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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知的3000个文化常识 连坐和族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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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坐又称相坐、随坐、从坐、缘坐,是中国古时因一人犯法而使和其有一定关系的人(如亲属、邻里或主管者等)连带受刑的制度。连坐制度的起源很早,夏代便有“罪人以族”的说法;春秋时期,秦国的商鞅将连坐规定为明令的法律;经秦汉的进一步完备,至隋唐之际,连坐制度形成系统的法律体系,并写入《唐律》;明清时期的连坐刑罚频繁实施,尤其在清朝的文字狱中盛行。在实施对象上,连坐主要针对的是谋反、谋逆、谋叛等重大犯罪。其一般是对犯罪者本人处以死刑,然后以罪犯本人为半径,对与之关联者根据关系远近分别实施死刑、流刑、财产刑等一系列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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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诛是连坐制度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即对罪犯整个家族实施死刑。具体又可分为诛二族、诛三族、诛七族,最惨烈者为诛九族。另外,明永乐皇帝曾对建文帝的老师方孝孺实施过历史上仅有一次的诛十族。诛族刑罚存在于整个封建社会,尤其是西周以后,历代王朝均以家族作为政治、法律的基本单位,一人高升,则一族受益;一人获重罪,也往往会波及全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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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坐和族诛在历代都存在,直到1905年才被光绪帝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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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知的3000个文化常识 宫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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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刑是古代一种阉割男子生殖器或破坏女子生殖机能的一种肉刑,又称腐刑。其中女子宫刑又叫幽闭。宫刑早在上古时代就已经存在,《尚书》中便提到过宫刑。起初只是为惩罚男女不正当关系,是对于刚刚兴起的一夫一妻制的维护手段。如《伏生书》云:“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到西周时期,宫刑已经开始扩散到诸多罪名上,成为统治阶层维护统治的残酷手段。秦朝时,宫刑被明确写入《秦律》中,乃是仅次于大辟(死刑)的一种明令刑罚。汉代的宫刑更为普遍,正史有记载的大臣就有司马迁、张贺、李延年等多人受此刑罚,平民可想而知。隋朝时,在《开皇律》中废除了宫刑,自此历代正规刑制上均没有宫刑,但私下里此刑并未完全废止。明太祖朱元璋在他的“法外之法”《明大诰》中又加入了“阉割为奴”的刑罚。宫刑的实施过程相当残忍,因古代医疗设施的简陋,宫刑过程非常痛苦,死亡率也相当高。需要指出的是,古代宦官被阉割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宫刑,而往往是为生活所迫,自愿被阉割入宫,并非承受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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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知的3000个文化常识 凌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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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迟也称陵迟,是中国古代一种用小刀将人慢慢割死的极刑,即民间所说的“千刀万剐”。凌迟之刑大约出现于五代时期,正式以“凌迟”之名出现在法典中是在辽。此后的金、元、明、清都将之定为正式的刑法。五代时期,因政权更迭频繁,统治者时时担心叛乱,因此多用极刑,凌迟之刑出现,当时称作剐刑。后来的金、元两朝,异族统治者为威吓汉族人民,将凌迟之刑写入法典。明太祖朱元璋性格暴戾,经常使用凌迟这种残忍的刑法。并且其不仅仅针对那些犯了十恶不赦之罪的罪犯,而是在《明大诰》中明令以之惩罚各种一般性的犯罪,其中特别针对官员的贪污行为。并且,明代的凌迟也是历代执行得最为残忍的,一般都要割几千刀受刑者才死。清乾隆时期,凌迟则进一步扩展到打骂父母或公婆、儿子杀父亲、妻子杀丈夫等触犯伦理道德的犯罪。太平天国林凤翔、李开芳、石达开等不少将领,以及捻军首领张洛行、赖文光等均受了凌迟之刑。但清代的凌迟刑法执行得没那么残忍,一般割几十刀。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朝廷模仿西方法律改革法制,凌迟等酷刑被“永远删除,俱改斩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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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知的3000个文化常识 监狱和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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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在上古时代就已经存在,据说最早由舜帝时期的刑法官皋陶所造。监狱起初不叫此名,夏朝时叫“夏宫”,商朝时叫“圉”,周朝时叫“圜土”,秦朝时则叫“囹圄”,直到汉朝监狱才开始叫“狱”。之后历代沿用,到明代时,则叫做“监”。清代,监狱成为固定的说法。早期的监狱比较简单,如夏代往往就是在地上挖个圆形土坑而已。到秦代,因实行严刑峻法的法家政治,监狱开始变得正规,监狱制度也变得完备,当时还实行轻刑囚徒监视重刑囚徒的制度。南北朝时,为防止犯人逃跑和同伙劫狱,创造了地下监狱,即地牢。唐代时,监狱组织形成了自上而下的完备体系,不同类型的罪犯往往关押在不同的监狱里。宋代的监狱制度基本沿用唐代,并且地方监狱增多,各州都设监狱。白天犯人出去劳役,晚上入狱休息。明朝由于长时期实行特务统治,司法混乱,各种监狱名目繁多,数量惊人,中央有刑部监狱、都察院监狱、军事监狱、诏狱等,地方各省、府、州、县都有监狱。清代监狱体制基本沿自明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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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房经常被作为监狱的别称,但与监狱有所区别,是关押临时性嫌疑犯的地方,类似于现在的拘留所。班房往往成为胥吏设立名目敲诈勒索的地方,明清两代普遍存在的胥吏之害,很大程度上便是通过此方式发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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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知的3000个文化常识 秋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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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执行死刑一般放在秋冬季节,称为秋决。所谓秋决,官员在判词中一般称作“秋后问斩”,理论上并非一定要在秋天,而是在秋冬两季均可。但因秋天在先,春夏两季以及之前积累下的死刑判决一般在当年秋天便可执行了,所以大多在秋天执行。秋决的做法最早形成于西周时期,汉朝时形成定制,以后历代都遵守。秋决制度与古人的天人合一观念有关。古人认为人与自然之间有内在的联系,崇尚人与自然的和谐,认为人行事应该处处顺应自然。春夏乃是万物滋长、生命欣欣向荣的季节,不宜执行死刑。而秋冬季节则是万物萧条、生命凋谢的季节,此时执行死刑才是顺应自然的。因此,除犯了谋反等大罪的人要立即处决之外,一般的死刑都要留待秋冬季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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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秋决制度外,古人在行刑时间上还有其他一些禁忌。比如唐宋时期规定正月、五月、九月为断屠月,每月的十斋日为禁杀日(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明朝时,国家进行大的祭祀活动时也禁止行刑。另外,行刑当天的具体时间也规定在下午1点到5点之间。过时则要等到第二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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