省军阀群雄割据之局。于是明鉴元弊,废行省平章之职而在一省分设三司,即隶属于中书的布政使司(藩司)掌民政,隶属于都察院的按察使司(臬司)掌刑狱,隶属于五军都督府的都指挥使司(都司)掌军政。三司分立而互不相属。然而割据之弊虽除,扯皮内耗之弊又生,到明末不得不普遍设立巡抚以统一三司的事权,入清后巡抚(以及同时增设的总督)遂成威震一方的封疆大吏,延及清末民初又成军阀割据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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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循环也可以图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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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还有不少类似的循环,如政权末梢与基层自治的循环等。历代朝廷按法家“编户齐民”的观念重视把自上而下的科层管理延伸至乡村的每个民户。但这样不仅“一管就死”,法密生乱,而且行政成本也大得难以承受。于是不得不改行基层自治,政权末梢回缩一两个层级。然而这样一来“豪强武断于乡曲”的局面又会形成,专制朝廷对社会的控制出现问题。于是又一次延伸政权末梢……秦时法家厉行分异令,不许“族居”,并设置了复杂的乡、亭机构和“闾里什五”之制。那时的“乡里少吏”多是有酬职,常以并无乡土德望却强悍可用之人(如亭长刘邦就是个“亡赖”)乃至外乡籍人充任,国家定有爵级,行使的完全是官方任务。但到东汉时地方宗族兴起,里制衰亡,乡村精英成了不从上命而承民俗的“宗主”。到了北魏时为了重新控制基层,又实行“废宗主,立三长”的乡治改革,建立了邻长、里长、党长的政权末梢组织。延至隋唐,乡里组织又逐渐乡土化自治化,于是北宋王安石又行保甲法,再次把乡里社会编制起来。此后元代的里社制、明代的里甲制直到民国年间,都不断地出现这种“政权末梢与基层自治的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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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一种以私制私、设事防事、乱极立法、法密生乱、用人而疑、疑人而用、六道轮回、循环千年的政治怪圈,岂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这样温情脉脉的理论所能解释的?应当说,这种吏治上的精巧设计在传统政治条件下确实是十分成熟甚至是十分“现代化”的或高度“理性”的:当西方中世纪的封主与封臣间还是一片混沌的“忠诚”时,中国人早已把防人之术发展得炉火纯青了。而西方的文官制之取代贵族制,不仅时代远晚于我国的科举官僚制之取代门阀士族制,形式上也借鉴了我国科举的某些做法,而且最终也拉不下面子,没有派出大兵来一对一地盯住应考者,以防他们为“千钟粟”、“黄金屋”与“颜如玉”而偷奸耍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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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两种“性恶论”与“权力制衡”毕竟是形虽略同而质全异。法家的“性恶论”导出的是极端专制——比贵族制更专制,而近代西方的“性恶论”导出的是反专制——比贵族制更民主。法家的“权力制衡”是皇权本位的,如黄宗羲所见,以私制私、设事防事是为了“藏天下于筐箧”,即置天下于一家之私囊而不允许他人染指;而近代西方的“权力制衡”是民权本位的,以权力制约权力是为了防止独夫们垄断公共领域。前者捍卫的是神授皇权,而后者捍卫的是天赋人权。因此毫不奇怪:这两种“性恶论”、两种“权力制衡”之间的距离,比它们各自与性善论及和谐论(我国的宗法伦理与欧洲中古的恩主—附庸关系)的距离还要大得多——因此不难理解:当我们在那个“批儒扬法”的时代把儒家仁义之说与温良恭俭让的“传统”反掉之后,我们离民主与宪政却不是更近而是更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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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从实用角度讲,这样的“理性化”制度却在两方面都经受了世界历史中罕见的时间考验:从正面讲,它由于高度重视行政安全而具有突出的生命力,同时它的十分复杂的分权机制虽然主要是基于政治防范,但对规范吏治、抑制官吏个人的害民行为也还是有一定的积极作用。这两点使得这一制度从秦以来一直延续了两千多年而没有遇到真正可以取代的另外的选择,并在长时期的延续中积累了辉煌的文明成就。但从反面讲,这个制度内在的根本缺陷是不可解决的,因而它的延续并不是在“长治久安”,而是在上述的几重循环中实现的。而这些循环实际上是弊端长期积累后的大释放,它造成的大破坏与中国的文明成就同样惊人,两千多年的历史就这样一次次重演这种“分久必合,合久必分;乱极生治,治极生乱”的活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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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十论 四、“法道互补”的后果:行政不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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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吏治的首要危机就是行政不正义,也就是我们一般所讲的“吏治腐败”。