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挽歌就是哀悼死者的歌。在古代,送葬时“孝子”在前执绋,挽柩者唱挽歌。上古时期没有挽歌,《礼记·曲礼上》:“适墓不歌,哭曰不歌,临丧前则必有哀色,执绋不笑。”《左传·哀公十一年》记载:“公孙夏命其徒歌《虞殡》。”(《虞殡》即送葬的挽歌。)此后挽歌逐渐流行。《晋书·礼志中》记载:“汉魏故事,大丧及大臣之丧,执绋者歌。”在古代,不同的等级送葬时也要唱不同的挽歌。汉武帝命音乐家李延年作两首挽歌《薤露》和《蒿里》。《薤露》是在送王公贵族时唱的,《蒿里》是送士大夫和庶人时唱的。一般来说,挽歌都是死者的亲友写的,但也有的死者在生前就为自己写好了挽歌,嘱咐亲友在为他送葬时唱。比如大诗人陶渊明在自己临死前三个月就写了三首挽歌。在当时,有很多文人都在生前为自己写挽歌,以示对死亡的大彻大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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挽联则是哀悼死者、治丧祭祀时专用的对联。内容主要是概括死者的一生功绩,对死者进行评价,诉说自己与死者的友谊,对死者的去世表示哀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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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知的3000个文化常识 收继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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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继婚,是中国旧时婚俗的一种,在汉族和少数民族中都有存在,指的是兄弟亡故之后收其寡妻为自己妻子的现象,也包括父死子娶庶母、叔死侄娶婶母的情况。收继婚最早起源于群婚时期兄弟共妻的风俗,进入父系社会以后,父亲的妾也成为嫡子所继承的遗产的一部分,于是往往会有子娶庶母的情况,这在某些部族甚至成为一种定制,《史记·匈奴列传》即记载:“父死,妻其后母;兄弟死,皆取其妻妻之。”出塞的王昭君在匈奴呼韩邪单于死后又嫁给了其长子复株累若单于。后来这一风俗为人们所摒弃,明、清两代更是用法律来禁止收继婚的行为,如《明律集解·附例·户婚》声明:“兄亡收嫂、弟亡收妇者,各绞。”但是在广大民间,兄收弟妻、弟继兄妻的事情依然经常发生,原因是一些家庭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而承受不起另娶的花费,所以就有鳏寡两相将就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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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知的3000个文化常识 童养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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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养媳,指女子在幼小的时候被婆家收养而待到成年时结婚的现象,这一称谓最早出现于宋代,但是作为一种社会情形则早已有之。周代有所谓媵制,就是姐姐在出嫁的时候,妹妹也陪同一起嫁过去,或者是侄女陪同姑姑一起出嫁。与作为正妻的姐姐或姑姑相应,妹妹或侄女就成为夫家的媵。媵的地位要高于妾,妾往往归于奴仆的一类,而媵则属于主人。有时陪同出嫁的妹妹或侄女尚未成年,这也就意味着要在夫家长大。媵制主要流行于诸侯和贵族之间,是血亲观念和一夫多妻制度相结合的产物。秦汉以后,一些贵戚的女儿在年幼时被选入宫中,成年后就作为帝王的妃嫔,或者被赐予皇族子弟做妻妾。这就是童养媳的早期形式。后来,童养媳的现象逐渐从宫廷和贵族延至民间与平民之中,并且一度十分盛行。童养媳现象在社会上流行的原因主要是百姓生活贫穷,加之古代的婚姻制度是女嫁从夫,女儿不被视为自己家里的人,在养育子女发生困难的时候就将还很小的女儿送给富裕一些的人家,等长大了就自然地成为人家的媳妇。于夫家来说,与童养媳结婚和正常的大娶相比也可以节省很大的一笔费用。另外,古代曾有用结婚来“冲喜”一说,也就是在公婆或者丈夫发生重病的时候,提前娶亲,用喜气来冲掉灾气,有时男子的年龄还很小,也就找童养媳来娶亲。童养媳由于家庭贫穷,所以到夫家之后常常受轻视,而且年龄幼小,不能给自己做主,生活往往很凄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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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知的3000个文化常识 男女授受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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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授受不亲”,语出《孟子·离娄上》:“淳于髡曰:‘男女授受不亲,礼与?’孟子曰:‘礼也。’”这句话表达的是古代的一种礼法观念,概言男女之间不应当发生亲密的动作和交往。《礼记·曲礼》说:“男女不杂坐,不同施枷,不同巾栉,不亲授。