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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465371 [219] 柏拉图在《法义》第十卷和十二卷中的神学讨论的目的,就是为了证明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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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465373 [220] 《蒂迈欧》3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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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465375 [221] “可见的诸神”这个短语出现在《厄庇诺米斯》984d5;天文学作为一门数学科学出现在《厄庇诺米斯》990a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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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465377 [222] 参见本卷此处 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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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465379 [223] 《法义》718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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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465381 [224] 柏拉图想让成文法和说明成文法的哲学理由齐头并进:他把这种方法叫作对法律的“双重表达”,参见《法义》718b—c,719e7及以下,20e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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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465383 [225] 关于婚姻法的简单形式,参见《法义》721a—b3,其双重形式,参见721b6—d6。译注:“禁止”加“威胁”的意思是,三十至三十五岁,人人必须结婚(禁止不结婚);如不结婚,则处以罚金,剥夺荣誉(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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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465385 [226] 《法义》721c;《会饮》208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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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465387 [227] 参见本书第一卷,此处 ;参见此处 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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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465389 [228] 《法义》72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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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465391 [229] 《法义》721d。根据柏拉图的第三条自明之理(690a7),这意味着他永远不能施行年长者对年轻者所拥有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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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465393 [230] 《法义》723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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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465395 [231] 《法义》72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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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465397 [232] 《法义》722e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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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465400 [233] 《法义》724a。灵魂理论是苏格拉底学说的真正核心,它在《法义》第五卷一开头就出现了。第四卷的最后一句话再次强调了法律的序曲与教育的关系。实际上,传统形式的普通法律不足以教导公民如何达到完美公民( )的德性——在《法义》643e中,把完美公民的德性称为一切教育的目标。简而言之,必须将苏格拉底的精神赋予城邦的立法活动,必须将苏格拉底的精神渗透到城邦法律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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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465403 [234] 在全部立法活动的一般序曲完成之后(734e),必然是实际的法律。柏拉图区分了两种 [政制类型](735a):城邦的统治职务的设立,以及担任统治职务的官员管理城邦所依据的法律的确立。前者直到第六卷开头在对土地的分配进行了一番详尽的讨论之后才出现(735b)。如果书中什么地方有不完整的痕迹,那么就是这一段重要的文字。当然,没有比在描述城邦的管理之前来讨论土地的分配(土地分配是经常引起公元前四世纪社会改革者们注意的问题)更好的地方了。然而,在我们阅读时,我们并没有觉得,当柏拉图写下735a5—6这段话时——这段话表明接下来的讨论要转向城邦公共职务的设立了——他想要把它放在这里。布伦斯的《柏拉图的〈法义〉》(Platos Gesetze ,189f.)认为,734e6—735a4是柏拉图初稿散落的一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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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465405 [235] 《法义》734e6—735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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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465410 [236] 《法义》965b。但是,柏拉图在670e中关于一种比普通民众的教育“更精确的教育( )”所说的话,显然与他在此谈论的统治者的高级教育没有关系。在《法义》第二卷中,“更精确的教育”这个短语仍没有可以让柏拉图在第十二卷的“ ”和第五卷735a的“ [少量教育]”之间进行对比的清晰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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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465412 [237] 在《法义》中,柏拉图几乎不可能想要给予基础教育和高级教育以同等的论述篇幅。如果详细探讨,《法义》中的统治者的教育,应该与《王制》中的哲学王的教育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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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465415 [238] 《法义》的城邦中的家庭和家族的存在,近似于当时的实际情况。这种社会秩序的基础是在处理土地分配问题(735b及以下)的漫长过程中奠定的。这段话与教育确实没有任何关系,但对财产和利益问题的探讨对未来的教育也非常重要。另一方面,如柏拉图所言(740a),保护私有财产是一种文化和文明特定阶段的标志——它存在于柏拉图自己的时代, [(土地的划分和耕作)要根据他们的出生、抚养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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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465417 [239] 《法义》78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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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465419 [240] 《法义》788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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