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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参见本书第二卷,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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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法义》643c8: [教育的首要之处是正确的抚养]。这里,柏拉图将这一阶段描述为教育的 [首要]阶段。在《法义》第二卷(653b—c)中,柏拉图也认为这一阶段的教育是真正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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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参见本书第二卷,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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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法义》643d7—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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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法义》643e3。柏拉图试图在《法义》的其他几段文字——655b,654b,659d——中对教育作出了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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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法义》644a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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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法义》644a6—b4。在恩格兰(Endland)对《法义》的评注中,他用“越出其界限(exceeds its bounds)”来翻译柏拉图在这段文字中关于教化或文化所使用的词“ [从…出去、离开]”:最新版的利德尔和斯科特的《希英词典》(Liddell and Scott Lexicon )也是如此。该词的这种意义在其他地方几乎不可能出现。柏拉图的意思是,文化像参议员或官员的任期,像一年或一个月,像久治不愈的疾病一样“结束了”:它完全“耗尽了”。这个词预设了文化的生命有不同的发展阶段,文化可以整个地消失——这与柏拉图的理论非常一致,即历史在文明停止和重新开始的不同时期中前进(《法义》第三卷)。这种学说只能出现在像柏拉图所生活的那种剧烈变革的时代。文化的衰落问题从一开始就占据着柏拉图的思想。城邦的衰落问题——他经常谈论这个问题,他的哲学事业也由此开端——只不过是文化衰落问题的一部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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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柏拉图将真正的教育,作为与职业训练相对立的教育,称为 ——追求精神完善的教育。我们必须将德性理解为“德性整体”——柏拉图的早期对话对此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作为他本人的理想,他将“德性整体”与《法义》630d中基于战争的尚武德性相对立。“德性整体”是立法的唯一根据,参见《法义》630e。在柏拉图那里,勇敢处于公民四主德中的第四位,参见《法义》630c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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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关于 [纠正、重建],参见《法义》644b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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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参见《法义》643a5—7论教育到达其目的——神(God)——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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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法义》644c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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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法义》644d7—e3。人是神的玩物( )的思想再次出现在第七卷(803c),与804b3中人是神的玩偶( )一样。二者都与柏拉图在《法义》中表达的教育观密切相关,因而在柏拉图的思想中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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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法义》64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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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法义》645a4—7。译注:作者在这里用了很多词来表示希腊文的推理( ),这些词语各有侧重,从不同的角度描述人的“理性”,为便于理解,均译为“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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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法义》645b。在这段文字中,柏拉图清楚地告诉了我们他心目中的立法者的作用是什么。神自身是终极的立法者。人世的立法者只是说出他对神的认知而已;他的法律的权威性来源于神。这是古代城市国家的立法基础。柏拉图现在要恢复这一基础;但他关于神的观念是新的,他的所有法律也受此新神的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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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法义》645b8—c3。柏拉图没有从他的前提中详细地作出这些推论;他只是说读者现在可以清楚地看到什么是德性和邪恶,以及什么是教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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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王制》540a9;484c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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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参见《法义》645b7: [城邦应该从某位神那里……接受这种推理,并把这种推理设立为自己的法律]。柏拉图在《政治家》293a中说,服从者的同意对理想的政制类型无关紧要,他心目中的这种理想政制是君主制和贵族制;但在《法义》中,他认定这种同意是必要的,因为它是任何由法律治理的政府系统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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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当然,智慧和启示之间仍有差别:柏拉图用以把握神事的器官是他的心灵或理性( ),参见631c6,632c,645a—b。他关于神的认知并非来自迷狂;柏拉图将灵感和狂热的宗教观念——他在其他著作中以此描述哲学家的精神状态——用来指理智的观照(intellectual vision),理智的观照是辩证法之旅的最终目标。但是,对那些自己不是哲学家但将要接受哲学王所获致的知识为城邦之法律的人而言,哲学家对神的观照和神的启示相差无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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