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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上述情况立即显示出,这些思想家撰写的著作,就历史过程的同一个片断和史学思想的任务这两方面而言,表现出了一些可以选择的,甚至表面上互相排斥的概念。若将他们的著作纯粹视作言辞结构,这些著作似乎就具有迥然不同的形式特征,并且是以根本不同的方式来使用解释着同一组材料的概念术语。例如,在最表层,一位史学家的作品本质上可以是历时的或依次进行的(强调历史过程中的变化和转换),而另一位史学家的著作则可能是共时的或形式上是静态的(强调结构上的连贯性)。再者,某位史学家可能认为他的使命是以一种抒情的或诗意的方式,重新激发起往日的时代“精神”;另一位史学家则可能认为其任务在于透过事件本身,发现某个特定时代的“精神”只不过是一种表面的或现象的形式,从而揭露出它的“规律”或“原则”。此外,我们还注意到另外一个根本的差别。一些史学家首先将其作品设想成对当代社会问题和冲突具有启发性的作品;而其他人则倾向于压制这种现实主义的关注,而是努力确定过去已知的某个时期与他们自身所处的时代在多大程度上有所不同,这看起来像是一种常见的“好古的”心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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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而言之,若将19世纪史学大师所著的历史纯粹看成是形式上的言辞结构,就“历史作品”应该包括什么这一问题,它们会展示出极为不同的观念。这样,为了鉴别19世纪产生的史学思想不同类别的家族特征,首先必须弄清楚“历史作品”的理想类型结构可能包括些什么。一旦明白了这种理想类型结构,我就有了一个标准来决定,在任何一部特定的历史著作或历史哲学著作中,我若致力于辨别其独特的结构要素,哪些方面必须加以考虑。史学思想家描绘这些要素,并且将它们置于一种确定的叙述中,以便获得一种“解释的效应”。通过追踪这个过程中的变化,我将能够依次说明研究的这个时期中历史想象深层结构的根本变化,进而,这又会允许人们根据该时期不同史学思想家的共同身份,将他们描绘成一个与众不同的话语世界中的参与者。在这个话语世界中,不同“风格”的史学思想都可能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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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著述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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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通过区分以下历史著述中的概念化诸种层面来开始我的论述。它们是:(1)编年史;(2)故事;(3)情节化模式;(4)论证模式;(5)意识形态蕴涵模式。我把“编年史”和“故事”当作历史记述中的“原始要素”,但二者都表现了材料从未被加工的历史文献中被选择出来并进行排列的过程,以便对某一特殊类型的读者来说,这些材料更容易理解。这样想,历史著作就代表了一种尝试,即在我所谓的历史领域、未被加工的历史文献、其他历史记述,以及读者之间进行调和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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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历史领域中的要素通过按事件发生的时间顺序排列,被组织成了编年史;随后编年史被组织成了故事,其方式是把诸事件进一步编排到事情的“场景”或过程的各个组成部分中。通常认为,这种事件有一个可以辨别的开头、中间和结局。这种从编年史到故事的转变,受到了编年史中描述的一些事件的影响。它们分别依据了初始动机、终结动机,还有些依据了过渡动机。一个只是简单地报道了所发生的确定时间和地点的事件,通过这样一种描述被转变成了一个初始事件:“1321年6月3日,国王前往威斯敏斯特。在国王和那个最终将挑战其王权的人之间,开始了这次决定性的会晤。尽管此时,两个人看起来注定会成为好朋友……”另一方面,过渡动机提示读者就内含在事件中被搁置的意义保持期待,直到提供出一些终止动机。如“当国王朝威斯敏斯特进发时,谋臣告诉他,他的敌人正在那儿等着,要想达成有利于王权的解决方案前景渺茫”。一种终止动机表明了那种明显的终点或过程的结局或紧张的处境:“1333年4月6日,巴利伯恩之战,国王的军队击溃叛军。随后,1333年6月7日签订的《豪斯堡条约》给王国带来了和平。