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7535531
1707535532
路、军、府、州均是宋代的地方行政单位。宋代地方行政区划为三级制,其基本的结构是路、州、县,依次变小。其中,路是最高一级,大略相当于现在的省。宋初时,除路以外,还有一个道,与路为同级别的地方区划单位。后废道,将天下总分为十五路,分别是:京西路、京东路、河北路、河东路、陕西路、淮南路、江南路、荆湖南路、荆湖北路、两浙路、福建路、西川路、峡路、广南东路、广南西路。路的长官称作监司,每路4个。宋代的州由秦汉的郡变化而来,根据面积和人口可分为上、中、下州,长官称知州。县是最低一级行政单位。另外,在路、州、县的基本体制之下,宋代还有一些与州同级但稍微特殊的行政区划单位,府与军便属于此类。府由地位比较重要的州升级而成,分京府、次府。京府为首都或陪都所在地。宋初以都城开封府为东京,陪都河南府(今河南洛阳东)为西京,应天府(今河南商丘)为南京,大名府(今河北大名)为北京,遂有四京府,其余则为次府。州升府一般源于皇帝登基前所封或任官之地,如宋太祖以归德军节度使代周,后来便升归德军所在之宋州(今河南商丘)为应天府。军则是因军事需要而建的地方行政单位,一般在边疆地带,分大军和小军。大军与州府同级,直属于路;小军与县同级,属州管辖。就数量而言,这些地方行政单位并不固定,时有变化。
1707535533
1707535534
1707535535
1707535536
1707535538
不可不知的3000个文化常识 知府与知州
1707535539
1707535540
知府与知州均是出现于宋代的官职。唐代只称建都之地为府,宋代由于城市的快速发展,许多比较繁荣的州都升级为府。宋代统治者鉴于唐代地方长官坐大割据的教训,不给州府长官刺史以实权,而是以中央朝臣充任各府长官,称作“权知某府事”。“权”是暂时之意,意即暂时代理该府政事,简称知府。知州与知府的来源相同,同样是宋朝廷派朝臣临时充任各州长官,称“权知某军州事”,简称知州。军,乃指军事,州乃指民政。如此,宋代原本以唐制而设的府州长官——刺史便被架空了,而事实上的地方长官又只是临时充任,这便加强了中央集权,避免了藩镇割据的局面。但这也导致了地方力量的弱小,以至于金国攻破首都开封,北宋政权便轰然垮掉。知府与知州在元代成为地方的正式长官,只是其上置有由蒙古人或色目人担任的达鲁花赤(蒙古官名,为所在地方、军队或官衙的最大监治长官);明清时期,知府与知州成为正式的地方行政长官。其中知州有直隶州、散州之别,前者直隶于省,可以辖县;后者隶属于府、道,相当于知县。
1707535541
1707535542
1707535543
1707535544
1707535546
不可不知的3000个文化常识 宣政院
1707535547
1707535548
宣政院是元代设立的一个掌管全国佛教事宜和吐蕃地区军政事务的中央机关。宣政院原名总制院,由元世祖忽必烈设立,后借唐朝皇帝曾在宣政殿接见吐蕃使臣的典故,改名为宣政院。因蒙古人信奉喇嘛教,因此此院地位相当高。宣政院刚开始以国师八思巴为其长官,后来该职一般由朝廷大臣担任。宣政院官员为僧俗并用,其中设院使2人,后来又增至10人,秩均为从一品,另有几个正二品、从二品的官职。宣政院官职任命不走吏部程序,而是自行任命,与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并为元朝四个独立的任官系统。诸路、府、州、县置僧录司、僧正司、都纲司,为宣政院下属地方机构,负责管理各地佛寺、僧徒。总体而言,蒙古人设立宣政院有两个目的,一是掌管全国佛教,二是通过宗教与军政结合的方式控制同样信奉喇嘛教的吐蕃国。
1707535549
1707535550
1707535551
1707535552
1707535554
不可不知的3000个文化常识 行省制度
1707535555
1707535556
行省是行尚书省(后改为行中书省)的简称,本是尚书省的一个临时派出机构,后来演变成为地方最高行政机关。元朝总共分为12个大的行政区,除了大都(北京)为中书省直辖区外,另有11个行省。元代行省置丞相、平章、左右丞、参知政事,其行政机构名称和官吏品秩与中央同,全省军事、行政、财政权力集中,由蒙古贵族总领。从行省的划分方法来说,元代行省是从军事角度进行的划分。元代统治者害怕地方反叛,于是使各省边界犬牙交错,无山川险阻可依,北向门户洞开,形成以北制南的军事控制局面;另外,各省重镇的拱卫之城也都被划分到另一省。一旦一省叛乱,其重镇也很容易被攻下。也正因为此,后来的明、清继承了元代行省制度。元代的行省在后来,数量增加不少,名称也有所变化,但就其实质而言可以说是一直沿用的。
1707535557
1707535558
1707535559
1707535560
1707535562
不可不知的3000个文化常识 达鲁花赤
1707535563
1707535564
达鲁花赤是元朝的官名。蒙古铁骑当年横扫欧亚,占领了广阔的地域,但并没有足够的人手来统治这些地域,便培养起一个个主要由当地人组成的傀儡政权。在这个政权的各级军政组织中,表面上以当地人为长官,实际上另设有一名被称为达鲁花赤的蒙古长官对其进行钳制。达鲁花赤虽然与当地行政长官平级,但实际权力在其之上,是军政的最后裁定者。蒙古人当初与南宋对峙期间,由于人手不够,曾有一些汉人也做到了达鲁花赤的职位。至元二年(1265年),元代朝廷正式规定,各路达鲁花赤只能由蒙古人担任,总管由汉人担任。如此,原本已经当上达鲁花赤的汉人也都纷纷被解职。一时没有称职的蒙古人时,则由色目人担任。达鲁花赤这个官职在有元一代普遍存在,在省、府、州、县和录事司等各级官衙,都设置达鲁花赤。另外,在异族军队的元帅府、万户府、千户所,也都设达鲁花赤以监军务。
1707535565
1707535566
1707535567
1707535568
1707535570
不可不知的3000个文化常识 土司
1707535571
1707535572
土司出现在南宋时期,元朝时形成土司制,明朝时土司制完善,清朝时土司制衰落,民国时土司继续在边疆地区存在,是中央封授给西北、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部族首领的官职名称。土司的职位可以世袭,但是袭官需要获得朝廷的批准。元朝的土司有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三种武官职务。明朝与清朝沿置土司制度,自明朝起,增加了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三种文官职务。土司对朝廷承担一定的赋役,并按照朝廷的征发令提供军队;对内维持其作为部族首领的统治权力。
1707535573
1707535574
清朝雍正年间,为加强对边疆地区的统治,开始改土归流,即将世袭的土司改为由朝廷任免的流官。为了推行改土归流的政策,清朝发动了对少数民族的多次战争,但是土司制度直到清朝结束也没有完全消失。中华民国时期,宁夏、青海一带的马步芳武装接受民国政府的任命,但对于其辖地仍然自行管辖,实际上和前朝的土司制度没有什么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过剿匪、土地改革、民族区域自治等政策的实施,土司制度彻底被废除。
1707535575
1707535576
1707535577
1707535578
1707535580
不可不知的3000个文化常识 内阁
[
上一页 ]
[ :1.707535531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