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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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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斯·司各脱的心理学和他哲学的其他部分一样,也有许多同圣托马斯的观点相同之处。但是他们各自对灵魂及其能力的解释显示了许多细微差别。司各脱认为由形式和质料例示的灵魂和肉体在人身上构成了一个实质性的统一体,但是灵魂自身也是一个形式和质料的统一体。而肉体作为一个个别灵魂的个别肉体,也具有自己的形式。司各脱也认为灵魂的不同能力同灵魂的本质相区别,各种能力之间也相互区别,但是只有一个灵魂,这个灵魂具有各种能力和功能。这两位思想家在理智和意志的相对重要性的观点上的根本分歧是托马斯主义者和司各脱主义者之间一个主要争论的来源。虽然圣托马斯承认意志在灵魂结构中的重要性,在他的体系中理智仍然居于有限地位。理智作为更为抽象和简单的功能,是更高级的能力,是理性存在者的显著特征,我们看到,理智在最高的善方面决定意志。邓斯·司各脱则认为意志高于理智。如果意志必然为理智所决定,那么它就不是意志。意志具有同意和反对的力量。想象和理智是意志活动的必要前提,但并不是决定性因素:意志能够决定赞同感官的诱惑或者赞同良知;意志是自由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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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意志的这一心理学解释意味着意志在没有神圣恩赐的帮助下,也能够符合自然道德要求而行动。司各脱接受了这一结论,但是指出:人离开了信仰、希望和爱,不可能获得永恒生活,而信仰、希望和爱是恩赐的礼物,能够是意志履行为上帝所要求的行为。对于圣托马斯来说,永恒的幸福在于沉思上帝,而对司各脱来说,永恒的幸福则集中在爱上面,爱是意志的行动,在这一行动中我们已经与上帝结合。看见上帝是幸福的重要原因或条件。知识是意志的工具,而意志和爱作为这一意志的功能,则是它们自身的目的。圣托马斯认为,如果我们在没有意志的理智和没有理智的意志之间进行选择,那么我们应当选择前者。司各脱认为我们应当选择后者。意志是灵魂更高级的、更高贵的和更有价值的能力,它在其行动中是绝对自由的,并且不受善的观念决定。意志自由地选择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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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上帝和道德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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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斯·司各脱将他的唯意志论从人延伸到上帝,对上帝来说,意志也是高于理智,上帝并不为其理性所决定。因此,我们不可能通过原则推断来知道他的目的,理解他的行为。上帝没有必要创造一个世界,如果他愿意,他可以创造一个不同的世界。他也不受他所建立的秩序的限制。他可以随意改变,而不会招致罪责。他所希望的和建立的东西都是正确的。因此在理性存在物是理性思考的必要产物这一意义上,宇宙并不是理性的;如果它是理性的,我们自己就可以推论出整个世界,像上帝一样思考上帝的思想,并且自信地预知事件经过。所有事情都是取决于上帝意志,因而宇宙中没有什么是理性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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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地,和我们尘世生活以及彼此之间的关系有关的神圣命令并不是必然的命令:上帝并没有因为某些规则对于理性来说是自明的或必然的,才以某些方式要求我们行动;相反,这些规则因为上帝的规定才是必然的。他本来可以制造一个社会,在这个社会中,谋杀、一夫多妻以及侵犯财产权的行为并非错误的。我们不可能从绝对的道德律中推论出这些法则,也不能从兄弟友爱的命令中推论出来,因为它们并不是来自于道德律,并且爱的法则并不是自然法。我们也不能证明上帝的爱是自然法。但是司各脱确实认为《摩西十诫》中的某些法则,即前四条命令是必然的。当然原则上这等于放弃了独断意志理论的全部。司各脱以如下方式辩护了这一例外:人除了上帝没有其他的神,人不应当亏欠上帝,而应当崇拜上帝,这都是自明的;这些法则都来自于上帝自己的爱,而上帝必定爱他自己;它们并不仅仅是任意意志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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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上帝是全能的,他的命令就必须得到履行。他那不可撤销的命令包括对善的奖励和对恶的惩罚。但是具体是谁将受到奖励,谁将受到惩罚,是不确定的。在这里我们处理的是具体的决定,而不是一般的法则,在这些情形中,上帝可以改变他的意见,具有另外的意志要求,因为他是绝对自由的。神圣意志是绝对公正的,因为他所向往的东西是绝对公正的。司各脱是唯意志类型的神学伦理学在中世纪的伟大倡导者:道德法则的来源可以追溯到上帝意志的自由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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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斯·司各脱的学生中有:约翰·德·巴索里斯、安东尼亚·安德里亚、弗兰西斯·德·梅洛尼斯和沃尔特·伯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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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学史(增补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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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章 唯名论的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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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托马斯和邓斯·司各脱都限定了可证明的真理的范围。那些被在他们之前的经院学者视为可证明的学说,被归入权威和信仰的领域。如我们所看到的,司各脱在这一方向上走得甚至比圣托马斯更远。他不仅划定了哲学的范围,而且还以一种透彻的、破坏性的方式批评了那些曾经用来支持基督教教义和自然神学的证明。他对经院学者的理智活动进行了严格审查,在他们的推理中区分了有效的和无效的,并将思考限制在他认为正当的范围内。他对人类理性并非没有信心;实际上,他对理性具有持有的信念,不但在哲学中也在神学中运用逻辑方法。