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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中还存在着一种迫切需要,即对社会紧张状态进行疏导,使压力通过合法方式释放出来。如果无人这样做,这种对立将毁掉城市生活。古代世界的生活中并不存在现代社会的精确规范——工作时间和工作周、工厂轮休制和培训日、准时的交通运输、冷冻食品库存和商品定价;更没有语言、视觉信息的持续传递(大部分人甚至不知道元首长什么样子),以及通过系统的选举、辩论、立法程序来促进阶级和经济利益的政治组织模式。相对而言,古代的社会生活是断裂的,政府的功能是被动的和时有时无的。通过主要用于组织对元首的个人崇拜的行省议事会,各座城市可以定期交换意见,促进共同利益,并在必要情况下派出使节向元首陈情。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它们过着井水不犯河水的生活,并且它们彼此欺凌跟和衷共济的次数不相上下。为争夺行省内部优先地位(如以弗所和斯米尔纳[Smyrna],尼西亚[Nicaea]和尼科米底亚[Nicomedia])或地方经济利益(如里昂和维也纳)的纠纷可能对帝国行政产生影响,因为它们会导致动乱。它们偶尔会左右内战或某个觊觎王位者挑起的战役的走势,在这种情况下,一个错误的判断将迫使城市付出高昂的代价(或遭遇更坏的结果),但如果选择正确的话,整个城市的地位将会得到提升,而做出该决策的领导人们也会得到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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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对于那些拥有地产的政治家而言,他们的财政状况也会增加市政生活中的变故。实际上,该状况正是局势动荡的基本原因,地产所有者们通过借贷、买卖商品来获取收入,因为在那个社会里缺乏储蓄机构、资产流动(“我的钱全部投在农业里了”,小普林尼在解释自己为何在短期内无法拿出300万塞斯特斯购买另一处地产的时候如是说)和进行其他投资的机会,因此富人们需要不择手段地处理他们的余财,只要这种投资能满足他们的愿望,增加其物质财富和声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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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古代竞技、娱乐特征的绚丽色彩、宏大场面和群众示威(当然还有其仪式化的暴力元素)反映了当时生活的不连续性,就像城市里的骚乱、暴动反映了引发这些动乱的经济状况是何等不稳固一样。在古代城镇里隐居是不易的。人们在特定场所组织公共活动,它们大多位于户外和城中某一特定区域,由公共建筑、神庙和元老院环绕起来的市场(agora),我们可以通过哪些人在这些活动中亲自向群众露面来辨识这个社会的领导人;如果出了岔子,人们也会知道该向谁问责。有时突如其来、并局限在某一特定区域的饥馑会将群众对领导人的爱戴转变为对他们的攻击。到那个时候,暴民在街道上示威抗议,而拥有土地的政治家们则逃进物资充足的乡间地产里避难。在这类情形下,上层阶级会暴露出他们诸多职能中较为自私的一面,因为他们囤积谷物,以在食品短缺时期卖出高价,并用暴力阻止和巧言搪塞的手段抵消总督平抑物价的努力。尤其对于研究罗马城的史家们来说,社会骚乱和暴力是终极性的核心题材,其原因惊人的相似:在公共竞技和比赛中演员与派系的门户之见,这些竞技和比赛由皇帝和(在晚期帝国时期)居住在罗马城的贵族出资举办;食品,尤其是谷物和酒的短缺。我们在此还应提及另外一个因素,尽管它是超出本章的研究范围之外的:为争夺主教职位而爆发的动乱与暴力(在137年的一个臭名昭著的例子中,一座基督教会堂里甚至出了人命)。我们可以视这些事件为共和晚期克罗狄乌斯和米洛(Milo)之间的斗争,以及支持彼此敌对的三头中某一位的示威游行多年以后的续集——正如晚期帝国在竞技场和剧院中进行的、仪式化的欢呼拥立是苏维托尼乌斯传记作品中反复提及的、西塞罗《塞斯提乌斯辩护词》末尾章节里(其政治理论存在着颇多疑问,但却包含了许多引人注目例子)描述的政治示威的延续一样。在亚历山大里亚,一座因内乱而闻名的城市里,4世纪在基督徒和异教徒之间、主教职位争夺者之间爆发的纷争似乎就是早期帝国时期希腊、犹太居民之间斗争的自然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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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津古罗马史 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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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政府可能会称为“社会经济范畴”的领域,罗马世界里财富、社会等级和特权分配方面的不平等是非常明显的。它们不仅体现在生活的物质条件和个人改善境况的机会方面,也包括了诸多现代公民业已实现平等(至少在理论上如此)的领域——例如对不同等级区别对待的司法刑罚。