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0091197
战争艺术史 3 初期日耳曼-古罗马军事体系的衰落
1700091198
1700091199
汪达尔王国和东哥特王国没有延续很久。盖塞里克的王国成了东罗马帝国第一波攻击的牺牲品,而狄奥多里克的继承者们至少战斗了18年,因为汪达尔人在新环境生活的时间要比东哥特人长半个世纪,将北方的强盛军力暴露在文明的骄阳下。同样受到严重威胁的西哥特人之所以最终渡过危机,保住了王国和独立,主要是因为其地理位置,而非内在的实力更强。但150年之后,当一个新的劲敌——伊斯兰教徒——来到时,西哥特人被一举击溃,迅速土崩瓦解。
1700091200
1700091201
通过文献,我们得以窥见其军事组织的衰败,但我们在那里发现的情况不一定仅限于西哥特人。所有日耳曼-古罗马国家都会自然地、不可避免地走上这条共同的发展道路,尽管有些国家早在这之前就崩溃了,硕果仅存的法兰克王国则形成了另一种全新的政治形态。
1700091202
1700091203
解体迹象在定居之后很快就出现了,我们在第1章中提到过。散布于辽阔国土的哥特人不能集合起来服兵役。国王、公爵和伯爵、大地主,最后连上层神职人员都有了自己的私兵,buccellarii。在一段时间内,面向哥特人全体的征兵和统治阶层的私人佣兵两者是并存的。但是,从过去的千户长(thiufadus)如今属于下层人,履职不力可处以体罚的事实来看,前者如今已经沉沦到了极点。许多哥特人失去了好战的天性;另一方面,罗马人——他们中本就一直有天性适合从军的人——进入了军队。
1700091204
1700091205
我们从日耳曼-古罗马体系崩溃前夕的改革尝试知晓了上述发展过程,而这些尝试也导致了万巴(Wamba,672年至680年在位)和埃维希(Erwig,680年至687年在位)两位国王制定了流传至今的法律。
1700091206
1700091207
万巴法写于673年,开头是一段动情的控诉,说在一次敌军的袭击中,许多男人逃避了保家卫国的责任,没有人去帮助自己的同胞。但从那以后,全体男丁——无论是神职人员还是普通教徒——在接到征兵令后,都必须去援救150千米范围内的遇事同胞(virtus)。不从者将受到最严厉的惩罚:流放、蒙受耻辱、赔偿损失、没收财产。
1700091208
1700091209
埃维希法写于681年,开篇同样是抱怨国民宁愿当富翁,不想当健儿,关心财产多于操练兵器,以为自己不用打胜仗也能享受劳动的果实。因此,这部法律旨在要求坐享富贵却无所作为之人承担义务,还要求每个人必须随时随地响应征兵。贵人不从者将由国王判决,家产抄没,本人流放。自千户长以下的平民不从者则处以鞭刑二百,剃光头发以示耻辱,并缴纳1磅黄金的罚金,无钱者贬为奴隶。应征者不仅要本人前来,还要带上十分之一的兵员,且要装备齐全。1如发现带来的人数不足十分之一,则须将缺额交给国王,国王则可任意下赐。该法专门说明处罚手段同样适用于王室官员,收受贿赂者也要受罚。
1700091210
1700091211
两部法律都规定病重者无须服役;病情应有适当的证人查验,如果主人确实不能动身,仍需派遣部曲。后一部法律有一条无疑是后加上的补充条款,规定病情必须由一名教区主教查验后宣誓属实,否则不采信。
1700091212
1700091213
两部法律最重要的区别是,前一部只涉及保卫国家的情况,不管是抵御外敌和镇压叛乱。后一部比前一部更温和,去掉了羞辱性的惩罚和对目击证人的限制,但不仅涉及和规定了直接保家卫国的情况,而且将征兵整体包括在内。
1700091214
1700091215
达恩认为这两部法律是真正的军队改革,其最重要的特征除了更严厉的惩罚和管控以外,还将兵役范围拓展到了奴隶。2从字面来看,这是正确的;但从现实来看,杂乱无章地将兵役拓展到无数民众身上标志着法律的破产。
1700091216
1700091217
