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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45 何俌和吕中关于秦桧的两段较长的议论呈示了暴露在朱熹的序文中直接的文本证据。何俌认为秦桧“要君”,并广泛地引用“戊午集议”。吕中则着眼于不能“复仇雪耻”在道德上的失败;两位作者都强调秦桧能够通过对高宗做出虚伪的乐观表象来压制士人的反对(《要录》卷124,页2028-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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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46 “窃见故相秦桧归自虏庭,久专国柄,内忍事仇之耻,外张震主之威,以恣睢戮善良,销沮人心忠义刚直之气;以喜怒为进退,崇奖天下佞谀偷惰之风。究其设心,何止误国!岳侯既死于棘寺,魏公复窜于岭隅。连逮赵汾之狱,盖将掩众正而尽诛;徘徊汉鼎之旁,已闻图九锡而来献。天不诛桧,谁其弱秦?今中外之有识,犹皆愤惋而不平;而朝延于其家,亦且摈绝而不用。况永嘉号礼义之地,学校实风化之源,尚使有祠,无乃未讲。虽捐田以示濡沫,恐出市恩;然设像以厕英贤,何以为训?”《朱熹集》卷99,5090-5091页。秦桧曾于1135年为温州郡守,与永嘉早有关联,他的很多支持者都出自这一地域。秦桧早年的一个对手朱胜非(1082-1144),曾描述过永嘉人在秦桧的派系中的优势(《要录》卷144,页2318,《宋史全文》卷21上,页1368;另见《宋史》卷380,页11722)。关于地方的神祠及其对道学运动的重要性,参见Ellen Neskar,“The Cult of Worthies”,页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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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47 《朱熹集》卷11,页471-472。关于这一奏议的提纲和背景,参见Conrad Schirokauer,“Chu Hsi’s Political Career”,收载于Wright和Twitchett编,Confucian Personalities,页177-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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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48 《朱熹集》卷76,页3984-3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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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49 《朱熹集》卷91,页4619-4622页;《宋史》卷459,页13468。李心传也接受了这一故事(《要录》卷161,页2616)。朱熹的文本进入《宋史》的另一个例子是他为范如圭写的神道碑(《朱熹集》卷89,页4557-4561和《宋史》卷381,页11729)。朱熹戏剧性的增饰的另一个例子是他为李光的妻子管氏(1104-1175)写的墓志铭(《朱熹集》卷92,页4680-4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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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50 《朱熹集》卷95下,页4860-4861;《小历》卷36,页437-438;《要录》卷169,页2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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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51 《会编》第4册,页262-272;黎靖德编《朱子语类》(1270,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重印)卷131,页3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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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52 参见《朱子语类》卷131,页3149-3150。在这里,朱熹回答了为何他拒绝为赵鼎写传记:“问:《赵忠简行状》,他家子弟欲属笔于先生。先生不许,莫不以为疑,不知先生之间安在?曰:这般文字利害,若有不实,朝廷或来取索,则为不便。如某向来《张魏公行状》,亦只凭钦夫写来事实做将去。后见《光尧实录》,其中煞有不相应处,故于这般文字不敢轻易下笔。《赵忠简行实》,向亦尝为看一过,其中煞有与魏公同处。或有一事,张氏子弟载之,则以为尽出张公;赵公子弟载之,则以为尽出赵公。某既做了魏公底,以为出于张公,今又如何说是赵公耶?故某答他家子弟,尽令他转托陈君举,见要他去子细推究,参考当时事实,庶得其实而无牴牾耳。”陈傅良显然很难处理这一委托。赵鼎的传记不存于陈傅良的文集中。秦桧的死使得他的攻击对象意外地逃脱了几乎不可避免的灾难,这一主题在朱熹关于“五十三”位君子的故事中是如此的关键,以至于它也出现在同一时期其他有关秦桧的轶事中;参见王明清《挥麈后录》卷7,页123-124以及丁传靖《宋人轶事汇编》(1935,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2年重印)卷15,页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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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53 然而,这里有一个重要的例外。1165年的序文将秦桧的兴起与士大夫的道德侵蚀联系在一起,这一侵蚀随着秦桧对朝廷的控制加强,渗透到整个士大夫阶层。对士大夫的这一谴责在《语类》中并不存在(其中关于秦桧的材料出在1183-1199年间),在何俌和吕中的13世纪的评论中有同样缺如。这似乎暗示了随着朱熹的听众的增加,其中无疑开始包括许多最初被朱批评为道德沦丧的士大夫的后代,使得朱熹对自己早期所作关于中兴历史的分析,在这一方面有所缓和。王明清1198年写的文章里,讲述了一个有趣的故事。它可以反映朱熹关注点的变化:“秦桧既杀岳氏父子,其子若孙皆徙重湖闽岭,日赈钱米以活其命。绍兴间,有知名士知漳州者,建言:叛逆之后不应存留,乞绝其所急,使尽残年。秦得其牍,令札付岳氏知而已。士大夫为官爵所钓,用心至是,可谓‘狗彘不食其余’矣。不欲显言其姓名,以为荐绅之玷”(《玉照新志》卷5,页76)。从这则轶事中,人们可以观察到秦桧的那些同谋者被忽略,而他自己却最终被塑造成为当时首要且惟一的恶徒的历史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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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54 《朱子语类》卷131,页3162。朱熹两次将秦桧与曹操相比较(《朱子语类》卷131,页3147、3159)。《朱子语类》卷131,页3159:“问:(《张魏公行状》),秦相叛事如何?曰:当时煞有士大夫献谋者,亦有九锡之议矣,吴曾辈是也。”