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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51613 这一政治与文化统一的用语源于《书经·咸有一德》,其中描述的是传说中的帝汤与他的宰相伊尹之间思想和目标的一致。注64高宗诏书中的用语将这一在皇帝与宰相间的同心同德扩展为对那些致力于恢复王朝文化生活的“学士大夫”的命令。总之,高宗将自己与秦桧间思想的一致转化为官僚体制内思想的一致性实施的典范。1145年10月,高宗在他亲自为秦桧的新官邸命名并题写匾额时再一次强调了这些观念:他题写的匾额是“一德格天”。注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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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51615 在他巡视新秘书省的两天以后,高宗注意到秘书省中实际的藏书量很少,应该从事重建库藏的工作。而此后恢复帝国在女真的入侵中失去的藏书的努力无疑是真诚的。但同样无疑的是,朝廷利用这一机会强化了对书籍印制的监控手段,强加正式或非正式的审查标准,以强调其自身的政治和文化统一的概念。秘书省的书籍或者来自于公众的献书,或者根据一种图书副本法获得。这个法律规定图书出版者每印制一种新书,都要用黄纸印制一个副本,上缴秘书省。《宋会要》保存了一份有关高宗时期书籍征求和捐赠的详细记录,值得做单独的研究。注66在1143年以前,这种努力只是零星的,而且绝大多数与特定的编纂计划有关。然而,1143年闰4月,高宗注意到湖北的私人图书馆藏有许多书籍,但由于缺乏鼓励,使得拥有者不愿献给朝廷。他指示秦桧仿照宋太宗的先例,拟定对赠书者报偿的标准。注671143年7月,他进一步指示各路转运使在其治下的州郡访寻图书,这样就将征求工作的方向由对献书的消极接受转变成对献书者的积极寻找。注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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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51617 在新秘书省完成以后,书籍征集策略有所改变。1145年11月,秘书省正字王曮(?-1175)注意到对皇帝献书的号召反应并不热烈,他指出地方官员忽视这一诏令是因为它没有强制性的规定。秦熺奉命制定能确保服从的更强硬的法案。在每一个地方的管辖范围内委派一名官员,负责誊写这一地域内稀有书籍。此人的名字被提交给秘书省,到年终,根据每一辖区复制文本的数量进行奖惩。注69然而,进展仍然缓慢,可能是由于地方当局仍然认为图书收集并不重要,以及酬劳的固定标准还没有建立起来。1146年7月,高宗自己想出了一个办法:他诏令秦熺制定一个与所献书籍的年代、稀有程度和数量相对应的酬劳规格。这些标准被印制并散发开来。最重要的是,那些发现最后被进献上来的图书的各路行政官员将得到与献书者相同的报酬。注70这一年年底,高宗很愉快地看到书籍涌入新的秘书省,他建议提高报酬以维持献书的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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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51619 在王明清的父亲王铚(卒于1145年?)的故事中可以找到关于建立秘书省的这些政策如何转化为具体行动的生动说明。王铚是一个活跃的私人史家,曾编纂过一部“手自校雠”的2.5万卷藏书的手稿。大约在1100年,他的名字被列入元祐党人的名单,并被下令放逐。他在女真入侵的混乱中失去对其藏书的控制,但不久又重新建起了与原有规模相当的藏书。12世纪30年代中期,由于他编纂了有关元祐党人的材料以及一部题为《七朝国史》的王朝历史的手稿,他被委任为枢密院编修。然而,1139年,他陷入了与秦桧的冲突中:他指出秦桧为徽宗的陵墓所取的名字“永固”,以前曾被用作后周一位皇后的陵墓的名称,因而并不适合。他被朝廷解职,而《七朝国史》也没有完成。据王明清记载,在他父亲于12世纪40年代中期去世后,秦熺派转运使吴彦猷到王的家中取走了一半以上的藏书。1147年,当时大约20岁左右的王明清,将剩余的藏书带到他的舅父——京口(在今江苏)的地方官曾惇家中,并在那里生活。朝中的御史指控这一地区的士人隐藏诬蔑时政的私家史志。由于曾年迈的母亲十分惧怕,所以曾家焚毁了绝大部分王铚剩余的藏书,包括他的史稿及相关资料。注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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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51621 王铚藏书的悲惨命运揭示了朝廷的秘书省建设与它对敏感的书籍、文献的控制之间的紧密联系。