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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新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3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传统地位的法学流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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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于20世纪特殊社会环境的新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马里旦、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等。他们认为,法律应当关注某种应然性,法律的发展应当遵循一定的价值原则并体现一定的价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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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实证法学主要以凯尔森和哈特为代表,它基本上继承了传统的分析法学的理论,严格地区分“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律”,着重对实在法进行逻辑分析而不作有关的价值判断,否认价值和道德的必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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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法学诞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来认识和研究法律问题,主要代表人物有狄骥、埃利希和庞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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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知的3000个文化常识 大陆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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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是欧洲大陆各国依据罗马法的原则,采用成文法典的形式所制定的法律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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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首先产生在欧洲大陆,后扩大到拉丁族和日耳曼族各国。历史上的罗马法以民法为主要内容。法国和德国是该法系的两个典型代表,此外还包括过去曾是法、西、荷、葡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以及日本、泰国、土耳其等国。大陆法系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形成了两个支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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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知的3000个文化常识 英美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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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亦称“英吉利法系”或“普通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是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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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是英、美、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以及亚、非说英语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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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知的3000个文化常识 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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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本是组织、确立的意思。古罗马帝国用它来表示皇帝的“诏令”、“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当时并非指国家根本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是17、18世纪随着资产阶革命取得胜利后才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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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宪令”、“宪法”等词在中国古代典籍中与“法”同义,日本古代“宪”也指法令、制度,都与现代“宪法”一词含义不同。19世纪60年代明治维新时期,随着西方立宪政治概念的传入,日本才有相当于欧美的概念出现。1898年戊戌变法时,以康有为为首的维新派要求清廷制定宪法,实行君主立宪。1908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从此“宪法”一词在中国就成为国家根本法的专用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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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知的3000个文化常识 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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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调整国家间相互关系的原则和规范的总称。它是西方世界的三重发展过程的产物:即中世纪的欧洲社会瓦解,进入近代欧洲社会的过程;近代欧洲社会向外扩张的过程;处在发展中的世界社会里,权力逐渐集中到数量迅速减少的主要世界强国手中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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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5年,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在其著作《战争与和平法》中,用拉丁文定名为“万民法”。1650年,英国法学家苏支以拉丁文改称为“万国法”。1780年,英国哲学家边沁正式采用“国际法”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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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公认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国际法的原则和规范中起指导作用的那些原则。国际法的主体,是能够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并直接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的国际人格者。国际法最基本的主体是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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