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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431981 一般而论,对于市民的生命而言,父权的滥用所造成的威胁不如自身财产带来的危害。然而对于一个不配做父亲的人而言,儿子的生命会妨碍到他的利益或情感:从腐败所产生的同样的罪行,更能清晰地感受到奥古斯都时代的人性。残酷的伊里克索鞭笞自己的儿子直到儿子气绝,皇帝将他从愤怒的群众手里救出来。[77]罗马的父亲纵情于奴性的统治之下,把自己降格成严肃而又温和的法官。阿里乌斯私开法庭,对自己的儿子宣判莫须有的弑亲罪,奥古斯都出面干预,提供个人意见,宣布对其处以放逐的判决。有个父亲像强盗一样,抓住打猎的机会杀害一名年轻人,说他与继母发生乱伦的恋情,哈德良将猜忌的父亲流放到海岛。个人进行私下的审判,严重违反君主政体的精神,父母只有再将自己从法官降到原告。塞维鲁·亚历山大责令官员听取他的控诉,并执行他的判决,他不再能夺取儿子的性命而免于谋杀的罪名和刑责。公正的君士坦丁最后还是将弑亲罪的痛苦加在儿子身上,这种罪行只有运用《庞培法》才能免于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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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431983 类似的保护存在于每个时代,有理性的人会赞许保卢斯的仁慈,凡是扼杀和饿死初生婴儿,或是自己没有怜悯之心,却将婴儿抛弃在公共场所,博取大家恻隐之心的父亲,保卢斯将这种人判处谋杀罪。但是遗弃子女在古代是沿袭已久的恶行,而且极为猖獗。那些从来没有接受过罗马父权观念的民族立下规定,不仅允许这种行为的存在,在实施以后也不会得到惩处。呼吁人类良知的悲剧诗人,竟然认为这种流行的习俗根本无关紧要,同时用经济和同情的动机来加以掩饰。[78]要是父亲忍得下心,虽然不能逃过谴责,但至少能逃过法律的制裁。罗马帝国到处沾染婴儿的鲜血,等到瓦伦提尼安和他的同僚在位时,他们将这种谋杀罪列入《高乃利乌斯法》的条文和所要表达的法律精神中。然而司法体系[79]和基督教信仰的教导不足以消除这种不人道的行为,唯有加重刑责,对其判以死刑,产生吓阻作用,才能够增强原本温和的影响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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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431985 经验证明,未开化的野蛮人是侵犯女性的暴君,社会生活的进步才会改善妇女的处境。为了能够获得强壮的后代,莱喀古士将结婚的年龄延后,努马原来定为12岁,这实在是太过年轻,导致罗马的丈夫随自己的意愿来教导纯洁和服从的处女。按照古代的习俗,他把新娘从她的父母那里买来,她要履行“初夜”的责任。在为她花费3个铜币以后,她就可以被引导到丈夫家中拜祭灶神。祭司在10名证人陪同之下把水果当作奉献的供品,签订婚约的伴侣坐在同一张羊皮上,吃用麦或米做的咸饼,称为“麦饼联婚礼”[80],用意大利的古代食物作为心灵和肉体神秘结合的象征。但是这种结合就女方而言,极为严苛而且不够平等。她要抛弃娘家的姓名和祭神仪式,接受新的奴役生活,她唯一的装饰就是收养的头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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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431987 有关婚姻法的制定既不合理也不文雅,一个家庭的母亲(这是最适当的称呼)成为很奇特的角色,被看成自己子女的姐姐,对她的丈夫或主人而言则是女儿,只有丈夫被授予掌握家庭的父权:她的行为要经过他的裁决,可能会得到同意、谴责或惩罚,即使他无理取闹她也要遵守;他可以进行生或死的审判;在通奸和酗酒[81]的案件中,可以对其做出适当的判决;她获得和继承的利益全部归丈夫所有。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出,妇女的定义不是“人”而是“物”,要是最早的头衔存在漏洞,她们就会像一般的动产那样,丈夫在使用或拥有一整年以后,合法获得对妻子的所有权。罗马的丈夫,一般而言,可以免除或拒绝婚姻的债务,然而雅典人和犹太人的法律非常审慎提出坚定的要求。