众所周知,宋代对书籍的控制始于朝代的早期,是一种常规而非例外。但它的施行只是零星的、自相矛盾的,并且常常并不存在。注72秦桧时代固然因对既存法令的加强而著称,然而,最重要的是,它还因新规则的制定以及推行了与钳制士人相联系的出版法而闻名。1144年3月一项政令命令各军事专区向秘书省提交它们印制的所有出版物的一份黄纸的副本。注731145年12月,当时太学的首脑孙仲鳌(1135年进士)记载:“诸州民间书坊收拾诡僻之辞,托名前辈,辄自刊行,虽屡降指挥禁遏,尚犹未革,欲申严条制,自今民间书坊刊行文籍,先经所属看详。又委教官讨论,择其可者,许之镂板,从之。”注74一年半以后,另一项政令授权各路的地方官员销毁那些宣扬“曲学邪说”的著作的刻板。注75现存证据表明,地方政府强化了这些限制。例如,1147年版的王禹偁(954-1001)文集收录了一条由地方当局发布的法令,证明他们已经“检准绍兴令诸私雕印文书,先纳所属各转运司选官详定。有益学者听印行。”注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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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51623 然而,仅过了几年,朝廷就已经感到这些将实质上的检查权交给地方的政令有诸多不足。“绍兴政令”似乎对四川和福建的主要出版中心没有约束的作用,这无疑是由于这些地域远离都城的缘故。1155年3月,新任命的成都知府蔡宙报告说,以前的运动虽然阻止了用地方政府的经费印制“惑世之异端”,但私人出版者仍然在出版此类著作。他主张推行一项北宋法令,这一法令禁止出版任何未经国子监刊布的著作。新著作在出版之前应该送呈都城的国子监请求批准。作为回应,高宗命令礼部压制四川和福建的所有私家印坊。注77由当时的秘书省正字张震(1151年进士)于1156年1月呈交的一份奏议,表明了这些旨在控制“异端思想”著作出版努力的影响。它指出,自从秦桧死后,“仰惟朝廷宽大之政,异时士大夫以疑似涉谤,皆以赦除,流落者得生还,除名者得仕宦,人神欢悦,天下翕然,此治世之事也。窃见昨降指挥,取索福建、四川等路私雕文书赴监看详,取之未已。恐妄将近世名公文集,尽行毁板,不问是非,玉石俱焚,真伪两失,不足以称朝廷宽大本意。欲乞特降指挥,令福建、四川等路,如有私雕印文字,委自所属依法详定,更不须发赴国子监,及提举秘书省,庶几知圣朝无有所讳,天下幸甚”。注78张震的奏议说明,在秦桧时代,就像秦熺修建秘书省的事例那样,对强化思想统一的敕令的实际实施,经常超出法律条文本身的规定。在这里,张暗示了地方官员只是不加辨别地焚毁各种著述,而不是冒着麻烦和官场的风险将它们送到京城“看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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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51625 由秦桧于1144年4月最先建议的对私家史著的禁止,比12世纪中期触及知识分子生活的任何其他法令都更处于文禁对政治和历史编纂控制关切的核心。这一禁止并不只是出于对少数人散布关于过去事件的看法的虚幻恐惧,而且也源于对此类叙述将在以后进入官方历史记录的真实恐惧。南宋时期,在官方著述与非官方的历史之间,确实存在着一种可渗透的交互作用。就像在王铚的事例中我们看到的那样,一个学者私人编纂手稿的存在,能够导致一项致力于一部官修国史的命令的颁布。而且,尽管禁止各种记录和其他国家档案的印行和抄录,但这些文献的副本仍然广泛地流传,而且给私家学者提供了评论官修历史缺点的机会。像李心传的《要录》这样的著述在当时被呈交给史馆,希望他们的校正能被整合进官方的历史记录中。与此同时,南宋的史馆在主体的编纂工作开始之前,例行公事地发布了征献官方文献的私家抄本和私人日记、奏议、历史记述的副本的政令。要言之,无论是高宗还是秦桧,都很准确地意识到了在政治领导层可能对当时的非官方历史和将来的官方历史所做的改变。这就是说,从史料上解决问题才有效。注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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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51627 只有熊克的《小历》保存了导致秦桧时代禁止野史的那次对话的一个完整的记述。注80对于这一段落的仔细研究将揭示其中包含的许多潜在的问题。1144年4月,一项关于编纂吸收了最新注释成果的新的经典注本以及为经典提供一种确定的宋代版本的建议,被上达朝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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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51629 辛巳,上谓宰执曰:“昨日苏籀上殿,乞以近世儒臣所著经说,纂而成编,以补唐之《正义》,其言甚当。