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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人都不是发明家,但一个好发明的妙处却往往是大多数人都能理解的。毕竟,理解一个好发明与实现一个好发明相比,实在容易太多了。不过,有一个好发明却让我时常感慨自己的落伍,因为在它早已风靡世界之后,我仍迟迟未能理解它的妙处,也不太明白它究竟有何魔力,能够如此风靡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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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好发明就是微博,其世界性的代表网站是推特(twitter),中国的代表网站则是新浪微博、搜狐微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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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6年7月问世之后,推特在短短几年间就拥有了数以亿计的用户,每天发表的“推文”(tweet)总数也高达数亿。而这一切背后最独特的创意乃是对“推文”长度的一个140字节的限制。这样一个任何人想做就随时能自行做到的限制(即只发140字节以内的短文),一经强制居然促成了互联网时代的一个新奇迹,实在很出乎我的意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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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特最初是作为一种社交网站出现的,但异乎寻常的流行使它很快具有了其他意义上的重要性。比如“推文”的数量越来越多地被视为了社会事件中的风向球;在某些特殊事件中,推特甚至起到了左右事态发展的作用,颇令人刮目相看。不过更令人刮目相看的则是2012年3月,美国加州大学(University of California)的一些研究者在对大量“推文”进行研究之后,提出的一个一鸣惊人的观点,那就是“推文”中的很多信息,比如与上市公司有关的信息,可以被用来预测股票的价值与交易量,而且预测的结果比经济模型更准(让搞经济的人情何以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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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是被这些真真幻幻的重要性所吸引,2012年9月,美国奥多明尼昂大学(Old Dominion University)的两位研究者选择了一个不同的角度——即“推文”的消失——入手,对推特展开了新的研究。他们收集分析了与近年发生的几桩轰动事件——比如“猪流感”的暴发、杰克逊(Michael Jackson)的猝死,以及若干不便为中国人民知晓的社会事件——有关的大量“推文”的去向,结果发现虽然距离事件的发生并不遥远,相当比例的“推文”却已经消失了,成为互联网上的“死链接”(deadlink)。他们的研究还发现,“推文”的消失数量基本上与时间成正比,长期地讲大约每天有0.02%(或每年有7%~8%)的“推文”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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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推特的巨大影响力,一些媒体在报道这一研究时,特意突出了“历史”这一概念,即我们正在失去由推特所记录的历史。对于喜欢怀旧的人来说,这无疑是一个令人伤感的结论。不过细想一下,情况似乎又并非如此简单。事实上,正如几年前的我未能理解推特这一发明的妙处,今天的我则未能看出具体的“推文”有什么重要性。在我看来,推特的重要性在于由无数“推文”组成的群体,而不在于个体。任何具体“推文”的消失从历史的角度看非但不值得惋惜,反而很可能是一种健康甚至必不可少的自然淘汰过程。常常使用搜索引擎的读者也许都有这样的经验,那就是一条互联网上的信息哪怕已经很老了,哪怕发布该信息的原始网站早已烟消云散了,只要信息本身重要,是不必担心搜不出来的。因为在互联网上,信息的重要性有一个很自然的衡量指标,那就是转载度。一条重要信息必然会有大量的转载,那样的信息是很难彻底消失的。更何况,重要信息还往往有大同小异的版本,甚至时常会有人收集和研究。从某种意义上讲,互联网时代之所以能成就推特那样的奇迹,推特之所以能在社会事件中扮演日益突出的作用,正是因为互联网使转载信息变得前所未有的容易,而重要信息的消失——无论是自然消失还是人为销毁——则变得前所未有的困难。反过来说,一条信息倘若真的消失了,尤其是自然消失了,那它很可能并不是什么值得保存的历史,而是拙作《竹筏还是灯塔——数据洪流中的科学方法》中提到的那些应该被忘掉的数字洪流中的“泥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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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推文”——或其他微博短文——确实是在不断地消失,但我们不必担心历史会湮没。因为在它们消失的过程中,有价值的历史非但不会湮没,反而会因“泥沙”的退去而呈现出铅华洗尽般的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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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发表于《科学画报》2012年第12期(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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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竹筏还是灯塔——数据洪流中的科学方法》一文已收录于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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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金的派对:从科学天地到数码时代 闲话数字遗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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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时喜欢胡思乱想,而且不介意想象一些不吉利的事情——比如自己的死亡。