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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创造感和给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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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世间快乐如此多,甚至和痛苦一样多。无论快乐还是痛苦都是习以为常的事情而且几乎是必不可少的。适当比例的痛苦有助于维持对快乐的敏感,而足够多的快乐则保证生活不至于不堪忍受。但如果只有快乐而没有幸福,那么生活仍将是无意义的。快乐就像吃喝的欲望一样普通、基本而不根本。似乎康德说过,寻欢作乐并不需要劳神苦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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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生活一直是有意义的,就必须投身于幸福行动。幸福行动本身恰恰是这一行动的成就。为了满足这一要求,幸福的行动就只能是给予性的行动(action of giving),它考虑的不是利益回报。一个幸福的人根本不去考虑是否会获得某种回报,因为幸福行动的给予性本身就已经足够有魅力。这种给予性行动从现象上看有些类似于所谓无私奉献,但却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给予性行动只考虑到给予并且为给予而感到幸福,而所谓无私奉献却考虑到了这一奉献是无私的,它考虑到了声誉回报。这种考虑当然不算是商业性的斤斤计较,因此的确是高尚的,但问题在于,高尚行为还不足以成为幸福行动,因为它并没有超越规范性的计较,即“应该如何如何”的计较,所以仍然不是心的自由。关于这一点,康德有非常著名的论断:那些考虑到利益回报或者声誉回报的符合规范的行为只不过是“假言的”即有条件的规范行为,这样就不是自由的纯粹道德行为。只要考虑到“应该无私地去……”就不是真正自由的给予而至多是自愿的给予(自愿不一定是自由的)。不是自由的给予就不可能是真正幸福的。自愿的给予也许会有一种心满意足的自我感动,即自己为自己的高尚而感动,但是这种自我感动假如太过感动就会削弱其高尚意义。自我感动或者是一种自怜或者是一种自娱:自怜是自觉到自己甘愿吃亏,而这样想就有些不幸了;自娱是自我陶醉,是把自己想像成宗教或文学人物,这种自我欺骗就不太高尚了。所以说,自我感动可能会抵消给予的意义,以一种吃亏的光荣感安慰自己就像是帮助他人时一定要让他人知道欠了情,这样,获得帮助的人仍然是比较快乐的,但帮助者自己却反而没有获得应得的幸福。所以,如果仅仅是自愿的给予,就仍然是一种交换性活动,是一种变相索取,只不过不是物与物的交换而是物与情的交换。只有当自愿并且自由地给予才能产生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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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地给予当然是付出了某种东西,所以这种行动往往具有利他效果,但这种利他效果并非这一行动本身的目的而是这一行动所指向的结果,或者说,是这一行动的伴随效果。自由给予的行动首先以这一行动自身为目的,因此,行动者首先感受到的是自己在这一行动中获得很多,即使他也意识到他有所付出,他仍然觉得获得的更多,所以自由的给予行动使人幸福,它直接地、无代价地使生活变得更丰富。幸福是绝对的收获。无论在自由的给予中实际上付出了多少,这种付出都是行动者自由并且自愿付出的。如果不让他付出,他将反而感到失望甚至痛苦,所以这种付出不是一种代价,它不被用来交换任何东西,因此,自成目的行动就具有了纯粹性。一个心理正常的母亲对子女的爱就是典型的自由给予行动,母亲在这种行动本身中获得无限喜悦,这种幸福显然是直接的收获,无论子女将来是否对母亲有报答,母亲都已经获得了作为母亲的幸福。如果一个母亲对子女的看护只不过是对子女将来的报答的预谋,那么她就破坏了爱的关系而把母子关系变成商业性的关系,她就注定失去幸福。即使子女给予她种种报答,她仍可能有种种抱怨,正如前面所指出的,在交换性的活动中,人们总是倾向于觉得自己付出的比实际所付出的更多。自由给予的行动还体现在生活各个方面上,例如爱情和友谊。向情人给出爱,这本身就是一种幸福,即使结果并不能获得对方的爱,这种痛苦也丝毫无法影响给出爱的幸福,因为这两者不是同一层次中可以比较和兑换的东西。如果一个人对情人感兴趣只是为了被爱,他(或她)就没有机会进入爱情幸福的层次,他(或她)就会对失恋的痛苦斤斤计较。只有少年或心灵不成熟的人才会严重地看待失恋痛苦,因为他们仍然扮演着只准备被爱的角色而且尚不具备爱的能力。友谊的情况也一样,给朋友真诚的支持本身就足以引起幸福感,而如果预谋着对方的相应报偿则只不过是同党。幸福之所以比快乐要稀少得多,不是因为获得幸福需要更艰难的努力,而是因为人们在大多数时候没有采取能够获得幸福的行动方式。