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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组:生命之书23章 22号染色体 自由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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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之叉:我们的所做所为,要么命中注定,我们无须对此负责;要么纯属偶然,我们无法对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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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津哲学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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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千年的篇章正式翻开的几个月前,也恰逢本书初稿即将完稿之际,坐落于剑桥旁的桑格研究所发布了一则重磅消息。这一在人类基因组测序中引领世界的研究所宣布:22号染色体的全部测序工作已经完成。人体22号染色体的全部1100万个“单词”已被完全破译出来了,它们是用3340万个A、C、G、T字母写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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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近22号染色体长臂的顶端,有一个巨大、复杂且极其重要的基因——HFW基因。HFW基因总共有14个外显子,拼凑成了一篇超过6000个字母的文稿。这份文稿在转录后会经过一个特殊的RNA剪接过程来对其进行大量编辑,最终产生一个只在大脑前额叶皮层某处表达、结构高度复杂的蛋白。这个蛋白的功能,一言以蔽之,即赋予人类以自由意志。如果没有HFW基因,人类也就不会存在自由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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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那一大段其实是我瞎编的。22号染色体上根本没有所谓的HFW基因——人类的哪条染色体上都没有。在给本书读者科普了22章无情而残酷的事实之后,我就是想要逗逗大家。我简直受够了作为一个纪实作家的种种限制,忍不住想要编点东西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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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我”又是谁呢?那个被愚蠢冲动冲昏头脑而瞎编了一大段话的我,到底是谁呢?我是一个由自身基因搭建而成的生物体。基因塑造了我的外形,使我的每个手上都有5根手指,让我嘴里长上32颗牙齿,赋予了我语言能力,决定了我大约一半的智商水平。当我要记住某事时,其实是基因在帮我记,它们打开了CREB系统并储存了那一段记忆。基因为我打造了一颗大脑并给它分派了日常的工作职责。同时基因还让我清楚地知道,我可以自主决定自己想要做的事情。简而言之,让我觉得所有的事情都是能由我自由决定做或者不做的,同样也没有任何一条规则规定我必须做某事或不能做某事。我完全可以现在就跳上车一路开到爱丁堡,仅仅因为我就是想这么做——更别提瞎编一整段的文章出来了。我是一个自由的个体,我拥有自由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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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自由意志是从何而来的呢?它显然不会是从基因中来的,否则也就称不上是自由意志了。答案(大多数人的共识)是自由意志来源于社会、文化以及后天的培养。由此可以推论,自由就是人类天性中不受基因控制的那部分,是基因残暴专制下盛开的花朵。我们可以从基因决定论的桎梏中挣脱,去抓取那神秘的自由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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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某些科学类著作的作家而言,用“信仰基因决定论”及“信仰自由”来区分生物学界已经成为他们的一个传统做法。但也正是这同一批作者,却仅仅通过建立其他类型的生物学决定论的方式就否定基因决定论——比如承认双亲对后代的影响或社会地位对个体的影响。这些作家一方面捍卫人类自尊,反对基因专制,另一方面又对人类周围环境的专制甘之如饴,这在逻辑上很是奇怪,完全无法自洽。曾有人写文章批评我,称我曾说过“所有行为都是由基因决定的”这句话(事实上我从未说过此话)。