我国历史上的官吏贪污问题之严重,史学家已有大量描述,笔者无须烦引。“贪不贪,一任官,雪花银子三万三”、“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之类的民谣就已反映了这一点。在传统时代的世界诸文明中,作为意识形态,像我国的儒家这样强调为官道德修养与民本意识是十分罕见的。作为制度安排,像法家这样把官场监督防范搞得如此严密也是罕见的,然而为什么贪风仍然不止?历史上明初朱元璋重典治贪,连“剥皮实草”这样的酷法也大量使用,不仅官场上层层设防,还授权老百姓举报、乃至自行扭送贪官污吏进京治罪。几次大案如郭桓案、空印案的株连动辄上万计。然而贪官却越杀越多。朱元璋最后也不得不自认失败。这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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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就在于“儒表法里”体制在文化价值上与制度上都存在缺陷,使得儒家的道德防线与法家的严刑峻法对吏治的正面作用都大打了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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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法家的价值观本身是排斥不怕死不爱钱的“清官”价值的。它不仅不相信人可以不利己(这一点它与西方的“性恶论”相似),而且事实上认为不利己的人是有害的(这一点是西方的“性恶论”没有的)。于是传统政治中一直就有诱人追求利禄享受以权谋私而放弃道德自律的机制。前面说过的萧何故意“表现”腐败以释刘邦之疑和赵匡胤公开劝谕诸臣及时行乐而放弃政治抱负,绝不是孤立的例子。明代成祖朱棣为防止宗室中有人像他那样“胸有大志”,也是一面公开鼓励他们腐化作乐,一面严密防范他们参与政事。所谓“饮醇酒,近妇人,即为贤王。”清初统治者曾经重用前朝声名狼藉的阉党和半年之内背明投闯、背闯投清并与南明也曾讨价还价的冯铨、孙之獬辈而处死言谈触忌但明知其忠于清的陈名夏等。其实,早在先秦时就有这样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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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子治东阿,三年,景公召而数之曰:“吾以子为可,而使子治东阿,今子治而乱。子退而自察也,寡人将大诛于子。”晏子对曰:“臣请改道易行而治东阿,三年不治,臣请死之。”景公许之。于是明年上计,景公迎而贺之曰:“甚善矣,子之治东阿也。”晏子对曰:“前臣之治东阿也,属托不行,货赂不至,陂池之鱼,以利贫民。当此之时,民无饥者,君反以罪臣。今臣后之治东阿也,属托行,货赂至,并重赋敛,仓库少内,便事左右。陂池之鱼,入于权家。当此之时,饥者过半矣,君乃反迎而贺臣。臣愚,不能复东阿,愿乞骸骨,避贤者之路。”再拜便辟(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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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子治理东阿的前三年,廉洁奉公,百姓获利,却遭到君主严厉处分,第四年徇私纳贿,欺下媚上,君主反而大加奖赏。有人分析这个故事时认为原因在于受仁政之惠的老百姓没有发言权,而受恶政之利的权贵垄断了信息通道,因而君主得到了错误的信息。这当然是对的。但是假如君主知道真相,他就能奖廉惩贪么?从儒家看应当是的,因为民为邦本。但如果法家来看待此事,他很可能怀疑你“洁己沽誉”、“市恩于民以彰君非”。这个逻辑十分明白:虽然在理想状态下我、君(上司)、民(下属)三者利益应当一致,但倘若三者不幸有悖又当如何?儒家(无论实际做不做得到起码理想如此)从“从道不从君”、“民贵君轻”的观念出发认为应当舍己为民不惜违君(39),法家却认为绝对应当为君违民。然而实际上法家从性恶论出发又并不相信官吏会舍己为君(如同不相信他们会舍己为民),只认定他们是利己而为君用,因而“为君违民”在逻辑上就只能理解为为己害民。为己害民既是理所当然,“不畏重诛不利重赏”的清流又被视为“无益”有害,“儒表法里”对吏德的影响由此不难想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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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相信道德说教忽视制度防范,并且推崇小圈子和“特殊主义”,这当然不利于改善吏治。法家针对性地强调分权、监视等制度并且以普遍主义打破小圈子,这本来似乎应当有利于行政正义的。但是如上所述,法家这两个政策的出发点却并不是行政正义而是行政安全。这就决定了那些制度设置和普遍性原则不仅对奖廉惩贪作用有限,而且还有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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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以监督机制而言,我国古代的官场监督机制应当说是各大传统文明中最发达的。不但从中央到地方都设有监督机关,有大批常驻的或巡视的监督人员,许多朝代还热衷于发展秘密监督系统即所谓“特务政治”,如明代的锦衣卫与东西厂等。