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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21678 人以什么理由来记忆(增订版) [:1701719618]
1701721679 人以什么理由来记忆(增订版) 人性—文化—制度:文化决定论和纳粹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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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21681 两张“二战”时期的历史照片:一张是16个全身赤裸的妇女,一个跟着一个列队站在一道浅浅的沟壑里。其中两位怀抱着婴儿,一个婴儿的头倚着母亲的脖子,母亲用手护着婴儿的后脑勺。在这队妇女的一侧,是两名执行押解任务的看守(Einsatzkommandos)。另一张是这些妇女和孩子的尸体与另外一些受害者的尸体倒在地上,一名执行看守正在给尚未断气的受难者头上补枪。戈德哈根(D. Goldhagen)的《希特勒的自愿刽子手》一书中这连续两张照片视觉化地凸显了该书的基本主题,那就是,为希特勒极权统治杀害600万犹太人的刽子手中,绝大部分执行屠杀任务的都是像照片中那两位执行看守一样的普通德国人。是他们直接动手杀害妇女和婴儿,是他们自觉自愿地充当了为希特勒作恶的刽子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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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21683 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历史学家们一直想解答一个问题,德国这个为世界文明作出过巨大贡献的民族,怎么会作出屠杀600万犹太人这样的离奇大恶。戈德哈根认为,迄今为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都不能令人满意。他的书就是要改写对这个问题现有的答案:“改写要求我们承认,学院的和非学院的解释者这么长时期以来一直在否认或模糊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德国人的反犹主义信念是大屠杀的根本原因。说反犹主义是根本原因,不仅是因为希特勒决心消灭欧洲所有的犹太人……而且还因为(普通)作恶者自觉自愿地杀戮和残害犹太人。”戈德哈根要下的结论是:“反犹主义驱使成千的‘普通’德国人去杀害犹太人,如果这种事需要几百万人去做,照样有人去做。驱使普通德国人成千上万地、有计划地、残忍地屠杀犹太人男子、妇女和儿童,不是经济困境,不是极权国家的胁迫,不是社会心理压力,不是常人的心理特征,而是德国人都有的对犹太人的看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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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21685 戈德哈根解释纳粹对犹太人的大屠杀,采用的是一种“国民性”或“国民文化”分析模式。德国的国民性是由特定的民族文化(“反犹主义”)形成的,既然德国国民性是所有德国人的国民性,那么某些德国人因国民性犯下的罪过便成为所有德国人的集体罪过。为了突出“国民性”的绝对重要作用,戈德哈根明确排斥其他能影响人们行为的因素:经济处境、国家制度、人的一般社会联系和心理特征等等。这种单一的模式,引发了许多论者对《希特勒的自愿刽子手》一书学术价值的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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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21687 但是,对我们来说,充分重视这种单一分析模式的局限,是为了提出一个纯学术研究之外的现实政治问题,那就是,文化决定论是否有助于我们充分认识与大屠杀类似的其他国家暴行,并对之提出相应的防止方案和设想相应的抵抗行为?为此,我们不是孤立地、就事论事地去看待纳粹对犹太人的大屠杀,而是把它看成由国家组织和推行的大规模压迫和残害罪行的一个例证。正如勒克普拉(D.LaCapra)所说,把纳粹屠犹当作一个例证,乃是为了在多种国家暴行之间建立联系、产生联想、形成比较,以得出旨在防止这些暴行发生的普遍教训。2然而,在与纳粹屠犹罪恶的联系、联想和比较中最重要的,恰恰就是戈德哈根所忽略的极权制度之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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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21689 一、文化决定论是怎样一种“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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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21691 《希特勒的自愿刽子手》在1996年刚出版时,受到不少评论者的赞扬,被赞誉为“提供了一种新思路”。3这种“新”思路是相对于在此之前50年间的另一些“旧”思路而言的。戈德哈根正是以否定这些所谓的旧思路来立论的。