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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大的事实是伦理;一切一切都纳于伦理关系中。对于个人主义说,其意义恰为非个人主义;对于权利观念说,恰为义务观念;对于向外用力说,恰为向里用力。由于伦理,而在中国人与人之间乃无由萌生相对抗衡的权利平等观念。由于伦理关系的推演,而在中国政府与人民之间乃无由形成相对抗衡的形势。从而就不能有拥护权利平等的法律,维持势力均衡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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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更且是没有新阶级与旧阶级对抗而造成的均势。因为其社会构造,密于家庭,疏于社会,而几无所谓国家;贫富贵贱,转易流通,几无所谓阶级;彼此相与之间,尚情而不尚力。温和松软,几无所谓压迫。如是散漫无纪,流转不滞,软和无力的人群社会,其阶级对立的形势根本不可见。则焉得而有政治上两方面互为推动,互为制裁的均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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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同一事实,可为此种法律制度之所资藉,而徒欲草订宪法,于白纸黑字上作工夫,以求其成功,只是笑话而已。过去是笑话,今后如其不改,还是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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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自《光明报》(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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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1年9月30日,10月1—4、6、12、14日,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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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缺第五节。——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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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如何拯救过去:梁漱溟谈中国文化 中国到宪政之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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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日谈中国宪政问题,最不好谈。第一,是为了今日的宪政不好谈;第二,是为了中国的宪政不好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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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好谈不好谈呢?你谈出来的话,我明白;我谈出来的话,你明白。彼此三言两语,便将问题弄清楚。彼此谈了三次两次,便讨论出个结论来。这便是好谈,反之,便是不好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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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今日的宪政不好谈?宪政到了今日,远不像是三五十年前,一百年前,那样简单明了。就宪政本身说,近三五十年间世界史上演出许多宪政新例,形形色色,种种不同。你不能执其一,以否认其二。再就学者们的研究说,经过近三五十年的学术进步,讨究日深,其间议论亦日益纷繁。因此可能你有你所谓宪政,我有我所谓宪政,彼此谈了许久,未必谈得是一件事。但如说它不是一件事吧,却又非两件事。——这便大大不好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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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中国的宪政不好谈?一个民族如中国者,其历史之久远,文化背景之深厚,真是世无其匹,非常特殊。因此中国社会究竟是什么社会,令人难于认识。多年以前之中国社会史论战,并没有寻得切实归落。彼此同是中国人,又谁能像外国学者那样谦谨,自承“我不认识中国”呢?然而你心目中之中国,却未必是我心目中之中国;说它是两件事固然不可,而正各有所见各有所谓,亦并非同物。则如何乃是中国到宪政之路,当然便可以东说西说,而大家说不拢了。莫说三次五次讨论不出结论,就这样谈下去,十年八年亦是白费唇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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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们现在第一要确定什么是宪政,第二要认识明白中国社会。这两点弄清楚了,那么,今后中国究将如何实现它的宪政,自然才好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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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如何拯救过去:梁漱溟谈中国文化 一 试论什么是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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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什么是宪政?我不是研究宪政的专家,最好不要请教于我。然而我为了发表我对于中国宪政问题的意见,既来写这篇文章,却必须确定我之所谓宪政。假如我说的不对,有人能指正之,说出一个对的来,那岂不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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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我所了解的而说:宪政是一种政治。政治是指国家的事而言。国家则是人类最强固的一种社会生活。从乎理性的解释,国家应为自愿的团体组织;但事实上截至今天为止,总还是有统治被统治两方面;强制多过自愿。不过自中古转入近代以来,由于经济进步,文化增高,理性之开发不可遏抑,片面强制渐不可能,于是而宪政出焉。宪政是一个国家内,统治被统治两方面,在他们相互要约共同了解下,确定了国事如何处理,国权如何运行,而大家就信守奉行的那种政治。宪政之“宪”,便是指相互要约共同了解下所确定者而言。“立宪”之云,便是有所确定之意。这种确定,有时是一种成文法,通常称为“宪法”。但果真彼此各有力量,谁亦不敢欺侮谁,而又诚信相孚,则共向了解者自然共守不渝,亦非必一一著之文字,昭告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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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再问:他们所必须确定者,是那些事项呢?这大概有两项为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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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是国家和其组成分子相互间之权利义务关系。所谓组成分子自然就是人民;而国家照例由政府来代表它。事实上,政府或直接或间接总为统治阶级所掌握;而人民则正是被统治的一面。其相互间的关系,正为争点之所在,必须一一确定之。大约在开初,总偏于限制国权之滥用,而保证人民的种种自由。到最后,又转而加重国家的义务,明定人民之积极的权利了。总之,立宪就是于此等处有所确定;反之,于此没有公认的准则,便不是立宪国家。立宪不立宪,首先从这里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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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是代表国家行使国权的为那些机关,其彼此间如何相关系,而职权又如何划分。上面说了,代表国家行使国权的,照例便是政府。但在立宪国家,其政府不是由一个人独揽或一个机关包办的,而至少分作几个机关,配合来运用。例如元首没有内阁副署,便不能发号施令;内阁不得国会通过,便不能决定其施政方针和预算,国会没有行政官署和各级法院,则其立法亦无由见诸实施。这些机关各有一分权力,而都不可能任意为所欲为,以防国权之滥用。同时为大局从积极一面设想,仍不能不求其运用之灵活。所以其间分际关系,都要加以确定,得一公认才行。又假如是联邦国家,则各邦与联邦中央之间的分际关系,亦必须明白确定。总之,立宪就是于此分别有所确定;反之,于此浑而不分,漫无规制,便不是立宪国家。立宪不立宪,再就是从这里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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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宪政,如上所论,似乎亦不难知。是的,宪政之本义要不外是了。然而要晓得,这只是本于宪政初起的形式而立论;后来发展变化,便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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