这位作家紧接着举了一个行为并非由基因决定的例子:众所周知,虐待儿童者大部分都在他们的童年期受到过虐待,而这段受虐经历又转变为他们成年之后虐待儿童的诱因。但这位作家似乎没有想到,他这个论断对于那些已经饱受虐待的人来说充满着偏见,而且是比基因决定论更加残酷无情的决定论:他一直强调虐待儿童者的后代也极有可能成长为虐待儿童者,而他们对此无能为力。这个作家似乎也没有意识到他一直在用双重标准看待此事:如果要证明一个行为是由基因导致的,那就必须提供严格而明确的证据;但如果认为一个行为是社会因素导致的,就无需旁证便可贸然接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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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基因视作加尔文主义宿命论的门徒,而把环境认为是自由主义的美丽家园,这种思维定式本身就是一种谬误。塑造品格与能力的一个最重要的环境因素就是子宫,子宫的情况纷繁复杂,不受人的支配。正如我在6号染色体中所说,有些与智商相关的基因影响的很可能只是学习欲望而非学习能力,只是让人更加具有学习主动性罢了,一名善于启迪学生的老师也能产生同样的效果。换句话说,天性相对于后天教养更有可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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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优生学理论热情高涨的20世纪20年代,奥尔德斯·赫胥黎(Aldous Huxley)在其代表作《美丽新世界》中就描述了一个统一、专制、泯灭个性的恐怖世界。每个人都恭顺且心甘情愿地接受自己在种姓制度中的地位,即从阿尔法(α)到厄普西隆(ε)五种社会阶层,顺从地完成这个社会阶层应有的任务并享受他们所处社会阶层的娱乐生活。书名“美丽新世界”现已被引申为集权与先进科技联手制造出的反乌托邦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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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通读此书后你会发现书中所描述的世界与“优生学”简直毫无关联。从阿尔法到厄普西隆的阶层都不是被繁育出来的,而是在人工子宫中通过化学药物控制、巴普洛夫条件反射训练及一系列洗脑程序制造出来的,然后在成年后用类鸦片药物进行维持。换言之,在这个反乌托邦社会里天性无足轻重,一切都是由后天环境造就的。这是一个由环境因素而非遗传因素造就的人间地狱。所有人的命运都已注定,只不过是由他们所处的环境来决定,而非他们的基因所决定的。这显然是一种生物决定论,而非基因决定论。奥尔德斯·赫胥黎的伟大之处就在于他认清了一个纯粹靠后天教养来主导的社会有多么恐怖。诚然,我们很难评估究竟是那些在20世纪30年代统领德国的极端基因决定论者造成了更多苦难,还是同一时期的环境决定论者更加劣迹斑斑。但是我们可以确定的是,这两种极端思想都非常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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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运的是我们没那么容易被说服。不论父母或者政客如何告诫吸烟的坏处,那些年轻人还是会抽烟。事实上,显然正是由于成年人的反复说教,才让吸烟看上去显得更令人心向往之。我们天生就有藐视权威的倾向,尤其是在年轻的时候——通过对抗统治者、老师、养父母的虐待或政府的宣传攻势来守护我们自己的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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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我们现已知道几乎所有有关“父母做派可以塑造孩子品性”的证据都存在着极大的缺陷。虐待儿童和在儿童期被虐待之间,确实存在着关联性,但是这个关联性完全可以解释为由遗传自父母的人格特征所致:施虐者的孩子们也遗传了一部分施虐者的人格特征。研究显示,在考虑到这个因素之后,后天影响因素就全然不是决定性的了。例如,施虐者收养的子女就不会变成施虐儿童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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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的原则对于你所听到过的其他“社会常识”也都适用:犯罪者的后代也会犯罪;离异家庭的小孩未来也会离异;问题家长也会有问题儿童;肥胖的父母也会有肥胖的小孩。朱迪斯·里奇·哈里斯(Judith Rich Harris)在其常年编撰心理学教科书的生涯中,对于上述论断都深信不疑。然而就在几年前,她突然开始质疑这些论断的正确性了。她的调研结果令其感到震惊:几乎所有研究都没有考虑到遗传因素这个变量,因此在这些研究中根本就没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撑其研究的因果关系。甚至都没有在文章中提及遗传因素,就把关联关系当作因果关系呈现在结论中了。然而在每一份行为遗传学的研究中,都有强有力的新证据来反驳这个被里奇·哈里斯称为“后天教养假说”的理论。