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1717952
选择与后果 敲诈作为工具的有组织犯罪
1701717953
1701717954
我的猜测是有组织犯罪集团一定有它的受害者。这个受害者就是地下庄家——这些人向公众提供非法服务。他们是敲诈这种罪行的受害者,通过缴纳保护费,地下庄家可以安心地做生意。名义上,地下庄家提供所谓的“电信服务”,或者偶尔向赌徒提供借款,或者使用占据垄断地位的犯罪组织提供的交易场所。但是,实际上地下庄家从事的是一种很简单的生意,而且根本不需要这样的复杂组织;地下庄家做生意甚至不需要依赖“有组织犯罪集团”。他们可能会发现依赖这种犯罪组织对他们的生意有所帮助,就像许多小商人会发现商会、说客甚至公关公司对他们的生意有所助益一样。但是,事实上地下庄家们根本不需要有组织犯罪集团。有组织犯罪集团是靠着地下庄家才能活下来的。犯罪集团对地下庄家的依赖就像其对任何其他人的依赖一样,在地下社会和在合法社会都是一样,地下庄家从有组织犯罪集团那里购买“保护”。
1701717955
1701717956
而且,相比非法赌博,我们更容易理解敲诈行为需要实现垄断的原因。大规模、系统化的敲诈很难经受起来自本地税收权力的竞争;敲诈集团在税收机构抢先收取税费之后很难再要求地下庄家把收入的一半上缴。我们可以通过划地盘或者其他方式对地下庄家的收益进行瓜分,但是如果90%的敲诈团伙要求地下庄家上缴一半的收入,那么所有的敲诈集团都将面临困境。他们所收取的保护费其实针对的是敲诈集团自身,但是他们还要面临来自税收机构的竞争。
1701717957
1701717958
如果敲诈行为名义上的依据是销售电讯服务或者其他类似的东西,那么地下社会就必然会出现对电信服务的垄断,但这种垄断是作为保护性敲诈的副产品出现的。
1701717959
1701717960
现在我们要面对本文所提到的系列调查的核心问题了。如果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核心业务是敲诈,不仅在地下社会,在合法社会也是如此,那么为什么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核心业务仅存在于地下社会?也就说,为什么有组织犯罪集团最大的受害者从事的都是非法生意而不是合法的生意?(虽然说也有可能不是这样,但是1967年出版的总统调查委员会报告所披露的数据显示,非法赌博的毛收入大约在50亿~1000亿美元之间,其中大部分可以归于“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收益。)
1701717961
1701717962
说到这里我们应该停下来观察一个反常的现象。按照埃德温·舒尔对这类行为的定义[1],接受赌博下注可能是“没有受害人的犯罪行为”,但这种行为本身是有组织犯罪行为的受害者。多数犯罪行为的受害人不是地下社会的成员。百货商店可能会违背一些法律和规章,欺骗消费者或者税务部门,或者偶尔实施犯罪行为,但是百货商店基本上是“合法的经营者”,而且是商店扒窃的受害者。扒手、小偷、劫匪和挪用公款者不会刻意选择地下社会成员作为侵害目标。即便他们的受害者本身可能也不是什么守法良民,但他们通常都不会具备地下社会背景或者从事非法职业。但是通常所指的有组织犯罪行为的主要目标本身就是一种地下社会的行为。如果我的说法能够被接受的话,有组织犯罪行为从事的主要是敲诈,那么有组织犯罪行为的受害者就是罪犯。
1701717963
1701717964
我们应当感到意外吗?我们是否能够将地下庄家的主要特点定位成它们是有组织犯罪集团实施敲诈的目标呢?我们是否可以通过观察其他合法的和存在于地下社会的行为,并推断这些行为中哪些能够更加容易地成为有组织敲诈的行为对象呢?
