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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与后果 合法世界中的敲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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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将分析转向合法社会的时候,我们可以提出同样的问题,即那些容易成为敲诈对象的合法生意都具有哪些特点?一个同样有趣而且重要的问题是,那些被敲诈的商家向敲诈者支付的敲诈款采取什么形式?我们不难看到,即便是在敲诈营业额很小的地下庄家的时候,有组织犯罪集团也会采取提供电信服务或者其他服务形式而不是简单粗暴的“保护”,来掩饰其敲诈行为的本质。这也能解释有组织犯罪集团为什么要涉足类型广泛的生意,甚至包括干洗店一类的服务。有组织犯罪集团选择干洗这门生意的原因不仅在于其本身的特点,还在于干洗客户的特点。餐馆可能更容易成为敲诈者的目标。因为餐馆的生意是非常脆弱的,想对其进行骚扰是很容易的。噪音、异味和意外事件都会惊扰餐馆的客人,而且餐馆里也很难彻底杜绝伤人事件的发生。而且,餐馆的生意多数通过现金结算,经营结果也是以个人独资或者合伙为主,这样餐馆就更能在经济上满足缴纳敲诈款的要求。但是,为什么有组织犯罪集团不直接收取现金,而宁可依靠高价洗衣服务的垄断收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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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让我们使用另一个我们更加熟悉的例证,为什么坊间传闻总是将自动售货机以及弹球机和老虎机的幕后老板说成是有组织犯罪集团呢?也许有组织犯罪集团喜欢赌博,弹球机和老虎机有些类似,而且一旦你涉足这类生意也就能很容易地贩卖香烟或者是这些游戏机有着其他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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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猜想是这些游戏机和洗衣服务一样,能够满足特定要求,使其便于收取和缴纳敲诈款。如果我们打算有组织地对一座城市中的餐馆进行敲诈,我们的计划是将所有的餐馆一网打尽并赶走我们的竞争对手,我们会希望餐馆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支付敲诈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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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标准是这个方法应当是免税的。在我们自己身上增加一项大于我们全部收入的成本毫无意义,尤其是在有组织犯罪集团能找到一种将受害者所有损失收归己有的方式的时候。高价洗衣服务就是一种可以抵税的支出;而香烟自动贩卖机则能给他们带来排他性的收入,因为实际上收钱的是有组织犯罪集团,而不是这些香烟自动贩卖机所在的餐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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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标准是受害者希望账本上不能显示他们支付了敲诈款。他们可不希望自己的债主、税务专员或者大陪审团能够查证他们事实上支付了敲诈款,尤其是当这笔钱实际上是非法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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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标准是受害者希望敲诈款的支付方式能够将他们的尴尬和颜面受损降低到最低的程度。他们可能更愿意把自己当作垄断控制下的亚麻布行业的受害者,并向自己的妻子或者员工抱怨自己成了亚麻布行业的牺牲品,而他自己就是间接的受害者,这和时不时地提醒自己实际上是花钱买平安比起来要有面子得多。他甚至可以认为自动售货机是处在垄断控制之下,至于他自己则不是为换取“保护”而为自动售货机提供免租金的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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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是在20世纪30年代赌博机确实被用于这样的目的,而且60年代的时候这些机器发挥的作用也差不多。身边小店里的赌博机可能代表了两种类型的犯罪行为。一种是非法赌博;另一种是敲诈。事实很有可能是这些机器在非法赌博的名义下堂而皇之地存在,而那些能力有限的店主只能被犯罪集团敲骨吸髓。而这些店主支付敲诈款的方式就是允许赌博机摆放在自己的店铺里面。他很可能讨厌这些机器,而且也不可从这些机器上赚到一分钱;但这就是他要支付的代价。如果禁赌法律能得到有效实施,所谓“没有受害者的犯罪”可能就会销声匿迹,但是敲诈款可能要采取其他的隐蔽形式。