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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5558 到了1921年,苏俄的新经济政策开始。掌握政权四年后的布尔什维克在战时共产主义时期的集体农庄运动失败后再一次把农村改革的希望寄托在合作化上,正如列宁在上述短文中表现的那样。他们宣布:“合作制是社会主义社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93)整个20世纪20年代,苏联推进合作制可谓竭尽全力,然而结果却令人沮丧。当时苏联人民委员会主席(即政府总理)李可夫指出:到新经济政策后期,合作化的农户只有300万,而第一次世界大战前沙俄时代的合作化农户却达1200万。就质的方面来说情况更糟,战前平均每个合作社有资本6万卢布,而新经济政策时期的合作社平均资本仅15000卢布,而战前卢布的币值还比20世纪20年代高出许多!更不幸的是,就是这点可怜的资本还几乎都是国家拨款。“令人大吃一惊的是,合作社的股本远远少于它的负债额。”战前的合作社资本中沙俄国家每拨款1卢布就可得到农户集资8卢布,而新经济政策时期苏联国家平均每投资25卢布才能得到农民集资1卢布。这种合作社与其说是一种经济联合体,毋宁说是国家援助的分配机关(94)。正如李可夫所说:“沙皇时代农业合作社的大部分资金是由无数农民为数不多的、有时是微不足道的存款凑集起的。而现在国家所提供的资金并不比沙皇时代少,可是农民几乎根本不在合作社存款。”耐人寻味的是,李可夫所处的这个时期商品荒经常发生,农民手中货币无处用,以致影响了农产品的收购。然而他们却没有什么动机把这些钱投资于合作事业!在这种情况下合作制的处境可想而知。1925年年初据全苏农业合作总社统计,全部合作社中只有24.5%即不到1/4是办得好的,而37%是办得差的,38.5%勉强凑合。许多地方出现了“合作危机,有时甚至是很严重的危机”(95)。20世纪30年代导致发生后果悲惨的强迫集体化的原因很多,而20世纪20年代合作制之不成功实为不能忽视的一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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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5560 东方与西方、过去与现在的种种现象不禁使人们提出这么个问题:为什么崇尚“个人主义”的资本主义农业中不乏虎虎有生气的合作化(乃至“集体化”),而全力倡导集体主义精神的社会主义政权以及民粹派“村社社会主义”者却反而把合作化弄成了梗喉的鱼骨,使人欲吐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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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5562 近年来理论界在总结集体化教训时有种流行的观点,主张区别合作制与共耕制,说合作制是好的,共耕制则弄糟了。而两者之别似乎就在于“集体性”的程度不同,前者联合得松散些,后者则紧密些;前者仅涉及产前产后服务领域,后者则包括了生产过程,而集体化的错误就在于它的联合超越了限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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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5564 这种说法不能说全无道理,然而尚未触及问题的实质。事实上,合作制与所谓的集体化都各自有从松散到紧密的各种类型,都可以涉及或不涉及生产过程。合作制原则上并非必定不能涉及生产领域——以色列的柯布兹不就是完全实行共耕制的合作农场吗?而“传统集体主义”之出问题也未必一定在生产领域——俄苏的传统村社虽有少量共耕地和偶尔的劳动组合,但显然以份地上的个体耕作为主;我国集体化的逻辑前兆是“统购统销”,而当时它也未涉及“共耕”。可见问题的实质不在共耕与否,更不在松散与紧密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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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5566 问题的实质在于:作为近代经济组织的合作制,是商品生产者的自由联合体,是契约性社会中商品生产者为市场竞争中的共同利益而在产、供、销等各领域或信贷、科技、机械服务等方面形成的联营组织。它的前提便是要有商品生产者自由个性的觉醒、经济理性的成熟,作为契约主体的独立人格(包括法人人格)的存在以及社会交换关系的发达。而身份性社会中的传统农村公社和命令经济(习俗经济)中的“集体”却是一种以人身依附为基础的共同体,一种以压抑人的个性自觉与否定契约人格为条件的束缚一保护纽带。两者所体现的社会性质与经济关系是全然不同甚至对立的。而“传统集体主义”既然是对商品生产者自由个性的否定,当然也就是对自由商品生产者的契约性联合的否定,想靠它来推动合作制,无异于缘木求鱼了。以苏联而论,革命后的农村合作制仍然与摆脱了村社束缚的独立农民命运相连:1927年在斯摩棱斯克省,村社农民合作化率为34%,而独立农民则高达58%,在莫斯科省,这两个比率分别为48%与95%,即几乎所有的独立农民都是“合作者”(96)。然而,当时的政府却与过去的民粹派一样把合作制与“传统集体主义”联系在一起。一面鼓吹合作社,一面大反“独立农庄化”,结果使农民“每为米尔所束缚,合作社之精神无从发达”(97),最后被强迫驱赶进官办的“集体”之中而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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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5568 今天的中国在走向市场经济的进程中又迎来了合作经济的兴盛,在这个时候回顾一下历史是很有益的。也许“有心栽花花不发”的事不会在中国重演了。现代化的农民可以是个体经营的,但绝不是孤立于公共交往的;可以是联合起来的,但绝不是依附性的。而现代化的合作经济也只有在契约性社会取代依附性社会的过程中才能得到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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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5570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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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5572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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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5574 (3) 《列宁全集》中文第2版,第22卷,第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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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5576 (4) C·Ю·维特:《回忆录》第1卷,第3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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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5578 (5) 《列宁全集》第13卷,第3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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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5580 (6) 《列宁全集》中文第2版,第16卷,第3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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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5582 (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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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5584 (8) 桑巴特:《十九世纪的社会主义与社会运动》,转引自考茨基:《土地问题》,三联书店1955年版,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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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5586 (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2版),第2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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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5588 (10) 考茨基:《土地问题》,三联书店1955年版,第14~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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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5590 (11)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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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5592 (12) 考茨基:《土地问题》三联书店1955年版,第14~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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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5594 (1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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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5596 (1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11页,“尽量多的时间”中译本为“一些时间”,这是译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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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5598 (15) 《斯大林全集》第12卷,第1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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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5600 (16) 董正华:《现代小农制的历史地位》,见《北京大学百年校庆世界史文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07~8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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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5602 (1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第3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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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5604 (1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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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95606 (1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3、29~81、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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