若取善者颁诸学官,使学生有所宗一,则师王安石、程颐者不至纷纭矣。”秦桧因乞禁野史,上曰:“此尤为害事。如靖康以来,私记极不足信。上皇有帝尧之心,禅位渊圣,实出神断,而一时私传,以为事由蔡攸、吴敏矣。上皇曾论宰执,谓当时若非朕意,谁敢建言,必有族灭之祸。”楼炤曰:“上皇圣谕,亦尝报行,天下所共知也。”桧曰:“近时学者不知体者,谓司马迁作谤书,然《武纪》但尽记时事,不敢自立议论。注81臣尝委史局官撰《神宗史志》,有一日而成者,轻率如此,岂可用也?”上曰:“朕向尝论范冲修《徽宗实录》,惟当记政事之大可为法者,其细事自不必书。大抵史官须有经学,乃可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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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51633 这一对话表明高宗与秦桧在关于历史写作的两个主要方面达成了共识。首先,与对经典的理想的注释(它应该提供对于经典的一个固定的、集中的阐释)一样,一部官方的历史应该提供一个对于过去事件的统一的、集中的观点。王、程两个经典阐释学派之间的争论阻碍了对经典的学习,就像对于细节的过度关切将阻碍官方历史的编纂一样。其次,史家没有在文本中插入他们个人观点的权力:秦桧竭力否认司马迁曾经这样做过,而这是一个12世纪通行的观点。注82由于私家历史与上述两个观念相悖,他们的压制也就成为这两个前提的一个逻辑上的必然结果。李心传显然知道来自《小历》的这一段对话的全文,但他删去了秦桧对司马迁的评论之后的段落,并将对于历史的评论从它们的上下文中分离出来,作为对一种新的经典注释的回应。最为可能的是,他无法忍受重复与他自己的观点相左的朝廷史著中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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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51635 尽管无法确定对野史的禁止何时正式公布,但在这件事上朝廷观点的影响很快就被觉察到了。1145年7月,司马光的孙子司马伋报告说,一个福建的书贩印行了一本题为《司马温公记闻》的书,并声称其中包含他祖父的笔记和日记。司马伋认为是有人利用他祖父的名字来散布其个人的观点。他要求朝廷下令焚毁该书的刻版。朝廷依言而行,而司马伋也因此被晋升了官职。据李心传所说,司马伋之所以否弃他祖父的著作是因为他害怕秦桧禁止野史的要求。注83在秦桧刻毒地抱怨野史对他在开封之围中的行为的曲解后,御史台首次用颇具嫌疑的违犯禁令的罪名作为依法行动的根据:1145年11月,秘书省正字黄公度(1109-1156)被罢职,指控的罪名是他曾经威胁要写一部毁谤李文会(卒于1158年)的野史,除非李支持赵鼎的政策。注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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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51637 对野史禁令的实施尤以李光(1078-1159)和李孟坚(1115-1169)的事件最为著名。李光是一位与司马光有着思想关联并在地方管理上有着丰富经验的士大夫。在秦桧首次出任宰相期间,他被与秦桧联结在一起,并随着秦的解职而失去了他的职位。秦桧之所以不顾高宗的反对,于1138年12月任命李为参知政事,是因为他希望李能用他的声望使东南的士绅支持和议。不知是秦误解了李的意图,还是由于李的伪饰,李在和议中的立场变得更接近赵鼎而非秦桧:应该用和谈来掩盖为重新开战而进行的准备。不断与秦桧在朝廷上公开地冲突,导致了1139年12月李的罢职,他以闲职回到绍兴的家中。1141年11月,他被控在绍兴组织反对和议的民众示威,企图引发朝廷的危机以便重掌权柄。他被贬至广西藤州安置。藤州郡守引诱李与之诗文应和,然后从中选出批评秦桧的例证秘密送给宰相。秦桧令御史台控告李光有进一步的错误言行,并于1144年11月将他移至海南岛的琼州囚禁。注851147年,在相同的文禁要求导致王氏的家藏书籍被焚毁的同时,仍留在绍兴的李光家族的成员也烧掉了他10000卷的藏书。注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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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51639 李光与他儿子的案件开始于1149年12月,当时,“秘书省著作佐郎林机面对,言:‘访闻有异意之人,匿迹近地,窥伺朝廷,作为私史,以售其邪谋伪说。臣若知而不言,则异日害正汩真之患,臣实任其咎。欲望密加搜索,严为禁绝。’甲寅,上谓秦桧曰:‘此事不应有,宜行禁止,许人陈告,仍令州县觉察,监司按劾,御史台弹奏,并取旨优加赏罚。’