在2世纪,那些被称为“体面人”(honestiores)的居民可免于鞭笞、火刑、交给野兽吞吃、罚入矿场、采石场做苦役等刑罚。根据十分扼要的司法程序来看,刑罚是用在下等阶级里的成员身上。“体面人”的身份基本要由地方议员的指令判定,根据法律,他们只能以剑刑处决,并有权利提出向更高一级法庭进行上诉;在这些方面,他们继承了公元1世纪罗马公民们享有的部分特权(后者的队伍在那时候还没有庞大到不配享受那种权利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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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罗马政府曾设计过一个社会改革方案的话(事实上,这种东西的存在从无必要),它无疑会将公民权向手工业者、商贩和我们在上文提及过其活动的专职人员自由开放。手工业者通常要在毗邻的商店里卖出其产品,因此我们无须将生产和交换的过程截然分开;但我们有必要区分提供服务而谋生的人(如力工、教师、演艺人员和妓女)和那些只是以气力、灵巧、聪颖和一技之长闻名于世的人。近期的学术研究也为自由劳动者(其人数长期以来一直被低估了)还原了他们本来的历史地位;建筑工人和手工劳动者根本无视西塞罗对这种职业的轻视,为任何肯雇用他们的主人干活。“你总得让我有机会养活我的人民吧”,元首韦帕芗对一位向他进呈搬运建筑材料的省力机械的发明家如是说。毫无疑问,我们还应单独研究面包师等技术工人,他们为大众提供的服务值得、也确实吸引了专门的关注。面包师和类似的工人(如泥瓦匠、银匠、木工、殡仪业人员,这里只选取四个例子)归属于不同的贸易行会(collegia),这些行会具备社会、宗教、有时甚至是准政治功能,同时也为相关业务提供了组织基础。以弗所城便提供了这样一些例子,如银匠们在剧场里组织示威,抵制圣保罗的传教,以保全其制造业生意和以弗所的阿尔忒弥斯像的销路。到了2世纪,面包师行会为了某些切身利益而主动停工,迫使地方长官下令召见他们。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图拉真驳回了作为行省总督的普林尼明确提出的建议,禁止在尼科米底亚组织消防队。除了这些插曲所反映的活跃政治角色外,贸易行会在自己城市的节庆、盛典中也十分活跃。君士坦丁在311年进入奥顿城(Autun)时,欢迎他的有在当时已司空见惯了的庞大人群,还有“神像、音乐和行会徽章”,这些徽章显然不是专为该场合设计的,它们揭示了贸易行会在其城市公共生活中所扮演的常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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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用简单得多的术语(从我们这里假想的社会—经济视角来看)来描述乡村,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部分在乡村生活中地位十分显要的人物——地方贵族已被划分到城市居民的范畴里去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过分简化了他们的实际生活方式,就像前文中所描述的那样。还因为,作为周边乡村经济中心的城市同时也是它的行政中心。然而,我们在此也不应低估乡村生活状况的多样性。农民们或拥有自己的份地,或从当地、外居地主们手中租种土地。到了4世纪,里巴尼乌斯(Libanius,安条克一位颇具影响的演说家)对叙利亚的乡村进行了分类,把它们分为“一个主人管辖下”的村子和“众多主人分管”的村庄(即有地的自由农民居住的村庄)。有些农民租种公共土地,其租期较长,条件也很优惠,以便鼓励农人垦殖未耕种的和未勘察过的荒地;还有人是神庙或元首的佃户。此类农民与其说是像是皇家的佃户,不如说是外居地主的佃户,他们一般受到某个土地代理人或管家的监督,皇家地产则受到行省代理人的监督。跟城镇里的情况一样,乡村里也有大批自由劳动力。有时,人们在需要时从附近城镇里的剩余劳力或碰巧无事可做的本地农民中雇用人手,有时则靠四处迁徙的移民来提供这种自由劳动力。那里还有游走于高地和深谷、荒漠和草原之间,逐时令而居的牧民。这是共和时期历史中一个著名插曲的背景,“小径和森林”(calles siluaeque)为元老院提供了借口,促使他们命令公元前59年的执政官们去清理它们,以抑制尤利乌斯•恺撒的野心。所谓的calles(意大利文里叫tratturi)便是跟着牲畜进行季节性迁徙的牧人们所走的道路,就像在马尔库斯•奥勒留斯时代的萨莫奈古老村庄塞皮乌姆那里发现的、信息量丰富的铭文中所描述的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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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经济的范畴上看,居民中的妇女总的来说是附属于男子的。然而,她们的法律权利却比我们所想象的要广泛得多;对成年女子的“监护权”制度虽未被废止,但到了2世纪末已徒具形式。显然,早在共和末期,元老家眷中的妇女实际上已经可以管理她们自己的事情和财务,通过古老的和几乎放诸四海皆准的婚姻形式,妇女与其说受到了丈夫的控制,毋宁说她们取得了自己的法律身份。