但是这些监督第一是为了行政安全,而不是为了行政正义,第二它主要以政务官而不是以事务官作为监督对象。而我们知道,现代政治中的机构监督主要是针对受雇于国家的事务官(公务员)的,至于受权于民的政务官则主要靠社会(民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因为你对老百姓如何,老百姓自然最有发言权。掌权人的权力是选民给的,选民自然要监督他如何行使权力。而职业性办事员是国家考查雇用的,雇主自然要负监督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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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国则正好相反,对衙门办事人员即所谓“吏”的监督几乎空白,因为他们的贪廉一般来说很少威胁皇权,制度设计就很少考虑治吏的问题,甚至往往造成“官”受制于“吏”的状况。例如拥兵大将需要巴结、贿赂兵部书吏,否则军功就报不上去等。而对“官”的监视却很严密,有时到了动辄掣肘的地步。但这些监视主要是防止你尾大不掉于皇权不利,却并不很关心你对百姓如何。因此这样的监督机制对行政正义的作用有限。不但如此,这种监督往往就是腐败之源,监督者受贿问题历来是传统吏治中最突出的问题之一。御史出巡,地方官争相巴结;厂卫纳贿,科道受托;台垣稽查之职皆成肥差。叠床架屋互相掣肘的监督机制不但未收澄清吏治之效,反而增添无数创收机会。正如有识之士所言:“察弊适以滋弊”也(40)。究其根源,缺少社会监督这一块,“监督监督者”的问题的确是很难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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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回避制。回避原则可以说是我国传统官制的一大特色,历唐宋明清愈益完善。明清两代厉行回避制、“流官”制,全国除土司地区和规定必须由孔姓掌权的曲阜县外,其余所有县官都必须由外省人担任(本省外县的也不行,甚至即便是跨省为官,任职地距离本人原籍在500里内也在禁列,有的朝代不仅回避原籍,还要回避寄居地、居止处、自家和妻家田产所在地),而且任期很短。县太爷之外的其他“县直干部”(县丞、典史、主簿等)虽没有那么严格,但也尽量实行回避原则,只有管教育的“学官”规定可用本地人——但这种“教化之官”实际权势是很小的。在这套体制下,朝廷政令可以一竿子插到底,地方上盘根错节的关系网可以削弱到最小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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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的优点是明显的。在隋唐以前回避尚未成为守制,官员多来自本地,却不受本地民意的制约,年深日久,形成牢不可破的“关系网”,互相“提携”,近亲繁殖,一损俱损,一荣俱荣,上枉国法,下干民怨。回避制下这些弊端可以大为减少(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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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这样的体制又有另外的毛病:它虽强化了中央集权,却严重压抑了地方自治活力;贯彻了朝廷旨意,但并未考虑民权民心与百姓利益,因此它能减少瞒上却不能减少欺下。而它的弊端积重难返后也会导致严重后果。因为这种制度下官员完全对上负责,就特别容易出现“酷吏”,而回避、轮换制下官员没有“兔子不食窝边草”的限制,更容易滋生“短期行为”,为官一任,刮了地皮走人,“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甚至为了哗上取宠、显示政绩以求早日升迁,还会匿灾不报、冒歉为丰、苛征钱粮、虐民媚上,招致严重后果。同时由于“流官”难以熟悉地方事务,导致胥吏弄权。而胥吏恰恰是不经科举考试凭关系录用的,素质很差。于是胥吏的舞弊便使得“土官”枉法之害未除,“流官”酷法之害又加之。明清两代我国一些地区“改土归流”后往往吏治更坏,导致保守的土官势力借此煽起叛乱(42),就是这个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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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回避制类似,科举制本是我国传统政治制度中又一项积极的遗产,如前所说,它对西方近代文官制度曾有启示作用。用科举制取代推荐、考察制(察举征辟制),全国士子都摆脱一切血缘、地缘、业缘、教缘关系,以个人身份直接接受中央政府的制度化“智力测验”,以达到“天下英雄入吾彀中”的效果,这的确是一大创造。科举制是一种极为典型的“儒表法里”之制,即所谓“表面上是吏的儒化,实质上是儒的吏化”。汉隋间盛行基于儒家性善论与“伦理中心主义”的效忠—信任型官制,即由德高望重的地方元老(朝廷相信他们会出以公心)向中央政府推荐道德模范(“孝廉”、“贤良方正”、“至孝”、“有道”等)为官的察举征辟和中正官之制。到宋以后这种信任已经荡然无存,察举之制也为朝廷直接通过排除任何人际关系的智力测验(不是道德测验!)而控制天下能人(不是贤人!)的办法取代了。这就是科举——据说相信性恶论的西方人直到19世纪以后才向我们学会了这种办法并赖以建立文官制,从而改变了他们对人际忠诚关系的傻帽式的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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