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1621392e+09
1701621392 论可能生活(第2版) [:1701621062]
1701621393 7.可能生活(possible lives)
1701621394
1701621395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获得这样一些结果:伦理学以生活的根本问题为主题;生活的根本问题是生活本意或者说生活本身的目的;生活本意在于创造幸福生活。无论去活去死去谋利益还是去牺牲,都是因为我们觉得这样做比不这样做更有意义,每一个人都不得不放弃某些快乐以换取另一些被认为更重要的利益,但没有一个人愿意牺牲幸福去换取什么东西,因为这会使自己的整个生活变得毫无意义。假如一个人为了幸福而放弃许多快乐,他不会觉得不幸;但如果一个人放弃了种种快乐而觉得很不幸,那么一定不是因为失掉了快乐而是因为没有能够因此换来幸福。在生活中不存在高于幸福的行为借口。假如一个人说他宁愿放弃快乐、财富或者名声之类的利益,尽管这种事情难得一见,但仍然可以想像和理解,因为至少我们可以想像他另有某种特别的追求。一种不寻常的追求无论多么怪诞,都仍然是生活里的一种可能性,是一种可能生活,所以可以理解。但是如果有人声称不要幸福生活,这在任何意义上都于理不通,因为幸福就是生活的目的。如果不要幸福,就是不要生活,就是反对生活,反对生活不是一种可能生活。这里是先验论证(transcendental argument)的笛卡儿格式:如果在反对x时不得不利用到x,那么x反而自动得证。正因为不要幸福是不可能的,所以幸福是生活的根本目的。[7]
1701621396
1701621397 幸福感就像冷热感觉一样,虽然明确但不可分析,因此幸福感不构成问题。幸福只在哲学的意义上才形成问题,就是说,幸福是个哲学问题而不是个心理学问题。关于幸福的问题实际上是关于生活方式的问题,即需要研究的是,什么样的生活方式是有意义的。显然,有意义的生活必定引起幸福感。不过,按照惯常的思路,关于生活方式的讨论很容易卷入循环论证:一方面,生活方式既然是可以自由选择的,那么,一种生活方式是有意义的,当且仅当,我自由自愿地选择了它。我的自由选择定义了生活方式的意义;可是另一方面,我之所以会去选择这种生活方式,正是因为它是有意义的,我当然要挑选有意义的生活方式,而不会愚蠢到去选择不幸的生活。但是这一循环并非那种令人担心的逻辑理由上的循环,其中第一方面的论据是心理主义的,主观的或私人的原因并非理由;第二方面的论据则是理由不清楚,需要进一步说明。就是说,这两种论据或者是可疑的或者是不清楚的。必须注意到,生活首先是一个存在论事实,既不是一个心理学事实,也不是一个知识论问题。在它的存在的目的论问题被阐明之前,任何断言都将是没有根据的。
1701621398
1701621399 我愿意引入“可能生活”这一概念,并且相信它是至关重要的。不难看出,“可能生活”(possible lives)这个概念是以“可能世界”(possible worlds)这个经典概念为背景而特别制造出来的。可能世界是自莱布尼兹以来非常重要的逻辑和哲学概念,它是相对于逻辑能力而提出的世界概念,说的是,如果给出一组条件而定义了某个世界,无论是现实的、过去的或者未来的,无论是未知的还是纯粹想像的,只要它自身不包含逻辑矛盾,那么就是一个可能世界。可以看出,由于逻辑的可能范围非常广大,因此必定有无数可能世界。不过,对于生活存在论来说,可能世界并不多,只有“现实世界”这一可能世界。尽管现实性比逻辑性的限制力要强得多,但在现实世界中所能够展开的生活可能性却也仍然是非常多的,至少比任何一个人所能够享用的可能事情要多得多。我们可以这样定义“可能生活”:如果一种生活是人类行动能力所能够实现的,那么就是一种可能生活。显然,实现更多的可能生活意味着更加丰富的生活。尽管人们并不需要去实现太多的可能生活(过于丰富的生活也有坏处),但有些基本的可能生活则几乎是必需的,如果某种必需的可能生活没有被实现,便意味着某种程度的生活匮乏。不过,“必需的”这个概念可能太强了,可以说成“必然能够提供生活意义的”可能生活,比如说,有的人可能不想要“友谊”和“爱情”,当然可以不要,但“友谊”和“爱情”是必定能够带来生活意义的生活,这一点却是无疑的。