但是他坚持强调:虽然一旦我们通过启示掌握了信条,可以对其进行理性上的探讨,但是我们不可能通过无帮助的自然理性来获得和证明这些信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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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观点向某些思想家们暗示了一个更进一步和更激进的发展:他们完全将可证明的神学真理排除在经院哲学之外。他们坚持认为神学中没有什么是能够被证明的;神学根本就不是科学,宗教教义不仅不能证明,而且不能为人所理解。人们不应当致力于将教义理性化,而是应当顺从地相信它们。尽管教义既没有条理,也没有充分理由,但它们是真实的;相信不能被证明的东西是值得赞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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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托马斯和邓斯·司各脱的温和实在论沿着唯名论的方向对共相理论进行了修正。如果如司各脱所说,具体对象是“最终的实在”,如果个体化不只是由偶然的特征组成的,而是共相的最终实现,那么具体事物就是唯一真实和真正的实在性,对我们来说是唯一的科学研究对象。有人论证说,这一科学研究证实了这一观点:一般概念或者共相在经院哲学的意义上根本就不是真实的,只不过是思考的心灵的抽象,是为许多具体事物所共有的性质的命名方式。这是对经院哲学初期在罗瑟林那里出现的学说的复兴,同时也标志着这一学说即唯名论的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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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奥卡姆的威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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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出这些结论并为一种新的唯名论哲学奠定基础的人有:方济会的彼得·奥来利和多明我会的威廉·杜兰德,后者一度追随圣托马斯。但是这一运动的伟大领导者是奥卡姆的威廉,他被追随者称为“可敬的领导者”和“无敌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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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方济会士奥卡姆的威廉约生于1280年,他可能是邓斯·司各脱在牛津的学生。可以确定的是,他在巴黎教过几年书。在他那个时代教会同国家的冲突中,他站在民族主义者一边,并受到了巴伐利亚的路易皇帝的保护。1347年,他在路易皇帝的宫廷去世。奥卡姆的著作有:四卷本的《箴言集》《逻辑大全》《论辩集七篇》和《金言百则》,以及关于国家和教会权力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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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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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oody,《奥卡姆的威廉的逻辑学》,1935年;S.Tornay,《奥卡姆:研究与选集》,1938年;E.F.Jacob,《作为政治思想家的奥卡姆》,193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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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奥卡姆的威廉看来,只有具体事物才存在,我们的所有知识都是从具体事物开始的。因此他所说的直觉或者知觉就很重要,我们通过直觉意识到事物的存在并且在判断中加以表述,从具体对象中抽象出它们所共有的性质,因而形成了普遍概念。我们没有特殊的心灵能力或者理智来进行这一抽象,而是在两个相似对象呈现到我们面前时,自然地进行抽象。但是这样的共相只是作为心灵中的观念或思想而存在,并用指称许多具体的相似事物的词汇或者惯用符号进行表述。因此科学完全与这些符号或者术语有关,一个术语就是一个词加上这个词的意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的判断只与概念有关;它们也和事物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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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地,共相在心灵之外就没有存在,也不存在于事物之中。像实在论者那样假设外在精神的共相,就是将抽象的东西当作实体,或者是观念实体化,因而使我们自己陷入各种荒谬中。“如无必要,勿增实体。”这一原则被称为“奥卡姆剃刀”,因为它要剃掉多余的共相。彼得·奥来利已经阐述过这一原则。共相也不作为实质或实体存在于上帝的心灵中;像我们自己一样,上帝具有关于具体事物的知识,只有具体事物才真正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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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去感官知觉,直观知识包括关于一个人内在状态的知识—“理智、意志活动、喜悦和悲伤”—这些内在状态并没有感官知觉确定。但是我们不能以这一方式获得关于灵魂性质的知识,而只是观察到这些活动。除了这样一些直接知识,我们还有奥卡姆所说的“抽象的”知识,他用这一概念指我们通过研究推理或者三段论而获得的知识,这一知识必然为真。但是构成我们论证基础的原则是通过归纳从经验中得来的。因此经验是我们知识的来源,超越经验的一切知识都不过是信仰问题。通过安瑟伦的本体论证明或者经验都不可能证明上帝的存在。即使根据经验也只能得出可能性,因为这一方法使用的所有原则,例如无穷后退的不可能概念都是没有证明的假设。上帝的存在基于理性的角度来看是可能的,但信条不可能为理性所理解。将基督教教义理性化是不可能的,我们所能做的就是相信教义。因此并没有神学科学这样的东西,我们完全依赖于启示来获得宗教真理的确定性。哲学和神学不再共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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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帝是全能的存在者,不受法则约束,自由思考、向往和行动。他本可以建立与现在已经规定的规则不同的其他道德规则:这些规则都不是自明的,它们约束我们仅仅是因为上帝愿意存在这样的规则。无论是对我们来说还是对上帝来说,意志都是高于理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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