[82]罗马人对一夫多妻制根本没有概念,所以不会让更美丽或更可爱的伴侣跟他同床共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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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431989 罗马的贵妇人在布匿战争获胜以后,渴望享受一个自由和富裕共和国所共有的福利,她们的愿望在父亲和爱人的纵容之下得到满足。严肃的监察官加图[83]几经努力,想要阻止她们的野心,但是没有成功。她们不愿举行古代肃穆的婚礼,废止每年要离家三天以中断时效权的规定[84],要签订更为自由和明确的婚约,并且不会丧失自己的姓名或自主能力。她们的个人财产在确保所有权的状况下可以与丈夫共同使用,挥霍的丈夫对于妻子的产业既不得让售也不得抵押。为了防止不法转移财产,法律禁止夫妻的相互赐予。任何一方处理不当,特别是使用另外的名字,会使未来的受惠对象构成盗窃行为。对于这种缺少拘束力和出于自愿的结婚协定,宗教和官方的仪式并非绝对必要,双方都处于相同的阶级,这确保他们结婚后可以共同生活。基督徒恢复婚礼的庄严和隆重,从虔诚的祈祷和教士或主教的祝福中,获得所有属灵和精神的恩典与荣耀。会堂的传统、福音的教诲以及全国或行省宗教会议的教规,对于婚姻这种神圣制度的源起、效力和责任都已经详细律定。基督徒出于良心的自觉,对于教会统治者的信条和谴责更为敬畏。然而查士丁尼的官员并不隶属于教会的管辖。皇帝参酌古代法学家的见解,当时他们还没有建立类似的宗教信仰,所以在《御法集》和《民法汇编》中采用的婚姻法,直接出于公正、策略和两性的天赋自由这些尘世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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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431991 任何合理契约以获得当事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除此以外,罗马人的婚姻在事先要获得父母的认可。当前有些法律逼迫得父亲要供应成年女儿的需要,但是在那个时代,即使父亲患有精神错乱,也需要获得他的同意,通常认为不容他人取代。罗马人解除婚约有种种不同的原因[85],但是最庄严的誓约,包括古代的麦饼联婚礼在内,越是隆重的仪式越容易被人放弃。在最早的年代,一个家庭的父亲会卖掉他的儿女,他的妻子和儿女处于同样的境地,这个家庭的法官可以处死触怒他的人,要是出于善心,可以把她赶出家门。可怜的女性永远过着毫无希望的奴役生活,除非丈夫基于自己的方便才行使离婚这种男性的特权。罗马人放弃运用这种诱人的权利大约有500年之久,使他们备受赞誉。[86]不过这同样也表明这种结合缺乏平等的条件,暴君没有意愿要放弃他的奴隶,奴隶也不能与暴君脱离关系。等到罗马的贵妇人成为夫君平等而自愿的伴侣,就要运用新的法律体系。婚姻就像其他的合伙关系,只要当事人的一方放弃权利,就可以解除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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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431993 经过3个世纪的繁荣和腐化,这种原则被毫无限制地运用,甚至到泛滥成灾的地步,情欲、利益和任性使人每天都有离婚的动机。一个自由奴的委托、一次谈话、一个签字、一则信息、一封函件,就能宣布双方的离异。人类最美妙而珍贵的结合,堕落成为利润或享乐的短暂交往。根据生命的不同情况,两性交替受到羞辱和伤害:一名爱情不专的配偶将她的财产转移到新的家庭,遗弃自己的无数后代,甚至有的还是私生子,将他们置身于前任丈夫的父权之下,由他去处置;一名美丽的处女可能在离开人世时,已经衰老、穷困而且没有亲友照顾;当罗马人受到奥古斯都的压迫要他们结婚时,一般而言都表现出很勉强的态度。这也可以充分显示,那时盛行于社会的制度对于男性相当不利。这些经验可以全面而清晰地用来驳斥似是而非的理论,展现出离婚的自由对于幸福和德行毫无贡献。极为方便的离异会摧毁人与人之间所有的互信,任何琐碎的争执都会酿成激烈的后果。丈夫和外人之间微小的差别,非常容易就能被去除,要遗忘更是不费吹灰之力。一名贵妇人在5年之内投入8名丈夫的怀抱,贞节对她而言完全失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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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431995 恶习的发展如此快速,要想矫正是远水难救近火,收效甚低。