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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的马克思主义者,不仅面临着如何反对资本主义的问题,即社会主义革命或曰无产阶级革命的问题,而且面临着如何走出前近代的传统社会(即所谓“封建社会”)而建立近代公民社会或曰民主社会的问题,即所谓资产阶级革命或曰民主革命问题。从《共产党宣言》到《法德农民问题》,马克思、恩格斯的许多话是对已经资本主义化了的社会如何向社会主义变革这个问题而言的。但在欧洲许多地区,尤其在俄国,当时面临的更重要问题是如何摆脱封建制度,在俄国这样的国家它无疑是农民问题的主要方面。而在这个问题上,马克思主义的农民观是另一个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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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农民“小生产”及作为这种生产基础的“小土地私有”相对于“大生产”(无论是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的)而言是“保守”的、乃至“反动”的。但过去我们也知道,马克思、恩格斯对小私有农民在反封建问题上的作用有另外的评价。马克思在赞赏法国大革命时曾指出,资产阶级革命的基础“就是消灭农村中的封建制度,就是创立自由的占有土地的农民阶级”(17)。他还提到:“自耕农的这种自由小土地所有制形式,作为占统治地位的正常形式……是封建土地所有制解体所产生的各种形式之一。……在这里,土地的所有权是个人独立发展的基础。它也是农业本身发展的一个必要的过渡阶段。”(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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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人们普遍把这些话仅仅理解为:反封建或曰民主革命就是要实现耕者有其田,就是消灭地主土地私有制与租佃制。然而这是很不确切的。马克思在上述说法中对这种“农民私有”都用了“自由”这个定语,而“小”这个定语只是时而使用。可见他肯定农民私有制的反封建性质时强调的与其说它是“小”私有,毋宁说它是“自由”私有。他并没有把民主革命中的土地制度变革理解为变“大”私有为“小”私有、变租佃制为自耕制的过程,他甚至也从来没有把封建制度概括为“大”土地“私有制”与租佃制。恰恰相反,马克思在这里肯定的不是“小”地权而是“自由”地权。在马克思那里,自由地权不论大小,都是“封建土地所有制解体所产生的各种形式之一”。因此他肯定自由小农作为反封建力量,与他即使在民主化意义上(而不是在社会主义革命的意义上)也对小农有微词,认为自由小农不如自由大农(即资本主义农场,如上所述,马克思一直认为它将取代小农,并且只有这样才算在农业中确立了资本主义关系)的说法在逻辑上是全无矛盾的。作为社会主义革命的对象,马克思对大农、小农均无好感,而作为民主革命的结果,马克思对自由大农、小农均予肯定。其原因就在于在马克思心目中,民主革命不是化大私有为小私有,而是化传统共同体为自由私有制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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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没有把封建制理解为“大”土地私有制与租佃制,这当然绝不仅仅是因为欧洲封建制与中国所谓的“地主封建制”不同(所谓不同于中国的欧洲农奴制和自营庄园制至少在英法等国早在资产阶级革命前已经瓦解了几百年,当民主革命发生时,那里的农村盛行的实际上也是租佃制与自耕农制而非农奴制的——只不过不太“自由”罢了)。马克思对封建社会的理解实际上是他对人类历史发展进程的理解之一部分。这一理解可以概括为:“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人类社会的历史是“已成为桎梏的旧交往形式为适应于比较发达的生产力,因而也适应于更进步的个人自主活动类型的交往形式所代替”的过程,在这种历史观看来,“有个性的个人与偶然的个人之间的差别,不仅是逻辑的差别,而且是历史的事实”。而这种历史观的价值理想则是“个人向完成的个人的发展以及一切自发性的消除”(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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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摩尔根发现原始公社的具体形式(氏族公社)之前很久,马克思就认定人类最初是以共同体的形式存在的:“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20)在19世纪五六十年代,马克思认为这些“整体”的演变过程是:最初是“完全自然的家庭”,然后由家庭“扩大成为氏族”,又由“氏族间的冲突和融合”形成各种更大的共同体(21)。另一处表述是:“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包括:由家庭“扩大成为部落”,然后是“部落的联合”。由这些“自然形成的”组织再合成“凌驾于所有这些小共同体之上的总和的统一体”即“亚细亚国家”(22)。