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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148 现代生理心理学实验教程 附录2.5 北京市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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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150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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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152 第二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和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认证和管理。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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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154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是指对实验动物、环境设施、专用饲料及其他相关产品质量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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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156 第四条 检测机构在检测工作中执行国家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国家、行业均未制定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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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158 第五条 检测机构的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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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160 (一)承担实施北京市实验动物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所需的质量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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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162 (二)承担实验动物及其相关产品的生产和应用单位所申请的质量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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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164 (三)承担市科委组织的对本市许可证年检的技术检测和实验动物质量的不定期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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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166 (四)开展检测方法和检测技术的研究,参加技术交流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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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168 (五)负责本单位技术人员的知识更新。开展对实验动物繁育单位和其他检测实验室检测人员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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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170 (六)按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检测统计报表及有关信息资料。发现被检动物感染传染病时,应及时上报市科委、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市卫生及兽医防疫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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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172 (七)由市科委委托的其他检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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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174 第六条 检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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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176 (一)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得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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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178 (二)检测所需的实验室和附属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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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180 (三)检测所需的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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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182 (四)标准的操作规程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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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184 第七条 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检测条件的单位均可向市科委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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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186 (一)北京市实验动物检测机构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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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188 (二)检测机构主要负责人简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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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190 (三)检测机构工作人员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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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192 (四)检测机构仪器设备配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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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194 (五)检测机构业务能力分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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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196 (六)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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