罗马的古老宗教崇拜中,有一位特别的女神听取婚姻生活的怨言,并且加以调解使争吵的夫妇能和好如初,但是她的称呼叫维里普拉卡,意思是丈夫的抚慰者,非常明白地显示出,她期待哪一方会展现顺服和悔悟。监察官负责裁判市民所有的行为,第一个运用离婚特权的人提到他之所以会产生这种动机,完全是听从监察官的指使。有位元老院议员没有听从他的朋友的建议,就休掉了身为处女的配偶,结果被除名赶出元老院。不论采取哪种行动想要拿回嫁妆,法务官作为主持正义的执法者,都要审查发生的原因和双方的情况,通常在可能范围之内有利于无罪和受害的一方。奥古斯都整合两种官员的权力,对于离婚过于浮滥采取抑制或惩责两种不同的方式。对于如此重要和审慎的行为,必须有7名罗马证人在场才产生合法的效力。只要丈夫让人感到愤怒而且有适当的证言证明他有错,他就得立即或是在6个月之内退还嫁妆,而不是原来规定的可以拖延2年之久。不过如果他能指控妻子的不法行为,她的罪行或轻佻会受到惩罚,让她丧失六分之一或八分之一的嫁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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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431997 基督徒的君主最早指出个人的离婚是合理行为,从君士坦丁到查士丁尼,他们对这方面的规定,一直在帝国的习惯和教会的意愿之间徘徊不定。《御法新编》的编者急于改革《御法集》和《民法汇编》有关的条款和罚则。根据最严苛的法律规定,妻子必须供养赌棍、酒鬼或解放奴(花花公子),除非他犯下杀人、下毒或亵渎神圣的罪行,否则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可能要靠刽子手来解除。丈夫的神圣权利维持不变,能从通奸的羞辱中拯救自己的名声和家庭。基督教的重罪条目,不管是对男性还是女性,都会随着后续规定的变化而减少或增加。如果发生了像是不能人道、长期离家及宣誓修行这些重大阻障,允许撤销双方婚姻的权利义务关系。逾越法律允许的范围会遭受很重的惩罚,妇女会被剥夺财产和饰物,甚至连束发针都要被没收;要是男子犯了重婚之罪,将新妇娶回家中,被遗弃的妻子基于报复,可以合法夺取这名新妇的财产,籍没有时用罚锾来抵付。要是被处以流放到岛屿或是关在修道院的刑罚,那么罚锾的金额有时会增加很多。受到伤害的一方会解除婚姻的束缚,但是这一类的罪犯不得再度结婚,可能有固定的年限或是终生受到禁止。查士丁尼的继承人屈从不幸臣民的祈求,恢复只要双方同意就能离婚的自由。法学家一致赞成,神学家的意见产生了分歧,基督的教诲带有暧昧不明的语意,立法者运用智慧,可以为他的需要找到合情合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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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431999 罗马人基于自然和社会的忌讳,对于婚姻和爱情的自由还是有限制。天生和普遍的本能禁止乱伦的交合,包含以下几种关系:父母和子女之间,直系血亲的尊亲属和卑亲属。至于在旁系和姻亲方面,基于天性的常情置之不管,理性的观点则保持沉默,社会的习惯形形色色,没有一定的原则可资遵循。在埃及,亲兄妹或姐弟的结婚[87]毫无顾忌,不受反对;斯巴达人可以娶父亲的女儿;雅典人则是娶母亲的女儿;叔父和侄女的婚礼受到雅典人的赞许,认为是最亲密关系的幸福结合。罗马的异教立法者不受利害关系和迷信行为的引诱,没有增加禁止结婚的亲等限制,但是他们坚决反对亲兄妹的婚姻,视为不可饶恕的罪行,甚至考虑要将堂兄妹和姑表兄妹一并加以禁止,把父母亲的兄弟姐妹和他们的配偶,当成自己的双亲来尊敬,就是姻亲和收养也要仿效血缘的联系。按照共和国感到自豪的典范,只有身为自由人的市民才能缔结合法的婚姻。元老院议员的配偶要有光荣的家世或至少是自由出身,哪怕是国王的血统,也绝不可以与罗马人的血统混合而成为合法婚礼。罗马人用“异乡人”的名称,来贬低克里奥帕特拉和贝雷尼塞的身份,把她们看成马可·安东尼和提图斯的侍妾。[88]这类称呼对于东方女王的尊严确实造成了伤害,不能随随便便否定她们的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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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432001 依据法学家严谨的看法,侍妾是出身奴隶或平民血统的妇女,成为罗马市民专有和忠诚的伴侣,这时她还继续保持独身生活的状态。