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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5647 1.2 避孕是不道德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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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5649 避孕长期以来得不到社会的承认,甚至被认为是不道德的,主要是由于两方面的原因。首先,是宗教方面的原因,尤其是犹太—基督教关于婚姻与生育不可分的观念,使某些宗教界人士和教会成为避孕的强大反对者,有些哲学流派也持这种观念;其次,是世俗方面的原因,由于以往的避孕方法不安全而且无效,遭到医学界和其他人士的反对。另外,一些长期被压制的民族为了本民族的生存也反对避孕。例如犹太人就是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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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5651 犹太教强调生育是人的天职。《圣经》中要求:“你们中间每一个男子或女子都应有孩子”;不育是诅咒,大家庭是赐福。《圣经》虽未谴责避孕本身,但它强调生育,为后人的反对提供根据。上帝耶和华不喜欢欧能并杀了他,就是因为欧能不服从父亲的命令,未能使他兄弟的寡妇有后代。这成为经典范例,被后来的犹太—基督教人士援引来证明中断性交是严重的罪恶。早期的基督教也主张性交与生育的不可分离,反对避孕。反对避孕的还有哲学家。公元前1世纪,斯多葛派的鲁夫斯(Musonius Rufus)认为,性交的目的是生育,否则是非自然的、错误的,避孕有罪,主张用立法禁止。新毕达哥拉斯主义者鲁卡努斯(Ocellus Lucanus)认为,我们进行性交不是为了快乐,而是为了生育。亚历山大城的斐洛(Philo)认为,为了快乐而性交是非法的,如果一个男子娶了一个已知不育的妇女,他就是行为不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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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5653 当基督教由巴勒斯坦扩展到以意大利为中心的地中海国家时,它面临两种情况:(1)在这个社会中妇女被当做取乐对象,卖淫、通奸、离婚、堕胎、杀婴盛行;(2)基督教内部出现了一个反对生育、主张把性交和生育分离的诺斯提教派。所以,基督教采取严厉的斯多葛主义,用法律禁止避孕。公元3至4世纪,教皇列奥(Leo)强调结婚必须生儿育女。神父圣奥古斯丁(St. Augustine)认为,没有生育意向使婚姻成为罪行;积极干预生育是把新房变成妓院;夫妻用不育药避孕不是因婚姻而结合,而是因通奸而结合。中世纪的神父阿尔斯的西萨留斯(Caesarius of Arles)进一步认为,避孕就是杀人:“避免多少次怀孕,就是杀死多少人”。中世纪著名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谴责避孕破坏潜在的生命、损害性交的功能和违反了结婚的主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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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5655 新教也反对避孕。路德(M. Luther)说:夫妻结婚的目的是生儿育女。卡尔文(J. Calvin)认为中断性交“特别可恶”,是“灭绝种族,在儿子生出前就把他杀掉”。直至20世纪初、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比利时(1904)、德国(1913)、法国(1919)、美国(1920)的教会仍在给教友的公开信中谴责避孕。其顶峰是1930年12月31日教皇庇乌斯十一世(Pius XI)发布的《婚姻法》(Casti Connubii),认为避孕是“剥夺人繁殖生命的自然力,破坏上帝和自然的法律,干这种事的人犯了严重的、致命的过失”。当时比利时、爱尔兰、西班牙、法国立法禁止出售避孕药。俄国和后来的苏联以及德国、意大利也不鼓励避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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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5657 历史上认为避孕不道德的理由之一,是认为避孕切断了性交与生育之间自然而神圣的联系。这个理由随着观念的改变而不再成立。第二个理由是认为避孕是预先扼杀了一个人的生命。这个理由也十分勉强。怎么能杀死一个还没有存在的人呢?按这个理论推理,如果性交射精而没有致孕也就是杀人了,甚至不结婚、结婚之前都是在杀人了。这是荒谬的。在历史上真正站得住脚的理由是以前所谓的避孕药或避孕装置不但无效,而且可能不安全、有毒。所以一旦研制出安全可靠的避孕方法,任何力量都难以阻挡人们去使用它们。但是研制避孕术,需要有一定的观念气候。在中国,曾经有一个时候,由于对马尔萨斯的错误批判,错误地强调人不但有一张嘴,主要地有一双手,不重视甚至反对控制人口,在这种观念气候下,人们就不会去重视研究避孕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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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5660 1.3 争取避孕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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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5662 控制生育为社会健全发展所需,而避孕是控制生育的主要手段。