于是,尽可能实现各种有积极意义的可能生活是幸福生活的一个必要条件,否则生活就有缺陷。以“友情”为例,假如有一个人宁愿不要友情,以便有狠心和决心去获得最大利益,即使他如此成功以至于统治了所有人,他仍然无可反驳地陷入生活意义的匮乏状态,因为缺少了一种必要的幸福。也许我们永远也不能罗列出所有必需的可能生活(因为这不是绝对清楚的事情),但每个人心里都大概能够感觉到某些可能生活的必要性。至少有一个标准:如果所欠缺的某种可能生活使我们终生念念不忘,不能释怀,或者感觉到有某种永远热切的期望没有实现,那么所欠缺的就是某种必要的可能生活——请原谅我在这里使用了心理学标准,在不能有效区分合理的心愿和妄想的情况下,心理学标准就只能期望人们的正确理解了,不过我们也没有更好的标准。
1701621400
1701621401 可能生活既然不是给定的生活,它就需要创造性。如果否认这一点就等于说人只有和动物一样的生存功能。生存功能(如吃喝)只能保证良好的生存状态而不能保证幸福生活。幸福生活只能是一个由人所创造的具有永恒意义的生活。所有幸福都来自创造性生活,重复性活动只是生存,而生存只是一个自然过程,无所谓幸福还是不幸,该吃就吃,该喝就喝,该活就活,该死就死,其中并没有什么意义需要争议。而诸如亲情、爱情、友谊、艺术和真理都是人类最富创造性的成就,它们都以纯粹意义性的方式存在,所以永恒,所以不能被消费掉。所有能够被消费掉的东西,无论是物质还是快感——让叔本华不幸言中——都只能带来痛苦,因为它们一旦被消费掉,生活就结束了。从最简单的意义上说,幸福生活等于创造性的生活。
1701621402
1701621403 幸福是拥有健全生活的经验,是全部生活行为所追求的持续性状态而不是一个漂亮的大结局,幸福必须是能够留下永恒意义的事情。永恒性是幸福的一个特征。例如两个有过爱情的人终于分手,这种爱情将仍然作为一种生活意义存在于永恒的意义性生活环境中,而一种没有爱情的男女关系一旦结束,其意义立刻从生活中消失。维特根斯坦所谓美学和伦理学问题必须“从永恒的角度去看”,或许有这个意思。另外,幸福必须是一种行为的活动过程本身就能够产生的感受,否则就只不过是必须付出痛苦的代价去获得的利益。这一点与通常的说法很不相同,人们喜欢说,苦尽甘来。这不是关于幸福的理解而只是关于利益的理解。利益确实需要“苦苦地”去获得,因为不付出代价就得不到利益,代价或者是劳动或者是脸皮,或者是阴谋或者是冒险。但是幸福却不是用代价去换来的,而永远是一种加倍收获的行为,即所做的事情本来就是乐意做的事情,而这种事情又往往产生出额外的收获。在做乐意做的事情时,这个行为本身就直接产生着幸福。所以直接性是幸福的又一个根本特征。例如给朋友以支持,这一行为本身就能直接产生幸福感,而即使以事半功倍的方式(如贪污诈骗)去谋取巨款毕竟也付出了令人沮丧而且危险的“苦苦”努力。
1701621404
1701621405 为了满足以上关于幸福的条件,产生幸福的行为只能是具有“自成目的性”(autotelicity)的活动,这种活动就其本身而言是无代价的,因为这种活动本身就是该活动的成就。于是,幸福的行为就是广义上的创造性行为,或者说是具有给予性的行为。爱情的幸福主要来自向情人给出爱,艺术活动的幸福主要来自为人们给出一种新的经验维度,如此等等。即使这种行为在功利意义上得不到报偿(这当然是另一种痛苦),但它也已经以其本身产生出了生活的意义。而由于幸福的行为是创造性的,我们不难引出又一个相关的结果:幸福是无可争夺的,没有所谓的分配问题,生活空间是在创造性行为之中被开拓出来的而且不断可以被开拓,一个人所创造的幸福与别人的幸福并不形成矛盾。与此相反,在利益上才有争夺和分配的问题,因为生存空间不是被创造也来的,而是一个给定的资源匮乏的事实。而幸福的资源在于自己的创造性行为本身,无所谓资源匮乏问题。在此可以看出“公正”问题的真正根据:从利益争夺这一事实中所能引出的逻辑结论恰好是希特勒式的,即应该不遗余力地争夺个人、国家和民族的生存空间,而且,公正和善必定会在尼采式的批判中被看成是弱者的伦理态度。所以,只有在生活本意层次上才能发现生存空间的争夺之所以必须在公正原则下受到约束,是因为这种争夺损害了每一个人进行幸福行为的机会和条件,从而损害了每一个人的部分或全部生活意义。由此可以看出,伦理学从根本上说只有两个基本问题:幸福和正义。而正义原则必须以幸福原则为前提。如果不考虑幸福问题,那么就只剩下生存事实,而对于生存,没有什么道理可讲,正义也就失去了根据。