罗马妇女们有权占有、继承和处分财产。在现代英国,妇女直到1870年的《已婚妇女财产法令》颁布后才拥有了可以与之相媲美的权利。在特里波利塔尼亚,奥亚的普登提拉同青年哲学家阿普列乌斯的婚姻(参见上文第334页以次)引发了一场轰动全省的著名讼案。在地方官员面前受到妻子前夫的亲属们指控,称自己用魔法诱惑了那位女子的阿普列乌斯无疑极力想要摆脱这起纠纷。普登提拉本人违背这些人明确表达出来的意愿,选择嫁给了阿普列乌斯,她也完全有权这样行事。真正的问题在于财产,而普登提拉的“监护人”必须在法庭上证明,他从前授权普登提拉购买的农场是为普登提拉本人而非阿普列乌斯买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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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相对不那么富裕的社会等级的研究中,我们经常会发现(尽管现存证据必然远远低于实际存在的数目),妇女们参与了丈夫们的劳动及其组织工作,在较精细的手工劳动和奢侈品(如银器和香水)贸易中尤其如此;毫无疑问,这种提供了谋生机会、甚至是以不体面的方式出人头地的可能的服务性职业是同社会舆论的阻力针锋相对的,后者本身——正如我们会料到的那样——是由统治阶级手里的一件重要工具——道德伪善的论调塑造的。4世纪早期的一条关于通奸罪的法律想当然地认为,酒店女老板没有理由会跟男性顾客发生性关系,而侍女们在正常情况下肯定会这样做。因此,与女主人不同,侍女们是不会受到通奸罪的控诉的,因为她们“不配得到法律的理睬”。同样的假定也适用于从事舞台表演的女子,另一条4世纪的基督教法令认定这类人是不道德的,因而禁止她们在接受洗礼后重操旧业。总的来说,当时妇女的社会角色主要局限在家里和抚育后代的日常劳动中。对这种关系,以及外省家庭生活的许多其他方面最真挚(如果不是最迷人)的记录便是奥古斯丁在《忏悔录》中对他的母亲莫妮卡(Monica)的描述。奥古斯丁与母亲的关系如此亲密,而同父亲的关系却如此正式和疏远;这不完全是个人情感的反映,也反映了古代城市家庭生活的正常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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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社会中存在着一条鸿沟,我们通过法律和社会等级所划定的界限一眼就能辨认出来,那便是奴隶和自由人之间的鸿沟。罗马社会在一定程度上是建立在奴隶劳动之上的——这是一个几乎无须再提的老生常谈。但究竟是在何种意义上如此呢?与共和时期相比,帝国社会经济史最重要的一个特点便是奴隶重要性的下降,奴隶人口数量的保持在更大的程度上(不能说是完全,因为我们有证据反映,帝国时期的奴隶贸易是一直存在着的)依靠于现有奴隶通过事实上被认可的奴隶婚姻所进行的生育。其后果是,帝国时期奴隶制的功能开始在更为宽广的社会、经济框架内部演化,而不再被从外部强加给它。在我们所能找到的所有职业圈子中——无论是店主、建筑工人还是行会会员——我们遇到的都是奴隶、释奴和自由人的混合体。根据公元52年的元老院决议——那是克劳狄乌斯根据其释奴帕拉斯的点子而向元老院提议的——在主人不知情的前提下,跟奴隶永久性同居的自由女子的社会等级将被降为奴隶;而如果主人知情并表示赞同的话,她就将进入被释女奴的等级。尽管这条元老院决议有时会被视为一种社会压迫性措施,但它在史学家眼中却十分有趣,因为他可以借此看到:处于不同法律地位,但身处近似的职业圈子,生活于近似的社会条件(这一点毋庸置疑)和其主人或许毫不知情的生活状态下的男女之间可以自由结成稳定的婚姻关系。女方可能会发现自己的法律地位受到了影响,但婚姻毕竟使她得以拥有其丈夫归属的那个家庭所提供的社会纽带和保护;并且在十分普遍的情况下,身为奴隶的丈夫独立于其主人进行工作,或只受到主人间接的监督,因此妻子会发现自己的生活方式几乎没有什么变化。塔西佗描述了公元68年内战期间在罗马爆发的骚乱,认为它对同大家族有联系的那部分较为安分守己的民众和那些唯恐天下不乱的暴民与处境最糟的奴隶产生了截然相反的影响。前一个群体,包括所谓“较好的”奴隶,对尼禄统治的终结和即将好转的前景表示欢迎;后一群人习惯了尼禄的挥霍无度,惋惜他的倒台,并且惶惶不可终日和炮制谣言,从而使得不稳定的总体形势变得更加危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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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也存在于帝国的所有其他城市中,只是范围相对较小)的大户人家及其依附者之间、元首及其特殊门客——罗马民众之间名目繁多的赠予行为构成了种种社会关系,这些关系为社会中的各个部分提供了一种共同利益,无论按照何种理性的方式计算经济上的得失,双方都不会愿意破坏这种利益。然而,这只是对“门客”和“庇护人”之间关系中有形部分的描述,二者间还存在着更为广泛的道德、法律关系,古代社会正是在这种关系之上建立起来的。从阶级斗争的角度看,在形形色色的各种社会中,此类不平等是猖獗、极端和明目张胆的,它们无力调和这种差异。但这种失败却成了增加阶级关系的牢固性和弹性的“贡品”(tribute,如果我们可以使用这个字眼的话),这种阶级关系则可被概括为“父权主义”:那是一种推广社会福利、缓解灾难影响,同时提升赐福者的荣耀和道德价值,从而加固(而非削弱)现存社会结构的艺术。