有时,法条的措辞好像适用于全民,这种解读必然意味着要集结庞大的人群。但再看法律中关于随征人员及部曲的规定,这又显示立法者考虑的根本不是大众,而主要是大地主。法律规定,凡是上战场的人——不论是公爵、伯爵还是国王的扈从(ǵarding),是哥特人还是罗马人,是自由民、释奴还是王室仆从——都要带上十分之一的部曲。如果他们以前只是依赖本族人的一部分打仗的话,现在要那么多武装部曲做什么?兵役拓展到神职人员这一条也是类似的情况:他们或许不需要亲自去打仗,而只需要提供兵员。
1700091218
1700091219
当时的情况是显而易见的:原先的哥特战士阶层在250年的时间里变得文明了,失去了尚武的秉性。在文明的氛围下,他们的好战本性与凶蛮气质一同消弭了。
1700091220
1700091221
战士阶层尚存的思想仍然存在于人的理念之中,但现实中已经不是那个样子了。通过这样或那样的方式,战士阶层逐渐被大地主阶层取代了,每个大地主都有一批武装人员。在表面上和字面上,立法者是在号召既不愿意打仗也不会打仗的老百姓,其实是在呼吁贵族配合。战场上绝不可能维持乌合之众的秩序纪律。立法者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当年的哥特战士已经消亡了,个体市民或农民也不可能突然间被拉到远方的战场上,于是要教会和世俗两界的大领主出人,带上部曲出征。这些大地主至少能够为手下提供装备和给养,但由其支配的部曲仆役仍然不是精锐的战士。即便我们可以设想法律得到了严格的实施,官员也很得力,确实集结起了一大群人并配备了充足的武器辎重,但他们还是缺了最重要的东西:确保军事素养。
1700091222
1700091223
一个事实明显露了怯:面对有效编制和实用军制的缺失,这两部法律企图用爱国情怀、道义大言和更严厉的刑罚来替代,而刑法的效力必然不彰,因为条文的严厉恰恰表明其不可能被实施。
1700091224
1700091225
当然,尚武精神在菲列迪根和阿拉里克的孙辈中间并未完全泯灭,就像在罗马化民族中那样。实际上,内外战争依然频繁。酋长的私人武装随从(buccellarii)肯定还存在着,但真正高效有力的军队组织已经没有了。
1700091226
1700091227
难怪上述法律颁布30年后,正如当年的汪达尔王国一样,西哥特王国也被一举击溃。
1700091228
1700091229
1700091230
1700091231
1700091233
战争艺术史 4 封建制度的起源
1700091234
1700091235
法兰克王国与其他所有日耳曼国家最大的区别在于王权强大得多。克洛维、他的儿子、他的孙子都是最野蛮的暴君。尽管日耳曼人的自由意识和顽强精神有反对暴政的倾向,但这种反抗并不针对国王,也不追求推翻王朝,而只是试图在制度内部限制王权。与布伦希尔达(Brunhilda)和芙蕾德贡达(Fredegunda)两位王后的名字关联的那场大冲突其实是王权与贵族的冲突,只不过表现为王室内斗而已。在西班牙,贵族和教会让王权极度依赖他们,以至于他们会自己登上王座;王位不再是世袭传承了。墨洛温王朝创立了国家,独自让原本天差地别的两大地域和人群——日耳曼和罗马——合为一体;尽管不时有摄政擅权之事,但王朝还是延续了下来。权力与权力对抗,这种内斗对军事体系是有利的。
1700091236
1700091237
起初,法兰克王国不存在公认的贵族。当克洛维任命伯爵们管辖征服的地域时(伯爵的主体大概来自向他本人效忠的扈从,也就是antrustiones),他们是他的下属,以国王的名义指挥分配的人民(leudes)。但克洛维百年之后,克洛塔尔二世(Chlotar II)在《巴黎敕令》(614年)——这是第一部可以称之为“大宪章”的文献——中对法兰克贵族做了多项承诺,其中之一是某地的伯爵人选只会出自当地的大地主。1敕令是为了报答伯爵们在王室内斗中站队和决定性支持,以及允许芙蕾德贡达之子将老太后布伦希尔达用野马活活拖死的判决。[52]西哥特的国王要么被杀死,要么被废黜,然后另选新王;法兰克国王则权力受到约束。
1700091238
1700091239