她那谦逊和端庄的身份比妻子的地位要低,但受到法律的承认和赞同,不像娼妓那样的下贱和羞辱。从奥古斯都时代到10世纪,这种次级婚姻盛行于西部和东部。人们常认为侍妾有谦卑的美德,比起讲究排场和傲慢的贵妇人要好得多。关于这方面,两位安东尼皇帝是最好的例子,他们都是有德的君主和当代的伟人,借此享受家室之爱的舒适和安宁。很多市民不能忍受独身生活,但是又重视家庭的和谐,就仿效他们的办法。任何时候要想使他们的非婚生子女得到合法的身份,只要与忠诚经得起考验的伴侣举行婚礼,就能立即完成地位的转变。侍妾所生的后裔称为非婚生子,与通奸、卖淫和乱伦的私生子有所区别。查士丁尼对这些私生子女,只勉强同意可以供养生活所需。非婚生子女对于受到一般人承认的父亲,可以继承六分之一的财产。按照严格的法律规定,私生子只能获得母亲的姓和身份,因而视状况成为奴隶、异乡人或市民。每个家庭的弃儿被国家收养,不会受到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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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432003 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关系非常简单一致,用罗马人的说法就是“家庭教师”与“学生”,在《民法汇编》和《法学初步》里有几个专章加以说明。孤儿无论是本人还是财产,一定会委托一些言行谨慎的人给予监督和保护。如果去世的父亲没有指定人选,亲等最近的父系亲属被迫充任必然的监护人。雅典人一直担忧,要是把幼儿置于某些人的权力之下,他们会因幼儿的死亡而得到很大的利益。罗马法公开宣布一项原则,继承报酬时,同时要负起监护的职责。如果父亲或直系血亲无法提供有效的监护人,那就由城市的法务官或行省的省长提名,但按照法律排除以下的人员:精神错乱的患者或盲人;无知识或无能力的人;过去有仇或利益冲突的人;儿女众多或已经负有监护责任的人;同意出任为大众服务的工作,如官员、律师、医生和教授而获得豁免权的人。等到幼儿长大可以说话或思考,就由他的家庭教师担任法定代理人。等受监护人到了青春期,家庭教师的权威才告终止。没有得到他的同意,学生的任何行为只要是使自己受到损害都不发生效用,虽然这可能会迫使其他人牟取私利。家庭教师对学生的保护自不待言,并且他会对学生的行为做出记录。如果家庭教师不够勤快或廉正,违犯神圣的委托,就会涉及民事或刑事的讼案。法学家把青春期很草率地定为14岁,但是心理才智的成熟比身体发育来得缓慢,因此要设置一位代管人来管理罗马青年的财产,避免这些年轻人缺乏经验或任性而为。受托人最早是由法务官任命,来使得一个家庭免于浪子或疯子的盲目挥霍。法律迫使未成年人要请求类似的保护,一直要到他年满25岁,所有的行为才被承认有效。妇女被判定要接受父亲、丈夫或法定监护人永远的监护。女性只能讨好和服从他们,永远无法到达理性和经验的成熟年龄。古代法律表现出严苛和傲慢的精神,但在查士丁尼时代之前,已经在不知不觉中变得更为通情达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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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432005 罗马帝国衰亡史 [:1707406387]
1707432006 九、罗马法的“物”:财产权的建立、继承和遗嘱以及委托人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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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432008 最早的物权是因偶然或自己的长处而事先占有无主财产,法学家在这种基础上非常明智地建立起了有关概念。野蛮人挖空一根树干,木柄嵌上尖锐的石头,在弹性的树枝上装一根弦,在非常自然的状况下,很合理地成为独木舟、手斧或弓的所有人。所有的材料只要他花时间和劳力,产生新的形式,就属于他所有。猎人靠着自己的体力和技巧,制服或是杀死森林里的猎物,他那饥饿的兄弟不能从他手里强行索取,这种做法也没有不公正的地方。要是他有先见之明,能够保有和繁殖驯良的动物,只要这些牲口天性上适合人类豢养,那他就获得永久使用的资格,可以让牲口的无数后代服务他本人,因为它们靠着他的能力才能够生存。