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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 通过爱情建立社会情感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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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百年来,人们主要是听凭作家们在描写爱情,讲述由于爱情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问题。直到不久以前,人们才认识到,有必要对爱情进行科学研究。众所周知,恋爱中的人不仅懂得奉献和关怀,而且也会以爱情的名义撒谎、欺诈、偷窃甚至谋杀。罗伯特·斯腾伯格和苏珊·葛雷杰克抱怨说,心理学家仍然不知道什么是爱。(Sternberg & Grajek,1984)当然,最初申请科研经费的时候,不仅没有得到支持,甚至还引起了误解和尖刻的批评。人们回答申请人说,“生活中的有些事情始终是秘密”,所以根本不必去寻找“为什么一个男人会爱上一个女人,或者相反”这一类问题的答案,这是符合千百万人的愿望的。(Rubin,1988)由于这种观点,当时还有人建议,纳税人的钱不是为了满足对情色的好奇,而是为了满足对科学的好奇。在这场争论中,无疑存在极大的误解,因为严肃认真的社会心理学家从来也没有想过要揭开两性之间相遇时所体验的奥秘。但不容忽视的是,爱情关系在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即使不像荷马史诗《伊里亚特》中描写的那样,也有成千上万艘战舰由于爱情的情感体验而驶向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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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拓展。幸好还有无数的人将能够建立爱情关系视为巨大幸福的体现。然而为何爱情能够让人感受到幸福呢?亚瑟·阿伦及其同事认为,一个人恋爱的主要动机,是希望能够拓展自我。(Aron et al.,1998;2001)接近一个人的同时也会了解他的资源、观点和身份;比如,可以分享另一个人的朋友、他的爱好、他的观点,当然还有他的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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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关系破裂是悲伤和绝望的诱因。与此同时,同样不能否认的是,爱情关系破裂能引发绝望、极度悲伤、失去信心和其他消极情绪,甚至产生自杀的念头。如果离婚,父母可能无法解决夫妻间的冲突,孩子也会受到影响。如果关于爱情的研究能够防微杜渐,防止发生这种有违人性的情况,那么,所花费的研究资金就是非常有意义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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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各种形式之间的区别。社会心理学家研究了自古以来就存在的区别,他们将强烈体验到的罗曼蒂克的爱情同逐渐形成的伴侣之间的爱情相区别。这两种爱情的表现是相互独立的,但是,通常是一种关系发展成另一种关系。在科学研究中基本确定的概念,比如,“喜欢”、“爱情”和“热恋”,正好同人们在日常对话中的理解完全吻合。(Lamm & Wiesmann,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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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的各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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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曼蒂克的爱情是有时限的强烈的情感体验。一项对200年间的相关画报、杂志的研究表明,在上述时间段中,罗曼蒂克的爱情理想在工业国家开始慢慢形成。今天,大多数人认为,这种形式的爱情是“强烈地渴望同另一个人结合在一起的状态”。(Hatfield,1988)如果这种爱情得到回应,人们就会感到满足和愉悦,如果没有回应,就会感到空虚和绝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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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曼蒂克的爱情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部分(Hatfield & Sprecher,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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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知部分。认知部分使人全神贯注于所爱的人,并将其理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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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绪部分。情绪部分引起性激动,产生情欲吸引力和想结合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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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部分。行为部分的表现是努力在时空上尽可能近地接近另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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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罗曼蒂克爱情的初始阶段,人们的感情最为热烈;初恋情侣时常会感到“小鹿在心头乱撞”。信息框10.4说明,这种强烈的好感为什么会被错误地解释为越来越强烈的生理激动。在几乎所有的文化中都存在罗曼蒂克之爱,只是形式不同而已,而并不像人们原来所设想的那样,只是欧洲较晚的“发明”。比如,居住在生活方式还没有受到西方观念任何影响的地区、从事狩猎和采集的人群中也存在罗曼蒂克之爱和伴侣之爱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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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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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萨是居住在喀拉哈里沙漠的狩猎和采集社会的游牧妇女。