可是,这是一种不安定的和平,七年后,它在宗教冲突的火焰下燃烧殆尽。”当一组特定的事件按赋予动机的方式被编码了,提供给读者的就是故事;事件的编年史由此被转变成完完全全的历时过程,然后,人们能够据此发问,就如同正在分析各种关系之间的一种共时性结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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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故事紧随事件的次序,从社会或文化过程的序幕逐渐发展到暂时结局,这一点编年史无需照做。严格地说,编年史没有结局;原则上,它们没有序幕,只是在编年史家开始记录事件时“开始”。它们也没有高潮和结局,而能够无止境地继续下去。故事则不然,它有一种可辨认的形式(即使那形式是一种混沌状态的情景),使得包含在其中的事件能与其他同时期内所有编年史中涵盖的事件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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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人们认为史学家的目的在于,通过“发现”、“鉴别”或“揭示”埋藏在编年史中的“故事”来说明过去;并且“历史”与“小说”之间的差别在于,史学家“发现”故事,而小说家“创造”故事。在史学家的工作中,“创造”也起部分作用,然而,这种关于史学家的任务的想法模糊了其“创造”的程度。同一件事能充当许多不同历史故事中的一种不同的要素,这取决于它在其所属的那组事件的特定主题描述中被指定为什么角色。国王的死在三个不同的故事中,或许是开头、结局,抑或只是过渡性事件。在编年史中,这个事件只是作为事件系列中的一个要素存在,不起一种故事要素的作用。史学家通过将事件确定为充当故事要素的不同功能,将编年史中的事件编排到一种意义等级之中。为此,他先要揭露一整组事件形式上的一贯性,而这组事件通常有着可辨别的开头、中间和结局,被人们视为一个可理解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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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编年史中挑选出的事件编成故事产生了各种问题,史学家在建构其叙事的过程中必须预料到并加以回答。这些问题的种类有:“下一步发生了什么?”“这是怎样造成的?”“为什么事情会是这样而不是那样?”“最终会是怎样?”这些问题决定了他在建构其故事的过程中必须使用的叙述手法。但是,这类涉及事件之间的联系,并将其变成一个可继续故事中的要素的问题,必须区别于另一类问题:“它们合为一体会如何?”“其意义又怎样?”这些问题与被视为一个完整故事的整组事件的结构有关,并且需要对某个特定故事与编年史中可能“发现”、“鉴别”或“揭示”出的其他故事之间的关系做出大致判断。这些问题能够用许多方式来回答,我将这些方式称为(1)情节化解释;(2)论证式解释;(3)意识形态蕴涵式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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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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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鉴别所讲述故事的类别来确定该故事的“意义”,这就叫做情节化解释。在叙述故事的过程中,如果史学家赋予它一种悲剧的情节结构,他就在按悲剧方式“解释”故事;如果将故事建构成喜剧,他也就按另一种方式“解释”故事了。情节化是一种方式,通过它,形成故事的事件序列逐渐展现为某一特定类型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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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着诺斯罗普·弗莱在其《批评的剖析》(下文简称《剖析》)中指出的线索,我至少鉴别出四种不同的情节化模式:浪漫剧、悲剧、喜剧和讽刺。或许还有其他模式,如史诗;并且,某个特定的历史记述可能包含了以某种情节化模式形成的一些故事,用以充当以另一种模式情节化的整组故事中的某些方面或某些阶段。但是,特定史学家被迫将整组故事情节化,从而在一个全面的或原型的故事形式中构成了他的叙事。