跟这个时代的许多其他人一样,我的人生轨迹是有一部分存在于数字世界里的:我有一个小小的网站,也有一些时常造访的网友。有时我会想:假如哪天我突然死了,我的网站会怎样?当然,除了单纯的好奇外,这种想象并无其他内涵。虽然数字世界寄托了我的不少情感,但我始终没觉得有什么值得在我死后予以保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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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并非所有人都是这样看待自己或亲属在数字世界里的轨迹的。2005年,一名阵亡美国海军陆战队士兵的亲属为了获取死者的电子邮件,将邮件服务商雅虎(Yahoo)告上了法庭。随着数字世界变得日益重要,此类官司今后也许会越来越多。所涉及的除电子邮件外,还有社交网站的资料,以及存储在互联网上的私人相片等。一旦拥有者去世,这些东西就变成了所谓的数字遗产(digital leg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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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上述数字遗产只具有纪念意义,那么数字化的商业合同、房契、银行账户、贝宝(PayPal)等可就是不折不扣的财产了。此外诸如网络游戏道具、比特币、数码音乐等可以折算成金钱的东西,也可以算作真正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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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就连那些只具有纪念意义的数字遗产,如果是属于名人的话,也很可能具有金钱意义上的价值。如今的名人也像普通人一样,越来越少留下传统形式的信件、日记和相片,取而代之的是存储在电子邮箱、博客和电子相册里的种种信息。当这些信息变为数字遗产时,它们不仅具有历史价值,还很可能会像传统名人用品一样,具有金钱意义上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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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这些,都使得数字遗产越来越成为话题,并且也隐藏着不小的商机。一些公司不失时机地推出了替用户打理数字遗产的服务,这种服务会每隔一段时间以电子邮件等方式确认用户是否健在,如果连续几次确认失败,它就会向用户指定的数字遗产继承人转交继承数字遗产所需的信息。这种服务的收费约为每年几十美元,刚推出时颇引起过媒体的兴趣。只不过,互联网上的多数公司是出了名的短寿,很可能比用户死得更快,这种服务就算不是有意忽悠,其可靠性也是值得怀疑的。另一方面,就像普通遗产会吸引偷盗者一样,数字盗墓这一行当也有兴起之势,一些黑客开始将目光瞄准数字遗产,以谋求自己的发家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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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遗产成为话题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目前还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中。一方面,它的地位正在日益接近普通遗产;另一方面,它的继承权在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尚无法律规定,而有赖于各公司的服务条款。令人头疼的是,各公司的服务条款往往各不相同:比如“脸书”(Facebook)允许将死者账户变为纪念页面;谷歌邮箱(Gmail)能以光盘形式提供死者邮件;“推特”(Twitter)会将死者账号一删了之;很多其他公司则要么没有明确的服务条款,要么不允许数字遗产的继承。不仅如此,各公司所接受的用户死亡的证明材料也往往各不相同,给数字遗产的继承带来进一步的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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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随着数字遗产重要性的提升,针对数字遗产的立法已开始走上轨道。以美国为例,2010年,俄克拉荷马州(Oklahoma)通过了针对数字遗产的法案;2011年,爱达荷州(Idaho)也通过了类似法案;康涅狄格(Connecticut)、罗得岛(Rhode Island)、印第安纳(Indiana)等州则技巧性地偷了懒,用已有的法律涵盖了一部分数字遗产。前不久,内布拉斯加州(Nebraska)也不甘落后,开始讨论针对数字遗产的提案。对更具统一性的数字遗产立法的研究也正在进行之中。与此同步,很多律师在接受遗嘱委托时,也开始建议将数字遗产列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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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那些拟议中的或已通过的法律真能解决数字遗产方面的问题吗?答案有可能是否定的。诚然,法律的地位要高于公司的服务条款,从而具有仲裁能力。但这仲裁能力往往局限于单一国家,而互联网的“互联”性却使得数字遗产问题往往会越出单一国家的范围,比如一个人的数字遗产有可能掌握在另一个国家的服务商手里。当一个国家的法律与另一个国家的公司的服务条款发生冲突时,仲裁就不那么容易了。因此,我们距离彻底解决数字遗产问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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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发表于《科学画报》2012年第7期(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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