当然,当时还存在着其他“缓解灾害影响”的手段,为了生动地描述人类所经历过的社会关系和盛衰沉浮(那是史学家有义务加以记载的),很难设想会有哪条史料会比下面这些保留在一张3世纪末4世纪初的纸草上的、供人思考的问题更适合用来结束本章的了(它很可能是一条神谕,数字序号是纸草上原来就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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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我能拿到报酬吗?……74.我会被卖掉吗?78.我必须离开吗?79.我会拿到钱吗?……82.我的财产会被充公吗?……85.我会被当做奴隶卖掉吗?86.我会被放逐吗?87.我会出使吗?88.我能当上市议员吗?89.我是否已无路可逃?90.我必须同妻子分离吗?91.我被魔法控制了吗?……(《奥克西林库斯纸草集》,14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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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津古罗马史 进一步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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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中提及的文字史料参见洛布古典丛书,它们在多数情况下也被企鹅丛书收录了,特别是塔西佗的《编年史》(Michael Grant译,1956年第1版)和《历史》(Kenneth Wellesley译,1964年第1版)、苏维托尼乌斯的《罗马十二帝王传》(Robert Graves译,1957)、小普林尼《书信集》(Betty Radice译,1963)。另见琉善《讽刺素描》(Paul Turner译,1961)和阿普列乌斯《金驴记》(Robert Graves译,1950);后两部作品的史学价值极其突出,尽管其文字的复杂性使得研究者们很难利用它们。特别值得推荐的是一部对档案、铭文和文献史料的汇编: Naphtali Lewis and Meyer Reinhold, Roman Civilization, Sourcebook Ⅱ; the Empire(平装本,New York, 1966).该汇编收集了百余篇精选史料,既便于检索,也适合系统阅读,是学习罗马史的优秀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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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解读罗马社会及其生活状况而言,最基本的著作是M. I. Rostovtzeff的Social and Economic History of the Roman Empire (2nd edn., P. M. Frazer编,Oxford, 1957),阅读这部作品时应参阅Arnaldo Momigliano在其Studies in Historiography (London, 1966), pp. 91-104中的评论,因为原著本身是充满争议的。Fergus Millar的The Roman Empire and its Neighbours (2nd edn., London, 1981)在一定程度上认同了罗斯托夫采夫对帝国行省多样性的重视。G. E. M. de Ste. Croix渊博的The Class Struggle in the Ancient World (London, 1981)事实上包含了许多同罗马帝国时代直接相关的内容。Tim Cornell and John Matthews的Atlas of the Roman World (Oxford, 1982)中有对部分上述题目(如公共表演、手工业和贸易、技术等)、帝国诸行省与罗马城的插图介绍。Ludwig Friedlander的旧著Roman Life and Manners under the Early Empire仍很有趣,特别是其中包含了各种附录的增补卷(英译本:London, 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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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罗马帝国居民们的游历,见Lionel Casson的两部作品:Ships and Seamanship in the Ancient World (Princeton, 1971)和Travel in the Ancient World (London, 1974),以及E. D. Hunt的高质量专著Holy Land Pilgrimage in the Later Roman Empire (Oxford, 1982).