例如,米什莱将他写作的所有历史构成浪漫剧模式,兰克构成的是喜剧模式,托克维尔的是悲剧模式,布克哈特的是讽刺剧模式。史诗的情节结构看来像是编年史本身的一种隐含形式。关键在于,每一种历史,即便是最具“共时性的”或“结构的”历史,都以某种方式情节化了。讽刺剧模式提供了形式上的原则,据此,布克哈特假定的“无叙事”史学也能被确定成一个特殊类型的“故事”。如弗莱所示,以反讽模式形成的故事(讽刺剧是其虚构的形式)恰恰是通过挫败正常的期望来获得其效果,即一反正常期望中其他模式(浪漫剧、喜剧或悲剧,这要看情况而定)故事会提供的结局。[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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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漫剧根本上是一种自我认同的戏剧,它以英雄相对于经验世界的超凡能力、征服经验世界的胜利以及最终摆脱经验世界而解放为象征,是那类带有基督教神话中圣杯传奇或基督复活传说之类的故事。它也是一种关于成功的戏剧,这种成功即善良战胜邪恶、美德战胜罪孽、光明战胜黑暗,以及人类最终超脱出自己因为原罪堕落而被囚禁的世界。讽刺剧的原型主题恰好与这种救赎式的浪漫剧针锋相对;事实上,它是一种反救赎的戏剧,一种由理解和承认来支配的戏剧。此处,理解的是人类最终乃是世界的俘虏而非它的征服者;承认的则是,由最后分析得知,就根本上战胜死亡的黑暗力量这一任务而言,人类意识与意愿永远是不够的,这种力量是人类永不消逝的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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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怎么说,喜剧和悲剧显示出一种可能性,即人类至少从其堕落的情形下得到部分解脱,以及从他在这个世界中发现自身处于分裂状态的情况中获得暂时的解放。可是,喜剧和悲剧的情节结构都是升华过的形式,在这两种虚构的原型中,构思这些暂时的胜利是不一样的。在喜剧中,由于通过那种活跃在人类社会和自然界中的力量达到暂时妥协的前景,人类获得征服其世界的短暂胜利,从而使人们保持着希望。这样的妥协在欢乐的场景中被象征化了。喜剧作家习惯用这种场景来结束他关于变化和转换的戏剧性叙述。在悲剧中,除了虚伪和虚幻的欢乐场合之外,再没有欢乐时刻,相反,其中有许多关于人与人之间分裂状态的暗示,比起从戏剧一开始就激起惨烈的争斗,这更可怕。尽管如此,悲剧结束时,故事主角的陨落及其生活世界的动荡,并没有被认为彻底威胁到那些激烈争斗中的幸存者。对这场争斗的观众而言,他们在意识中有所收获。并且,人们认为,这种收获存在于规律的显现之中,主角反抗世界的努力恰好引出了这种支配人类生命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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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剧末尾出现的妥协正是人与人之间、人与其世界和社会之间的妥协。作为世界中看似不可改变的对立要素之间冲突的结果,社会环境表现得更纯洁、更明智,也更健康。而且从长远来看,对立要素都显示出能够相互和谐共处,并使自身和他者合为一体。悲剧末尾的各种妥协则要郁闷得多。它们更多地带有人类在世界中要顺从其环境的特征。在这些环境之下,人们必须努力工作。而这些环境被认为是不可改变的和永恒的,其暗含之义是人们不能改变它,却必须在其中劳作。对于人们在世界中为了寻求安全和理智可能会渴望或正当要求的东西,它们设定了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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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上去,浪漫剧与讽刺剧在将现实过程情节化时是相互排斥的方式。真正的浪漫式讽刺观念表现出一种术语上的冲突。我能合理地想象一种讽刺式的浪漫剧,但我用这个术语所指的是一种表现形式,它意在从一种反讽的立场揭示对世界进行浪漫式构思的愚蠢行为。然而,另一方面,我可以讲喜剧式讽刺和讽刺式喜剧,或者是讽刺式悲剧和悲剧式讽刺。但在此,我们应该注意到,悲剧或喜剧类型与按讽刺方式形成的模式之间的关系,不同于浪漫剧类型与按喜剧方式或悲剧方式可能形成的模式之间获得的关系。喜剧与悲剧代表着对世界进行浪漫式理解的限制条件,视之为一个过程,为的是认真对待反对人类在救赎方面努力的各种力量。而在浪漫剧中,人类的救赎努力作为一种可能性得以天真般地保持着。即使喜剧的结果是对立力量的最终妥协,悲剧最后显示出这些力量与人对抗的本质,二者处理冲突都非常认真。