在这一时期,大地主阶层在法兰克王国发展了起来,他们的态度向背决定了内战的胜负,他们也希望与国王同掌大权。文献没有直接说明他们的起源,但我们可以这样回溯到他们的发轫:在罗马区,他们是罗马元老阶层的延续,后者有一部分通过与日耳曼人联姻而日耳曼化了,因为许多罗马显贵都进入教会任职,于是产业就由日耳曼人继承了,另一部分是通过将没收的财产转交给日耳曼人。此外,国王还会赐予忠实的随从——主要是他的伯爵们——大片公有土地,伯爵们又利用权力扩大了自己的产业。在早期的勃艮第王国和西哥特王国,日耳曼大地主是通过与罗马人分地形成的。在日耳曼区,法兰克人起初还不愿接受从属地位,那里的大地主阶层大概主要是因为仍然与日耳曼人共居的罗马佃农成了日耳曼人的农奴。国王恩赏也增加了奴隶的数目,但由于缺少可转赠的奴隶,该因素在此处不会很重要。
1700091240
1700091241
如果大地主阶层的势力大到足以左右王位强力竞争者之间的内战结果,并逼迫国王颁布《巴黎敕令》,那么他们手里肯定有士兵。毫无疑问,当这些大地主担任伯爵时,产业就是属于他们的;事实上,他们的产业正是源于伯爵的官位。换句话说,克洛维任命的伯爵和分给他们调配的战士已经成了自掌兵权的大地主。起初为国王服务的战士,或者说这些战士中的一大部分都变成了私兵。
1700091242
1700091243
机缘巧合之下,《尤里克国王法典》的部分条文在巴黎的一张重写羊皮纸上流传了下来,从而正面证明早在5世纪的时候,私兵(buccellarii)就存在于西哥特人中间。我们还看见由于现实目的,西哥特王国的军事体系后来怎么演变成了杂乱无章地征募大地主手下的武装仆从。关于法兰克人,我们直到《巴黎敕令》才有了完全可靠的正面证据,那时已经接近7世纪中期了。但《巴黎敕令》本身足以证明私兵之前就存在于法兰克王国,而且是大面积地存在。事实上,从私兵取得的成就和功绩判断,我们必须假定法兰克王国的私兵化比西哥特王国深入得多且更加活跃。
1700091244
1700091245
保罗·罗斯为澄清那段艰难时局而用功甚勤,他曾表达过一个观点:经常与墨洛温王朝的贵族相伴出现,被称为“小伙子”(pueri)的随从是奴隶。2当然,他们有几次进行的活动确实会让我们得出他们不过是仆役,因此很可能是奴隶或农奴身份的结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个词只能指称没有自由的人。在这一点上,罗斯是因为他问的问题过于狭隘而被误导了,他的问题是:奴隶还是侍卫?在他看来,侍卫的地位很高。但在西哥特人中,我们发现侍从和没有自由的人之间还有普通士兵,也就是buccellarii,他们处于依附地位,但仍然是自由的。我相信下述假设并非过于大胆:图尔主教格雷戈里的著作和墨洛温时期的其他作品中的“pueri”与阿加西亚斯笔下的“paides”是一回事——也就是日耳曼语里的“Degen”。他们的社会地位太低,以至于同样的称呼也可用于没有自由的人,但在法律上,他们属于自由人,依附和服从主人只是出于自由意志。当然,即便是1000年后,Knecht(仆从)也用来表示普通士兵这样的服役者(Krieǵsknecht);作为自由的佣兵,他们可以随意选择服务对象。墨洛温王朝的伯爵和公爵对身边私兵的要求是最勇猛的人,明明有最勇猛、最有力的自由人可以用,他们怎么会专门从不自由的人中选拔?这难道是可以想象的?凡是想在身边聚集无畏勇士的人,很少能在奴隶中找到合适的人选。即便文献里没有完全正面的、无可置疑的证据表明6世纪的法兰克贵族身边有没有“自由人士兵”(freie Degen),但是我们毕竟没有任何反面的证据。问题的性质决定了法兰克伯爵——他们身边有武装随从,同胞中又有合适的随从人选——不会让纯粹的奴隶当侍卫。之所以从政治-法律角度出发,上述情况乍看起来没什么值得注意的,只是因为这是纯粹的私人关系,与国王的君主权利和臣民的义务并不矛盾。
[
上一页 ]
[ :1.700091196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