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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章 勒奈·笛卡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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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奈·笛卡尔(1596年~1650年)生于都兰的拉哈耶的一个贵族家庭。他在拉夫雷士的耶稣会学校接受教育,学习古代语言、经院哲学和数学。他在数学研究中发现了自己所渴望的确定性和明晰性,对其他学科并不满意。他在1612年离开学校时放弃了对这些学科的研究,而只是追求“在其自身或世界这本大书中发现”的科学。他周游各地,享受尘世生活。1617年和1619年他先后参加了拿骚的莫里斯和梯利将军的军队,同各种各样的人交往。在这个时期,笛卡尔的理智兴趣从未减弱。人们经常发现他处于沉思状态,即使在军队司令部也是如此。如何在哲学中获得同数学一样的确定性,这一问题激发着他的兴趣。他祈求神的启示,发誓如果他的祈祷能够得到回答,他就去拉瑞多的圣殿朝拜。1621年笛卡尔离开军队,将时间用于旅行和研究(1621年~1625年),他在巴黎和科学界的朋友待了3年(1625年~1628年),但是感受到了独处的必要,便到了荷兰。在那里,他忙于准备自己的著作(1629年~1649年)。1649年,笛卡尔接受了对哲学非常感兴趣的瑞典女王克里斯蒂娜的邀请,来到斯德哥尔摩,但是天气损害了他的健康。笛卡尔在那里待了一年后于1650年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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笛卡尔的著作有:1637年出版的《方法谈》(在一套《哲学论文集》中与《屈光学》《气象学》和《几何学》一起发表);1641年出版的《第一哲学沉思集》,附有阿诺尔德、霍布斯、伽桑狄等几位学者和其他人的反对意见,并附有笛卡尔本人的反驳;1644年出版的《哲学原理》、1650年出版的《论心灵的各种情感》。其中《方法谈》和《论心灵的各种情感》是用法文写成的。《形而上学的沉思》和《哲学原理》用拉丁文写成。他从1630年开始写《论光》一书,但生前并没有出版,1632年宗教裁判所对伽利略的谴责阻止了这位胆小而爱好和平的哲学家完成此书。这部书和《论人》于1644年才出版;《书信集》于1657年~1667年出版;他的译著于1701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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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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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Cousin于1824年至1826年编辑了十一卷本的法文版;Foucher de Careil于1859年至1860年编辑了两卷本的笛卡尔未出版著作; C.Adam和P.Tannery于1896年至1911年编辑的十三卷本选集;1905年由J.Veitch翻译的《沉思集》及《哲学原理的》选集(本书使用了这一译本);1911年至1912年由E.S.Haldance和G.R.T.Ross翻译的两卷本《笛卡尔的哲学著作》;1927年由R.M.Eaton编辑的《笛卡尔选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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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Fischer,《笛卡尔和他的学派》,J.P.Gordy译,1887年;N.Smith,《笛卡尔哲学研究》,1902年;E.Boutroux,《笛卡尔和笛卡尔主义》,见《剑桥近代史》第四卷,第27章;E.Boutroux,《哲学史研究》,F.Rothwell译,1912年;P.G.Natorp,《笛卡尔的认识论》,1882年;E.S.Haldane,《笛卡尔的生平及时代》,1905年;L.Lévy-Bruhl,《法国近代哲学史》,G.Coblence译,1899年;L.Brunschvicg,《笛卡尔和帕斯卡尔》,1944年;S.V.Keeling,《笛卡尔》,1934年;M.J.Mahony,《笛卡尔主义》,1925年;E.Gilson,《中世纪思想笛卡尔体系形成中的作用》,1930年;J.Maritain,《笛卡尔的梦》,1932年;A.B.Gibson,《笛卡尔哲学》,1932年;S.V.Keeling,《笛卡尔》,193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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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笛卡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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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培根一样,笛卡尔坚定地反对旧的权威,强调哲学的实践特征。“哲学是人类所能知道的知识中的完善知识,既是为了指导生活,也是为了健康和发现各种艺术。”但是和培根不同,笛卡尔将数学作为其哲学方法的典范,他不仅提供了人类知识的纲要,而且试图构建一个具有数学确定性的思想体系。在对外在自然的观点上,他赞同新时代伟大的自然科学家们的观点:自然中的一切事物—甚至心理过程和情感—都必须以机械方式进行解释,而无须借助于形式或者本质。