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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西西里和罗马的钱币是很难交代清楚的题目,本特利博士倒是能够深入讨论,基于荣誉和意气他有能耐对这方面的争论全力以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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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罗马人或是他们的盟友航行远抵阿非利加最南端的海角。李维和狄奥尼修斯都提到他们航行到库米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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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这样的情节只能证明沙隆达斯这位古代人物,是雷吉乌姆和卡塔纳的立法者,因为狄奥多鲁斯·西库卢斯发生很奇怪的误会,后来被当作图林乌姆策略的创始人而备受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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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扎琉库斯遭到轻率的攻击,但他的功劳和荣誉在于,他把一帮恶徒转变为希腊共和国中守法的忠义之士,但是扎琉库斯和沙隆达斯的法律,被强加在狄奥多鲁斯和斯托比乌斯的身上,实际是一个毕达哥拉斯学派诡辩家的伪作,才识过人的班特利终于查明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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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译注]Hesperia即“西方之国”,希腊人拿来称呼意大利,罗马人拿来称呼西班牙,因为这些地区都在他们的西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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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我对这次国际交流的发展状况进行了探索:(1)希罗多德和修昔底德斯对罗马的名称和存在与否,根本没有一点概念;(2)狄奥蓬普斯提到高卢人的进犯,赫拉克利德斯·蓬提库斯不把它当回事;(3)罗马人向亚历山大派遣使臣一事,不知是真有其事还是传说而已,经过克利塔库斯的证实,阿里斯图斯、阿斯克勒皮阿德斯以及赫拉克利亚的门农都提到过,虽然李维私下否认;(4)莱科夫伦散布最初的消息说这里是特洛伊的殖民地,再加上《埃涅阿斯》的神话,大胆预言说是在第一次布匿战争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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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十二铜表法》的第十表完全借用梭伦的观念,海尼修斯认为其中的条文得自希腊人的生活习惯。有权杀死夜晚的窃贼,这是摩西、梭伦和十人委员会都有的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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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狄奥尼修斯和阿巴思诺特(1667—1735 A.D.,英国数学家和物理学家)以及很多现代人士,认为10万阿斯相当于1万希腊的德拉马克银币,或者是英国的币值300多镑。这种计算只能用在以后的时代,阿斯已经减缩到古代重量的二十四分之一。在最早的年代,即使贵重金属再缺乏,我也很难相信1盎司的白银价值等于70磅的铜或黄铜。还有一个更简单合理的办法,就是用现在的价格去计算铜的价值,经过比较制币厂和市场的单价以后,要是按最早1个阿斯是1磅铜来计算,概约等于英国币值为1先令,那么第一级的10万阿斯相当于5000镑。要是用这种算法可以明显看出来,罗马的一头牛要卖5镑,一头绵羊要10先令,一个夸脱的麦子要1镑10先令。我们没有理由反对,这种结果修正了我们的看法,不再让人误以为早年的罗马人很贫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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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译注]193个百人连组成百人连大会,每年选出两位执政官和六位法务官,每五年选两位监察官。以超过半数的97票赞成即可通过。第一级的百人连有98个,只要这个阶级同意,就不必让第二阶级来投票,否则就依次进行,直到过半数为止。几乎不可能需要最穷的阶级来做出最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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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西塞罗对这个宪政问题进行讨论,指派他的弟弟昆塔斯在对立的一边发言辩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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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译注]普洛佩提乌斯是公元前1世纪罗马最有名的诗人,写出非常优美动人的情诗,受到奥古斯都的指责,认为对社会风气造成不良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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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法学初步》的拉丁原文里,对于法务官和其他官员收用法律手续费有严格的规定,狄奥菲卢斯的希腊文释义对这方面的解释更宽松,没有提“手续费”那个最重要的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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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迪翁·卡修斯确定《永久成规》在罗马建城686年后颁布,里面的法规是用卢多维库斯·维维斯的文件,于公元585年发表于《每日新闻通报》。有关这种说法的真实性得到皮吉乌斯、格里维乌斯、多德维尔(1641—1711 A.D.,英国学者和神学家)和海尼修斯的支持,但是里面提到“辛布里人之盾”这个名词,可以证明是伪作(译按:公元前101年即罗马建城652年才出现辛布里人,这个条顿族被马略击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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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海尼修斯用大师的笔法写出有关敕令和诏书的历史,重新修订《永久成规》一书的文本,这些研究工作使我受益匪浅。布绍在铭文研究所对法律和文学进行考证,获得一系列惊人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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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译注]罗马法分为公法和私法两类:公法是有关罗马共和国或帝国制度的法律;私法是关系个人权益的法律。公法与宗教仪典、祭司和公职人员有关;而私法依据自然法、万国法和城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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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迪翁·卡修斯不知是出于无知还是有意,将“法律解脱者”这种带有法治风格的字眼误译。他的编辑雷玛基于这种情况,也对奴性很重的历史学家加以口诛笔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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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帝王之法”这个词现在还在使用,但是本意尽失。康茂德或卡拉卡拉的奴隶可能最早使用“王权”这个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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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仅是安东尼·卡拉卡拉颁布的法规,就有200项现在还保留在《法典》里,他的父亲塞维鲁,也有160项。这两位君王的名字在《民法汇编》中被引用15次,在《法学初步》中出现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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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皇帝的批答勉强同意对法律和事实进行详尽的审查,对有些案件延后处理或是接受正式的请愿等等。但是这些补救措施并不一定有效,因为法官一般都很谨慎,而且也怕带来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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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这种墨水通常是朱砂和银硃的混合物,从利奥一世到希腊帝国灭亡为止,一直用来表示帝王的威严和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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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库雅修斯特别指出格列高利所编的法典,主宰法庭的时期从哈德良到伽利埃努斯,后来为他的同业赫摩杰尼斯所接替,这种区分也许公正,但时常会侵入到对方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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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斯卡埃沃拉认为,接受火与水表示“同生共死”的精神,是婚姻的基础。这位先生的名字,可能叫作塞尔维狄乌斯,是帕皮尼安的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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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海尼修斯提到的规定源自雅典的说法,从阿里斯托芬和波卢克斯的证据,以及他的注释者的评论,能够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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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西塞罗在为穆雷纳所做的辩护中,对于法学家的偏重形式和故作神秘,表示出藐视和不以为然的态度,奥卢斯·吉利乌斯(公元2世纪拉丁古典文学家)、格拉维纳和海尼修斯的言辞更为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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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蓬波尼乌斯据以找出一系列的民法律师。这是文学体历史的一个分支,现代人则是从研究和批评的立场加以讨论。在这些人中,我主要参考格拉维纳和海尼修斯。尤其是西塞罗的著作,如《论演说家》《论清晰的演说》《论法律》,为我提供了极具价值的资料。贺拉斯经常提及法学家早上的辛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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