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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与后果 第7章 经济学与犯罪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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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是经常涉及地方事务的国家政策层面,对付有组织犯罪最主要的手段是通过起诉和定罪。这与实施反托拉斯法、食品药品法或者公共设施保护法截然不同,后者是通过立法、和解以及市场重构发挥作用的。过去的几十年当中,反托拉斯问题受到了经济学家的持续关注,这些经济学家关心市场结构、商业企业的组织架构以及对企业间合作和价格削减的激励。诈骗和诸如赌博之类非法商品和服务的供应明显地被经济学家们忽略了(在现存的关于铝业、钢铁行业、航空运输、乳制品行业或者公共服务定价等问题的研究中,根本没有对禁酒令[1]时期酿酒行业的分析)。但是,许多在合法社会运行的经济和商业规则在经过适当的修正之后完全可以在“地下社会”有效运行,就像许多在先进的竞争性公司中适用的规则在落后经济环境下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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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去为了满足好奇心,我们也有很充足的政策原因鼓励对地下犯罪进行“策略”分析。与为理解个人犯罪行为而进行的“战术”信息分析不同,对有组织犯罪行为的分析有助于识别有组织犯罪行为的激励和抑制因素,估算犯罪组织的成本与损失,构建降低犯罪成本、花费和损失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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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市场特点能够决定某个犯罪行为成为“有组织的”?赌博,就所有的特点来说,需要组织;堕胎,就所有的特点来说,就不需要组织。在合法社会,汽车制造业的特点在于大型企业而不在于机器工具制造;共同价格设定的行为会出现在电子机械制造业但不出现在蔬菜水果分销的环节中。存在这种差异的原因尚未得到准确的解释,但是我们总可以用一定的办法来进行研究。对于赌博、敲诈勒索和香烟走私也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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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组织犯罪要在多大程度上依赖规模足以允许单一公司或卡特尔占据主宰地位的市场?不是所有的产业都会自发地向产业集中发展;一些产业有集中的倾向,但仍需要核心资本和企业人才支撑企业向那些不能独立支持或促进有组织垄断或卡特尔的产业进行扩张。那些“核心”犯罪市场向犯罪组织提供了有组织犯罪的刺激因素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关键问题是,这个对地下世界的“经济发展”如此关键的市场是一个禁止合法竞争的“黑市”还是一个基于犯罪行为而存在的“黑市”。原则上,黑市为政策制定者们提供了重构市场的选择,比如提升合法的竞争,对原本的禁令做出妥协,选择性放宽法律规范或者法律实施方式。如果,核心犯罪组织依赖于暴力犯罪,那么放宽法律就很可能是徒劳无功、于事无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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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有意思的问题是为什么一些地下产业变得有组织而另一些没有,那么另一个问题就是哪些类型的产业可以被期望变得有组织化,对这些产业的分类不仅针对“有组织犯罪”,而且可以区分不同的组织类型。对地下组织的尝试性分类可能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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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1920年1月17日凌晨0时,美国宪法第18号修正案(“伏尔斯泰得法案”)正式生效。根据这项法律规定,凡是制造、售卖乃至运输酒精含量超过0.5%以上的饮料皆属违法。自己在家里喝酒不算犯法,但与朋友共饮或举行酒宴则属违法,最高可被罚款1000美元及监禁半年。21岁以上的人才能买到酒,并需要出示年龄证明,而且只能到限定的地方购买。1933年2月,美国国会通过第21条宪法修正案。次年,随着犹他州作为第36个州签署此项法案,美国的全国性禁酒正式结束。——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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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与后果 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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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的有组织犯罪集团是在销售被法律所禁止的商品和服务。在我们所知的地下社会当中,这样的市场当中流通的是毒品、妓女、赌博、酒类(在禁酒令时期)、堕胎和近期出现的色情录像带,还有走私品和赃物。总之,在地下社会的市场上销售的多数是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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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市不同于我们所认为的地下社会,其中流通的商品包括黄金、避孕用具(在个别州)、配给供应的商品和战争时期的兑换券,高于管制价格的贷款、出租物、纽约的戏票,还有许多其他类似的商品,这些商品本身虽不违法但是在合法市场以外交易或用于非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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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情况下,法律会对所有消费者禁止使用某些商品;在其他情况下,一些商品只被允许由部分消费者合法消费(如香烟)。在一些情况下,消费品之所以违法是由于没有缴纳法定的税费或者关税;在其他情况下,交易违法是由于交易价格不符合法律规定。还有一些情况是,购买某些商品的行为(如童工、非法移民劳工)是非法的,而出售这些商品的行为则不构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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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与后果 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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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包含了两种行为,都是建立在恐吓之上的:一种是非法垄断,一种是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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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垄断”(criminal monopoly)是指使用非法手段破坏竞争。无论竞争者事实上是被“干掉了”,还是迫于暴力威胁而不得不退出竞争,非法垄断的目的都在于消除竞争行为,即便是在法律保护竞争行为(通过特许经营或者关税保护)的情况下,而且竞争行为不能通过合法手段(比如价格战、专利控制或者独占性合同)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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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区分出三种“垄断”:通过合法方式获得的垄断地位;通过违反反垄断法或对垄断行为采取限制性规定的立法获得的垄断地位;通过违法方式获得的垄断地位,这种方式是纯粹的违法行为而且不一定以获得垄断地位为目的。基于过度热忱或者缺乏约束而只在必要的时候进行残忍和非法竞争的组织不同于完全依靠犯罪行为获利的组织,对这两种不同类型的组织进行区分还是有意义的。针对前一种组织的执法行为目的不在于消灭这个组织,而在于减少其非法行为。如果生意成功的基础是依赖铁腕手段消除或者减少竞争,这就是纯粹的敲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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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索”(extortion)是指通过威胁使用暴力手段或者非法竞争依靠其他人做生意的利润谋生。敲诈者通过对受害人提供一定的保护,让他们正常经营并收取保护费。如果某人开了连锁餐厅,在竞争中赶走了对手或者让对手变差,这是一种垄断;但如果一个人仅仅是威胁要破坏人们的餐馆生意,并把餐馆利润的一部分占为己有作为不骚扰餐馆的回报,那么这个人就是一个敲诈者,他会希望餐馆的生意更好,这样他就可以收取更多的保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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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很难区分像寄生虫一样希望自己有健康宿主的敲诈者与希望将竞争对手赶尽杀绝的非法垄断。首先,勒索的一种方式就是威胁切断一些垄断性商品的供应,比如建筑工地的劳动力供应,运输服务或是只能在黑市才能获得的商品。这就意味着,人们可以把垄断地位作为在下一阶段敲诈的本钱。其次,敲诈本身可以作为维护垄断地位的保障,比如勒索的回报可以不是现金,而是要求受害人签订高价的啤酒配送合同或者购买高价亚麻布。这样的结果看起来像是垄断,其实质则是敲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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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清楚的是敲诈并不以有组织为必要,但是对重要的事项来说组织是必要的。脆弱的受害者需要受到必要的保护,免受其他敲诈者的侵犯。干洗服务的垄断者不仅要破坏竞争者的服务,也要提防试图在同一领域进行敲诈的其他罪犯。这就意味着,非法垄断并不以勒索为必要,而有组织的勒索则必要依靠一定程度的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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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与后果 黑市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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