只有在“给予即收获”的行动方式中才能获得幸福,而在“给予然后收获”的行为方式中注定只能获得快乐和痛苦,而且肯定是苦多乐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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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给予的行动为什么就肯定是幸福的行动?或者说,自由地给予为什么必然引起幸福感?这是一个关键的问题。首先,幸福是以自由为前提的,自由虽然还不构成幸福,但却是幸福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自由,一个人就降格成为某物,因为他失去了本来所有的自决性而成为某种被决定被操纵的东西,他的生存无法构成他自己的生活而只不过是别人生活中的某一景象,当然更谈不上幸福;其次,人在目的论意义上的本质是创造性,于是,有意义的生活也就必须是创造性的,否则人的存在目的不可能被实现,所以,幸福只能来自创造性的生活,那种重复性的活动只是生存,只是一个自然过程,根本无所谓幸福还是不幸。创造在本质上说就是给予,只有在给予中才能产生某种非现成的生活情景,才能开拓某种可能生活。正因为自由的给予是创造性的,并且只有创造性的行动才能构成属于自己的生活,所以它必然导致幸福。幸福只属于具有激情和想像力的人。在这个只强调经济理性、生产标准化和管理规范化的社会,幸福正在减少,这不仅是因为社会的标准化,尤其还因为人的标准化。现代社会不仅按照标准生产各种物质,还按照标准生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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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还可以追问为什么创造性的行动必定产生幸福。这一点实际上几乎无须解释,因为人类天性极其爱好创造,或者说,对于人类,创造最具魅力。创造性行动所开拓的生活是崭新的、有活力的、激动人心的,这在心理上有着强大刺激力,这就是人们天生感兴趣的经验。事实上,只有人才忍受不了无变化的惯性生活,也只有人才会因为无聊重复的生活而神经病。在某种意义上说,幸福的动力是一种精神本能。[5]它要求创造,而创造要求给予,所以幸福超越了自私和无私的计较。在本能的层次上无所谓自私或无私,只有在社会化活动中人们才自私地计较着“自私与无私”。作为精神本能所追求的幸福只要求考虑什么是激动人心的或者说什么是有魅力的。有一个不应该回避的问题:堕落的行为比如说吸毒、赌博、违法乱纪同样很刺激,所以同样具有吸引力。必须承认,在事实上,堕落和幸福几乎具有同等的魅力,否认这个事实没有意义,相反,这个事实透露出这样一个真相:有许多不同意那些愚蠢的规范和标准的人,如果没有找到正确的幸福之路,就非常容易堕落,因为堕落比无聊更有吸引力。在无聊的社会中,堕落在某种意义上是对社会的庸俗无聊的反抗——以不负责任的方式试图摆脱荒谬的无意义的责任,尽管这是不可取而且不成功的反抗。堕落所以不可取,是因为堕落只能引起快感而不能带来幸福,因为堕落的激动是消费性的,并且缺乏创造性,终究是饮鸩止渴。创造性的幸福不仅是激动人心的,而且同时是一种人生成就,一种贯穿一生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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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创造性的生活是没有意义的生活,所以人们首先需要一个能够容纳创造性的生活方式的社会。一个没有创造性的社会甚至比一个不公正或者贫穷的社会更为可怕。社会必须为生活着想,而生活为自身着想,所以,幸福公理是伦理学的第一原则。幸福问题的根本性表现为:(1)如果没有幸福,生活中的任何一种事情都将失去最终的价值根据,我们将不知道一切事情为了什么。如果没有幸福,那么有没有社会公正、自由、规范就都变成无所谓的了,因为反正生活是没有意义的。(2)幸福是建立公正和规范的一个必要条件。一个不幸的人甚至对不起自己,谁又能指望他去对得起别人?在事实中我们可以发现,一个幸福的人更容易使别人也幸福,而一个不幸的人更倾向于坑害别人。如果一个社会不能为幸福创造条件,将是无比危险的。所以说,幸福问题是全部伦理学问题的开端。幸福公理可以表述为:假如一个人的某个行动本身是自成目的的(autotelic),并且这一行动所试图达到的结果也是一个具有自足价值的事情(autarkeia),那么,这一行动必定使他获得幸福。这种行动在操作上是创造性的,在效果上是给予性的。这是美好的人际关系的唯一条件,也是好生活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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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比如说,把经验分析成各种指标,兴奋、抑制、积极、消极、愉悦等等量级化的指标。