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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知识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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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我们的知识的范围是什么呢?既然知识是对于我们的观念间的一致或不一致的认识,那么,我们的知识就不能到达观念之外。哪里没有观念,哪里就没有知识;我们被局限在几种非常不敏锐的知觉渠道所提供的模糊、狭隘的信息之内。但是,我们的知识范围甚至要比观念还要狭窄;我们既不能跨出我们所经验到的一切,又不能拥有或是将要拥有我们所渴望的那样广阔的观念知识。我们没有经验到我们能够到的一切,也没有理解我们实际知觉到的一切。我们的无知首先来自于观念的缺乏。若是有存在者能够比我们更为完善,拥有与我们现在的构造不同且更为敏锐的感觉器官,他们就可能获得比现在更多的、更为多样的简单观念。此外,有些东西对于我们的观察来说太遥远了,而有些则太微小了。所以,我们再一次无法揭示我们的很多观念之间的必然联系:我们看不到物体不可见部分的形状、大小或运动与其颜色、气味或声音之间的关系;我们不了解金子的黄色、重量、延展性、固定性和可熔性之间的关系,所以不能做到:知道了其中的一两种或更多的属性,我们就知道其他的属性一定也存在。给出了三角形的定义,就必然会得出其内角和等于两个直角的结论;这是自明的命题,所有的三角形都是如此。但是,从我对于有一定重量的黄色金属的黄金观念中,我却无法确信地推论说,它也是可延展的。观察告诉我它是可延展的,但所有的黄金都具有可延展性并不是一个自明的真理。唯一真正让我满意的知识是关于普遍的自明真理的知识;但是,存在着大片的经验领域,似乎不可能从其中获得这样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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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考虑到由我们的观念构成的“真正”的知识与事物的实在相符合的时候,我们知识的另外一个局限就很明显。所有的简单观念都代表外部的事物,因为它们必然是作用于心灵的事物的结果。我们知道外部的物体在我们身上激起了白色的感觉;尽管我们不知道引起我们所讨论的感觉的东西是什么,不知道感觉是如何产生的,但我们确实知道存在某种引起感觉的东西。但我们的复杂观念,尽管它们也给了我们知识,却不是任何事物的摹写,也不以任何事物的存在为本源;它们是心灵自己创造的模型或原型。心灵出于自身的自由选择而将观念结合起来,不考虑它们在自然界中有何种联系。这样的由心灵构成的复杂观念体系给了我们确定知识,比如我们在数学中获得的那种知识。数学家构造了三角形或原型的观念;这些是心灵的观念,是心灵自己的创造。它从这些定义中逻辑地演绎出来的命题是真实的、确定的。如果存在一个三角形这样的东西,无论它存在于什么地方,这些命题都必定是真的。但是自然界中存在的真实的或实际的三角形不可能由这样的观念来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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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我们关于实体的复杂观念中,情况却有所不同。我们的实体观念被认为是观念所参照之原型的摹写。如果我们放置在实体观念中的属性共存于自然界之中,如果自然界中有某种东西具有黄色、可延展性、可熔性和固定性等属性,那么对于这一实体的观念就是真实知识的对象。并且我们可以说,发现共存于任何实体中的任何简单观念,都可以确定被再次联系在一起。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实体,我们不能得出普遍的命题,因为我们看不到被放置在一起的观念之间有任何必然联系。经验告诉我们某些属性在一种未知的承载者或基础之中共存;但我们不能发现这些属性彼此间存在依赖性,我们也不能从我们观察到的共存的属性出发,推理出何种其他属性必定会伴随它们。关于金子,没有一条我们所知道的普遍论断可以确定为真—在绝对自明的意义上为真。如果我们能够在金子的密度和可延展性之间发现一种必然联系,我们就可以在这方面作出一个确定的普遍命题,并且说:所有的金子都是可延展的。这一命题的真理性将会同下述真理一样确定:三角形的内角和等同于两个直角。在实体的情形中,还有另外一个困难使得问题复杂化。自然界中的实体不是独立的、孤立的事物;它们的性质,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自然中很多观察不到的条件。使得这些奇妙的机器得以运转和修复的力来自何处,力是如何被传递、被缓和的,这些都超出了我们的认知和理解。因此,要正确地理解它们,我们就必须把宇宙理解为一个整体。但是,我们甚至不能发现它们细微的活动部分的形状、大小和构成,更别说揭示那些因为其他物体的活动而引起的不同的运动和冲动。因此,我们不知道一物体的首要属性在另一物体的首要属性中通常会引起什么样的变化,也不知道变化是如何产生的。