戈德哈根所否定的思路是强调极权官僚制度统治内在逻辑的分析方法,其中最有代表性、影响最为深远的的有希尔伯格(Raul Hilberg)的“无个人责任”论和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的“平庸的邪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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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21693 希尔伯格在《欧洲犹太人的毁灭》一书中指出,要实现屠杀几百万犹太人,纳粹领导人必须解决执行人员、资源、技术和伦理等许多问题。这个被称为“最终解决”的屠杀计划之所以进行得如此成功,起关键作用的是纳粹极权组织完善的官僚制度和机构。在这部暴力和残害的机器中,每个人都能发挥一颗专用螺丝钉的高效作用。在这部机器中,每个人都不过是普通的“工作人员”,无论就心理、身体还是道德而言,都与他的工作所带来的血腥后果隔离开来。阿伦特在《艾希曼在耶路撒冷》中观察和分析的艾希曼正是这样一个纳粹暴力机器中的“工作人员”,他只不过是在执行来自上级的命令,再把命令传达给下属而已。他既不需要对犹太人有个人的深仇大恨,也不需要有变态的虐杀欲念就可以执行消灭几十万犹太人的屠杀计划。他甚至还是对道德哲学并不陌生的文明绅士。他按照自己所理解的对国家的责任,在工作中尽忠职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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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21695 制度论的解释的出发点是,若没有制度帮助普通德国人消除个人作恶的罪孽感,他们的道德感原本会与这种作恶行为有所抵触,因此也就会有不执行命令或反抗的可能。戈德哈根认为,这个前提根本就虚妄不实,因为道德感是在文化中形成的,而德国文化中具有一种特别仇恨犹太人的道德感,他称之为“认知和价值结构”。这种根深蒂固的偏见和仇恨塑造了德国人的特殊道德感和行为意识,因此才有受这种道德感驱使的屠犹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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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21697 把纳粹的仇犹和屠犹相联系,几乎已经成为老生常谈。纳粹屠犹当然是出于反犹。如果纳粹不是极端反犹,又何必想方设法杀尽一切犹太人?戈德哈根思路之所以“新”,是因为他不仅把反犹当作纳粹的特征,而且还把反犹当作所有德国人(无论什么阶级、宗教或教育程度)的共同“认知方式”。因此,屠犹便不再是希特勒纳粹集团的邪恶政策,而成为一项德国人的共同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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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21699 按照戈德哈根的新思路,纳粹之所以能够有机会屠杀600万犹太人,其根本条件既不是希特勒的疯狂意志,也不是德军控制大片欧洲领土的能力,更不是纳粹极权用暴力和恐怖控制了德国社会。大规模屠犹的真正根本条件是德国人的普遍文化信念,这种文化信念在出现纳粹之前就已经深入人心,成为特别的德国思想方式。这种文化决定了德国人的反犹必然采取赶尽杀绝的“消灭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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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21701 为了支持这一论点,戈德哈根的历史研究所选择的具体对象不是作为“死亡工厂”的死亡集中营,而是在“最后方案”实施初期,普通警察部队的屠杀和残害行为。相比之下,后一种屠杀体现的更是普通德国人的个人直接残暴行为。阿伦特在《极权主义的起源》中把死亡集中营认定为最能体现纳粹极权邪恶本质的指标性特征制度,它体现的不只是人对人的肉体消灭,而且是制度对人的价值消灭,即阿伦特所讨论的极权暴力的三步杀人法(稍后还要讨论)。戈德哈根的着眼点与阿伦特的完全不同,他更注重的是直接动手的杀人者和杀人行为。那些直接动手杀死妇女、儿童甚至婴儿的刽子手就是普通的德国人。他们既不是极端狂热的党卫军和秘密警察,也不是在战场上杀红了眼的士兵,他们是有家有室的正常人。他们是比纳粹制度更具体、更有人的面孔的杀人机器。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像38个警察营的19000名成员那样必须直接为几百万犹太人死亡负责的普通的德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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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21703 《希特勒的自愿刽子手》一书涉及了屠犹的三个特别方面:一是警察营的暴虐,二是以虐杀而非生产为目的的“劳动营”,三是纳粹即将灭亡时对犹太人进行最后杀戮和残害的“死亡跋涉”。其中以警察营最能证明“普通德国人和屠杀犹太人”的关系(此书副题)。戈德哈根旁证博引了警察营日志、实地行动报告、访谈、照片和其他资料,得出了这样的结论:这些在战前担任普通警察的人们,他们积极从事屠杀和残害犹太人,并非由于受到了胁迫而不得已为之;恰恰相反,他们是出于对犹太人的仇恨而自觉自愿地乐意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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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21705 在纳粹时期的德国,“警察营”是“秩序警察”(Ordnungspolizei)的一部分,成员是因大龄或其他原因不符合正规军服役标准的人员。