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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被汉译为“平等”的梵语词是sanmaya。汉传佛教所说的普贤菩萨,又称“遍吉金刚”,“建立一切平等菩萨”,这里的“普”、“遍”、“一切平等”就是sanmaya。《大日经疏》卷九有“入佛三昧耶”之说,又称“入佛平等戒”。而真言宗有所谓“三平等”之说,即所谓“三密平等不二,普遍一切”,此“三平等”又称“三三昧耶”(15)。“三昧耶”即sanmaya之音译。这个意义上的“平等”往往又称“平等无(不)二”。实际上,sanmaya与sama二词同源于前述的古梵语词sam,比较而言,sanmaya的词义更强调平静、镇定、佛我同一(所谓“入我我入”)、普遍一切。作为面对“差别”或不平等时的一种态度,sanmaya同样是一种心如古井的出世立场。正如华严宗《大方广圆觉修罗了义经》所说:“身心寂灭,平等本际,圆满十方,不二随顺,于不二境现诸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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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而言之,佛经中被译为“平等”的梵语词虽然有多个,但经过分析可以看到译者把它们都译成“平等”,还是很有道理的。这些词的所指都包含一种出世的“平等”观:不管世事沉浮,皆以平常心或“平等”心待之。不得意于为人上,不自卑于为人下,不追求富贵也不在乎贫贱,地位上升而“不乐”,地位下降而“不苦”。如此之“不苦不乐受”或曰“舍受”就是佛教丛林中人视为理想的“平等”境界。按梵英辞书作者的英文解释,这种境界即“舍弃万物,不分敌友,无论爱憎”;“佛陀对待万物的那种普遍的、不偏不倚的公平态度”;“佛教主要德行之一,无苦与乐之别,无人与物、己与人之别,舍弃世界及万物”;“平静,中庸,斯多葛式的态度,乐观的不偏不倚,喜与忧之间的零点状态”;“公正无私,心平气和”;“无欲无执的宁静心、无思无为的无差别状态。”(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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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一种“平等”几乎就是遁入空门的同义语。因此一些佛教典籍明确说“平等”在凡间是不存在的:“究竟推求世间涅槃实际无生际,以平等不可得,故无毫厘差别。”(17)真所谓:“为学空门平等法,先齐老少死生心。”(18)这种“空门平等”与近代那种直面现实、积极有为的“平等”价值,即以法国革命中“自由、平等、博爱”之一的egalite或英语之equality精神入世,以求改造现实的这样一种追求,差异不啻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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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怪乎,无论在印度历史上佛教兴盛乃至一度享有国教地位的孔雀帝国、笈多王朝,还是在小乘兴盛的东南亚、密教弘传的藏蒙,在释氏“平等”教义下都是一个等级森严的不平等社会,而在中国,东汉以后历代的“平等寺”、“平等法会”等关于“平等”的宣传一方面常常得到统治者包括历代帝王的支持与信奉,另一方面它对现实状态,无论是“君要臣死,不得不死”的基本权利不平等还是“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式的物资分配不平等,都不大具有干预能力。当然,在佛教的一些日常佛事中时有“平等”实践,如:“送供设斋,不论僧俗、男女、大小、尊卑、贫富,皆须平等供养。山中风法,因斯置平等之式。”(19)这些做法对后世社会上平等观念的形成还是有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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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十论 佛教传入后汉语中“平等”一词的世俗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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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信仰都不可能是纯粹的彼岸现象,信仰的价值会作用于世俗生活。“平等”一词进入汉语时虽是佛教术语,但随着佛教对中国人世俗生活的影响,“平等”本身也很快具有了世俗涵义。同时这种对于“平等”的世俗理解也反馈于宗教,使汉传佛教典籍中的“平等”也出现了一些不同于印度本土的、带异端色彩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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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印度宗教文化中的“平等”包含以下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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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作为一种事实判断的“无差别”,并无价值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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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作为价值取向也是最基本的,是对世俗事务的出世态度:平静、不关心,无欲无执的斯多葛式立场。这样的“平等”通俗地讲,近于今人所云的“平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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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如果人人都无欲无执,“舍弃一切”,那么大家也就“舍平等”而“无差别”了。这本是宗教意义上的即在神灵面前的人人平等。但是正如基督教、印度本土佛教的世俗影响一样,神学平等往往被不满于现实不公正的人士用于观照人间,形成世俗的权利、分配等意义上的“无差别”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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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实际上俗人鲜能“舍弃一切”,只有佛祖这样的至圣能舍弃世俗富贵,而舍弃之后便有了“佛陀平等对待世人的公正权威”。