后来晚年马克思受摩尔根的影响放弃了“家庭扩大为氏族、氏族联合为国家”的看法,转而认为先有氏族,家庭与国家都是后有的。但共同体的压迫是人身依附之源,而民主革命的实质是实现“人的独立性”,这个观点却始终未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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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指出,在这些压抑个性的“共同体”或“统一体”中,个人只是“狭隘人群的附属物”(23),个人本身就是“共同体的财产”(24)。由所有个人对共同体的依附产生出共同体成员对“共同体之父”的依附(25)。只有到了“市民社会”个人依靠“交换的力量”冲破了共同体的束缚,结束“人的依附性”而形成“人的独立性”。进而克服马克思认为是因私有财产而带来的“异化”,走向“自由个性”和“自由人联合体”的理想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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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这种“人的依附关系”—“人的独立性”—“自由个性”三段式发展相应地,马克思指出了分配关系的三段式演进:前近代那种共同体或“统一体”中以“自然发生的或政治性的统治—服从关系(在马克思看来这种‘统治和服从的性质’包括‘家长制的、古代的或封建的’)为基础的分配”,在民主革命后也就变革为市民社会中“一切劳动产品、能力和活动的私人交换”,经过社会主义革命再变革为“联合起来的个人自由交换”(26)。同样,作为“共同体之现成基础”的“强制劳动”或曰“以共同体为基础的和以共同体下的劳动为基础的”“奴隶制、农奴制等”也变革为市民社会中“作为世界市场之基础的自由劳动”(27),并在克服了劳动异化之后的理想社会中实现向劳动本质的回归:作为“个人的实体性活动”的劳动、作为自由人“生活第一需要”与“最高享受”的“自愿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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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由作为“共同体的财产”的依附人格,到摆脱共同体束缚的“人的独立性”,由“统治—服从关系基础上的分配”到“私人交换”,由“以共同体为基础的强制劳动”到“作为世界市场之基础的自由劳动”,这就是马克思心目中由封建社会向“市民社会”(马克思没有使用过“资本主义社会”这个词组)的变革。显然这里并没有什么“大私有”变成“小私有”的说法。事实上,由于马克思把封建依附关系的本质理解为个人对共同体的依附(只是在形式上表现为个人之间,如农奴对单个领主的依附),因而虽然“统治与服从关系”下人们间(君主与臣民之间、领主与农奴之间等)极不平等,但他们“和所有同时代人一样,本质上是共同体成员”(28)。财产关系在那时只是“特权即例外权的类存在”(29),是“以共同体为基础”的。只有到了近代“市民社会”,发达的货币经济与交换关系才以“物的联系”取代了“人的依赖纽带”,从而把“狭隘人群的附属物”变成了“摆脱了自然联系”的“单个的人”。到这时,“社会联系的各种形式,对个人来说,才只是表现为达到他私人目的的手段”,而财产关系才“抛弃一切共同体的外观”而成为“纯粹的私有财产”。严格意义上的“大私有”与“小私有”都只是这一过程的结果,“大私有”与“小私有”的矛盾,犹如有产者与无产者的矛盾一样,只是在这以后才可能突出起来。而封建社会的矛盾本质上只能是有特权者与无特权者、“统治”者与“服从”者、“共同体之父”与“共同体的财产”的矛盾。正如普列汉诺夫后来归纳的:“俄国人就这样分成了两个阶级:剥削者的公社与被剥削者的个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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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这时的马克思主义者不会在封建社会寻找什么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制度。相反,马克思在谈到中世纪时指出:那是个“权力统治着财产”,“通过任意征税、没收、特权、官僚制度、加于工商业的干扰等办法来捉弄财产”(31)的时代。正是通过资产阶级革命进入“市民社会”后,财产关系才抛弃一切共同体外观。因此在马克思看来,封建财产关系实际上是原始公社向私有财产制度之间的过渡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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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看来,许多民族封建时代的共同体组织是否由原始公社演变而来,大有问题。像俄罗斯的农村公社,现代许多研究表明它并非从远古传下来的,而是封建时代与农奴化伴生的公社化进程的结果,此前俄罗斯曾经有过土地“习惯法私有”的时期(32)。但不管是否来自远古,封建时代的财产关系存在着浓厚的公社因素是确实的,因而正如马克思所说,“一切中世纪的权利形式,其中也包括所有权,在各方面都是混合的、二元的、二重的”。