于是,李光之狱遂起。”1150年1月,一位绍兴的当地人陆升之(1148年进士)报告朝廷说,李孟坚曾向他讲述李的父亲在放逐过程中所著野史的部分内容。该路的监察官员被勒令调查此事,而李孟坚则被逮入狱。注87这一案件被交付给京城的大理寺,在那里,李承认他的父亲写了一部诽谤性的私家史著。该案于1150年3月结案。《要录》保留了原始的宣判文献的片断,其中特别指出李光父子自知有罪:李光“坐主和议反覆,后在贬所,常出怨言,妄著私史,讥谤朝廷,意在播扬,侥幸复用”;李孟坚“亦为父兄被罪责降,怨望朝廷,记念所撰小史,对人扬说”。李光幽禁的地点被移至海南昌化,而且不许恩赦;李孟坚则被除籍,并幽禁于湖北峡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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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51641 另外八个人也受到了此案的牵连,罪名是他们与李光通信,希望一旦李重掌权柄,他们会被委以要职。《要录》还保留了被用来证明他们“讥讪朝政”的通信的片断。这些片断提供了关于文献被细读的程度以及什么能被认作“讥谤”的有趣细节。潘良贵(1094-1150)送给李光一包茶叶,在答谢的便条中,李写道:“仲晖不敢作书,患难至,能出一只手乎?”在回信中,潘写道:“参政患难,至此极矣,更以道自处,仲晖别纸已付之,但恐未可耳。”在另一个例子中,宗颖写信给李光:“孤寒寡援,方赖钧庇。忽闻远适,岂胜惶骇。本欲追路一见,失于探伺,不果如愿。”注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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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51643 此类对于字面表达的法律上的敏感对于现代的听众来说似乎有些匪夷所思,但有证据表明,秦桧及其手下的御史是用与他们的批评者相近(如果不完全确切的话)的分寸来做出回应的。例如诗人陆游记载,1141年,就在被幽禁于藤州之前,李光拜访了陆游的父亲,当话题转到时政时,李光把秦桧称为“咸阳”,大独裁者秦始皇(公元前3世纪)的都城。也许,李光意图将两个“秦”联系起来,用作对秦桧专权的一种嘲弄。注89同样,周密(1232-1298)从胡寅(1098-1156)案(因假想中与李光的关联而在1150年被禁闭于新州,在放逐期间他写了一部题为《读史管见》的书)中引发出了重要的旨趣。周密从这部著作中引证了几段他认为其中暗含有对秦桧的极端批评的文字。例如,关于作为后晋宰相的桑维翰(卒于946年)在他的王朝与辽国的统治者耶律德光(卒于947年)之间媾和的事件,胡寅写道:“虽因耶律德光而相,其意特欲兴晋而已,固无挟虏以自重,劫主以盗权之意,犹足为贤。”这一对桑的正面评价被周密解释为对秦桧的讥贬:二人都因北方势力的支持而获得权力,但秦桧却用这一支持“自重”并篡盗高宗的权柄。周密由此得出结论:“盖此书有为而作,非徒区区评论也。”注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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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51645 这样一来,由于12世纪中叶含沙射影的批评以及对这一批评压制的升级,政治和知识生活的质量被败坏了。并且,随着与压制相应的批评变得更为精致,逐步增加的细致检查被用来发现表达得更为细微的批评。当时的材料经常将告讦的行为与针对私史的禁令相联,从而导致了这一时期思想学说的减少。注91正如我们上面看到的,在1149-1150年的私史案中,朝廷公开地鼓励告讦者报告可疑的行为,而陆升之对他的乡人李孟坚的告发,则是李氏一案的核心。在南宋官僚机构高度竞争的世界中,投机取巧的无耻之徒发现了告讦这一方式的吸引力,因为成功的告密者会得到官职上的提升。洪迈生动地描述了告讦所造成的怀疑和不信任的气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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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51647 秦氏颛国得志,益厉刑辟,以钳制士大夫,一言语之过差,一文词之可议,必起大狱,窜之岭海,于是恶子之无俚者,恃告讦以进。赵超然以“君子之泽,五世而斩”责汀州,吴仲宝以《夏二子传》流容州,张渊道以《张和公生日诗》几责柳而幸脱,皆是也。予教授福州日,因访何大圭,忽问:“君识天星乎?”答曰:“未之学。”曰:“岂不能认南方中夏所见列宿乎?”曰:“此却粗识一二。”大圭曰:“君今夕试观荧惑何在?”是时正见于南斗之西。后月余再相见,时连旬多阴,所谓火曜,已至斗魁之东矣。大圭曰:“使此星入南斗,自有故事。”