并且,写作浪漫剧的作者根据人类征服经验世界的最后胜利这种想象而描绘出救赎剧,在这种剧作的结构内,作者有可能分别吸收了喜剧和悲剧中所揭示的人类存在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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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讽刺剧代表了对于分别在浪漫剧、喜剧与悲剧中揭示的关于希望、可能性和人类存在之真实性的另一种限制。人们认识到,意识终究不足以愉快地在世上生活或者充分了解这个世界,在由此产生的气氛中,讽刺剧以反讽的态度评说这些希望、可能性和人类存在的事实。它假定,同样引人注目地表现在浪漫剧、喜剧和悲剧类型中关于世界的想象,终究是不充分的。作为一种艺术风格或文学传统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阶段,文学表现中讽刺模式的出现,标志着一种世界已老的信念。像哲学本身那样,讽刺剧意识到作为现实的一种想象,自己有所不足,因而“在其灰色之上涂抹灰色”。这样,它做好了思想准备来批判一切与世界有关的复杂精密的概念化,并期待着回归一种对世界及其过程的神秘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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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四种故事形式的原型,为我们刻画史学家在叙事的情节化层面能够争取到的不同种类解释效果提供了一种手段。它使我们能够在米什莱和兰克创作的那种历时的或渐进式的叙事,与托克维尔和布克哈特所作的那种共时的或静态的叙事之间加以区分。在前者,结构转换的意识作为叙事表现的根本指导最为重要;在后者,结构连贯(尤其在托克维尔那里)或静态平衡(在布克哈特那里)占据主导。但是,在历史实在的共时性表现与历时性表现之间进行的区分,不会被用来标示历史领域情节化时互相排斥的方式。这种区分仅仅指出,在某个特定的作为整体的历史过程表现中,处理其连贯性与变化之间的关系在侧重点上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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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史学家们在编年史包含的事件洪流之内或之后,觉察到某种行进中的关系结构,抑或差异中某种同一的永恒回归。悲剧与讽刺作为情节化模式与这些史学家的兴趣一致。浪漫剧与喜剧则强调过程中出现的新力量或新情况,该过程乍一看,好像要么其本质不会有变化,要么只是在外表形式上有所变更。但是,对认识行为来说,这些原型的情节结构各有其含义。而此处的认识行为指的正是,在原型结构提供一种历史真实形态的想象这一过程中,史学家正设法“说明”“真实发生的”到底是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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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论证式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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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史学家将他关于“所发生的事情”的叙事记述进行情节化的概念化层面之外,还有另一种层面,史学家可能最终试图说明“中心思想”或“主旨”。在该层面中我能分辨出一种行为,我称其为形式的、外在的或推理的论证式解释。通过运用充当历史解释推定律的合成原则,这样一种论证就故事中所发生的事情提供了一种解释。在这种概念化层面之上,史学家通过建构一种理论的推理论证,来解释故事中的事件(或他在一种特殊的模式中通过情节化而赋予它们的形式)。这种论证可以分解成一个三段论:包含一些推定的因果关系普遍规律的大前提、规律适用于其中的涉及边界条件的小前提,以及结论,即实际发生的事件都是根据逻辑必然性由上述前提推导而来。这种推定律中最著名的莫过于马克思那种所谓的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关系的规律。该规律认为,一旦经济基础(包括了生产方式与生产关系)有所变化,上层建筑(社会和文化制度)中的组成部分也将随之变化,但是反向关联却不存在(如意识的变化不会影响经济基础的变化)。这种推定律的其他一些例子(例如“劣币驱逐良币”,乃至像“有起必有落”之类的套话)在史学家尽力解释大萧条或罗马帝国衰亡那种现象的过程中,至少是被悄悄地利用了。