同时,他接受了确立已久的唯心主义或者唯灵论哲学的基本原则,试图使它们适用新科学的要求:他的问题是要在机械论同上帝、灵魂和自由观念之间进行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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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科学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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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笛卡尔看来,真正的哲学的第一部分是形而上学,形而上学包含着知识的原则,比如上帝主要属性的定义、灵魂的非物质性和我们拥有的所有清楚而简单的观念。第二部分是物理学,在发现了物质事物的真正原则后,我们在物理学中通常研究整个宇宙是如何构成的,然后研究地球的性质和在地球上发现的所有事物的性质,如空气、水、火、磁铁和其他物质,然后研究植物、动物尤其是人的本性,以便发现对我们有用的其他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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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哲学作为一个整体就像一棵树,这棵树的根部是形而上学,树干是物理学,从树干中长出来的分枝是所有其他科学,可以归结为三个主要部分:医学、力学和伦理学—我是指更高一级和最为完善的道德科学,这一科学预设了对其他科学的完全知识,是最高级的智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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笛卡尔的《哲学原理》的第一部分包含了形而上学,其他三部分,处理“物理学中最一般的东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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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知识的方法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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笛卡尔的目标是要发现一些确定、自明的真理,比如具有常识和推理能力的人都会接受的真理。经院哲学不可能给予我们这样的知识,在同一主题上存在着许多不同的观点,因此在经院哲学中寻找确定性是徒劳的。其他科学实际上采取了经院哲学的原则,在这样不稳固的基础上不可能建立牢固的东西。我们得到的是大量虚假观点,被包围在错误和怀疑之中,而没有得到清晰确定的知识。在哲学中没有一个主题是不可争辩的。因此,如果我们希望在科学中有确定不变的东西,就必须除掉这些意见,从其地基开始重新建立知识的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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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能接受传统的观点,而必须研究自然这部大书。“即使阅读了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所有论证,如果不能对任何命题形成合理的判断,我们也永远不可能成为哲学家。”[3]知道别人的观点并不是科学,而是历史。人们应当独立思考。但是我们在试图获得清晰明确的知识时应当如何行动?应当遵循什么样的方法?数学的榜样给我们提示了在推理中应当遵循的步骤。只有数学家才能够发现确而自明的命题。我们毫无疑问接受这样的表述:二加二等于四,三角形的三个角之和等于两个直角之和。如果我们可能在哲学中发现类似的真理,无数的辩论和争议将会停止:我们将能够证明上帝的存在、灵魂的不朽和外部世界的实在性,也将为成功的科学建立安全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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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如何进行数学研究,遵循什么样的方法?我们从自明的公理或者原理开始,所有知道并理解这些公理或原理的人都会接受它们。我们将这些公理作为我们推演其他命题的出发点,这些命题逻辑地从这些原理中推出,如果在推理上没有错误,这些命题具有和前者一样的确定性。也即是说,我们从自明的简单命题开始,由此得出更为复杂的命题,我们的方法是综合的和演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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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方法也必须扩展到哲学上。我们应当从绝对确定的基本原理出发,从清晰自明的命题出发,去获得同样确定的、新的未知真理。在传统的经院哲学中寻找这样的真理是徒劳的。因为在经院哲学中我们除了得到一堆有分歧的意见之外,一无所获。而且我们不可能接受任何只依赖于其他权威的真理,而是必须自己寻求真理,对我们没有清晰明确地理解的东西,永远也不要视为真实的。我们应当警惕不受偏见的影响,不受我们的父母和老师在我们孩提时代灌输给我们的观念的影响。经验发现这些意见中的许多是虚假的,可能全部都是如此。我们也不能相信我们的感觉,因为感觉经常欺骗我们,我们如何能够知道它们与真实事物是相符的?