对于单纯的生存事实,伦理学问题消失了,就像我们不能讨论动物的道德问题一样。现代伦理学的根本错误就在于把伦理学所需要的问题条件压缩得太少,它仅仅以“利益”作为伦理学问题的条件。而我们已经看到,在仅仅由利益所定义的“生存空间”里根本不可能有伦理学问题,因为生存的唯一逻辑就是争夺生存空间,就像动物界一样,根本就没有必要也不可能产生什么伦理学问题,至多有比较“科学的”博弈方法。因此,“丛林”问题不是伦理学问题,甚至不是经济学和政治学问题,我们必须意识到,人的问题永远是复杂的,人想要的东西非常多。人什么都想要,这是关于人的任何研究的出发点,人不仅要生存,更要生活,不仅要利益,更要幸福。所以出现伦理学问题,是因为人们想要许多超出了利益范围的东西,因此才不愿意简单地“鸟为食亡”。在伦理学里,生活是一个比生存更基本的概念。生存为了生活,但生活却不是为了生存。
1701621406
1701621407 论可能生活(第2版) [:1701621063]
1701621408 8.新目的论的维度
1701621409
1701621410 知识论最希望寻找的某种先天为真的(a priori)而且先验有效的(transcendental)因而能够作为所有知识基础的知识形式。在伦理学中,我们所能够寻找的先验有效的因而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东西却不可能是某种逻辑形式,而只能是生活目的。由于目的不可能是形式的而只能是实质性的内容,因此,我们需要建立一种关于命运的先验理解,即必须理解生活意味着什么样的命运可能性,这样就进入一种目的论的态度。在宗教中,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原则是,生活之外的更高存在者决定了人的命运。可这是神的目的而不是人的目的,神的目的只能使神快乐,却不是人的幸福。对于人,生活自身的命运才是有意义的。神学目的论始终没有能够表达人和生活自身的意义,所以生活一直没有被解释。伦理学各种错误都根源于或者以知识论或者以宗教的态度去对待生活问题。科学和宗教这两个伦理的歧途都从根本上损害了生活问题。科学态度企图把生活变成无精神性的事物运动;宗教态度则企图把生活处理成通向超越世界(the transcendent)的过渡性手段,就好像生活本身是无意义的,只是一个不得已的手段。可是假如生活本身没有意义,那么,在逻辑上就随便怎么过都可以,可以一直杀人奸淫到最后再“悔悟”和“忏悔”,同样得救,也可以干脆以神的名义把杀人进行到底,还可以获得消灭代表魔鬼的异教徒的美名。关键在于,只要超越了生活本身的意义去思考,就等于超越了任何限制,也就可以任意想像和任意解释,可以把坏的解释成好的。以宗教去解释伦理问题,指向好事和坏事的机会和可能性是同等的,这等于完全没有根据。
1701621411
1701621412 生活问题只能去关心生活本身,生活本身必须有仅仅属于生活的意义,否则不会有任何确定的伦理学理由。被假定为尽善尽美的各种理想世界对于生活无疑是非常重要的,然而,一个可能世界如果对于生活是有意义的,当且仅当,它是有意义的生活所能够接受的一个理想。就是说,有意义的生活是任何一个有意义的可能世界的存在论前提,如果生活本身没有意义,那么就不可能想像别的有意义的事情。生活的意义存在于生活本身之中而不是之外,这是一个无法怀疑的真理。大概可以这样证明:假设生活的意义存在于生活之外某个理想的可能世界中,那么生活本身就没有意义;又既然这个理想的可能世界在实际生活中不存在,那么,它的意义就是在生活中所不能触及的东西,所以也就不存在,于是,如果把生活的意义归属于生活之外的某个可能世界,就等于在任何一种意义上否认了生活的意义。很显然,伦理学的问题不是关于世界的存在论或者逻辑学问题,而是关于生活的问题,它关心的不是可能世界而是可能生活。这就是为什么要建立一个属于生活自身的目的论的理由。
1701621413
1701621414 新目的论伦理学的思路可以简述为:
1701621415
1701621416 (1)生活的意义必定在于生活本身,生活具有自成目的性,因为生活是绝对直接的事实。不可能有高于生活的目的,因为不可能通过生活去超越生活。
1701621417
1701621418 (2)生活的意义在于创造性去生活并且创造可能生活。如果一种可能生活满足自成目的性的标准,那么它必定是生活意义的一种显示方式。