敲诈者不再使用他们最为欣赏的敲诈形式对他们可能是一种伤害;但是我们别忘了这个设想的前提是赌博是我们唯一需要应对的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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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说到的赌博机、洗衣服务和其他被有组织犯罪集团用作掩饰的敲诈行为的生意还能满足另外一种需求。那就是对规则实施、统一协议和对受害者一视同仁的需求。如果每个受害者都要单独缴纳现金作为敲诈款,他事实上没有其他可行的方式了解其他受害人是否得到了相同的待遇;但是如果他们从同一个占据垄断地位的供应商那里采购布匹、啤酒或肉类,或者他们设置在店面的自动售货机来自同一个特许经营商,他们就能清楚地知道他们受到的待遇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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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便说一句,如果新来的小贩、隔壁店主或者理发店成了有组织犯罪集团唯一的敲诈对象,分享其收入的方法可能是接受这些店主的服务作为回报,我们也不大可能认为免费杂志、口香糖或者理发是有组织犯罪集团经营的生意。我们会将这些店主和理发师与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成员区别开。即便有组织犯罪集团要求这些店铺雇用工会成员、统一服务价格和营业时间;即便有组织犯罪集团站在理发店主的立场上帮助店主们进行立法游说,帮助店主们与房东谈房租价格,为店主提供借款帮他们渡过难关或者帮他们为新店选址,我们也不能认为理发师就是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成员或者认为有组织犯罪集团参与了美发生意。我们无须担心对有组织犯罪行为的集中治理行动会让理发店关门大吉,从而让我们没处理发。但我们可以期待理发的价格会下降,这样做的结果类似于免除了原先加在理发店之上的沉重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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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观点能让我们对非法赌博有更好的认识。就像唐纳德·克雷西在前面引用过的文章中所说的,“如果存在于非法行当中的人之间的联盟被拆散,人们反而会非常怀念这些组织,因为其提供的服务有着巨大的公众需求。”但是要让这一观点保持正确的前提是,这一非法“联盟”必须包括地下庄家和那些靠敲诈这些庄家生存的敲诈者。而且为维护这个观点的正确性,我们还需要禁止其他人进入这个行当,并重新占据已经被取缔的“联盟”曾经占据的位置。要知道,即便赌徒们(消费者们)需要的是他们的庄家,而不是限制博彩业竞争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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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与后果 几个组织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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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我们必须提出两个限定条件:一个是实体性的,另一个是观念性的。实体条件是即便地下庄家、妓女、高利贷者和毒贩不再受到敲诈者的骚扰,他们也很难与警方达成有效协议来确保其生意可以不受影响地进行。也许在腐败得到有效整治之后,非法交易只能由那些无力收买公共官员的竞争者实施。也许这些竞争者也不能建立起自己的组织;毕竟没有人喜欢缴税,对于非法生意人们往往会选择偶一为之,人们甚至有可能无须依靠工会就能为自己的生意争取到不错的劳工协议。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很需要一个外部组织来确保规则的实施。这样一个外部组织可能会收取比较沉重的税收,但是我们依然倾向于认为沉重的税收仍然好过无政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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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难想象,地下庄家会成为这种掠夺性组织的牺牲品;但没有这个组织就没有规则的实施。进一步讲,绝大部分的税收可能会被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加油站的生意不会因为油价上涨5美分受到很大影响;可能对加油站生意造成影响的是人们因为油价上涨而减少出行,毕竟油价上涨的部分最终都是由消费者来承担的。这样敲诈的直接受害者是地下庄家、妓女、理发师或者餐馆老板;但如果所有受害者适用的“税率”是统一的,而且征收的对象是受害者的现金流而不是净利润,这部分税收就很有可能从受害者身上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也就是说,实际支付这笔税款的不是名义上的“纳税人”。就像公寓承租人实际上缴纳房产税,房东实际上是将支票转交给税务局;下注的赌徒如果赢了,拿到的钱要比其应得到的少,因为其中的一部分被地下庄家扣下来用于“缴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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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限定条件是任何一种组织都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定性。