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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道德到美德 第二章 道德与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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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现在的任务是,考虑关于道德的判断如何能与关于理性的判断联合起来创造出一个完整的,或者至少是更大一些的伦理学,这种伦理学能免受我们在第一章中所研讨的那些批评。我们必须看看,我们能否用一组关于“选择什么或做什么才是理性的”的判断来补充常识道德或康德主义道德,从而使得由此组成的整体能避免“贬低行动者价值”与“价值评价上的自私”这两种指责,而这两种指责是上面那两种道德各自被独立地考虑时所分别遭受的。不过,在我们能处理本章的这个主要任务之前,我们应该先考虑一下西季威克做过的一个假设,如果这个假设是真的,那它将破坏“用理性判断来补充道德”这一思想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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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的与理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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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伦理学方法》中,西季威克谈论了这样一种可能性,“在我们对于在行为中什么是合理的表面直觉中存在着终极的和基础性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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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功利主义)义务与个人利益之间在任何时候发生了冲突,那么实践理性必定处于“一分为二、自己反对自己”的状态,并遭受一种不能令人满意但又无法避免的“二元性”。[24]西季威克将这种可能的矛盾视为是“我们的思想活动的一个主要方面”所特有的[25];而在这样一种语言的背后,以及在西季威克对实践理性的潜在的或现实的二元性的提及的背后,是关于我们的伦理概念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假设性前提。我现在所说的这个假设,对于西季威克在《伦理学方法》中的整个进程,以及他在书的结尾部分对这种二元性与矛盾性所做出的悲观结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这一假设尽管值得注意,却并未受到充分的注意,而我相信它是错误的,并且可以被表明是错误的。本章将讨论这一基础性假设,并考虑通过拒绝它而产生的一些有趣的问题与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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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讨论的这一基础性假设涉及我们的伦理概念或伦理语言。根据西季威克,实践理性是通过一个单一的基础性概念而运作的,这一概念可以通过“合理”、“正当”和“理性”等不同的词语来表达。[26]当然,如果西季威克在这一点上是对的,那么我们的伦理概念(即便还不是伦理理论)便拥有一种值得赞美的、值得欲求的统一性,然而我实际上相信,西季威克至少在这一领域里错误地描述了这一现象。在日常使用中,“正当”与“理性”表达了不同的概念(为了简化讨论我将不讨论“合理”这一概念);而这一事实不论对西季威克书中的总体计划而言,还是对他在书的末尾所做出的悲观结论而言,都意味着重大的理论推论。在第四章,我们将会看到,当认识到我们的基础伦理概念的二元性,特别是认识到我们的正当的概念与理性的概念并不同一之后,西季威克发现自己所无法解决的理论的二元性以及利己主义与功利主义之间的冲突并不会被这种认识所恶化,可能甚至还会被这种认识所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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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此时此刻,我们之所以要证明这种二元性,其目的为了给用理性判断来补充康德主义道德与/或常识道德以捍卫它们的尝试提供概念空间,这样一种尝试只有在理性判断中涉及的那些概念与道德断言中涉及的那些概念之间并不同一的时候才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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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两个概念或意义之间的差别的最典型的方式是,发现一些可能的情形,在这些情形中可以并不自相矛盾地适用其中一个概念,却不适用另一个概念。存在着种种可能的情形,在这些情形中“正当”与“理性”这两个词项之间并不一致。在日常措辞中,或许“我锁上大门却又多次返回来检查它是不是真的锁上了”这样的行为是不理性的,但这样的行为通常却不会被认为是错的或不道德的。(或许这个行为是强迫性的,但它仍然是自愿的:在一遍一遍地检查门锁时,我的行为在理性方面是不可接受的,但在道德方面并非不可接受。)这里还有另外一个例子:在某个给定情境中,某个人发现她无法把她想要的所有东西都拿到手,出于赌气,她决定什么也不要。又一次地,这个人什么也不要在直观上似乎是不理性的,但她这样做似乎也没有任何道德上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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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另一个方向上的反例,即“理性地却不道德地行动”的例子更难找。