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7510559
1707510560
今则不然。以其有功也爵之,而卑其士官也;以其耕作也赏之,而少其家业也;以其不收也外之,而高其轻世也;以其犯禁也罪之,而多其有勇也。毁誉赏罚之所加者相与悖缪也,故法禁坏而民愈乱。……
1707510561
1707510562
儒以文乱法,侠以武犯禁,而人主兼礼之,此所以乱也。夫离法者罪,而诸先生以文学取;犯禁者诛,而群侠以私剑养。故法之所非,君之所取;吏之所诛,上之伊养也。法、趣、上、下,四相反也,而无所定,虽有十黄帝不能治也。故行仁义者非所誉,誉之则害功;工文学者非所用,用之则乱法。……古者苍颉之作书也,自环者谓之私,背私谓之公,公私之相背也,乃苍颉固已知之矣。今以为同利者,不察之患也。然则为匹夫计者,莫如修仁义而习文学。仁义修则见信,见信则受事;文学习则为明师,为明师则显荣,此匹夫之美也。然则无功而受事,无爵而显荣,有政如此,则国必乱,主必危矣。故不相容之事,不两立也。斩敌者受赏,而高慈惠之行;拔城者受爵禄,而信廉爱之说;坚甲厉兵以备难,而美荐绅之饰;富国以农,距敌恃卒,而贵文学之士;废敬上畏法之民,而养游侠私剑之属。举行如此,治强不可得也。国平养儒侠,难至用介士,所利非所用,所用非所利。是故服事者简其业,节游学者日众,此世之所以乱也。
1707510563
1707510564
“不相容之事,不两立也”,这里,逻辑上倒是极度发挥了矛盾律的。据此,韩非要求灭绝文学,扫平邪说,全国军事化,“无事则国富,有事则兵强”。
1707510565
1707510566
两千年来中国的停滞,意识形态上的根源,实在可以上溯到商鞅、韩非。篇末评注,于此当痛加评论。
1707510567
1707510568
VII 教化无用:“人主处制人之势,奚待不欺之士?”
1707510569
1707510570
若夫贤贞信之行者,必将贵不欺之士;贵不欺之士者,亦无不欺之术也。(此句,译文解作“也没有叫人不欺诈的法术”)布衣相与交,无富厚以相利,无威势以相惧也,故求不欺之士。今人主处制人之势,有一国之厚,重赏严诛,得操其柄,以修明术之所烛,虽有田常、子罕之臣,不敢欺也,奚待于不欺之士?今贞信之士不盈于十,而境内之官以百数;必任贞信之士,则人不足官;人不足官,则治者寡而乱者众矣。故明主之道,一法而不求智,固术而不慕信,故法不败,而群官无奸诈矣。
1707510571
1707510572
且……所谓智者,微妙之言也。微妙之言,上智之所难知也。今为众人法,而以上智之所难知,则民无从识之矣。故糟糠不饱者不务粱肉,短褐不完者不待文绣。夫治世之事,急者不得,则缓者非所务也。今所治之政,民间之事,夫妇所明知者不用,而慕上知之论,则其于治反矣。
1707510573
1707510574
这一段,原文次序,后段在前,我把它颠倒了。
1707510575
1707510576
因为后段述“人主处制人之势,奚待不欺之士”,韩非申述得更加强调。而且,这一点是“道德教化无用论”,在韩非思想中地位也特别重要。其实,韩非不仅主张道德教化无用,他还进一步主张,人主待下,干脆就是“权术”。用人,就是利用他。利用不了,会被别人利用,干脆杀了他。既然是利用,那也可以被他利用,这就是,要利用对方想利用我之处——彼此相欺,而君王手里有的是“制人之势,一国之厚,重赏严诛,得操其柄”,在彼此相欺中处于绝对优势,总能达到利用人的目的,而不会被人利用了去。这样,岂但道德教化无用,而且应该彻底废除。
1707510577
1707510578
彻底废除的理由,除人主处优势,无所用于道德教化而外,还有一条,是人民愚昧,“上智之所难知”,道德教化的效果缓慢,“治世之事,急者不得,则缓者非所务也”。这就是所摘录的第二段的意思了。——当然,第二段不仅包括道德教化,也包括Hegel(黑格尔)所谓的经验科学。无论韩非有意还是无意,无论当时的思想家其实都还不承认有所谓经验科学,韩非这一段话,同样具有窒息扼杀一切科学教育、科学发现的历史意义。因为,战国时代,墨家重技艺,还有农家。经验科学还没有像以后那样被贬低到完全无足轻重的地位。贬低它,当然不只是韩非思想的作用,韩非思想就中也起了一份重要作用,应该是肯定无疑的。
1707510579
1707510580
Ⅷ 明主之国,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以斩首为勇。
1707510581
1707510582
夫耕之用力也劳,而民为之者,曰可得以富也。战之为事也危,而民为之者,曰可得以贵也。今修文学,习言谈,则无耕之劳而有富之实,无战之危而有贵之尊,则人孰不为也?是以百人事智而一人用力,事智者众则法败,用力者寡则国贫,此世之所以乱也。故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无私剑之捍,以斩首为勇。是境内之民,其言谈者必轨于法,动作者归之于功,为勇者尽之于军。是故无事则国富,有事则兵强,此之谓王资。既畜王资而承敌国之衅,超五帝,侔三王者,必此法也。
1707510583
1707510584
这是结论。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以斩首为勇,是李斯和秦始皇的理论根据。现在可以评论了。(1)
1707510585
1707510586
(1) 从笔记本的迹象,可以看得出,评论是写过的,后来又撕毁了。因而现在已经无法看到它的内容了,实在可惜!——编者
1707510587
1707510588
1707510589
1707510590
1707510592
顾准历史笔记 “令行禁止”见于《韩非》
1707510593
1707510594
I 夫凡国博君尊者,未尝非法重而可以至乎令行禁止于天下者也。《制分》
1707510595
1707510596
II 令必行,禁必止,人主之公义也。必行其私,信于朋友,不可为赏劝,不可为罚沮,人臣之私义也。私义行则乱,公义行则治,故公私有分。《饰邪》
1707510597
1707510598
III 君执柄以处势,故令行禁止。
1707510599
1707510600
赏罚可用则令行禁止。《八经》
1707510601
1707510602
IV 尧教于隶属而民不听,至于南面而王天下,令则行,禁则止。《难势》
1707510603
1707510604
V 襄子操令行禁止之法……《难一·襄子围于晋阳中》
1707510605
1707510606
VI 母为后而子为王,则令无不行,禁无不止。《备内》
1707510607
1707510608
VII 舍常法而从私意,则臣下饰于智能;臣下饰于智能,则法禁不立矣。是妄意之遣行,治国之道废也。治国之道,去害法者,则不惑于智能,不矫于名誉矣。昔者舜使吏决鸿水,先令有功而舜杀之;禹朝诸侯之君会稽之上,防风之君后至而禹斩之。以此观之,先令者杀,后令者斩,则古者先贵如令矣。《饰邪》
[
上一页 ]
[ :1.707510559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