(33)马克思以后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也多次指出过这一点。如保尔·拉法格认为:“资本主义的财产是个人所有的财产的真正的形式”,“1789年的资产阶级革命创造了土地私有制。在此以前,法国的土地……完全被剥去了土地的私有财产性质”(34)。考茨基在《土地问题》一书中更明确地指出:封建土地关系是“公社的土地与土地私有制之间的折中办法”;而资产阶级革命不论具体形式如何,最终结果总是一样,即“原始的土地共产制的残余之废除,即是土地私有制之完全确立”(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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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这里并没有说民主革命确立的只是“小”土地私有制,更没有说这种“小私有”是通过粉碎“大私有”确立的。无论马克思还是他的学生辈,当他们谈到“封建地产”的时候,不仅没有把它定义为“私有制”(因此也就谈不上“大私有”还是“小私有”),而且也没有把它与契约式的租佃关系联系起来。在他们看来,一块地产如果是“封建的”,那只是因为它与自然经济、与共同体的桎梏和人身依附相联系。而民主革命在农民问题上的含义就是冲着这几项而来(36)。毋庸置疑,马克思主义从出现那天起,就以最终消灭私有制——当然包括土地私有制——为自己的历史使命,但他们对私有制的看法带有浓厚的黑格尔式三段论色彩,即是一种否定之否定的“公”(传统共同体)一私(自由私有制)一公(自由人联合体)理论。而民主革命属于第一个否定,马克思主义者没有也不可能给自己提出在这一阶段消灭私有制(哪怕仅仅是“大私有制”)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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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十论 三、“被剥削者个人”反抗“剥削者公社”:俄国马克思主义者对民粹派的早期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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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点在欧洲面临反封建任务的典型国家——沙皇俄国表现得尤为明显。1861年以前俄国农村存在着农村公社(米尔)—农奴制—专制主义三位一体的封建秩序,1861年的“解放农奴”仅仅废除了农民对贵族的依附,却没有废除甚至还强化了农民对米尔公社的依附。因此时人曾指出:1861年改革只是把农民从“贵族的农奴”变成了“村社的农奴”。在政府方面,“从行政警察角度来看,村社也更加方便,放一群牲口,总比一头一头的放来得轻松”。维持把这种体制称为“畜群式管理”体制,而“他们心目中的村社就是畜群”(37)。沙皇当局以村社之父自居,利用村社来束缚农民,利用村社份地制、连环保、强制聚居、强制耕作、“共耕地”等各种形式剥夺农民的自主权与自由进入市场的权利。当时沙皇政府的政策是:“公社是俄国人民的特点,侵犯公社就是侵犯特殊的俄罗斯精神。”(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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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时俄国的民粹派虽然在政治上激烈反对沙皇,主张暴力革命,但在经济上却也对米尔公社情有独钟,主张“从米尔到康姆尼”(即从“公有私耕”的传统公社走向“公有共耕”的“社会主义”公社)。在民粹派看来,沙皇政府的罪恶就在于它引进了“个人主义的西方瘟疫”,导致了米尔解体。实际上就是说沙皇当局要为引入资本主义而破坏了“俄罗斯传统”负责。后来斯大林时代苏联理论界批判民粹派鼓吹“小农经济稳固论”,甚至说民粹派代表“富农阶级”。其实民粹派固然在小农与“资本主义大农业”的较量中反对后者而同情前者,但这并非出自对“小私有”的同情,恰恰相反,那时的民粹派是最仇视“农民个人主义”的。他们固然把俄国农民推崇为“公社精神”的化身与俄国未来的希望,甚至认为由于西方资本主义的没落,俄国农民的“社会主义”还将具有世界意义,这种“农民崇拜”无疑与马克思主义关于工人阶级先进性的理论相冲突。但是民粹派视为希望的“农民”是指“集体主义”的农村公社,而不是什么“小农”。相反,那些企图脱离村社的独立农户即所谓“村社分离者”却被民粹派痛恨为“村社的凶恶敌人”(39)。民粹派主张通过村社走向社会主义,但他们从未认为村社本身就是“社会主义”。恰恰相反,他们是极力鼓吹把“公有私耕”的米尔改造成“公有共耕”的“公社”的。为此他们甚至认为对于“保守”的、受到“个人主义”腐蚀的农民应当实行强制,按“英雄驾驭群氓”的逻辑,“少数人在夺取政权之后,应当‘迫使’多数人实行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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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与斯大林时代的说法不同,那时以普列汉诺夫、列宁为代表的俄国马克思主义者一社会民主党人并不是把民粹主义当成“小农稳固论”者而是当成“皇帝—国王的‘国家社会主义’”(40)者来批驳的。