但是我们有可能不确定我们自己的身体和行动是实在吗?是的,即使对此我们也有可能不确定,因为我们经常被欺骗,经常做梦,在梦中我们相信我们面前有实在的东西,但是它们仅仅是幻觉。可能在这一时刻我们正在做梦,我们没有办法在清醒和睡梦之间作出确定的区分。因为就我所知,可能是一个恶魔将我弄成这样以便欺骗我,我给自己描绘的他的世界可能只存在于我的想象中。在我的心灵之外,恶魔的世界可能并不存在。即使数学证明也可以被怀疑,因为我们有时候看到人们在这样的问题上犯错误,将在我们看来是虚假的东西认为是绝对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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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可能对任何观念表示完全确定。“由此我假设,我所看到的所有事物都是虚假的,我相信我的骗人的记忆呈现给我的所有东西都是不真实的。我以为我没有感觉,物体、形状、广延和位置都不过是我的心灵的虚构。那么还有什么东西可以被认为是真实的?可能在这个世界上没有什么是确定无疑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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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有一样东西是确定的,那就是我怀疑或者思维,对这一点不存在任何怀疑。实际上,在思维者思维的同时假定其不存在,这是矛盾的。笛卡尔并没有求助于经验心理事实,即心灵的意识自身,而是从逻辑上推论出:怀疑蕴含着怀疑者,思维蕴含着思维者,即一个思维着的事物或者精神实体。这样他就获得了一个在他看来似乎是合理的、自明的命题。怀疑意味着思维,思维意味着存在,我思故我在—我思维,所以我存在。“对于以一种遵守秩序的方式进行哲学推理的人来说,它是首要的和最确定的知识。”[5]这就是我们在寻找的原理—我们的形而上学的一个确定而自明的始发点。这一命题也为我们提供了真理的标准和检验。这一命题是绝对确定、真实的,并且为人们清晰而明确地理解,由此我们可以确立一条普遍原则:所有与这一原则相似并被人们清晰而明地理解的事物,都是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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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上帝存在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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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经有了关于真正知识的一条基本原理和标准。我们还能知道什么?只要我们面对着上帝骗人这一可能性,任何事物的确定性都是可疑的。但是我们还不知道上帝是否存在,并且如果上帝存在,他不是一个骗子。这一困难必须得到解决。我们的有些观念似乎是天生的,有些观念是我们创造的,这些观念的大部分是我们从外界接受的。我们将有些观念视为外部世界的影响或副本,但是所有这些都可能是幻觉。我心中的一个观念是上帝的观念。既然无不可能产生无,所有存在都必定有其存在的原因,这也是一个自明的命题。而且原因必定至少像结果一样伟大,在原因中必定存在着同结果中一样多的实在。自身包含着更大的实在性并且更加完善的事物不可能是一个较不完善的事物的结果,也不依赖于后者。因此我自己不可能是上帝这一观念的原因,因为我是一个有限的、不完善的存在者,而上帝的观念是一个完善的、无限的存在者的观念。它必定是由一个无限的存在者或者上帝置于我心中,因此上帝必定存在。上帝存在的这个证明并不是安瑟伦的本体论证明,而是一个因果证明,这一证明从存在于我心灵中的完善存在者的观念开始。这一证明并不是认为上帝这一存在者的存在仅仅是因为我们具有上帝的概念,而是因为从这样一个存在者的观念中,我们必然能够推论出上帝的存在,并将其作为我们所具有的观念的原因。这一证明在两个方面不同于本体论的证明:(1)它的出发点并不是作为形式本质的上帝概念,而是在人的心灵中实际存在的上帝观念;(2)它通过因果推论,从上帝的观念推进到上帝自身的存在,并且与本体论证明不同,通过严格的形式推论,从上帝的本质推进到上帝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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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有人可能主张,无限的概念只是一个否定的概念—对完善的否定。在笛卡尔看来并非如此,因为有限的观念蕴含了无限的或者上帝的观念。如果我自身没有通过和一个比我更完善的存在者的观念作比较,使我认识到我的本性的缺陷,我怎么能够怀疑或者具有欲求?怀疑蕴含着一个真理的标准,不完善蕴含着完善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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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不可能是我自身存在的原因,因为我具有关于完善的观念,如果我创造了我自己,我本应当使自己完善,而且我也能够保全我自己,但事实并非如此。如果是我的父母创造了我,他们也能够保全我,而这也是不可能的。最后,从上帝这一完善的存在者的观念也可以推出上帝的存在。我没有能力想象一个不存在的上帝,也即是说,想象一个存在者具有至上的完善,却没有绝对的完善。这就是为安瑟伦和奥古斯丁所使用的本体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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