避孕是理性社会、理性人的合理要求。柏拉图认为,在理想的城邦中居民不宜生许多孩子,免得陷入贫困和战争,实际上他认为避孕是公民的义务。在古代和中世纪,这种合理需要,以变形的形式在某些教派的学说中反映出来。上述的诺斯提教派反问:生育的目的是什么?救世主已经来到人世,基督教徒干吗还要效法基督?公元4世纪由波斯传至西方的摩尼教认为,人是黑暗王子吞食光明王子之后与公主性交的产物。在人内部,光明的粒子仍然存在,但被禁锢着,它们要争取自由。所以生育是最大的罪恶,它禁锢光明不让它自由。这种排斥生育但不排斥性交的观点有利于避孕,被认为是20世纪中叶避孕思想的先驱。10世纪在保加利亚兴起一个新诺斯提教派,影响伸展到东罗马帝国首都君士坦丁和西方的波斯尼,以及意大利北部和法国南部。他们歌颂不导致生育的爱,反对引起生育的性交,认为魔鬼在“种子”里,当妇女怀孕时,魔鬼就住在那里。因而孕妇常被拒绝施圣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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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5664 即使在正统的教义内,也不能绝对排除结婚与性交的分离。例如教会允许不育的或已过生育年龄的那些人结婚,这就意味着生育的目的对于结婚不是必不可少的。同时随着历史的发展,人们更重视人口质量,强调对后代要进行教育,“养而不教”、“以量胜质”对社会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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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5666 但在避孕思想中起关键性作用的是马尔萨斯学说。虽然有人发现,中国在1793年已有人看到人口过剩与社会不幸的联系,但起世界性影响的还是马尔萨斯。他在《人口论》中提出,如果不加限制,人口每25年按几何级数增长。但他的解决办法不是避孕,而是晚婚。边沁和普莱斯(F. Place)则主张避孕。1830年欧文主张用中断性交控制生育。但蒲鲁东于1859年预言:马尔萨斯主义会灭绝法国,正如罗马帝国之被灭绝一样。18世纪以来,人们逐渐接受了避孕的思想,原因是人是机器的思想逐渐深入人心:人和机器一样是可以控制的。19世纪末,多数人认为避孕是避免由于过度生育引起的不幸的解决办法。1878年,从英国开始,接着在德国、法国、波希米亚、西班牙、巴西、比利时、古巴、瑞士、瑞典、意大利、美国相继成立了马尔萨斯协会,1900年在巴黎举行第一次国际控制生育大会。从1880年到1930年,由于安全而有效的避孕方法的问世和使用,医学界转而接受了避孕术。同时科学、社会学、经济学界也改变了对避孕的态度。人们看到,过多的不合意的妊娠引起了不幸和健康恶化,禁止避孕的结果是杀婴和堕胎的增多。1930年教会的态度也有了变化。英国圣公教教会主教批准接受避孕法。1930年至1958年间,主要的新教教会都不再禁止已婚夫妇避孕。1959年世界教会会议批准避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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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5668 天主教教会对避孕态度的变化则比较微妙。首先,在中世纪已开始有人承认非生育的性交。15世纪神学家勒迈斯特(M. Le Maistre)认为婚姻性交为了取乐可以无罪。17世纪神学家桑切斯(T. Sanchez)也认为非生育性交无罪。18世纪末,神学家一般已不再坚持婚姻性交的生育目的。其次,神学家看到了非生育性交的积极价值。19世纪法国耶稣会教士格里(J. Gury)认为,非生育性交“可表现或促进夫妻感情”。1935年多马斯(H. Domas)认为,爱情对于夫妇性交的意义至关重要。1930年庇乌斯十一世发布的《婚姻法》批准了妻子不育时的婚姻性交。在这种气候下,教皇会议上大多数人建议允许婚姻中的避孕性交。但教皇保罗六世(Paul VI)在1968年7月25日发布的通谕中又重申了对避孕的谴责。英格兰、爱尔兰、意大利和美国的主教团表示拥护,然而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印尼、荷兰却允许天主教徒避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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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5671 1.4 避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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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5673 (1)避孕是把结婚与生育分离开来的第一步。这种分离会不会发展到这样的程度,使人们放弃了生育的义务,从而影响到社会和国家的利益与人种的生存和延续?应该承认这种潜在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因而对于避孕术的研制、分配和使用,应加以调节和控制。例如当“人口爆炸”时,避孕药和工具可以大量生产、低价出售或无偿使用;当人口短缺时,则限制生产和高价出售等。这样,就要在宏观层次上,与整个社会发展相适应地制定人口控制规划,把避孕作为实现人口控制规划的一个主要手段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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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5675 (2)把性交与生育分离的避孕术的推广使用会不会引致性关系的混乱?