我曾经读到过一个典型的荒谬“还原”:有些科学家证明美满婚姻大概“值”10万美元,因为如果没有美满婚姻,就必须花10万美元用于和别的女性交往才能够获得“类似的”愉快经验。尽管这种所谓的研究是不入流的,但却是大量的,是这个时代的知识生产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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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希腊人认为只有思想才是真正幸福的事情,这大概也是基于这种直观。不过,幸福的事情显然不只是思想,而是生活中许多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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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有个电影《麻将》里有一段相当哲学的谈论,大概是这样的:由于人的局限,所以没有人能够真正知道想要的是什么,都需要别人来告诉他什么才是他的真正需要,可是既然人人都不知道真正想要的是什么,别人也就不可能真的知道,于是世界分成两种人,一种是骗子,在骗别人什么是他的需要;另一种则是被骗的人……这固然是笑话,但人们想要的东西有很多确实是可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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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亚里士多德自己也意识到autarkeia有可能引起误解,于是他说:“我们所说的自足并不是指一个人单独存在,过着孤独的生活……人生来是社会性的。”(《尼各马科伦理学》,11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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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我在更早的《美学与未来美学》一书中曾经试图论证人除了一般的生物本能之外,还有“精神本能”,它是人化了的生活的必然冲动,可以用来解释人们对创造、新奇和美的永远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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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可能生活(第2版) Ⅴ.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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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正的不可还原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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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幸福源于每个人自己的创造性行动,每个人的可能生活在自己的创造性行动中被开拓出来并且落实在个人身上。幸福主要与自己的行动方式和努力相关,幸福一旦得到就不可能分给别人。这一点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事实。一个人所拥有的幸福不可能分给他人或者用来交换其他东西。一个人如果自己不能创造幸福,我们也不可能分配给他幸福。可以看出,幸福原理所处理的首先是每个人与自己的关系问题,即如何善待自己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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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相反,利益是可争夺的,也就有着交换与分配的问题。生存资源和空间如此有限,尤其它们与人的欲望相比总是非常匮乏。如果一个人获得较多利益,别人就很可能失去一些利益。于是,利益冲突不可避免。人追求利益从根本上说不仅仅是因为主观的欲望,而是在客观上的确需要利益。如果没有足够的利益,就意味着没有足够的物质条件和社会条件去创造和保护幸福生活。