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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216 现代生理心理学实验教程 附录2.6 北京市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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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218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动物从业人员的上岗管理,提高实验动物从业人员的素质,根据《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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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220 第二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实验动物从业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工作。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培训与考核管理的协调工作。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动管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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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222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验动物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科技人员、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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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224 第四条  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必须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及专业培训,并取得由市科委颁发的“北京市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岗位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证书”),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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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226 第五条 实验动物从业人员的上岗培训应在市科委指定“北京市实验动物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进行,并参加由市科委组织的统一考试。考试合格的颁发“岗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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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228 第六条 “岗位证书”有效期五年。持证人在期满前须经培训和考核,合格的换发新的“岗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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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230 第七条 “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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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232 (一)合格的教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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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234 (二)任课教师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有相应的教学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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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236 (三)严格的学籍管理和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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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238 第八条 “培训机构”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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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240 (一)承担北京市实验动物从业人员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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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242 (二)严格按教学计划和大纲进行培训,保证教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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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244 (三)组织学员参加统一考试,并负责到市动管办办理领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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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246 (四)追踪国内外科技发展,不断更新知识,加强学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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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248 第九条 培训内容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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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250 (一)实验动物的基本知识,国内外发展概况及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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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252 (二)实验动物的选择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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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254 (三)实验动物的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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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256 (四)常用实验动物及其饲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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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258 (五)影响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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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260 (六)动物实验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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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262 (七)动物模型的建立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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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264 (八)动物设施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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