这种可能也是存在的。避孕肯定有助于减轻对性生活的压制,使性关系比过去自由,这是社会发展进程中必然要经历的步骤。但这种“减压”会不会失控?在某些条件下是可能或必然发生的。例如婚前性关系就会比以前增多,甚至也会使非婚性关系增加。婚前性关系和非婚性关系都有可能带来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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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5677 (3)鼓励避孕会不会导致更多的人工流产?从日本的资料看,避孕与人工流产呈正相关。但也有事实表明,禁止避孕也会导致更多的人工流产。因为人们观念上并不认为生育是绝对义务,因此当避孕失败就求助于人工流产。但另一方面,如避孕成功就不必要作人工流产,但由于禁止避孕,人们只好求助于人工流产了。所以,避孕与人工流产不一定有必然的相关,主要取决于当时的社会—文化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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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5679 (4)如何使避孕措施更有效、更公正?有人认为,目前的避孕方法都不理想,或者在分配不平等的社会中要求避孕的可能大多是穷人或少数民族,因此主张采取如下措施:1)要生儿育女的人必须持有执照(波尔丁[K. Boulding]);2)在供水中添加不育剂,需要生育时再设法中和它(艾利希[P. Erhkich]);3)使所有女孩暂时可逆的不育,仅在政府批准时允许恢复。这些具体办法是否切实可行是另一个问题,但都赋予政府对生育更有力的控制权力。在特定条件下这样做也许是不得已的。但作为一种长期的常规,恐怕需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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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5682 2.人工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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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5685 2.1 流产和人工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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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5687 流产可定义为:在胎儿具有可存活性以前自发地或诱发地终止妊娠。前者为自发流产,后者为人工流产,也称诱发流产。诱发流产又可分为治疗性流产和非治疗性流产。在历史上,无论是医学实践还是伦理学,母亲总被认为比胎儿更重要,所以引产救母是个长期传统。治疗性流产就是合法流产。医生不会因在医院给生命危险的孕妇引产而被起诉,而非治疗性流产则被认为是非法流产。但在胎儿具有可活性以前终止妊娠,并非都是流产。如在月经周期后作诊断性刮宫术,那时受精卵可能已在输卵管,但不能在子宫上着床。还有因使用宫内避孕器而阻碍受精卵植入。这些也都属诱发性终止妊娠,但不是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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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5689 人工流产的种种理由归纳起来有:(1)如果让胎儿正常发育并且分娩,母亲的生命会受到威胁;(2)如果妊娠继续,母亲的身心健康会受到严重损害;(3)妊娠很可能或肯定产生一个有严重缺陷的婴儿;(4)妊娠是强奸或乱伦的结果;(5)母亲未婚先孕,感到耻辱;(6)已有儿女,再生一个孩子对家庭是不可忍受的经济负担;(7)再增加一个孩子妨碍母亲、双亲或家庭的幸福;(8)妇女或夫妇双方有很强的事业心,不愿意有孩子;(9)由于人口爆炸,为控制生育,少要或不要孩子,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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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5691 20世纪中叶以前,人工流产主要是为了救治母亲生命,因而在伦理学上不成问题。20世纪中叶,一方面发现母亲风疹发病率与婴儿先天异常发生率之间的相关、羊水液细胞培养技术使得有可能直接诊断胎儿缺陷,另一方面研究出安全、方便、简单的人工流产技术,人工流产率的目的越来越多地出自个人或社会动机的生育控制或计划生育、避免异常婴儿出生、提高人口质量。这样就与传统的伦理学观念发生了冲突,引起了一次最大的生命伦理学争论。争论的焦点在于:人工流产在伦理学上是否可以接受?与这个问题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是:胎儿的本体论地位和道德地位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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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5693 在讨论这些问题以前,我们先介绍一下胎儿的发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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