有一个著名的、被广泛接受的“压倒性论题”,根据这一论题,一个人所做的不道德的事不可能在理性上得到辩护。这一论题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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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理性地却不道德地行动”这类反例,而要找到检验或冲击这一论题的情形并不是件容易的事。[27]但这里不需要讨论这类可能性,因为我认为,上一段所讨论的“常识意义上不理性但在道德上可接受的行动”的例子已经能足够明显地辩护这一断言:“正当”与“理性”在英语中并不具有相同的意义,它们是不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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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从我们对西季威克的《伦理学方法》的当代反应中,还可以找到指向上述结论的进一步证据。对我们中的大多数人来说,把利己主义当作一种哲学家需要考虑的关于理性的观点,要比把它当作一种关于对或错的理论更容易。[28]因此,我认为,一种相当的不安应该而且确实伴随着我们的这样一种认识:西季威克漠视了作为一种关于对或错的理论的利己主义与作为一种关于什么是理性与不理性的理论的利己主义之间的区分。与西季威克相反,当代功利主义首先被视为一种关于对和错的理论,而非一种关于理性(或者关于一般而言的行动理由)的理论。而且,实际上除了西季威克本人之外,大多数功利主义的传统捍卫者也将功利主义视为一种关于什么是正当、什么是道德上应该的理论,而并未将它明确地作为一种针对理性的理论。[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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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如果利己主义作为一种关于道德的理论或构想是毫无机会成功的,那么西季威克如此深深畏惧的二元性与矛盾性或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通过注意到正当性与理性之间的区分而获得缓解。设想,正如西季威克所假设的,常识道德次于功利主义,而功利主义可能首先是一种关于对与错的理论,那么道德可能就不再遭受西季威克在《伦理学方法》末尾所描述的那种二元性或矛盾性了。即使正当的行动有时并不符合我们的自身利益,这一事实可能也并不倾向于削弱那个带来最佳后果却违背自身利益的行动的道德价值。由此,功利主义可能成为各个道德理论的角逐场上的唯一胜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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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下的问题是理性的问题,即,当一个人的自身利益或核心生活计划与功利主义义务相冲突时,一个人牺牲其自身利益或核心生活计划是否是理性的?这个问题当然是一个非常有趣的问题,而且近些年来已经被许多哲学家或多或少地触及。但这个问题并不是一个专门意义上或狭义上的伦理理论问题。如果我们主要关心的是狭义上的伦理理论问题,那么,可能并不存在西季威克感到自己所不得不承认的那种二元性。一种针对理由或理性的功利主义可能在基础层面上与利己主义不可调和,而一些更晚近的研究可能已经揭示了一些优于功利主义观点和利己主义观点的替代性观点。不过,至少我们关于“什么是道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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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的观点与西季威克所设想的相比是处于更好的状态。还有,值得注意的是在通向《伦理学方法》末尾的那些段落中,当西季威克尝试将实践理性中的内在矛盾显现出来的时候,他强调了违背自己利益而行动的潜在不理性,但并没有主张这样做可以被视为是道德上不可接受的或有缺陷的。作为一种关于正当性的理论的利己主义并不是西季威克在描述实践理性的二元性时所强调的利己主义,而且,仅仅是因为他在更早的时候曾经清晰地指出和宣布过正当性与理性之间的等价性,我们才认为他必定要将这恼人的僵局看作是涉及关于“什么是正当”的矛盾,而不仅仅是涉及关于“什么是理性”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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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正如我已经指出的,哪怕利己主义已经不被当作道德理论的竞争者,我们关于什么是理性的(被理由所支持的)仍然有一个严重的问题。当我们承认正当性与理性(或者道德与理性)表征了在基础层面上不同的概念之后,西季威克所说的那种二元性仍然以一种削弱的形式作为一个问题存在着,即,去做功利主义意义上正当的行动却违背行动者的自身利益,这样做到底是不是理性的?不过,我们已经论证的这种基础二元性不仅产生了伦理理论方面的问题,也揭示了一种对作为理性理论或行动理由理论的功利主义的新的辩护方式。我们在正当性与理性这两个基础概念的区别方面提出的对西季威克的异议实际上可能使西季威克的事业受益,而不是使之受损。不过,正如我早些时候说过的,这是留待第四章讨论的问题。我们现在的任务是衡量正当性与理性这二者的分析性的或概念性的不等价性所产生的推论,我们特别要弄清楚那些关于理性的判断能否构成对关于正当性的判断的有益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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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怕的不对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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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西季威克在进行道德理论化时对系统统一性的偏好,我们可以看出来为什么“伦理学只包含一个基础性概念”这种想法是更合意的。