警察营是一种等级很低的编制,与纳粹党套得上关系的人不会乐意在这种编制中服役。戈德哈根的直接研究对象是第101警察营。和别的警察营一样,101营的任务是搜捕、押解并有时直接杀害波兰的犹太人。戈德哈根从101营的文书证明和通讯记录中发现,警察营成员可以自己决定是否加入屠杀平民的行动,选择不加入并不会给本人带来不良后果(选择不参加的,有的甚至还被提升了)。他们进行的往往是超出屠杀命令的、不必要的残害,譬如虐待行刑前的犹太人。对残害和屠杀平民的行动,他们完全不感到良心和道德的不安,就像是从事普通的日常工作一样。他们实际上并非过着极端环境下的军事生活,有的人还带着妻子参加屠杀任务,屠杀期间还回家度假,等等。他们不是没有同情心,他们只是本能地把犹太人当作一种不配人类同情的异类。有一次,德国警察为惩罚一个游击队的暗杀行为,屠杀了一个村落全体200名波兰人,这一决定令许多警察队员感到伤心、遗憾和震动,然而第二天,他们就前往刑场,屠杀成千上万的犹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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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21707 纳粹的劳动营政策同样也把犹太人和其他人种完全区别对待。纳粹特别针对犹太人,对其进行乖张的劳动折磨和残害。对关押的非犹太人犯,德国人总是尽量榨取最佳经济效益的劳动。为此,德国人总还能为犯人提供起码的生存环境和食品供应,保证他们的有效劳动状态。但是,在对待犹太人犯时,纳粹采取了经济上非理性的策略。犹太人遭受到连奴隶都不如的待遇,常常被看守驱赶,从营地的一端到另一端来回搬运石块。他们被毒打、被狗咬、被饿肚子。纳粹看管把劳动单纯用作折磨和残杀犹太人的手段。就在第三帝国最需要劳动力,不得不依靠700多万外国奴工生产战争物资的时期,纳粹仍然强迫犹太人犯进行没有经济意义的劳动。为什么会这样呢?戈德哈根认为,答案只有一个,那就是德国人对犹太人非理性的仇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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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21709 德国人对犹太人最丧心病狂的残害形式是在覆灭前夕(从1944年冬到1945年春)强迫犹太人进行的“死亡跋涉”。当时,犹太人在集中营里已经与非犹太人区隔开来。随着盟军越来越逼近德国国境,纳粹把犹太犯人不断从一个集中营转移到另一个集中营。从地图上来看,他们的行军路线没有意义,没有目的,只是来回返折。戈德哈根特别详细地描述了其中的一次转移,从弗朗考尼亚(Franconia)的赫姆布莱希特(Helmbrechts)集中营越过捷克边境到一个大约120英里外的地方,120英里竟走了20天。跋涉从头至尾充满了恐怖,令人惊心动魄。已经极其衰弱的犹太犯人挨饿受冻、遭毒打、被残杀,而这一切竟然是发生在警察首脑希姆莱(出于他自己的目的)下达了停止杀害犹太人命令之后。看管犹太犯人的人员并不服从口头传达的命令,继续肆意残害犹太犯人,而居然以女性看管尤为残酷。戈德哈根强调的是,“一直到最后,从事屠犹的普通德国人都在自愿地、忠诚地、热情地杀害犹太人,有时候甚至是冒着自己被(盟军)捕获的危险”。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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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21711 警察营、无效劳动和死亡跋涉成为普通德国人对犹太人作恶的具有代表特征的方式。用戈德哈根自己的话来说,警察营“让我们看到反犹主义对德国社会的感染是多么广泛,以致普通人都能变成刽子手。……死亡跋涉让我们看到,作恶者屠犹的欲念在德国人的内心埋得有多么深。他们做这件事多么用心,以致没有命令也能把屠犹进行到最后一刻。(劳动营的)劳役让我们看到反犹主义是多么顽固,以致德国人甚至不惜以经济自我伤害的方式来对待犹太劳工。”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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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21713 二、人性和文化:从“普通人”到“普通德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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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21715 戈德哈根并不是第一个观察和分析101警察营的历史学家。1992年,历史学家布朗宁(Christopher R. Browning)出版了《普通人:后备警察101营和在波兰的最终解决》(Ordinary Men:Reserve Police Battalion 101 and the Final Solution in Poland)一书。7此书详细分析了该营500名成员的情况,包括他们的家庭和职业背景、恶行和在波兰进行屠杀犹太人(包括妇女和儿童)的细节。书里提到,营指挥官允许他们在屠杀母亲和婴儿时不参与行动,不作惩戒。但是绝大多数的警察营成员都自愿参加了行动。许多人甚至还在行动中以施虐为乐。有的成员是带着妻子来到波兰的,他们的妻子完全知道丈夫所做的那些骇人听闻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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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21717 戈德哈根和布朗宁虽然研究的是同一个对象,但他却完全否定了布朗宁对警营成员恶行动因的分析。