予闻其语,固已竦然,明日来相访,曰:“吾曹元不洞晓天文,昨晚叶子廉见顾,言及于此,蹙额云:‘是名魏星,无人能识,非荧惑也。’”予曰:“十二国星,只在牛女之下,经星不动,安得转移?”圭曰:“乾象欲示变,何所不可?子廉云:‘后汉建安二十五年亦曾出。’”盖秦正封魏国公,圭意比之曹操。予大骇,不复敢酬应。他日,与谢景思、叶晦叔言之,且曰:“使迈为小人告讦之举,有所不能,万一此段彰露,为之奈何?”谢、叶曰:“可以言命矣!与是人相识,便是不幸,不如静以待之。”时岁在己巳,又六年,秦亡,予知免祸,乃始不恐。注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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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51651 相当多的证据表明不仅此类法律和政治策略造成了一种紧张和压抑的思想气氛,而且这一气氛也影响了南宋文集的记录和流传。与现存的北宋文集相对照,只有一位高宗时代的主要政治人物的“文集”完整地留存到现在。注93当时的记述充斥着自我审查的传说以及家庭成员对手稿谨慎地毁坏和删节,其目的在于避免告讦者的迫害。一则关于王明清案的记述如下:“绍兴丁卯岁,明清从朱三十五丈希真乞先人文集序引,文既成矣,出以相示,其中有云:‘公受今维垣益公深知,倚用而不及。’明清读至此,启云:‘窃有疑焉。’朱丈云:‘敦儒与先丈,皆秦桧之所不喜。此文传播,达其闻听,无此等语,至掇祸。’明清云:‘欧阳文忠《与王深父书》云:吾徒作事,岂为一时?当要之后世,为如何也。’朱丈叹伏,除去之。”注94自我审查在赵鼎的同党、秦桧绝对的敌对者薛徽言(1093-1139)死后留下的文献的处理中也同样明显。据薛季宣所说,当他的叔叔为他的父亲写行状时,“虽书法不隐子事,不敢加详”。薛进一步叙述他的长兄后来藏起了他父亲的一些比较敏感的论文,特别是针对和议的奏议。在其长兄死后,这些文章便散失了。到1163年,薛“大惧先君之烈由我而坠”,但却只能恢复其中的一些片断。注95最后,李心传记录了一位四川的地方官员陈刚的事件,他于l146年9月因建议为收复北方而进行军事上的准备得罪了秦桧。他被贬谪,并被押解去南方的一个下等的驿站就职。但他摆脱了押解人员,举家回到四川,由此结束了他的仕宦生涯。他死后,另一位四川的官员景篪在为他撰写墓志铭时总结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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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51653 公之家集必百卷,藏之必百年,当有公道,始定斯铭。注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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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51657 《宋史》中的秦桧传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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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51659 《宋史》的《秦桧传》是由官方编纂的关于他的生平及其在宋代历史地位的主要的、事实上也是惟一的记述。这一文本构成了由22篇传记组成的四卷《奸臣传》的核心。《奸臣传》的第一卷包括王安石的七个合作者及继任者;第二卷主要涉及蔡京和他的儿子;第三卷几乎完全留给了秦桧;第四卷则集中在韩侂胄和贾似道(1213-1275)两人身上。在中华书局版的《宋史》中,《秦桧传》占了整整19页,几乎是《贾似道传》的三倍(7页半;蔡京与其诸子合在一起也只有12页)。“奸臣”这一特定的分类概念源自欧阳修,他在1060年修著《新唐书》时引入了这一概念,这一变革无疑与北宋强调道德价值对于理解历史的作用有关。注97《说文》用“私”来训释“奸”字,“奸臣”暗示着使用不正当的手段来增进私利的“腐化”或“邪恶”的官员对于国家的道德健康的彻底败坏。注98从《宋史·奸臣传》的总序中我们可以在细节上读出这些潜在的含义:“《易》曰:‘阳卦多阴,阴卦多阳。’君子虽多,小人用事,其象为阴。”“终宋之世,贤哲不乏,奸邪亦多。方其盛时,君子秉政,小人听命,为患亦鲜;及其衰也,小人得志,逞其狡谋,壅阏上听,亦易国是,贼虐忠直,屏弃善良,君子在野,无救祸乱。有国家者,正邪之辨,可不慎乎!”注99现代学者常把这篇序文当成儒家的说教而忽略。然而这篇序文却不仅以它自己的方式建立了“奸臣传”的范式,而且还为朝代自身的历史建立了一种官方的范式。这一范式在很大程度上是朱熹以及道学运动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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