因为,如果有两个概念,而且这两个概念有不同的运用标准,那么就很难取得西季威克与许多其他学者所渴望的那种伦理理论的系统统一性。不过,尽管在基础性概念的二元性方面或许已经存在着一些至少有点不祥的东西,我在这一部分将要论证的是,在某些方面,情况比单单的概念二元性这一事实看起来所衍推的东西还要糟糕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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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用对理性与不理性的常识判断来补充对正当性与错误性的常识判断,我们所达到的整体观点将具有一些极度反常和不值得欲求的特征;由此我们将会看到,将常识道德与理性判断联合起来的尝试,相比于我们只将常识道德自身作为我们的伦理思考的基础或中心而言,并不会使我们处于更好的状态。(在下一部分我们将看到,康德主义道德也无法通过这种方式前后一致地得到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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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经看到,日常的直觉性的道德,也就是所谓的常识道德,在涉及一个行动者可以被允许对他自己做什么与可以被允许对其他人做什么时,遭受着一种牺牲行动者的不对称性。然而,我们对理性选择与行动的日常或常识理解实际上与此相反地遭受着一种偏爱行动者的不对称性。因为,当一个人以某些方式没有去助益自己时,这将被解释为对审慎、明智或行动的理性的违背,但当一个人以类似的方式没有去助益其他人时,却不会被解释为这样一种违背。在常识词汇中,我若不去利用某个工作机遇或个人机遇似乎就是不理性的,但如果我没有令某个完全陌生的人去利用类似的机遇,我似乎并不是不理性的。出于同样的理由,相比于对任意选取的其他人的欲望与利益的疏忽或粗心,一个人疏忽自己的利益或自己的涉己欲望在直观上看起来要更加不理性、不审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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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看起来很清楚,常识性的伦理思考被两个彼此对称或截然相反的自我—他人不对称性所构造着。我们所假设的伦理学的两个基础概念都遭受自我—他人不对称性。不过,伴随我们关于道德可允许性与正当性(或者什么能算作不道德的反面的道德)的常识思考的这种不对称性出现在“牺牲行动者”这个方向上,它与伴随着我们关于一个行动者选择或做什么才是理性的日常思考的那种偏爱行动者的不对称性的方向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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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正当与理性之间存在着的这种截然对立代表了一个对常识道德而言(或者实际上对于任何在正当性概念与理性概念之间具有类似的基础性对立的伦理学而言)比这两个概念之间的不同一性的事实更严重的问题。西季威克担心,正当/理性的单一概念会导向各个伦理理论之间的无法反对的冲突。然而,如果这里存在着两个概念,而且它们在两个相反的方向上是不平衡的、不对称的,那么人们就会想要下结论认为这两个概念是以某种方式取消了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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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对对称性的一般性的理论偏好会令人对单独拿出来的正当性与理性之间的常识不对称性感到不快(例如,功利主义对对与错的判断在涉及行动者的利益与涉及他人的利益时是对称的,而这看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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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是功利主义的一个优点)。然而,我们可以看到,这两个基础性概念在日常运用中是以彼此相反的方式有所偏袒和不平衡的。因此,当一个人把它们合在一起看时,就会好奇,如果丢弃这两种方向相反的不对称性,是不是伦理学就会变得更好、更简练。常识的正当性观念与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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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理性观念从相反方向彼此拉扯着,如果伦理学的基础工作能通过以某种避免了这两种形式的不对称性的方式得以实现,那么看起来人们就可以在伦理学上少费许多功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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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常识正当性与常识理性之间的这种拔河竞赛的怪异性,并不仅仅是一种从功利主义或后果主义视角看才会有的怪异性。对这两个概念的日常使用展现了一种简洁性的缺乏,人们基于纯粹的方法论考虑会不太情愿地承认这种简洁性的缺乏对我们的伦理思考的影响是基础性的。这个理论因素不仅吸引了后果主义与功利主义的兴趣,也吸引了伦理学领域内更广大范围的兴趣。[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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