要是他把一块土地圈起来耕种,生产食物供应牲口和他自己,使荒原成为肥沃的农地,运用种子、肥料和劳力创造新的价值,在周而复始的岁月里辛勤工作,非常艰苦地赚取所生产的作物,这是他应得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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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432010 在持续发展的社会中,猎人、牧人和农夫要保护他们的所有物,并且基于人类的本心,提出两个理由:不论他们享受什么,都是自己努力的成果;任何人要是羡慕他们的幸福,可以用同样的勤劳得到同样的收获。说实在话,这种富饶的岛屿上的人口不多的殖民地,都能得到自由和丰收。但是殖民地会变大,而土地的面积维持不变,人类应该平等继承的公共权利,会被大胆而狡诈的分子所独占,这时猜忌的主人会用地标围住土地和森林。罗马法对这点尤其推崇,对于地面、空中和水里的野兽,确定“首先占用”而别人不得染指的权利主张。从原始的平等到最后的不公所经历的过程,所有的步骤都在悄无声息间完成,之间的差距也很难被感觉到,绝对的独占受到明确的法律和人为理由的保护。利己的原则具有积极进取和贪得无厌的特性,能够供应生活的技艺和勤勉的酬劳。等到民选政府和私有财产的制度建立,这些原则成为人类各种族的生存所必需。除了斯巴达人很独特的制度以外,极有见识的立法者不同意土地法,认为是一项错误而危险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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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432012 在罗马人中,严重的财富不均已经超越了过去可疑的传统和过时的法规的限制。按照传统的法则,罗慕路斯最贫穷的追随者可以获得2个尤格拉[89]的永久继承的产业;有一项规定限制最富有的市民所拥有的土地为500尤格拉,约为312英亩。罗马最早的区域只有沿着台伯河长达数英里的森林和草原,内部的交易无法增加国家的资财。带着敌意的第一个占领者可以合法据有外人或敌人的财富,战争成为有利可图的商业行为,使得城市更为富有。只要拿子孙的生命做代价,就可以换取弗尔西人的绵羊、不列颠的奴隶以及亚洲那些王国的宝石和黄金。早在查士丁尼时代之前,有些古老的法律用语不是意义改变就是被人遗忘,像是将这些抢夺到手的战利品,用“原主”或“担保”的称呼与其他的财物加以区别。无论他们是将这些物品出售还是释放,买主必须获得出售者的保证,这些财物是来自敌人而不是市民同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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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432014 市民只有明确地表示放弃,才会丧失他的所有权,对于价值很高的项目和利润,这种放弃行为不一定有效。然而按照《十二铜表法》的规定,动产的时效是1年,不动产是2年,如果实际的所有人经过公正的交易从某人处获得,而他又相信那个人是合法的物主,就可以废止古代主人的所有权,。[90]像这种出于良心和诚信的不公正行为还是很合乎理性,并没有混杂着欺骗或外力,对于一个小共和国的成员很少会产生伤害。查士丁尼确定的期限分别为3年,10年或20年,更适合大帝国。只有在法令的条目中,真正财物和个人财物之间的差异才会被法学家所谈论,他们所认定的一般财产权观念就是简单、不变和绝对的主权。有关使用、收益和役权这些从属于主权的例外,在运用时会让邻人在土地或房屋上受惠,法学教授对这些有详尽的解释。同样是这些法学家,他们用形而上的微妙方法,对财产权的诉求进行研究,财产主权之所以发生改变,是出于资产的混淆、分离和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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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432016 只有当第一位所有人死亡时,他的所有权才会被终止。但是所有权表面上并没有发生变化,在非常平静的状况下由他的子女继续拥有,成为事业的合伙人和财产的共享者。任何地区或时代的立法者,都会保护这种自然的继承权利,父亲抱着泽被子孙的希望,坚持缓慢而长远的改进,因为知道会有绵延不绝的后裔,可以享受他的奋斗所创造的成果。