所以,要保证幸福生活,我们还需要另一个原理来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这就是公正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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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或称正义)一直都有着双重意义:(1)我们可以把表达人际关系的合法性原理称为公正(justice,类似中国传统概念“义”);(2)把表达某种公共单位(制度、文化、世界、国家、民族和各种共同体)的合法性原理称为正义(Justice,类似说“大义”)。可以看出,(1)是关系性公正,是关系的普遍合法性,而(2)是公共性正义,是公共事业的合法性。这两个方面虽有密切关系,但毕竟是两个问题。一般来说,关于作为大义的正义有着更复杂的意见分歧,而且往往被认为是个危险的问题,而关系性公正则有较多共识,但其实仍然有着深刻的分歧。这里所要讨论的将限于关系性公正。公共性正义问题将在后面再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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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正的一般直观是,就像古人所认为的那样,公正的目的就是为了建立某种“合理的”或者“良好的”利益分配和权利划分的社会标准和制度,从而把人与人之间的冲突控制在可以接受的限度内。但这还不是最后目的,公正的最后目的是为了保证每个人有条件创造属于他的幸福生活。正如前面所论证的,社会的各种制度最终是为了给幸福生活创造条件,而不是为了社会制度自身的效率。社会是个难养的怪物,它为生活提供服务,但很容易就发展成为社会机制为自己服务。不过这个问题更多地属于正义问题了。可以看出,公正和正义这两个问题又总是很快就结合成一个问题。我们首先要讨论的是,在最基本的层次上,或者说,在一个不能再还原的层次上,人类到底需要的是一个什么样的公正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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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点可以明确,公正原理虽然不是幸福原理所派生的一个定理,但公正却是有利于幸福的,因此,幸福问题是公正问题的不可缺少的背景。当考虑到幸福是生活的真正目的,就会意识到公正问题的定位不能过于简陋,不能要求太低,显然,幸福意味着高标准的生活。现代思想往往采取把问题简单化的方法论,削减某些背景因素,降低某些客观要求,这样问题就显得比较容易处理,容易达到某个结论,只可惜这样的结论不会有真正的意义,因为事实已经被改动过了。一个典型就是罗尔斯的“初始状态”假设,虽然简洁优美,却不符实际。这里是一个关于分析模式的原则性问题,它关系到能不能进入真正的问题。可以这样分析:(1)对于人们来说,真正重要的是人们“想要的”东西,而不是“最初的”东西,所以不能用一些所谓“初始状态”来说明生活,显然,生活要什么不能由生活最初是什么来说明;(2)所谓“初始状态”其实也不是真实的初始状态,而是完全空想的,这样就非常可能把问题设想得过于简陋,漏掉太多必不可缺的变量,以至于最后不知道所说明的到底是谁的生活。当然,自己设想的一组条件所定义的世界可以是某个可能生活,但如果不是我们生活着的那个可能生活,就完全变成了文学创作(在这个意义上,罗尔斯是个作家),建立在文学之上的理论没有什么用处,而如果加以滥用就会有很大危害。因此,我们所设想的生活基本状态(当然是个理论化了的模型,与实际生活会有些不同)如果是有效的,那么它必须满足:(1)它所意味着的可能生活L1与实际的可能生活L2至少是同构的,或者说在基本结构上是映射的(mapping);或者(2)L1虽然与L2有某些不同,但这种不同不影响L1必然发展为L2。只有这样的模型才具备说明生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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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看来,从霍布斯到罗尔斯的那些关于生活初始状态的模型设计都是不成立的,霍布斯式的假定明显太过极端,人类虽坏,却也没有坏到那种程度,一个人对所有人或者任何一个人的“战争”其实是不可能的,人们中间总有一些非常热爱他人的人。在此不多论。罗尔斯的假定则属于非常流行的模型,其实就是相当于经济学通常所假定的人类关系一般模型,即(1)每个人都是经济人,都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者,这意味着都以利益为唯一或第一目标;(2)每个人都是理性的(经济理性的),这一“理性”虽然从来没有被很清楚地定义,但其要旨基本上以经济学博弈论所假定的那种理性为准(其实这也是现代社会对理性的一般理解),即始终一贯地仅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这已经由“经济人”概念所说明),并且始终仅仅以理性分析方法正确地计算得失。