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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391610 “平民的胜利炸毁了旧的氏族制度,并在它的废墟上面建立了国家,而氏族贵族和平民不久便完全溶化在国家之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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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391612 ——恩格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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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391617 ●前494~前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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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391620 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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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391622 ●塞尔维乌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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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391624 ●卡西乌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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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391626 ●李锡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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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391628 ●绥克斯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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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391630 《十二铜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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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391632 关于古罗马贵族和平民等级区分的起源是一个长久以来争吵不休的问题,多数学者认为,依据古典史家的记载,贵族和平民作为自觉的等级,乃是在王政废除之后,这是无可争辩的。自此平民与贵族的权利之争延续了200年,这种斗争是早期共和国内部历史的主要内容。然而从一些记载也显示,早在王政时代已形成贵族和平民之分,不过他们的界限并不严格,经常从非贵族中吸收新人进入贵族集团。但是随着罗马发展到一定程度,人口越来越多,很难再将迁入者编入旧的库里亚和特里布斯,除了原来已编入的贵族和平民,另外又出现了一种不在库里亚之内的居民(大概在埃特鲁里亚王朝时已不再把新来者编入库里亚),这些人可能便是后来真正的平民的主要来源,而原来在编的平民一部分由于保护制关系成为贵族的忠实追随者,另一些则疏远了与贵族的联系,加入了平民的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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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391634 在王政时代贵族和平民界限不明之时,他们虽然存在矛盾,但尚未发展到严重对立的地步。各王大多采取笼络平民压制贵族的政策,以加固自己的统治。塞尔维乌斯更是实行改革,将全体罗马居民根据财产资格划分等级,大大提高了平民有产者的地位。然而在推翻王政建立共和之后,平民和贵族的矛盾日益尖锐,贵族大大加强了自己的特权地位,在内部实行联姻,逐渐发展成为一个完全排他性的等级。平民除了在政治上继续受贵族压迫,在经济上也日益贫困。埃特鲁里亚朝三个王总是将被征服的土地分配给贫民,而共和制一开始便废除了这一传统。执政官的任期只有一年,无法像国王那样开展长期大规模的建设,罗马经济陷入萧条,失业人数剧增,人们愈益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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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391636 外事方面,罗马的处境更是岌岌可危,四面受敌。首先,不甘被逐的小塔克文引来埃特鲁里亚诸城之兵;其次,拉丁同盟的诸城邦不愿跟随罗马改变体制,更无法相信有理由将自己的军队交给任期只有一年的执政官统领。曾深受高傲者塔克文的对外战争之害的克卢西城国王波森那“大度”地收容了小塔克文并决定御驾亲征讨伐罗马。周围受罗马支配的各族纷纷响应,起兵反抗罗马驻军。罗马最后无条件投降,将以前占领的埃特鲁里亚的土地尽数归还。波森那没有支持小塔克文重新登基,他知道此人向无信义,不愿他重新称王并再向埃特鲁里亚开战。这次大败之后,罗马王政时代建立起来的威信不复存在,拉丁诸城甚至联合起来抗击罗马,罗马从王政时代的诸城盟主变成了一个自身难保的小国,此后不得不用了一个世纪才恢复了原有的地位。当时拉丁诸城背后还有埃特鲁里亚人和各山地部族,为了抵抗这些更有威胁性的敌人,拉丁诸城后来与罗马讲和,共同抵御外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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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391638 古罗马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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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391640 在随从扶持下的罗马贵族,刚刚结束了一次元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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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391645 共和初期的平民与贵族之争,便是在这种内外交困的情况之下,发生发展并走向有利于平民权益的方向。据说,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最早发生在公元前494年,这次冲突的起因是债务问题。当时罗马正与厄魁人和伏尔西人发生战争,而平民却大都负债累累,甚至有的军官都欠下了大量债务,按当时的债务习惯法,借债人须以自己和家属的人身作抵押,如到期不能偿还,债主有权拘禁奴役债务人,甚至将其卖到国外。为了安定军心,执政官塞维利乌斯颁布法令,禁止债主出售服役军士的财产和子女。但在战争胜利之后,另一执政官克劳狄却违背诺言,拒不执行该法令。平民忿而离开罗马,集体撤离到离城五千米的“圣山”,并准备在那里另建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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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391647 平民的这一行动使贵族大为恐慌,占公民大多数的平民的离去将会导致生产停滞,军力大减,根本无法抵御四周强敌。贵族于是作出妥协,答应减轻平民的债务负担,并达成一项对后世影响深远的协议,即每年平民可以在特里布斯平民大会上选出两名“保民官”,以保护自己的权益(保民官必须出身平民,初为二人,后增至五人,又增至十人)。保民官无行政职权,主要职责是保护平民不受贵族官员侵犯,在其任职期间,人身不受侵犯。保民官行使的否决权后来获得进一步发展,可以制止或否定国家官员的决定乃至国家机关的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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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391649 共和之初还发生了平民与贵族的土地之争,相传公元前486年,执政官卡西乌斯提议把刚从赫尔尼克人夺来的土地分一半给平民,他还想收回贵族占有的公有地,重新分配以解决平民缺少土地的问题。这一法案遭到贵族的激烈反对,卡西乌斯被指控“阴谋称王”而被处死了。在这以后,保民官屡屡向元老院提出土地法案,但均未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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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391651 共和之初,罗马并无成文法,习惯法的规范十分含糊,其解释权和司法权完全操纵于贵族官员之手,他们时常滥用职权为贵族谋私利。为改变这种不合理的现象,平民组织起来向政府施加压力,要求编纂成文法。相传在公元前451年,组成成员皆为贵族的十人团,赋以全权制定法律。十人团编出了十个法表,次年又另选了第二个十人团,继续编纂,又增加了两个法表。这些法律条文因刻于铜板公诸于世,得名为“十二铜表法”。《十二铜表法》的原文早已丢失,但从后来罗马法学家的著作中可以看出:这一法律的内容相当广泛,公法和私法,刑法与民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复仇与罚金,氏族继承与遗嘱等相互交错。它不仅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还规定了极为严酷的债务奴役制。债务人若无力偿还债权人的债务,那么债权人就可以把他处死,或卖至台伯河以外的地方。《十二铜表法》公布之后五年左右,由于平民的激烈抗议,通过了坎努利尤斯法案,取消了《十二铜表法》中不许平民与贵族通婚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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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391653 元老院的部分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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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391655 他们是罗马人言论自由的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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