一项针对双胞胎离婚率的研究表明,导致双胞胎离婚率差异的因素中,遗传因素占比为50%,研究对象与其胞亲所处的不同的环境因素占了另外50%,而双胞胎共有的家庭环境对离婚率的影响为零。[2]换句话说,如果你是在一个破裂的家庭中长大的,除非亲生父母离异,否则你并不会比在双亲家庭长大的孩子们离婚概率高。多项针对丹麦被收养者犯罪记录的研究均表明,被收养者是否犯罪与其亲生父母的犯罪记录有着高度相关性,与其养父母的犯罪记录相关性不大。不过,在排除掉同群效应(养父母居住在罪犯聚集区)之后,这种与养父母之间的弱相关性都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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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现在已经研究得很清楚,孩子对父母的非遗传影响比父母对孩子的非遗传影响更大。正如我在性染色体那章中所提到的,传统观念认为疏远的父子关系以及母亲的过度溺爱会让儿子变成同性恋。然而最新的证据表明,上述论断的因果倒置了:正是由于儿子对男性事务不感兴趣,所以父子关系疏远了,而母亲则展示出更强的保护欲以补偿父爱的缺失。同样,自闭症儿童通常会有一个冷漠如霜的母亲,这也只是果而非因:常年与自闭症儿童进行毫无互动的沟通,令她精疲力竭,最终只得放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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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塑造了子女性格与文化”这个假说在20世纪的社会科学领域大行其道,这一信条此前从未受到过挑战,然而如今已被里奇·哈里斯系统地推翻了。在西格蒙德·弗洛伊德(Sigmund Freud)的心理学理论、约翰·沃森(John Watson)的行为主义理论、玛格丽特·米德的人类学理论中,来自父母的后天教育决定论只是一个理论设想,从未被证实过。然而对双胞胎、移民家庭以及被收养孩子的研究均清楚地表明:一个人的性格受自身基因以及周遭同伴的影响,跟其父母没有必然联系。[3] 20世纪70年代,在爱德华·威尔逊(E.O.Wilson)的大作《社会生物学》刊印后不久,他的哈佛大学同僚理查德·勒文廷及斯蒂芬·杰伊·古尔德(Stephen Jay Gould)发起了一场针对遗传影响行为理论的猛烈抨击。他们最响亮的一句口号是“不在我们的基因里”(来源于勒文廷的一部书名),掷地有声。在当时,“基因对行为没有什么影响或者完全不影响”是被大众所认可的理论。然而在经过25年行为遗传学研究后,上述观点已经站不住脚了,因为人们发现基因确实会影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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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尽管我们有了如此之多的发现,环境因素的作用依然不可小觑——甚至从总体上来说比基因更甚。来自父母的影响只占环境因素中非常小的一部分,但这并不能否认父母的重要性,也不能说孩子离开了父母也能活得好好的。正如里奇·哈里斯所说,如果有谁会这么想,那就未免太荒谬了。父母负责营造家的环境,而一个温馨幸福的家庭环境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大有裨益。即使你不认为幸福可以塑造人格,你也一定会认可幸福是个美好的东西。但当孩子离开家门或者长大成人后,家庭对于其个性的塑造就不再有什么影响了。里奇·哈里斯对此曾做过细致观察,她认为:大家都把生活中的公私空间进行了很好的划分,相互独立,互不干扰,且能自由切换。所以孩子们在移民之后,可以操着跟同伴们一样,而非父母那样的语言或口音,度过余生。文化很容易在孩子之间进行传播,而从父母传给孩子就没那么容易了,这就是为什么虽然成人一厢情愿地想要推进性别平等的进程,可一旦到了操场上,男孩、女孩还是各自扎堆,各玩各的。所有父母都心知肚明,孩子更愿意模仿同伴,而非家长。不论是心理学、社会学还是人类学曾经一度都被那些反对遗传影响的人所把持,但不能再这样继续无知下去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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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了这么多,不是想一再重复我在6号染色体那章所探讨的先天说与后天说之争,而是想让大家把注意力放在这么一个事实上:即使后天说被证明是正确的,也丝毫不会影响基因决定论。里奇·哈里斯特别强调同龄人对于个性塑造的巨大影响,并且揭示了相较遗传,社会决定论更令人感到担忧。这是在洗脑。她从未提及有关自由意志的内容,有的只是一味的贬损。一个小孩顶住了来自父母或兄妹的压力而展现出自己的(部分是遗传的)个性,至少是在遵从自己的内心,而非受外界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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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人们根本无法绕过决定论,仅仅谈论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万事万物,或有起因,或无起因。如果我因儿时遭遇而变得胆怯,那么儿时这件事所起的决定性作用便可与“胆小基因”相匹敌。把基因与决定论画等号固然不对,但更大的谬误是把决定论认为是必然无法避免的。