什么才算“正确地计算”,这包括许多与知识、能力和信息有关的因素,但最关键的是其中的计算方法,其要点是在“风险规避”的条件下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策略,直白地说就是,首先决不冒险,决不比别人多吃亏,然后再按照得益排序去选择。罗尔斯可能受到纳什均衡理论的影响,于是按照以上这些基本条件去设想了“无知之幕”的初始状态,于是“逻辑地”得出了两条被搞得特别有名的公正原则(一条是一般的自由主义原则,主要是保护每个人的个人自由和在个人权利方面的平等;另一条是基于社会公正观点的原则,要求机会平等和比较有利于弱势群体的利益分配)。可是,那种互相完全缺乏信息的状态不仅不现实而且也是不可能的,即使可能,也不能用它来推论真实世界的规律,因为不存在这样一种逻辑转换,如果按照逻辑观点来看,“无知之幕”的可能世界L1的存在条件既然完全不同于事实的可能世界L2,那么它们的规律、制度或游戏规则并不能互通,它们是完全不可通约的两种游戏。这就像足球的规则不能应用于篮球,伸手不见五指的黑夜游戏规则不能用于一目了然的白昼游戏——罗尔斯推荐的正是把伸手不见五指的游戏方式用于一目了然的白天。这一缺点已经有许多人以大同小异的方式指出来了,不过,被忽视的真正严重的错误还在于,罗尔斯的那个经济学式的初始状态根本就不是一个人的世界,它是个无人性的、非人的世界,它不仅与现实世界不通,而且与人的世界根本不通,因为那是个只有“思”(mind)而没有“心”(heart)的世界,在那里的人无情无义,永远见利忘义,没有激情,没有爱情,没有朋友,没有幸福,没有偶然,没有错误,从来不为伟大和美丽的事情而忘我,仅仅只看见利益,只会算术水平的排序,这不是人。当然,这不是罗尔斯的独特世界,而是整个现代思维试图推荐给人类的无心世界(a world of no he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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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有效率地分析问题,关于世界的理论化假设是可以的,但这个可能世界必须与人的实际世界相通,它必须保留人性和人际关系的基本因素,否则再优美的计算都是无意义的。世界和生活所以复杂难测,所以有命运、有历史、有戏剧性,有战争与和平,有阴谋与爱情,就是因为人性因素很多而难以计算。权且采用“无知之幕”的假设,只要承认人终究是人,人有人性,那么罗尔斯的公正原则就终究不可能是个必然结论。可以这样分析:给定互相完全无知,但是博弈各方都有足够丰富的人性(就像真实的人那样而不像机器人那样),那么,在博弈者中至少存在一个人有赌徒性格,宁愿冒险;或者有人特别自信,有英雄气概,敢于胜利也愿意认输;或者有人特别仗义,宁愿信任合作;或者有人多愁善感什么的;当然也有经济人,结果肯定不可能出现“众心一致”地为自己准备好一条无论如何不太吃亏的退路这样的局面,以便即使幕帘落下发现自己处于不利地位也不会境遇太差。相反,只要博弈各方是有人性因素的,其局面就与真实的社会局面差不多复杂难测。总想着构造“处境不利也不吃亏”的策略的人当然有,但关键是人性注定了什么样的人都有,不能一概而论。历史事实也证明了真实世界往往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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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加有趣的是,随着博弈论的发展,人们利用博弈论所想像的关于博弈的理论模型越来越接近真实世界,显然人们都发现只有这样去思考才是有意义的。相比之下,罗尔斯的理论模型就太过简陋了,早就跟不上理论实验的发展。Axelrod和Hamilton早在1981年以及随后的模型就已经显示出关于复杂博弈局面的思考[1](但与今天的模型相比又是相当简单的),他们就承认博弈各方有着丰富人性,有的好斗,有的懦弱,有的友好,有的憨厚,有的理性,有的狡诈,如此等等,其策略当然五花八门,经过在计算机上的反复长期“战斗”,最后胜出的居然是道德水平比较高、喜欢合作的TFT策略,而那些具有经济人风格和阴谋家风格的策略都最后败北。他们的模型当然有许多漏洞(这里不讨论了),但至少说明了世界必须被设想为复杂的才有意义,还说明了人们未必都是经济人。显然,像罗尔斯那样简陋的模型恐怕没有意义。奇怪的是罗尔斯理论居然还保持作为当代流行伦理学的基础,让人疑心当代伦理学是不是太过落后。现代的许多“知识”就是建立在一些不可能的“理论模型”垃圾之上的,它们都否认世界的真实的存在论条件,任意改动世界的面目。人的多样化和世界的丰富性是决不可以削减的世界存在论条件,如果随便改动世界的存在论条件,那么我们这个世界不存在。我们必须警惕现代知识(特别是经济学、社会学和知识论)为了知识体系自身的一致性和知识生产的便利而对世界画面的随便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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