布朗宁很重视纳粹反犹宣传对一般德国人的洗脑和蛊惑作用,同时也考虑到其他影响他们行为的因素,这些其他的因素存在于任何社会、任何人群之中,因此可以称之为普通的人性因素。这里所说的人性不是抽象的人性,而是人在群体生活中都会具有的社会行为和心理特征。布朗宁称这些因素为“环境因素”(situational factors)。这些因素包括人在同伴压力下随波逐流,害怕因出头而倒霉,做坏事一次难、二次易,以妖魔化受害者来克服加害羞愧心,甚至还包括为邀功请赏而争功表现或损人利己。戈德哈根认为,普通德国人屠杀和残害犹太人,根本不需要这些额外的动机,单单仇恨犹太人就足以让他们坚信,他们的屠杀是一种正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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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21719 戈德哈根单凭一些德国人积极、热情地杀害犹太人,证明所有德国人都相信“消灭犹太人是正义行为”,这个结论不能令人信服。说普通德国人相信杀犹太人是正义行为,也就是说他们觉得有杀犹的道德义务。这是戈德哈根和布朗宁的基本区别所在。在布朗宁那里,德国人不需要因为正义信仰才去杀犹太人,他们杀犹太人,可能是因为害怕被别人看成是“立场不稳”或者“孬种”,也可能是因为只有这样,他们自己才觉得是“称职”或者“正确”。但是,在戈德哈根那里,德国人杀犹太人是因为要服从自己心中的道德命令,不杀犹太人就是拒绝履行道德义务,就是道德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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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21721 不能否认,的确有德国人像戈德哈根所说的那样看待屠犹。但是很难设想,也很难证明所有当刽子手的普通德国人都把自己当作正义卫士。要设想所有的德国人都把屠犹当作一个来自内心的道德命令,就必须把德国人设想成一种与其他人类有别的异类。这正是戈德哈根所要证明的。但这却与事实不符。就在戈德哈根对“德国人”作国家性分析的时候,他也不得不在纳粹时期的普通德国人和战后的普通德国人之间作一个区分。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他认为战后德国建立了民主制度,所以现在的普通德国人就和“我们(美国人)一样”。8戈德哈根的这种说法恰恰暴露了文化决定论的“国民性”或“国民文化”其实是一个神话,更不要说纳粹宣传就是用这种文化决定论来证明所有犹太人都是劣等人种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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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21723 在思考像犹太人大屠杀这样的人道灾难时,人们会本能地提出这样的问题:人对人怎么能这么狠,这么恶?人怎么可能作出这么离奇的大恶?这样的问题可能导致两种不同的人性解读。第一种解读是,这样的恶是“非人性”或“反人性”的,并不是人性所致。因为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作这样的恶。第二种解读是,这样的恶是人性所致,因为它就是人类所作之恶。第一种解读的逻辑是,人性本不恶或“本善”,恶是作恶环境压力和条件的产物,环境是逼迫人性变异的力量。第二种解读的逻辑则是,人性本不善或“本恶”,只是在一般情况下,人性的恶倾向受到约束(约束力就是“文明”),而当外在的约束力瓦解时,人便可能无限作恶。第一种解读把恶看成是环境对人性的变异,第二种解读把恶当作环境对人性的放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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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21725 用文化决定论来解释人的作恶,文化便成为环境对人的决定性变异力量。看起来它是否定一般人性,其实对它来说,一般人性反倒变得格外重要。因为唯有知道了一般人性为何,才能知道什么是不同于它的变异。对“人怎么能作出屠杀600万犹太人的大恶”这个问题,戈德哈根的回答是:因为他们是德国人。德国人因为极端、乖张的仇恨而变成了另一种人,所以只有他们才能干出一般人类干不出来的恶事。这里就有了“普通人”和“普通德国人”的区别。布朗宁在101营看到的是“普通人”。布朗宁的“普通人”和我们自己很相似,因为我们在相似的“处境”中也会做出同样或类似的恶事来。但是,戈德哈根让我们看到的却不是“普通人”,而是“普通德国人”。德国人在种族信念上的乖戾和偏执使得他们成为与我们不同的异类。我们无法单单靠以己推人来理解他们的想法。要理解他们,我们必须像人类学家那样,以一种超然眼光孤立对待德国人,把他们充分陌生化为一种特别异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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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21727 戈德哈根要揭示的是“个人作恶”的可怕情景,他要强调,是那些德国人干出了残忍、虐待、杀人取乐的恶行。他要说的是,必须有恶人才有作恶之人,恶的行为必然是由“恶的个人”作出的。但是,问题是,恶人并不就是恶的解释。为了解释人为什么会是恶人,解释者还是不得不到“恶人”之外去寻找原因,例如心理的失常、精神错乱、狂热盲信、思想走火入魔等等。戈德哈根提供的“国民性”解释也不例外。“恶人”之外的原因就是仇犹思想的极端偏执和走火入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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