1701717965
1701717966
有组织的敲诈者选择敲诈对象的第一个标准是敲诈对象不具备足够的自我保护能力。尤其是那些没有能力通过法律途径寻求保护的人,罪犯就成为非常理想的受害者。如果可以充分利用警方的力量,地下社会成员成为敲诈受害者的吸引力会更强;如果敲诈可以通过警方积极执法的方式实施,敲诈者在确保其受害人乖乖就范的时候甚至不需要使用非法的暴力手段。
1701717967
1701717968
第二个标准是敲诈者不希望受害者能够逃脱他们的控制。抢劫是一门很隐秘的生意,劫匪不希望通过广告让大众知道他的存在、他的生意和他的住处。那些像劫匪一样难以找到和辨别的地下庄家和妓女虽然能很容易躲过敲诈者的盘剥,但他们也很难做生意。如果赌徒想找到地下庄家下注,那么敲诈者也能找到他们。相比挪用公款者、扒手、小偷、偷车贼和偷税漏税者,那些向公众提供非法服务的人就很容易找到。所有的罪犯都可能成为敲诈者的牺牲品,但是那些隐瞒身份会丢掉生意的罪犯则更容易成为敲诈者的目标。
1701717969
1701717970
第三个标准是敲诈者能够监控受害者的行动和收入。那些公开交易、收费统一、常做熟客生意而且成本结构相对简单的人可能是敲诈者稳定的敲诈对象。即便我们能找到挪用公款者或者是珠宝盗贼,想与他们分享犯罪所得也很难。因为挪用公款者如果能够欺骗其所在的公司就能欺骗敲诈者,同样地,珠宝盗贼也不大可能把偷到的最贵重的战利品展示出来。地下庄家就不一样了,他们可能倚靠作为敲诈者的有组织犯罪集团隐瞒部分收入,从而避免部分的税收,但是和其他大多数犯罪行为相比,他们的生意就要简单得多,也更加公开。
1701717971
1701717972
第四个标准是如果敲诈受害者的生意相对固定,那么他们就很难为躲避敲诈而把自己的生意整个转移。地下庄家、妓女和高利贷者必须有做生意的场所;对他们的生意来说最为宝贵的是良好的商誉、人脉、对客户喜好和信用状况的了解、消息灵通,最好还能跟警察建立起良好的个人关系。而在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控制下,地下庄家和妓女可能偶尔逃脱敲诈,但不可能长久地维持自己的生意。
1701717973
1701717974
第五个标准是所有环节都能顺畅平稳地运作才能取得最好的效果。受害者必须得到“公平”的对待。他必须知道他与其他人受到的对待是一样的。生意就是生意,决不能涉及个人因素。规则要清晰明确,这样受害者们才知道自己的位置。这样他可以把自己的位置和受到的待遇与其他人进行比较。这其中很可能还存在一些典型的事例和基本统一的安排。地下庄家可以在是否缴纳保护费之间选择;如果有组织犯罪集团要分别和每一个庄家谈具体条件,每个人得到的条件可能都不一样,而且过一定周期还要重新谈判的话,对有组织犯罪集团来说成本就太高了。
1701717975
1701717976
比如,我们看看科夫沃委员会在迈阿密调查中发现的分成规则。迈阿密的辛迪加要求那里的地下庄家上缴一半的收益。这是一个标准的比例,不是40%也不是55%,更不是29%或者83%。这是个整数,在双方之间很平均的五五分成。中东的产油国试图要求与之合作的西方石油公司达成一个统一的矿区土地使用费标准。国王、苏丹或者酋长很难说服自己或者自己的臣民接受一个低于邻国的标准,同样的,他也不能要求这一标准高于自己的邻国。所以说应该是地下庄家统一透明的特点促使其实现了这种统一、透明、制度化的规则安排,同样的规则适用于所有人且不存在任何歧视。
1701717977
1701717978
地下庄家可以通过比较各自的记录来发现自己是否受到了平等的待遇,其效率和准确性要比我和邻居估算各自房屋的价值高得多。
1701717979
1701717980
也许地下庄家类似于妓女的另一个特征是其营业额很小,尤其是当他们的活动是非法的时候。也就是说,他们的生意可以单人完成,或者类似于零售的营业行为产生的现金流数额很小而且经营活动很分散。地下庄家可能他自己是记账员,而且在他被敲诈的时候他不可能用手里没钱来搪塞。一位按期支付大额敲诈款的银行官员能成为一流的挪用公款者,因为他花的是银行的钱而且银行内部的其他员工不可能了解这笔资金的具体流向。在大的组织机构当中,有太多人需要签署支票、签发各种票据、审核账簿、核查预算、点算库存或者使用繁文缛节把事情弄得无比复杂。而在小规模的独立企业当中,不论是在地下社会还是在合法社会,相比大公司可能有更加充分的能力满足市场需求。
