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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明主之国,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以斩首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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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耕之用力也劳,而民为之者,曰可得以富也。战之为事也危,而民为之者,曰可得以贵也。今修文学,习言谈,则无耕之劳而有富之实,无战之危而有贵之尊,则人孰不为也?是以百人事智而一人用力,事智者众则法败,用力者寡则国贫,此世之所以乱也。故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无私剑之捍,以斩首为勇。是境内之民,其言谈者必轨于法,动作者归之于功,为勇者尽之于军。是故无事则国富,有事则兵强,此之谓王资。既畜王资而承敌国之衅,超五帝,侔三王者,必此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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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结论。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以斩首为勇,是李斯和秦始皇的理论根据。现在可以评论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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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笔记本的迹象,可以看得出,评论是写过的,后来又撕毁了。因而现在已经无法看到它的内容了,实在可惜!——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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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准历史笔记 “令行禁止”见于《韩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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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夫凡国博君尊者,未尝非法重而可以至乎令行禁止于天下者也。《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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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令必行,禁必止,人主之公义也。必行其私,信于朋友,不可为赏劝,不可为罚沮,人臣之私义也。私义行则乱,公义行则治,故公私有分。《饰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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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君执柄以处势,故令行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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赏罚可用则令行禁止。《八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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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尧教于隶属而民不听,至于南面而王天下,令则行,禁则止。《难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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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襄子操令行禁止之法……《难一·襄子围于晋阳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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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母为后而子为王,则令无不行,禁无不止。《备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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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舍常法而从私意,则臣下饰于智能;臣下饰于智能,则法禁不立矣。是妄意之遣行,治国之道废也。治国之道,去害法者,则不惑于智能,不矫于名誉矣。昔者舜使吏决鸿水,先令有功而舜杀之;禹朝诸侯之君会稽之上,防风之君后至而禹斩之。以此观之,先令者杀,后令者斩,则古者先贵如令矣。《饰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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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粗略地读一遍,“令行禁止”凡六见。发明权是否属于韩非,待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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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令行禁止”这个命题,是从“乘势”推衍出来的,所谓“君执柄以处势,故令行禁止”。做到这一点的办法是“法重”,其结果是“国博君尊”,甚至女人执政,还是可以达到“令行禁止”的地步——所谓“母为后而子为王,则令行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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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令行禁止”似乎有一个道德的前提:“令必行,禁必止,人主之公义也……公义行则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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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令行禁止”这种公义相对立的是:“必行其私,信于朋友,不可为赏劝,不可为罚沮”的这种“人臣之私义”。私义行则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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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公义”是人主的“公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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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是相悖的:“古者仓颉之作书也,自环者谓之私,背私谓之公。公私之相背也,乃仓颉固已知之矣,今以为同利者,不察之患也。”(《五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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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之论公私之分,还需要从头到尾地搜寻全书,另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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赏罚共则禁令不行。《外储说右下·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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