嫂叔不通向……外言不入于,内言不出于。女子许嫁,缨,非有大故,不入其门。姑姊妹女子,子已嫁而反,兄弟弗与同席而坐,弗与同器而食,父子不同席。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非受币,不交不亲。”这些内容是对男女之间交往所应当遵守之礼节的详细而严格的规定,非夫妻关系的男女之间是断不允许发生直接的接触和交往的,但这只是一些学者书面的提倡,就实际而言,这种礼法观念主要是在贵族阶层之间执行的,社会上男女之间的来往还是普遍较为自由的,而且就“男女授受不亲”这句话本身而言也是有所变通的,淳于髡问孟子“嫂溺则援之以手乎?”孟子回答说:“嫂溺不援,是豺狼也。男女授受不亲,礼也;嫂溺援之以手者,权也。”也就是说虽然“男女授受不亲”是礼法的要求,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也是应当有所权变的。自宋代之后,男女之间的自由交往开始被严格限制,司马光在《涑水家仪》中说:“凡为宫室,必辨内外,深宫固门内外不共井,不共浴室,不共厕。男治外事,女治内事。男子昼无故,不处私室,妇人无故,不窥中门。男子夜行以烛,妇人有故出中门,必拥蔽其面。男仆非有缮修,及有大故,不入中门,入中门,妇人必避之,不可避,亦必以袖遮其面。女仆无故,不出中门,有故出中门,亦必拥蔽其面。铃下苍头但主通内外宫,传致内外之物。”这就明确地将妇女的活动空间局限在家门之中,体现出强烈的男权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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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知的3000个文化常识 男主外,女主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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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主外,女主内”,是中国传统的性别观念,意为男性主导家外的事务,而女性负责家内的事情。《周易》第三十七卦曰:“家人,利女贞。”解释卦义的彖辞说:“女正位乎内,男正位乎外。”据《周易正义》,王弼注云:“家人之义,各自修一家之道,不能知家外他人之事也。统而论之,非元亨利君子之贞,故利女贞,其正在家内而已。”又孔颖达疏云:“家人之道,必须女主于内,男主于外,然后家道乃立。”这些讲的都是“男主外,女主内”方才是持家的正道。出于两性天然的特点,幼小的子女需要由母亲来照顾,这样,出外谋生的任务就主要落在了父亲身上,作为父亲的男性也就因而掌握了经济权力。在母系社会时期,由于人们群居而不知其父,所以女性处于主导地位,进入父系社会后,群婚现象瓦解,男性开始承担起主要的角色,因之而形成了男尊女卑的观念。如此一来,“男主外,女主内”虽然原本只是一种正常的性别角色分工,但是在既有性别歧见的影响下则转变为一种限制女性自由参与社会活动的理论,将女性的活动空间严格地束缚在闺阁之内,使得女性成为纯粹的“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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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知的3000个文化常识 节妇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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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妇”,指坚守贞节绝不改嫁的女子;“烈女”,指为了免受侮辱而自杀殉节的女子。自南宋之后,“节妇烈女”尤为社会所颂扬,“节妇”、“忠臣”和“孝子”共同成为人们所当遵奉的楷模,而这三者正是与“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相对应的。到明清时期,社会上的节烈观发展到极端,以致各地争相以树立贞节牌坊为荣,这也为官方所大加鼓励。清代《礼部则例》规定,“节妇”为“自三十岁以前守至五十岁,或年未五十而身故,其守节已及十年,查系孝义兼全厄穷堪怜者”,以及为夫守贞的“未婚贞女”;“烈女”包括“遭寇守节致死”,“因强奸不从致死,及因为调戏羞忿自尽”,以及“节妇被亲属逼嫁致死者,童养之女尚未成婚、拒夫调戏致死者”,等等。每年各地方的族长、保甲长都要向官府公举节妇烈女,而各级官府也都要给予相应的表彰。京师、省府和州县都修建有矗立大牌坊的“节孝祠”,被旌表的妇女被题名于坊上,死后设位于祠中,每逢春秋供人祭祀。官府还特别发给本家三十两“坊银”为其建坊。节妇烈女的名字还会被列入正史和地方志,而其节烈事迹特别突出的,甚至会得到皇帝的“御赐诗章匾额缎匹”。当时所盛行的《女学》、《教女遗规》、《女学言行录》、《女范捷录》等教育女子的书籍中也大肆宣扬贞节观念。这些举措把对节妇烈女的崇尚推至了极点,成千上万的妇女或自愿、或被迫地终生寡居,甚至以身殉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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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知的3000个文化常识 跪拜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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