《不在我们的基因里》一书的三位作者史蒂芬·罗斯(Steven Rose)、利昂·卡明(Leon Kamin)及理查德·勒文廷曾写道:“对于那些生物决定论者来说,古语有云‘江山易改本性难移’就已经说明了一切。”但是,贸然把“决定论”等同于“宿命论”,明眼人一看便知这是彻彻底底的谬论。完全不懂这三位作者究竟是想控诉什么对象。[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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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就让我来阐述一下为什么把决定论等同于宿命论是荒谬的。假设你生病了,你通过推理认为没有必要去看医生,因为你要么能康复,要么一病不起,无论哪种情况医生都显得多余。然而在这个推论中你忽略了这么一种情况:你的康复恰恰是由于看了医生,而一病不起是由于没看医生。这个例子说明了决定论不会决定你会做什么或不会做什么。决定论只会从结果出发探究导致结果的原因,而不会反向推演未来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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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基因决定论的迷思依然存在,它比起社会决定论而言,看上去更加像一个不可逆转的宿命。正如詹姆斯·沃森所说:“我们认为基因治疗或能改变人的命运,但是你帮一个人还债同样可以改变他的命运。”遗传知识可以让我们通过干预手段(大部分是非基因层面的手段)来尽可能减少先天缺陷的发生。我已经援引了很多例子以证明基因变异的发现能让人们加倍努力去改善这种不利影响,而非在宿命论的阴霾中自甘堕落,破罐子破摔。正如我在6号染色体那章中所说,当阅读障碍最终被认为是一种可以遗传的真实疾病时,家长、老师和政府并没有倒向宿命论。没有人会因为阅读障碍是一种无法治愈的遗传性疾病而认为阅读障碍患者就该是文盲。情况恰恰相反:人们给阅读障碍患者开办阅读补习班,效果惊人。就像我在11号染色体那章中所述,甚至连心理医生都发现遗传因素能够帮助人们克服害羞心理。通过让害羞的人相信他们的害羞是天生的和“真实存在的”,从而帮助他们克服害羞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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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生物决定论会威胁政治自由的论调也是站不住脚的。正如萨姆·布里坦(Sam Brittan)所说:“自由的反面是强制,而非决定论。”[6]我们珍视政治自由是因为它让我们可以自行决定自己的行为,而非被其他情况束缚。虽然我们经常把热爱自由挂在嘴边,但是真当大难临头的时候,我们却总是搬出决定论来“挡枪”。1994年2月,一个名为史蒂芬·莫布利(Stephen Mobley)的美国人被指控谋杀了比萨店老板约翰·科林斯(John Collins),罪名成立,并被判处了死刑。为了将死刑申减至终身监禁,他的律师在上诉的时候,提供了一份遗传学方面的抗辩材料,声称莫布利出身于一个犯罪世家,而他杀害科林斯很可能是由于身上的基因在作祟。科林斯本人不应该为犯罪行为负责,因为那是在基因层面就注定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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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布利愉快地放弃了自由意志的想法,他希望大家相信自己是无辜的。那些以精神障碍或属于减责的情形为由给自己辩护的罪犯是这样的逻辑;那些出于嫉妒而杀害出轨配偶,以暂时性精神失常或激情杀人为由给自己辩护的人是这样的逻辑;那些出轨的人是这样的逻辑;那些以罹患阿尔茨海默病为由,规避诈骗投资人指控的企业大亨是这样的逻辑;那些声称在操场玩耍时犯错是由于受玩伴蛊惑的孩子是这样的逻辑;那些在与心理医生聊完后认定我们当今的种种不幸都拜父母所赐的人,是这样的逻辑;那些指责社会环境导致该地区犯罪率上升的政客,是这样的逻辑;那些声称消费者都追求效用最大化的经济学家,是这样的逻辑;那些试图解释过往经历如何塑造了人物性格的传记作家,是这样的逻辑;那些通过占星、问卜来看运势的人,还是这样的逻辑。以上我所举的例子里,大家都对决定论敞开怀抱,欣然接受。说到底,我们人类其实根本就不热爱自由意志,反倒是一有机会就跳出来抛弃它。[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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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必须对其行为负全责,否则法律将无法执行,然而说到底这也不过是一个预设。表面上看随性而为的你要为自身行为负责,然而随性而为本身不过是众多导致你性格的决定因素的外在表现而已。戴维·休谟(David Hume)就发现自己深受此两难的困扰,这个悖论后被命名为休谟之叉:“我们的所做所为,要么命中注定,我们无须对此负责;要么纯属偶然,我们无法对此负责。”无论哪种情况,都违背了常识,从而令社会分崩离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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