这就是关于以公平、“平等”的名义行使世俗权力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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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世俗文献中“平等”首先如上述第一义,表示一种“相等”的事实。如唐孔颖达《尚书正义》卷七《夏书·胤征》“官师相亲”条正义曰:“相规,相平等之辞。……平等有阙,已尚相规,见上之过,谏之必矣。”《毛诗·国风·褰裳》“子惠思我”条正义曰:“子惠思我,平等相告之辞。……他人与此子者正可有亲疏之异,而尊卑同也。”《毛诗·国风·还》正义曰:“以报答相誉,则尊卑平等,非国君也。然驰车逐兽,又非庶人。故知子也,我也,皆士大夫出田相遭也。”《毛诗·小雅·鹿鸣之什》正义曰:“乡饮酒,乡大夫……平等之事。”《礼记·丧服小记》“为父母,长子稽颡”条孔颖达疏曰:“谓平等来吊,故先稽颡而后拜。……先拜而后稽颡,若平等相吊。”《春秋·榖梁传》隐公五年“初献六羽”条释曰:“齐侯尊鲁,故特言献。宝以平等相遗,故言归,理亦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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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之,十三经原文并无“平等”一词,佛教入华以后、汉唐以降的注经家注经时才屡屡出现了“平等”字样。但都是叙述人际交往中同级、同辈关系的事实,并无价值取向的色彩:上述引文都不涉及应不应该“平等”的问题。类似用法亦见于自然现象之等同。如《隋书》卷二十一《天文志下》:“曰晕两珥,平等俱起而色同。”又如《大清一统舆图跋附凡例》:“赤道而南北各匀分百八十为纬度,其距纬之圈皆平等。”(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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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宋以后,“平等”更作为等第称谓成了名词而非形容词:“平等”就是并非优等——有时是指中等,有时干脆是指劣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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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奏曰:“三路义勇艺入三等以上,皆有旨录用……”。又试骑射及策于庭。策、武艺俱优为右班殿直,武艺次优为三班奉职,又次借职,末等三班差使、减磨勘年。策入平等而武艺优者除奉职,次优借职,又次三班差使、减磨勘年,武艺末等者三班差使(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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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五年,帝御集英殿策武举进士,……策入优等与保义、承节郎,平等承信郎,其武艺不合格者,与进义校尉。……十二年,御试,……策入优等承节郎,平等承信郎、进义校尉;特奏名,平等进义校尉(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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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学生:外舍二千人,校定百人;内舍三百人,校定三十人。仍分优平二等。优等再赴舍试,又入优等,则径自学官之恩数,与进士第一人等所谓释褐状元也。若入平等,则谓之一优一平,例得免省,直赴殿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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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宗咸淳六年,命礼部贡院于武举进士平等每百人内,取放待补十人,绝伦每百人内,取待补十三人(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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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教官又考通经,即与升迁。举人少者为平等,即考通经亦不迁。举人至少及全无者为殿,又考不通经,则黜降(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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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徒学堂,授平等程度之工筑技术,俾成良善工匠,均可于中、小学堂便宜附设(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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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计以寅己申亥岁,……注考缮册,送部覆核。才守俱优者,举以卓异。劣者,劾以六法。不入举劾者为平等(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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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以卓异八法举劾不过数十人,其不列举劾之平等官,自知县以上,令督、抚注考,报部察核(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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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三十一年,定考核州、县事实,分最优等、优等、平等、次等四级(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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