1701621419
1701621420 (3)幸福不是来自某种行为的结果或者动机,而是来自具有自成目的性的行为本身。幸福生活与有意义的生活是同一的。
1701621421
1701621422 (4)在伦理学中,ought to be或to be如果被当成是分析框架,就不能够解释幸福和生活意义,而且,诸如正义和权利等问题如果不以幸福或生活意义问题为前提,则是无意义的,甚至不存在。所以,伦理学的根本观念只能在一种由存在论所引出的目的论形式中来表述,即to be meant to be的形式。
1701621423
1701621424 (5)伦理学不是去劝告人们应该怎样行为,而是揭示人们本来能够拥有哪些美好的可能生活。或者说,伦理学所必须做的事情是发现关于幸福生活的真理,而不是推荐给人们某种意识形态。任何一种意识形态,无论是宗教还是规范体系,都是反道德的。
1701621425
1701621426 [1] Anscombe在批评伦理规范实际上是不讲理的时候,她把规范的一般形式说成是“别管是不是你的意愿,你都必须这么做,因为这是正当的”。参见Modern moral philoso phy, in Philosophy, 33/1958。
1701621427
1701621428 [2] “大众论证”以多为胜,往往掩盖真理,最为可疑。不过“众心一致论证”则复杂一些,假如所有人都有某个共同看法,确实无一例外,虽然未必为真,倒也无从反对。只是能够严格满足众心一致的观点事实上几乎没有。
1701621429
1701621430 [3] 从Anscombe到MacIntyre都非常正确地批评了规范的无根性,他们认为规范的根据必须是文化传统所定义的德性,就是说,传统才是根。这虽然差不多是对的,但在理论上不够彻底。我们不可以不利用传统资源,因为那是我们生长的背景,但在理论上我们还必须允许观念的创新,必须以整个思想的可能空间去批判任何一个规范体系,就是说,在承认“历史性”的同时还必须承认“未来性”。
1701621431
1701621432 [4] 据说康德当年讲述伦理学,使得听众因其圣洁而泪流满面。我愿意相信这个故事。我过去初读康德伦理学时也为他的高尚气质深深感染,至今心怀敬意。但他的伦理学有错误就是有错误。
1701621433
1701621434 [5] 中世纪神学家们曾经苦苦地寻找和编造能够证明神的“神迹”,还花很大力气进行五花八门的逻辑论证。这里不可能详细批判,但有两个“关键性”的论证环节还是值得分析的。上帝被认为根据着“完美概念”,据说逻辑上总能够设想最好、最高、最完美的存在,但问题是,这个“完美概念”本身是纯逻辑概念,是个纯粹形式上的理念(eidos),它只存在于逻辑关系中,就像绝对直的“直线”只存在于几何学理论中,“无穷大”只存在于数论理论中。如果把完美的形式概念偷换成实质概念,显然是非法的。于是,具有实质意义的“因果”就成为神学家必须使用的另一关键论证,据说按照因果关系可以推论出第一存在,这虽然不大符合科学,但在逻辑上也还成立,可又有问题,“第一存在”未必是完美的,或者说,“第一存在”和“完美概念”在逻辑上并非必然同一,它们完全可以是两个东西,它们之间不存在必然的逻辑传递。除非使用像罗素证明罗素和教皇是同一个人的那种证法。最后,就算有神,我们也不可能由“无所不包”的神仅仅发展出基督教伦理学这种“地方知识”,如果神真的是无所不包,那么他专门偏心其他伦理体系,比如儒家伦理、佛教伦理等等,在逻辑上也同样可能。唯一能够使上帝信念自圆其说的是去承认上帝只不过是个“地方神”。
1701621435
1701621436 [6] 在一般存在论意义上,to be is being或者being is to be。贝克莱从知识论角度说出to be is to be perceived,那么,从人的存在或者生活的角度,我们就必须说to be is to do。
1701621437
1701621438 [7] 除了不要幸福是不可能的,不要别的东西都可以理解,即使是不要命,也仍然是可能的,有人愿意“过把瘾就死”。
1701621439
1701621440
1701621441
[ 上一页 ]  [ :1.701621392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