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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元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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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伦理学以伦理学为对象,研究伦理学究竟是或应该是怎样的理论。它与伦理学的关系犹如科学哲学与科学的关系。它研究三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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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实与道德判断之间的关系问题。也是“是”(is)与“应该”(ought)之间的关系问题。在特殊情况下就是生命科学研究成果与生命伦理学判断之间的关系问题。例如医学科学目前证明,某些临终癌症病人的疼痛是无法解除的。能否从这个事实得出安乐死是对的这一伦理学结论呢?又如医学社会学发现,通过器官移植救一个人的生命所要求的医学资源,如果分配给化疗,可以救两到三个人的生命。能否从这个事实得出医学资源用于器官移植不是最好的分配这个结论呢?对这种关系问题有五种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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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学事实本身就蕴涵着伦理学的结论。结论只是断言事实前提中已断言的东西,无须借助其他前提(伦理学原则)。例如结论说:“在某些情况下安乐死是正确的”,这个结论不过是断言在前提中已断言的:“在某些情况中安乐死是唯一摆脱疼痛的方法”。把“正确的”定义为“最有助于快乐或摆脱疼痛”,那么结论中不过是用另一个词(“正确的”)来重复前提中已知的事实(“唯一摆脱疼痛的方法”)。同样,如果把“最佳分配”定义为“救活最多的人的生命的分配”,那么医学资源用于器官移植救活的人比用于化疗救活的人少这一事实就意味着这不是最佳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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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科学事实与伦理学结论,仅在它可包容于某一普遍性伦理学原则之下时才相关。即认为以科学事实作为小前提,以伦理学原则作为大前提,才能推演出伦理学结论。这是伦理学的“演绎规律”(D-N)模型。例如正确的行动总是导致快乐或没有疼痛的行动(伦理学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安乐死是解除疼痛的唯一有效方法(科学事实),从这两个前提中可推演出在某些情况下实行安乐死是正确的结论。同样,“医学资源用于器官移植不能救最大多数人的生命”这个科学事实小前提,仅当与伦理学大前提“医学资源的最佳分配是救人生命最多的分配”结合起来,才可推演出“它不是医学资源最佳分配”的结论。因此,生命科学的发现只有在与不同的学科即伦理学提供的普遍原则相结合时,才能成为伦理学结论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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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科学事实通过某种非演绎推理来支持伦理学结论。持这种观点的有美国著名科学哲学家图尔明(S. Toulmin)。正如科学推理借助归纳逻辑一样,伦理学推论受一种特殊的伦理学逻辑支配。联系事实前提与伦理学结论的不是伦理学原则,也不是自然主义的定义,而是一种伦理学推理规则。这些推论不遵循标准的演绎逻辑规则,因此它们在演绎上不是正确的;但它们遵循适合于伦理学的一组不同的逻辑规则,因此在某种逻辑意义上仍然是正确的。但对这种逻辑是什么以及什么使它在逻辑上是正确的,意见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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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科学事实与伦理学结论没有逻辑上的联系,只有心理上的联系。有时安乐死是解除疼痛的唯一方法这一事实,并不在逻辑上蕴涵着有时安乐死是对的,但由于大多数人不喜欢疼痛,并同意不管用什么办法来摆脱疼痛都行,所以科学事实在心理学上支持安乐死有时是正确的结论,因为相信这个科学事实往往使一个人对安乐死持有利态度。同样,相信医学资源分配于器官移植救活的人不多这个事实,往往引起对这种分配持不利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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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科学事实与伦理学结论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有人从事实前提中得出这个结论,别的人从同样事实中得出那个结论,这取决于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作出何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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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道德判断与行动的关系问题。当一个人对应该或不应该行动作出合乎伦理的判断以后,他是否能在实际上采取或不采取行动?对此也有三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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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德判断是一个人采取行动的理由,一旦一个人对应该或不应该采取某种行动作出道德上的判断,他就必然会采取或不采取这个行动。也就是说,道德判断与实际行动之间有必然联系。这是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他们否认人们会认识到应该做什么而故意不去做。一个医生认识到他必须把病人的血压降下来,就会去考虑何种药具有这一作用,然后开出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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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道德判断与行动之间的必然联系是由感情这个因素来保证的。理性的结论是惰性的。一个人作出了正确的道德判断,由于意志薄弱,实际上不能采取相应的行动。只有理性结论与感情结合起来,才能使他采取或避免某种行动。这是休谟的观点。