1701717981
1701717982
这些仅仅是建议。在非法地下庄家身上可能还存在其他被我所忽略但更为重要的特点,这使他们成为对敲诈者更具吸引力的受害者。如果我们能够了解在不同规模的城市中,在大公司内部和在街头活动中,国内不同地区这类行为的特点,尤其是与其他国家中类似的行为做比较,我们对其本质的了解可能会更多也更深入。我的猜想至少有助于让调查者们将自己的注意力转向更值得关注的地方;除非有人提出了正确的问题,无论召开多少听证会、进行多少盘问、实施多少调查,都不会为我们提供理想的答案。
1701717983
1701717984
同样有助于我们理解这些问题的方法是观察那些看似对垄断行为免疫的黑市。一些结构复杂精致的外汇和黄金市场,尽管偶尔会成为敲诈行为的受害者,但没有迹象表明这些市场处于大规模敲诈犯罪集团的控制之下。我们不难看到存在着一个规模很大的违禁药品黑市,如果有人愿意将所有滥用处方药的行为都视为黑市的一部分的话,但我们发现有组织犯罪集团看起来只是占据了这个黑市中的一小部分。如果在美国枪支能够受到禁止的话,恐怕会存在一个体量巨大的枪支黑市,但是有组织犯罪集团垄断这样一个市场的概率却惊人地低于人们的预期。我把这个问题留给我的读者,让他们自己去分析个中原委。
1701717985
1701717986
[1] Schur使用这个概念同时与消费者和供应商相关,而且不仅涉及在市场当中发生的行为,也包括发生在私人之间的行为,如同性恋等。参见Edwin M.Schur,Crimes Without Victims(New York:Prentice-Hall,1965).
1701717987
1701717988
1701717989
1701717990
1701717992
选择与后果 合法世界中的敲诈行为
1701717993
1701717994
当我们将分析转向合法社会的时候,我们可以提出同样的问题,即那些容易成为敲诈对象的合法生意都具有哪些特点?一个同样有趣而且重要的问题是,那些被敲诈的商家向敲诈者支付的敲诈款采取什么形式?我们不难看到,即便是在敲诈营业额很小的地下庄家的时候,有组织犯罪集团也会采取提供电信服务或者其他服务形式而不是简单粗暴的“保护”,来掩饰其敲诈行为的本质。这也能解释有组织犯罪集团为什么要涉足类型广泛的生意,甚至包括干洗店一类的服务。有组织犯罪集团选择干洗这门生意的原因不仅在于其本身的特点,还在于干洗客户的特点。餐馆可能更容易成为敲诈者的目标。因为餐馆的生意是非常脆弱的,想对其进行骚扰是很容易的。噪音、异味和意外事件都会惊扰餐馆的客人,而且餐馆里也很难彻底杜绝伤人事件的发生。而且,餐馆的生意多数通过现金结算,经营结果也是以个人独资或者合伙为主,这样餐馆就更能在经济上满足缴纳敲诈款的要求。但是,为什么有组织犯罪集团不直接收取现金,而宁可依靠高价洗衣服务的垄断收益呢?
1701717995
1701717996
或者让我们使用另一个我们更加熟悉的例证,为什么坊间传闻总是将自动售货机以及弹球机和老虎机的幕后老板说成是有组织犯罪集团呢?也许有组织犯罪集团喜欢赌博,弹球机和老虎机有些类似,而且一旦你涉足这类生意也就能很容易地贩卖香烟或者是这些游戏机有着其他的吸引力。
1701717997
1701717998
我的猜想是这些游戏机和洗衣服务一样,能够满足特定要求,使其便于收取和缴纳敲诈款。如果我们打算有组织地对一座城市中的餐馆进行敲诈,我们的计划是将所有的餐馆一网打尽并赶走我们的竞争对手,我们会希望餐馆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支付敲诈款?
1701717999
1701718000
第一个标准是这个方法应当是免税的。在我们自己身上增加一项大于我们全部收入的成本毫无意义,尤其是在有组织犯罪集团能找到一种将受害者所有损失收归己有的方式的时候。高价洗衣服务就是一种可以抵税的支出;而香烟自动贩卖机则能给他们带来排他性的收入,因为实际上收钱的是有组织犯罪集团,而不是这些香烟自动贩卖机所在的餐馆。
[
上一页 ]
[ :1.701717951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