世代相传的继承原则放诸四海皆准,但是继承人的顺序有各种不同的设立方式,不论是为了方便执行还是反复无常,或是基于民族精神所设立的制度,或是一些偏颇的例证,通常源于欺骗或暴力的决定。罗马的法律体系看来已经背离了自然的平等原则,却还是胜过犹太人[91]、雅典人[92]或英国人的制度。[93]市民死亡时,所有的子孙都可以继承他的所有权,那些解除父权关系的后代(女子出嫁和男子被出售为奴就丧失父权)除外。像是长子继承权这种极不合理的规定从未听过,两性处于平等的地位,所有的儿子和女儿都有资格获得一份相等的世袭财产。要是任何一个儿子已经先行过世,则由这个儿子活着的子女代表他本人分得应有的产业。要是没有直系血亲,继承的权利就要转移到旁系亲属。法学家制定亲等[94]的计算,直系血亲从己身向上下推数以一世为一亲等,旁系血亲则数至同源的直系血亲以求得其和,譬如父亲是直系血亲一等亲,兄弟是旁系血亲二等亲,兄弟的儿女是旁系血亲三等亲,这个亲等序列的其他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出现在家谱上。这种计算的方式有一个很明显的区别,对罗马的法律甚至制度产生很重大的影响:父方亲属以最近的亲等为主,可以平分遗产,但女性不能对遗产有任何合法的权利要求,任何阶层的母方亲属都被视为异乡人和外国人,被《十二铜表法》规定没有继承的权利,就连母亲和儿子的亲密关系都毫无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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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432018 在罗马人中,同宗的族人通过共同的族姓和家族的仪式结合起来,像是西庇阿或马塞卢斯有不同的名字或绰号,可以辨别出来他们出自高乃利乌斯或克劳狄家族的旁支。如果有相同的族姓及名字,就再加入范围更为广大的宗族名。在相同的名字之下,法律保持警觉,以维护宗教和财产永久的世系。《沃科尼安法》[95]也采取同样原则,废除女性的继承权利。只要处女被收养成为妻子,不论这种婚姻是许配还是贩卖,都会丧失女儿的身份。自立不依靠他人的妇女获得平等的继承权,用来维持个人的自尊和奢华生活,可能将父亲的财富转移到外国的家族。就在加图所坚持的规范受到尊敬时,他们期望将公正和德行的平凡生活,永久保持在每个家庭之中。到后来还是女性的甜言蜜语在不知不觉中获得胜利,所有对个人有益的约束和限制,随着伟大的共和国陷入人欲横流之中而丧失殆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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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432020 法务官的公平公正缓和了十人委员会的严刑峻法,他们发布告示,恢复解放奴身份或遗腹的子女的自然的权利。如果父方亲属失败,他们就采用母方亲属的血统来为同族的族人命名,来自父系的称谓和性质就会逐渐被人遗忘。德尔图良和奥菲提安的判决基于元老院的人道精神,建立母亲和儿子的互惠继承关系。查士丁尼看似要恢复《十二铜表法》的法律体系,但实际上他的《御法新编》运用更为公平合理的新继承顺序。男性的家系和女性的亲属混在一起,将直系血亲卑亲属、直系血亲尊亲属和旁系血亲都严格界定。每个亲等按照血统和感情的接近程度,继承一位罗马市民所遗留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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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432022 继承的顺序为自然所规定,或至少由立法者普遍和恒久的理由所规定,不过这种顺序通常会为武断和带有偏袒性质的遗嘱所破坏,使立遗嘱者在进入坟墓以后还能施展他的权力。[96]在架构简单的社会中,诸如此类在最后运用或滥用财产权的情况,很难得到允许和纵容。梭伦在雅典制定相关的法律。《十二铜表法》认可一个家庭的父亲能够留下私人的遗嘱。在十人委员会时代之前[97],罗马市民要当着30个区部举行的会议前面,表达自己的意愿和动机。像这样的立法机构可以用临时通过的法案,暂时停止常用的继承法。后来的做法是获得十人委员会的同意,每个私人立法者当着5个市民宣布他的口头或书面遗嘱,这几个人代表着罗马人民的五个阶层。