如果前一种观点认为道德判断与实际行动之间有必然的逻辑联系,那么这种观点认为两者之间有必然的心理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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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道德判断与实际行动之间只有偶然的联系。持某一道德判断的人,实际上可以这样行动,也可以不这样行动,一切决定于采取实际行动时的情境。当一个人在两种选择中犹豫未决时,一个偶然因素便可触发他去采取其中一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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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则、规则与行动之间的关系问题。这是道德证明⑥的模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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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演绎模型。某一特定行动在道德上得到证明,是由于它符合某一伦理学规则,而规则又是从伦理学原则推导出来的。如果结果证明符合规则的行动在伦理学上成问题,那么它就证伪了这条规则,规则的证伪又证伪从中推导出规则的原则。如说某一实验程序在伦理学上是正确的,因为从受试者那里得到知情同意,这样使受试者冒风险在伦理学上是可容许的;而知情同意原则则得到我们把别人不仅当做手段而且当做目的的伦理学原则的支持。那么伦理学原则如何得到证明?这些原则必须导源于本身需要证明的更抽象的原则或自明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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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归纳模型。证明不是从原则到规则,从规则到行动,而是相反从行动到规则,从规则到原则。伦理学规则和原则是特定的、合乎道德的行动的概括和总结。原则的证明视其是否得到规则的支持,规则的证明则由行动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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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规则与行动的关系还有如下两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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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总结观:规则是总结我们对某些行动是否属于应该做的或可以允许做的认识。因此完成一个行动可先于采取或接受调节行动的规则。例如我们总结了种种吸烟行动可能引起的后果后,制定了一些吸烟规则。规定医生开安慰剂处方的条件的规则等也属于这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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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实践观:规则并不起独立调节已有行动的作用,而是用于创造新的行动方式的可能性。如球类规则、医生为病人保密等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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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伦理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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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学伦理学和生命伦理学中最有影响的伦理学理论是:后果论、义务论和自然律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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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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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论的主要代表是边沁和密尔的功利主义,以效用作为检验行动在道德上对错的标准。一个行动在道德上是否对,要看它的后果是什么,然后确定后果的好坏。如何判断一个行动的后果?要看它能不能带来快乐或幸福。给谁带来幸福或快乐?如果以是否给自己带来幸福或快乐为标准,就是利己主义的功利主义。如果以是否给他人带来幸福或快乐为标准,就是利他主义的功利主义。功利主义的决策程序是:首先列举一切可供选择的办法,然后计算每一种办法可能的后果,对自己和别人产生多少幸福(快乐)和不幸(痛苦),最后比较这些后果,找出导致最大量幸福(快乐)和最小量不幸(痛苦)的办法。按照功利主义的理论,例如杀人那样的行动本身在道德上不一定是错的,错在后果,如果杀某个人给世界带来的不幸少于不杀这个人,那么杀这个人就是对的。医生可以给一个不可救治的病人服药使他无痛苦死亡,只要:(1)治疗病人已经不可能;(2)病人极度痛苦,医药无法缓解;(3)病人本身和家属要求服用此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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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主义又分为行动功利主义和规则功利主义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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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功利主义将效用原则直接应用于所有特定的行动。规则功利主义认为行动的对错看是否符合规则,而效用的检验决定规则的正确性。规则又可分为积极的规则或要求(如“信守诺言”)和消极的规则或禁令(如“不许偷窃”)。规则功利主义可摆脱行动功利主义的困难。例如一个人杀了人,不留丝毫痕迹,结果这个人未遭逮捕和惩罚,另一个人杀了人则被判了刑。一般认为两者都有罪,而按照行动功利主义的观点,前者带来的不幸要比后者少。而按常识的道德判断,前者比后者更坏。当然行动功利主义也可以辩解说,前者本人更不幸,因为他良心受到责备,总是害怕警察抓他,或鼓励他再次犯罪。但是如果一个人并未感到良心的责备,不怕警察抓他,他也不再犯罪,又如何呢?若按规则功利主义的观点,则认为这两者都有罪,因为他们都破坏了“我们应该尊重他人生命”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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