参见《朱文公文集》卷95下,页4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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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55 《朱子语类》卷131,页3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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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56 《朱子语类》卷131,页3154叙述了傅自得(1116-1183)如何认定对洪兴祖的控告的精美文风是出自秦桧的手笔。这个故事被作为一般性的评论,写进了《宋史》的秦桧传(《宋史》卷473,页13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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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57 《朱子语类》卷131,页3160-3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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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58 《朱子语类》卷131,页3150、3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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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59 《朱子语类》卷131,页3163:“秦老是上大夫之小人,曹泳是市井之小人。”《语类》中关于秦桧的其他重要主题是欺诈(《朱子语类》卷131,页3153-3155)以及他对历史文献的操纵(《朱子语类》卷131,页3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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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60 《容斋三笔》卷5,页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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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61 参见杨德泉《张浚事迹述评》的毁灭性批驳,该文收载于邓广铭与郦家驹编《宋史研究论文集》,页563-592(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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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62 《朱子语类》卷131,页3140、3143、3149-3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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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63 《要录》引用朱熹的张浚传超过30次,而其中的一半是为校正朱错误的记述。这些错误中至少有五处涉及主要的问题(《要录》卷82,页1357,卷115,页1859,卷146,页2355-2356,卷147,页2363-2364以及卷155,页2509-2510)。例如,朱熹撰《张浚行状》云:“金人惮公尤甚,岁时使至虏中,其主必问公安在。方约和时,誓书有不得辄更易大臣之语,盖惧公复用云。”而这一细节也进入了《宋史》的《张浚传》(《朱熹集》卷95下,页4860;《宋史》卷361,页11306)。然而,李心传随即指出:“案《绍兴议和录》有金国主书三、乌珠书七,并无此语。或又别有书,姑附此,当求他书参考”(《要录》卷146,页2355-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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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64 《会编》第3册,页219-220;《要录》卷43,页791-792。并不偏爱张浚的周密,在《齐东野语》卷15,页294-297中带着极大的兴趣讲述了这个故事,并在张对曲端的谋害与秦桧对岳飞的谋害间做了直接的比较。周密强烈反对他从《四朝国史》中引证的对曲的评价,这一评价认为张浚处死曲是合理的,因为如果他不被处死,他一定会叛逃到女真。这一观点出自朱熹为张浚写的传记,其中朱记述张浚之所以召回曲审讯是因为在富平之战后曲的许多部下投靠了女真。朱熹是指明张与曲的被害有牵连的故事是污蔑(《朱熹集》卷95上,页4825)。尽管《宋史·曲端传》的细节(《宋史》卷369,页11489-11494)较多地根据周密的记述并承认张浚参与对曲的谋害,它的结论仍然是曲因为不听节制才导致了对他的处死。13世纪另外一部同情曲端的书,参见罗大经(?-1248)《鹤林玉露》(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重印)丙集卷1,页247-248;另见杨德泉《张浚事迹评述》,页577-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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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65 《要录》卷50,页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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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66 参见杨德泉《张浚事迹评述》,页582-584,其中引证了包括钱士升(1575-1652)和王鸣盛(1722-1798)在内的许多明清时期学者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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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67 《宋史》卷28,页530。有关细节,参见王曾渝编《鄂国金陀粹编续编校注》,页427-440以及Edward Harold Kaplan,“Yüeh Fei and the Founding of the Southern Sung”(爱荷华大学博士论文,1970),页32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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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68 引文出自《小历》卷21,页258和《会编》第4册,页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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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69 1137年10月,“都官员外郎冯康国乞补外,赵鼎奏:‘自张浚罢黜,蜀中士大夫皆不自安。今留行在所几十余人,往往一时遴选,臣恐台谏以浚里党,或有论列,望陛下垂察。’上曰:‘朝廷用人,止当论才不才,顷台谏好以朋党罪士大夫,如罢一宰相,则凡所荐引,不问才否,一时罢黜,此乃朝廷使之为朋党,非所以爱惜人才而厚风俗也。’鼎等领首谢”(《要录》卷115,页1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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