他们并没有认为民粹主义之错只在于“均产不共产,共产不共耕”,而是认为用村社共同体束缚农民根本就是“反动”的。在当时的俄国马克思主义者看来,不仅“公有私耕,定期重分份地”的平均主义村社只是扼杀农民自由的桎梏,民粹派提倡的那种“改公有私耕为公有共耕”的“公社”也是一种反动的“封建社会主义”主张。普列汉诺夫指出:“土地共耕比共服劳役、比尼古拉·巴甫洛维奇(按:即尼古拉一世)时期靠刺刀和鞭子强迫农民实行的‘共耕’离共产主义不见得近更多。”(41)列宁则把这种“共耕制”斥为“企图用独轮车战胜火车的骗人儿戏”(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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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言之,这时的马克思主义者与民粹主义者在对待“小农”的问题上存在着两个方面的对立:作为与资本主义“大农”对立的传统农民他们受到民粹派的支持,而马克思主义者则根据“大生产优于小生产”的一贯立场极力否定这种意义上的“小农”。列宁甚至认为绝不能支持农民反对资本主义,哪怕这种资本主义是建立在掠夺农民基础之上(43)。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当时的社会民主党人反对平均地权而主张自由地权。列宁曾指出,如果废除了地主土地所有制而仍然保留村社制度,即使份地分配再平均,也仍然等于“永远保存旧的土地占有制”或“把中世纪土地占有制保存了一半”。列宁甚至说,不应该把土地分给“贫农”或“无法成为农场主的”“懒惰农民”、“懒汉”和“废物”,否则也是保存了旧的或中世纪的土地制度,在他看来,土地只应该交给可以成为“农场主”的“富裕农民和中农”(44)。而其原则则是所谓的六大自由:“必须为自由的业主经营自由的土地铲除一切土地方面的特权。必须尽最大的可能保证自由交换土地,自由迁居,自由扩大地段,建立新的自由的协作社来代替那种陈旧的带纳税性质的村社。”(45)这几乎是当时俄国所能听到的反对平均地权的最极端的言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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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如果所谓小农不是指对立于资本主义大农的传统农民,而是指与农村公社对立的自由小农或曰独立农民,那么他们正是民粹派深恶痛绝的“凶恶敌人”——“村社分离者”。如上所述,民粹派不仅不是这个意义上的“小农稳固论”者,而且恰恰是敌视这种“小农”的“公社稳固论”者。与此相反,当时的俄国马克思主义者却最反对“公社稳固论”,因此也就是这种意义上的小农或自由农民的支持者。在斯托雷平改革以前的年代,俄国社会民主党的土地思想可以说不是以反对“地主”(46),而是以反对村社束缚为核心的。普列汉诺夫、列宁无数次地强调俄国农村公社是一种“亚细亚式的”奴役制度,是“莫斯科专制制度的基础”,专制下的“村社平均”比所谓贫富不均的“西方自由”更虚伪(47)。村社是俄国中世纪人身依附关系的一种形式。农民被束缚在狭隘、封闭的小天地里,没有“最起码的公民权利”(48)。他们不能自由退社、自由迁居、自由处理自己的份地。村社实行连环保,集体对农奴制国家承担封建义务。列宁多次指出它是“半农奴式的”、“部分是封建式的,部分是亚洲式的”,这种“作为中世纪残余”的村社,“同整个资本主义的社会经济发展不相容”(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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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毫不奇怪,俄国马克思主义者的第一个土地纲领,即1885年普列汉诺夫起草的劳动解放社党纲草案中的土地问题部分,全文只有两句话:“彻底改变俄国的土地关系,即改变赎买土地和把土地分给农民村社的条件。农民有权自由放弃份地和退出村社,等等。”正如列宁所说,这个纲领“所提出的唯一要求”就是退社自由(50)。而地主的问题在这一纲领中并未提出。按照列宁的说法,这个纲领的意思就是要使俄国农民摆脱中世纪“狭隘的联合”,使他们“独立地和市场发生关系,同时造成人格的提高”(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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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私人大地产,俄国在1861年农奴制改革前数量不多,1861年改革时沙皇政府允许贵族割占部分公社土地为私有,以补偿其“免费”解放农奴的“损失”,私人大地产才真正发展起来。由于“割地”是凭借强权割占的前公地,农民普遍认为是不正义的,而1861年以前的旧私人地产似乎就不那么招人恨。因此俄国社会上不仅农民们而且自由派中也历来有废除“割地”的呼声。俄国马克思主义者自然也认同这个主张,但他们更强调的不是道义理由而是经济形式的“进步”与否。在列宁看来,当时“割地”一般都仍租给原来的农奴(村社农民)种,地主很少自营,所以被认为是落后的;而1861年以前的私人地产则有相当部分是所谓“具有高度农业文化”的资本主义庄园,当时俄国有“欧洲面包房”之称的商品化农业主要就以这些地产为代表。因此主张“收回割地”而不是平分一切地产,为的就是保护这些“先进的”大生产不被破坏。