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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知的3000个文化常识 《开皇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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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文帝即位以后,命人修订刑律,编成《开皇律》。《开皇律》分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贼盗》、《斗讼》、《捕亡》、《断狱》等12篇,一共500条。《开皇律》废除了前代实行的许多酷刑,如枭首、宫刑、孥戮、车裂等,减掉了81条死罪和154条流罪。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开皇律》意在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同时它也体现了一种文明和进步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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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知的3000个文化常识 《唐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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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元十年(公元722年),敕撰《唐六典》,盖据《周礼》天官掌建邦之“六典”,即治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取贞观六年所定官令,分三师(公)、六省、九寺、五监、十二卫等职司、官佐、品秩,编而注之。至开元二十六年(公元738年),以李林甫领衔进呈,共30卷。《唐六典》是中国古代最早的一部行政法典,标志着封建法制日趋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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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知的3000个文化常识 《唐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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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在广义上可指有唐一代的法律,又因唐代法典所遗留下来的版本以《唐律疏议》影响最大,故也常指《唐律疏议》,又叫《永徽疏议》。唐代建立后,初袭隋朝的《开皇律》,后经过武德、贞观两代的修改,至永徽年间经孙无忌等19人再次修订后形成《永徽律》。后孙无忌等又对其精神实质和律文逐条逐句进行疏证解释,撰成《律疏》30卷,与《律》合为一体,统称《永徽律疏》。其后《永徽律疏》虽被修改两次,但后人对其修改内容已不得而知,故将《永徽律疏》视作《唐律》。《唐律》继承了秦汉以来历代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对社会各个方面的法律进行了完善,并除去之前法律过于严酷的弊端,成为唐代之前法律之集大成者。至此,《秦律》才真正得到了大的变动,法律不再一味是严刑峻法,而是融入了儒家的一些伦理道德思想。《唐律》形成后,对后世影响巨大。《宋刑统》基本照抄《唐律》,《元典章》、《大明律》、《大清律例》也以其为蓝本。另外,《唐律》对于古代日本、朝鲜、越南等国也有深刻影响,被认为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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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知的3000个文化常识 《大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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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七年(1374年),明政府颁行《大明律》。朱元璋称帝前,即令人修订法律,1374年制成《大明律》。《大明律》是以《唐律》为蓝本,共12篇606条,克服了元朝法例条律冗繁的弊病。经过1397年的进一步修订,《大明律》成为中国封建社会较为完备的法典。与前代相比,在量刑上大抵罪轻者更为减轻,罪重者更为加重。前者主要是指地主阶级内部的诉讼,后者主要指对谋反、大逆等进行镇压的严厉措施。不准“奸党”“交结近侍官员”,“上言大臣德政”等,反映了明朝初年来朱元璋防止臣下揽权、交结党援的集权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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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知的3000个文化常识 《明大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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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大诰》是明太祖朱元璋所立的一套特别的刑事法规。朱元璋开国后,推行刚猛强断、严刑峻法的治国策略,自己在明朝政府法《大明律》之外另立了一套更为严峻的法规《明大诰》。在罪行上,其中设有“游食”、“官吏下乡”、“寰中士夫不为君用(即有才能者不肯出来做官)”等明律中没有的罪名;在处罚上,对于同一罪名,《明大诰》比《大明律》要重得多,并且还设有断手、刖足、阉割为奴等《大明律》中不存在的残忍刑法;从着重点来说,《明大诰》的大部分内容主要针对的是贪官污吏;在格式上,《明大诰》是由案例、峻令、朱元璋就案例所发的训导3部分组成,有些不伦不类,完全不是法律文本的样子。总体而言,《明大诰》提倡的是对人极度蔑视的封建强权主义和无节制的滥杀政策,严重违背了“罚罪相当”的法律精神,是朱元璋根据自己的好恶搞出来的一套恶法,可以说是中国法制的倒退。《明大诰》在明初一度是家家收藏、人人诵读的御制圣书,朱元璋死后,比较仁慈的建文帝即位,《明大诰》便失去了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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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知的3000个文化常识 《大清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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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于1646年修成。经过康熙、雍正两朝,屡有增订。乾隆时重修法律,成《大清律》。这部法典分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30篇,律文436条,附例1409条。例在法律上占有优先的地位,有例照例,无例依律。《大清律》以“十恶”作为最重罪,还规定,凡三品以上官员革职拿问,不得使用刑夹,用刑亦须请旨,凡八议(亲、故、功、贤、能、勤、贵、宾)之罪,一般都必须恭听圣裁。在量刑轻重、换刑、减刑、审判机关、监禁的处所等方面,对于汉人和满人、官和民、良民和贱民的规定是不同的。《大清律》集历代法典之大成,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成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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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知的3000个文化常识 陶片放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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