后面这些一般化陈述具有的常识性或习惯性特征,并不影响它们充当理论性推理论证中被假定的大前提。而在故事中,事件的解释都是由这种推理论证提供的。这种一般化的本质仅仅指出了一般历史解释的原始科学特征,抑或社会科学的不足,因为人们可能从社会科学中借用这种一般化的规律,它们以一种适当修改或更严格地陈述的形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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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史学家的叙事中,事件的构造都是在某种类似于规律——演绎式的论证中获得解释。就史学家提供这种解释而言,重要之处在于,这种解释必须与史学家通过情节化将其故事转变成一种特殊类型的故事而获得的解释效果区别开来。这并非因为人们不能将情节化看成一种运用规律——演绎方式的解释。事实上,悲剧式情节化就可能被视为某种规律的应用,这种规律在各类情形之下支配着人的本性和社会。并且,只要这些情形在某个时空被确定为存在,它们就可能被认为正是通过援用所提及的那类规律而获得了解释,正如自然事件通过确认假定支配着它们之间关系的普遍因果律而得到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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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能想说,当史学家预制“情节”而给他在故事中讲述的事件赋予了某种类型的形式一贯性,他所做的事就和科学家在确定规律——演绎式解释论证中的要素时所做的一样了。但是在此,我要对两种情况进行区分。一种情况是,将某种历史中被视为故事诸要素的各种事件情节化;另一种情况是,对假定存于时空确定范围内的因果关系模型中被视为要素的这些事件进行描述。简言之,我此时是表面上接受史学家有关历史既是艺术也是科学的主张,以及通常认为在史学家的研究活动和叙述活动之间存在的不同。我们承认,描述“发生的事”和“事情发生的原因”是一回事,而在某种叙事形式中提供一种说明性言辞模型则完全是另一回事。这种言辞模型通过诉诸一般因果律来说明引导着一种情形向另一种情形转化的历史发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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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历史学与科学恰恰不同,因为史学家不仅对于可能用来解释某种特定事件顺序的社会因果律到底是什么没有一致看法,而且对一种“科学”解释应该采用的形式问题也缺少一致意见。自然科学的解释与历史解释是否必须有相同的形式特征,有关此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争论引发了这样一个问题:有一些规律可以运用在自然科学的解释中,那么,在所谓的人文或精神科学领域中,例如社会学和历史学的领域中,是否也有这样的规律?自然科学进步看来是有赖于各种确定的科学家团体之间时常达成的约定,涉及什么可以当作一个科学问题,一种科学解释必须采取何种形式,以及在一种关于实在的恰当科学记述中,允许作为证据的材料性质如何。在史学家当中,不存在这样的约定,过去也未曾有过。这可能仅仅反映出历史编纂活动的原始科学性质。但是,在什么可以看成是一组历史现象的确定历史解释这方面,史学家存在着先天的争执(或者说缺乏一致)。记住这一点很重要,因为这意味着,历史解释必定以不同的元史学预设为基础,这些预设与历史领域的本质相关,也产生了史学分析能够运用的解释类型的不同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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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在“解释”层面上的史学争论,都是关于史学工作的“真正”本质方面的争论。历史学仍然处于一种概念的混乱状态,一如自然科学在16世纪存在的情况一样,那时,对于“科学工作”的各种不同观念就像各种形而上学立场一样多。16世纪,关于“科学”理应是什么的各不相同的概念,从根本上反映出有关“实在”概念的差异,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认识论的差异。因此,在“历史学”应该是什么这方面的争论,也同样地反映了各色各样的概念,它们关系到一种适当的历史解释应该包括些什么,以及由此关涉到史学家的任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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