至于抽象的道义,列宁认为是不必考虑的:“妨碍资本主义的进步,援助在同大生产的斗争中已经疲惫不堪的小生产”“是异想天开的”,毫无疑问,“用小经济代替大经济是反动的”,“社会民主党人能够希望用小经济来代替可能是在被掠夺的农民土地上经营的资本主义大经济吗?”可见这时列宁甚至认为用“掠夺农民土地”的方式建立资本主义大生产也是值得肯定的,他曾不止一次重复这种观点(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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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这个时期马克思主义的土地纲领除了“退社自由”外,另一个内容便是“收回割地”。如果说1885年还没有提出后者,那么到1903年的第二个土地纲领中便两者并列了。1903年俄国社会民主党二大党纲中的土地纲领是列宁起草的,它包括:“废除赎金与代役租,废除限制农民支配自己土地的一切法律,把以赎金和代役租形式从农民手里勒索去的钱归还给农民,把1861年改革后从农民手里割去的并成为盘剥农民的手段的那部分土地归还给农民,成立农民委员会。”(53)这里所谓“废除限制农民支配自己土地的一切法律”实际上就是指废除村社桎梏。而地主的问题这时只以收回“割地”的形式涉及,全面平分土地或曰“平均地权”则不在考虑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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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1905年革命后,在农村已经出现平均地权的农民自发要求,连自由派的立宪民主党人都在杜马中呼吁纠正“现存的土地分配不公正”,要求通过立法无条件、强制性地废除大地产(54),而且在土地问题已经激化成革命形势后,俄国马克思主义者才在第三个土地纲领中提出针对所有大地产的要求。1906年俄国社会民主党四大上通过的土地纲领是孟什维克起草的,但在讨论中吸收了布尔什维克的若干意见。这一纲领要求支持农民革命,“直到没收地主的土地”;农民可以无偿地变份地为自己的私有土地,而没收来的地主土地则实行“地方公有化”,即由地方自治机关所有并出租给农民耕种;而在“不利的条件下”如果不能实现地方公有化,则应把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私人占有(55)。这个纲领首次主张完全废除地主土地所有制。而对于村社,则由于当时已处于斯托雷平改革前夕,“反村社”已成为当局的主张,因而作为反对派的社会民主党转而降低了调子,不再明确提出废除村社的桎梏的问题。但土地“地方公有”实际上是主张农民份地私有化,“分配制”更意味着包括地主土地在内的全部土地归小农私有。通过拒绝“土地社会化”与“土地国有化”,这一纲领实质上也是否定村社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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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直到斯托雷平改革时,社会民主派历次土地纲领都具有反村社的色彩,而且至少对前两个纲领而言,反村社的色彩甚至比反地主的色彩更鲜明。因此不难理解,尽管在对待地主土地的问题上社会民主党与社会革命党(民粹派)都主张无偿没收,它与立宪民主党的强制赎买主张距离较大,但由于社会民主派与自由主义反对派都反村社,而民粹派却是村社捍卫者乃至重建者,所以对于早期社会民主派来说,民粹派的土地纲领要比自由主义反对派的纲领更难以接受。如果说自由主义者的土地改革论在他们看来是“不彻底”的,那么民粹派的土地政策就几乎可以说是“反动”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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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说,到这时为止俄国马克思主义者的农民一土地问题思想与《法德农民问题》和《土地问题》中的思想、乃至更早时马克思的农民观、尤其是民主革命意义上的农民观,是一脉相承的。这就是把民主革命或由封建社会转变为“市民社会”的革命理解为一场“人的独立性”战胜传统共同体束缚的革命,同时它又为自由竞争中“大生产”战胜“小生产”奠定了基础(至于这种大生产为更进步的公有制大生产取代,从而“大私”、“小私”都被“大公”取代,那就是“社会主义革命”的事了)。这种赞成“人的独立性”又反对“小生产”的立场决定了他们心目中的民主革命是自由农民摆脱传统共同体的过程,而不是“小私有”取代“大私有”的过程,更不是传统共同体吞没“小资产阶级”、超经济强制机制消灭“小商品生产者”的过程。因此他们支持独立小农反抗村社,但不支持小农瓜分可能是“资本主义”的大地产,更坚决反对用村社来束缚“个人主义”的小农。而在所有这三点上,他们与民粹派都是完全对立的(与反对派自由主义者则只是部分对立)。然而他们坚决反对的是民粹主义的“村社稳固论”。至于所谓“小农稳固论”,如果它意在排斥“大生产”,则俄国马克思主义者反对此论,如果它意味着支持自由小农摆脱村社,则俄国马克思主义者恰恰是支持的——而这两点也恰恰与民粹派相反。以批判民粹派起家的俄国马克思主义者就这样显示了自己在土地—农民问题上的鲜明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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