在探讨罗马社会中希腊人的地位方面,G. W. Bowersock的Augustus and the Greek World (Oxford, 1965)和Greek Sophists in the Roman Empire (Oxford, 1969)都是精练、生动和材料丰富的优秀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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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帝国诸城市经济职能的讨论很多;特别值得参阅的是A. H. M Jones, The Roman Economy: Studies in Ancient Economic and Administrative History (P. A. Brunt编,Oxford, 1974)的1、2两章;R. Duncan-Jones的The Economy of the Roman Empire: Quantitative Studies (Cambridge, 1974)包含了对城市中各种类型的施舍活动的全面讨论;Philip Abrams and E. A. Wrigley编辑的Towns in Societies: Essays in Economic History and Historical Sociology (Cambridge, 1978)则包含了Keith Hopkins对古典时期城市经济发展过程中贸易、农业作用的出色探讨。Bruce W. Frier的Landlords and Tenants in Imperial Rome (Princeton, 1980)主要讨论城市租赁法,但他也谈了很多关于罗马帝国时期物质生活状况的内容,特别是奥斯提亚;关于奥斯提亚还可参见Russell Meiggs, Roman Ostia (2nd edn., Oxford, 1973). M. I. Finley编订的Studies in Ancient Society (London and Boston, 1974)中重印了期刊Past and Present上的许多有趣文章,P. A. Brunt的精彩作品“The Roman Mob”(pp. 74-102)就是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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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芬利(Finley)在其The Ancient Economy (London, 1973)中重新发起的,关于贸易、劳动及社会对这些活动态度的讨论引起了热烈反响;参见Peter Garnsey, Keith Hopkins and C. R. Whittaker编辑的学术作品集Trade in the Ancient Economy (London, 1983)、Garnsey and Whittaker, Trade and Famine in Classical Antiquity (Cambridge, Philological Society, Suppl. Vol. 8, 1983)、Garnsey, Non-slave Labour in the Greco-Roman World (Cambridge, Philological Society, Suppl. Vol. 6, 1980)和John d’Arms, Commerce and Social Standing in Ancient Rome (Cambridge, Mass., and London, 1981).关于农业技术,见K. D. White, Roman Farming (London, 1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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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生活中法律的作用,见J. A. Crook, Law and Life of Rome (London, 1967);关于帝国刑事制度,见Peter Garnsey, Social Status and Legal Privilege in the Roman Empire (Oxford, 1970),概括性的介绍见A. N. Sherwin-White, The Roman Citizenship (2nd edn., Oxford, 1973).关于奴隶制和社会关系,M. I. Finley编的Slavery in Classical Antiquity (Cambridge, 1960)中收录了若干值得注意的文章;代表另一截然不同的史学流派的著作为Joseph Vogt, Ancient Slavery and the Ideal of Man (Thomas Wiedemann英译,Oxford, 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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