第六个证人证实他们一致同意,第七个负责称铜币的重量,这是一个虚拟购买者所支付的金额,产业在形式的买卖和立即的转让下解除原有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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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432024 这种特别的仪式使希腊人觉得怪异,一直实施到塞维鲁临朝那个时代。法务官已经批准更为简单的遗嘱仪式,只需要7个证人捺印或签字即可,这种合法的形式没有例外,所有人员经过召集,专门来执行这个重要的程序。一位家庭中的君主掌握着子女的生命和财产,能够按照他们对家庭的贡献和他的喜爱,分配每人应得的一份遗产。他同样可以表示非常武断的愤怒,惩罚一个可耻或是得不到欢心的儿子,剥夺他的继承权利,为了表示羞辱,甚至把继承权给陌生人。按照过往的经验,这种不近人情的父母被制止,他们立遗嘱的权力有必要受到限制。根据查士丁尼的法律,儿子甚至女儿不得因保持沉默而丧失继承权:他们被迫要指认罪犯,以及指明犯罪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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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432026 剥夺继承权违反了自然和社会的最重要的原则,但是皇帝出于公正,要求列举可以正当违反的理由。[98]除非合法的部分即财产的四分之一留给子女,否则子女就有资格采取行动或是提出控诉说遗嘱无效,从而认定他们的父亲因生病或年老而使理性受到损害,用尊敬的态度提出上诉,将父亲严厉的决定交给明智而审慎的官员做出最后的裁示。遗产是以继承的形式还是接受赠予的形式为他人所拥有,在罗马法里有很大的差别,继承人完整接受遗产,或是接受立遗嘱人资产的十二分之一,以代表继承死者的社会和宗教地位,维护他的权益,履行他的义务,根据他最后的遗嘱,用遗物的名义给予“继承者”友情或慷慨的赠予。但是一个濒临死亡的人,有时会出于不慎或挥霍而耗尽遗产,只留下风险和负担给他的继承人,因而继承人获得授权保留“法尔西迪安[99]部分”,那就是在付出遗物之前,先扣除四分之一自己应得的利益。他有足够时间去衡量债务与产业是否相称,以决定是接受遗嘱还是加以拒绝。要是将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列成一张清单,债权人提出的要求不得超过清单上资产的价值。市民的最后遗嘱可以在生前改变也能在死后撤销,他所列名的人选可能先他亡故,或者拒绝接受继承权,或者被合法取消资格。在考虑这些情况之后,他可以用第二位和第三位继承人来取代,据以更换在遗嘱上的继承顺序。疯子或是幼儿没有能力遗赠财产,可以运用类似的取代方式比照办理。[100]立遗嘱者的权利在遗嘱被接受以后终止,每一个年龄成熟有自主能力的罗马人,都从继承获得绝对的支配权,民法的简化并没有受到长久而复杂的限定继承问题的困扰,不曾影响到未出生一代的自由和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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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432028 征战和法律的程序确立了附加条款的使用。要是一个罗马人在帝国遥远的行省征战,怕死在异地而感到惊惶,可以写一封短信给他合法或立在遗嘱里的继承人。收信人重视荣誉就会履行他最后的要求,要是置之不理也不会受到任何惩处。奥古斯都时代以前的法官,没有获得授权要强制执行。一份遗嘱的附件可以使用任何格式或文字,但是要有5个证人的签名同意,证明是出于立遗嘱人之手的真实文件。这种意图不论多么值得赞许,有时还是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为了调和正义的原则和成文法的规定,于是创造出委托的办法。在希腊或阿非利加的外乡人,可能是一个罗马人的朋友或恩人,这个罗马人无儿无女孤身一人,但是如果这个外乡人不是罗马的市民同胞就不可能成为继承人。《沃科尼安法》废止女性的继承权,妇女的遗物或是遗产总额上限是10万塞司退斯。[101]如果仅有一个女儿就会受到谴责,她住在父亲的家里如同是外国人。无论是热烈的友谊还是父爱的亲情,都会让人联想到玩弄花样的欺骗行为,只有够资格的市民才能列名于遗嘱之上,靠着祈祷或是命令,要他恢复死者真正属意人选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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