她能够明确区分对自己丈夫的爱和对情人的爱。她解释说:“婚姻关系是温暖的、亲切的和稳固的,另一种爱是充满激情的、令人激动的,当然,通常也是草率的、没有把握的。”一个欧洲女人同样也说过尼萨的这种关于罗曼蒂克之爱的话:“当两个人走到一起时,他们的心在燃烧,热情高涨。过一段时间热度就会冷却,一切又恢复原样。”(Shostak,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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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化心理学家认为,体验罗曼蒂克之爱的可能性存在于人的大脑;因此,这种爱在任何一种文化背景下都能以某种形式得到证明。威廉·扬科维克和爱德华·菲舍尔(Jankowiak & Fischer,1992)研究了166种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人类学记载并发现,至少在其中147种文化背景下存在罗曼蒂克之爱。这一结果并不意味着在其余的文化背景下没有罗曼蒂克之爱,而只是说明现有的人类学文献中没有明确记载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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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框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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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感到的肉欲激情为什么会被错误地解释为越来越强烈的激动?罗马神话中就有这样的记载:人们都希望被调皮的小爱神的金箭射中。某个人一旦真的成为金箭的“牺牲品”,他就会立刻爱上他周围的一切,爱上一个男人、一个女人,甚至爱上一只动物。艾伦·波谢德和伊雷娜·沃斯特认为,这个故事确实也有一定道理。为了解释这个问题,他们运用了沙赫特的情感的双因素理论。(Berscheid & Walster,1974,1979)正如第九章已经所介绍的(见第421页及下1页),这一理论认为,一个人的情感体验取决于他如何解释越来越激动时的心跳加速、双手发抖、脸色发红。如果他说不清原因,他就将激动直接归因于环境中任何可观察到的事物。被爱神之箭射中的人最初的反应可能就是生理上的激动。于是他就在周围环境中寻求解释。如果爱神之箭射中的是一个男人,他就会将这种无端的激动解释为对当时在场的某个女人的爱。远在罗马时代,那时还没有沙赫特的理论,罗马诗人奥维德斯(公元前43年-约公元18年)就在自己的作品《爱经》中建议年轻的男子同希望爱上自己的女子一起观看角斗。用今天的眼光看,奥维德斯是希望女性观众把因在男性陪伴下观看角斗而产生的激动,解释为爱情和性好感。恐怖电影、环形滑道和体育锻炼也能产生类似的效果,尤其在面对现场的倩男靓女的时候。(Foster et al.,1998;White & Kight,1984)多尔夫·齐尔曼称这种情况为刺激转移。(见第423页及下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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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赫特的理论还可为战争时期为什么有那么多的战士突然找到爱情提供解释。莎士比亚在爱情悲剧《罗密欧和朱丽叶》中还吸纳了另外一种效应。两位恋人的父母一直试图终止他们的情侣关系。然而,因父母—子女冲突而不断引发的争吵得到了相反的结果:罗密欧和朱丽叶的浪漫爱情反而因为家庭的争吵而越来越热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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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至于仅仅以个人主义为取向的文化所理解的罗曼蒂克之爱的特征,至少有五种看法(Lantz et al.,1975,1977;Michener et al.,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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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事先接触,真爱从天而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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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每一个人来说,只有一个人可以点燃真爱之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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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爱没有任何障碍(“爱情最终必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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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眼里出西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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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跟着自己的感觉走,也就是说,在选择爱侣时,只能由爱情决定,而不能由其他(比如理性)的看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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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主义或集体主义为取向的文化背景下的罗曼蒂克之爱。在以个人主义为取向的文化背景下,很多人认为爱情是缔结婚姻的前提,而在以集体主义为取向的文化背景下,人们则必须尊重家庭期望、社会责任和宗教规范。在亚洲的广大地区,在建立长期的关系之前,作为结婚的前提考虑得更多的是实际的方面,几乎不考虑个人的感受。(Dion & Dion,1988,1996)在将爱情被视为婚姻前提的国家,结婚——当然还有离婚——的频率较高,而出生率较低。伴侣的吸引力很重要。在以集体主义为取向的文化背景下,特别是在那些主张听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国家,是先结婚,后恋爱。(Levine et al.,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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