我们可以说通用汽车不生产任何汽车,真正的生产者是切诺基和庞蒂亚克这两家公司。许多生意,不论规模大小,都分散化了;通用汽车公司可能是有意识地允许切诺基公司拥有很多的自主权,就像切诺基公司授权其销售代理可以决定诸多重大事项,这些销售代理因此获得了“授权代理商”的称呼,可以使用自己的商号而不是切诺基分公司的名义进行交易。许多公司的销售员主要收入来自佣金分成,农场主也更愿意与他的佃农按照收入分成而不是为其支付工资。许多连锁酒店和餐馆会授权使用统一的建筑装修风格或者其他标准,但不会直接参与加盟店的具体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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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上,我们可以说有组织犯罪集团经营的是赌博生意,但是我们会发现这些犯罪集团可以很方便地管理自己的生意,办法是授权独立地下庄家进行经营而不是将这些庄家作为自己的雇员。他们甚至可以用开放式商店的方式经营自己的博彩业,任何人只要缴纳了加盟费都可以参与经营。一个特别的考验是这样一个组织能否进入一个不存在场外赌博的地区,并建立自己的赌博登记业务。如果这个组织成功了,它是不是可以拥有并经营自己的业务,或者是采取它更为熟悉的方式,即使用独立庄家在其保护下营业,并确保其手下的独立庄家免受来自警方和其他组织的侵扰。如果有组织犯罪集团选择后一种方式,我们就不得不承认虽然这样的安排具有敲诈的特质,而且往往要依赖敲诈存在,但它仍然具备形成垄断的条件,即这些独立庄家之所以能够获得经营许可,是由于他们向犯罪集团缴纳了敲诈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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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这些都与这样一个问题相关,如果赌博实现了合法化,它是不是还能吸引这些敲诈者呢?据说有组织犯罪集团对博彩业的经营具有着非比寻常的技巧和经验,它们不但不会反对博彩业的合法化,反而会因其合法化而取得前所未有的成功和极为丰厚的利润,在其取得合法地位之后,博彩业将会实现巨大的扩张,从而进一步提升其经营者的利润。我的观点是有组织犯罪集团对博彩业规则的掌握和运用并不是那么技巧纯熟、经验丰富。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技巧和经验在于压制来自竞争者的赌博服务,尤其是与警方串通压制来自竞争者的非法赌博服务。它的成功,不论是否有警方的协助,明显地依赖于地下庄家无法寻求法律保护的现实。地下庄家也不能通过企业联盟、商会和其他所有现代商业社会提供的方式保护自己,免受来自流氓、骗子和敲诈者的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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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重要的问题就不是地下庄家在场外赌博合法化之后,是否可以作为合法博彩的经销商存在。问题是有组织犯罪集团是否能够就这项生意取得垄断的敲诈收益。这不是一个容易回答的问题,但要比场外赌博的一些特质清晰得多。正是这些特质让场外赌博成为敲诈行为的绝佳对象,但在场外赌博合法化之后,这些特征是否还能够支持其作为敲诈对象存在就很难说了。禁酒令的历史以及随之而来的酿酒行业发展历程告诉我们在合法竞争面前,有组织犯罪既不能兴盛也不能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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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情况之下,那些表面反对赌博、娼妓和高利贷,但实质嗜赌、好色又债台高筑的伪善之徒都无须担心对有组织犯罪的集中打击。就像唐纳德·克雷西所说的那样,在赌博、妓女和高利贷受到打击的时候,他们的日子会很难过;但如果有组织犯罪集团被消灭,他们实际上是能从中获利的,就像消费者可以从托拉斯的垮掉中获利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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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的目的总是对供应进行压制而不是扩张。那些支持向违法(或者说不合法)的经营活动征收惩罚性税收或适用垄断价格的人们会欣喜地看到,有组织犯罪集团要实现的长期目标和施加于零售商身上并最终由消费者承担的税收在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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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希望看到经营行为更具竞争性,不论促进竞争是通过经营活动的合法化还是排除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控制。有着同样想法的还有那些反对腐败的人们,我们宁愿看到腐败行为是在边缘地带偶然发生,而不愿看到大规模垄断组织有充分的能力实现腐败行为的集中化和正常化,而且能够腐蚀我们的核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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