我们不知道物体的什么样的首要属性在我们身上产生了如此的感觉或观念;我们在这些首要属性与其结果之间没有知觉到必然的联系。在这一知识领域无法获得普遍的确定性,并且我们必须满足于或然性。“至于有关自然物体(更别提精神存在)的完善科学,我们远远不可能达到,追求它将会是徒劳无功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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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普遍类型的绝对确定性从来没有发现过,除非存在于我们观念的一致和不一致之中。正是我们对抽象观念的沉思,才为我们提供了普遍知识。我们没有关于真实存在的自明命题—除非是关乎上帝和自身—也不能构建关于存在真理的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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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推理、讨论和据以行动的大部分命题都是如此,我们不可能拥有关于它们的真理的确定知识。然而,其中有一些非常靠近确定性,乃至于我们对它们毫不怀疑,并且坚定地予以认同。关于事实的陈述,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或然性,视其与我们自己的经验的符合度以及其他人的经验见证而定。然而,洛克认为纯粹天启的见证具有最高的确定性;我们对它的认同属于信仰。信仰是固定的、确定的认同和确信原则,没有留下任何犹豫或怀疑的余地。但我们必须确信那就是一个神圣的启示。结果,理性地讲,我们的认同并没有高出它作为启示的清晰性。如果与我们清晰的直觉知识相矛盾,任何命题都无法被当作神圣启示接受下来;信仰永远无法用那些与我们的知识相矛盾的事物说服我们。没有证据证明传统启示—从我们借以获得这些启示的语言来说、从我们理解启示的意义上来说—有着神圣的来源。启示的真理从来没有像理性原则那样清晰、确定。但是,超出了理性的事物,超出了我们自然能力的发现范围的事物,当被揭示的时候,就是信仰的合适内容。因此,死者站立起来并重新生活,就是纯粹的信仰问题,与理性没有直接的干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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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形而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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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经听到过洛克对于知识的起源、有效性和界限等问题的回答;现在我们来看看他所坚守的那种普遍的世界观。他并没有在专门著作中完成一套完整的实在理论;他的知识理论,就像《人类理智论》中所出现的那样,建立在很容易被发现的形而上学前提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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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他给知识设置了诸多限制,并且时而抱有怀疑主义的疑惑,但他却在不同程度上接受了形而上学的立场,实质上与笛卡尔构建体系时采用的立场相一致。世界是由实体构成的,是由行为、力量和属性的支撑者或承载物构成的,这一切都固定存在于实体之中,并从实体中流出。作为属性和行动的原因与基础,实体可分为两种,即物体和灵魂。物体是一实体,它的属性是广延、硬度或不可穿透性,还有可移动性或者被移动的能力。这些是首要属性,我们通过感官获得;我们可以脱离运动和硬度而知觉到空间的事实,证明了虚空的存在。除了物质实体,还存在有精神实体,或灵魂。心灵是真实的存在;它的属性为思维或知觉能力,以及意志或使物体进入运动的能力。我们通过反省认识了这些属性。然而,思维不是灵魂的本质,而是灵魂的活动。心灵是非物质的或精神的实体,可以与物质实体相类比。我们通过将某些物质属性放置在一起,并为之假设一个支撑物来构造物质实体的观念;我们反省心灵中的活动—比如思维、理解、意愿、认知和开始运动的能力—并将它们连接起来以归于一个支撑者或承载物,以此来构造心灵实体的观念。若说不存在精神,因为我们没有关于精神实体的清晰明了的观念,这是荒谬的,就像因为我们没有关于(作为实体或属性之承载者的)物质的清晰明了的观念就否定物体的存在一样荒谬。“因此,很明显,物质中的物质实体观念就像精神或精神实体观念一样远远不能为我们的概念和理解力所把握:所以,我们不能从—我们没有关于精神实体的任何观念—这一事实中得出精神实体不存在的结论,就像我们不能出于同样的原因而否定物体的存在一样……”[2]事实上,若说有什么区别的话,我更为确定地知道我自身中有着能够进行视听的精神存在,要比对于我自身之外的某种物质存在更为确定。无思维能力的物质和运动不可能产生思想;无法想象物质—无论是运动或是不运动—在自身中自动拥有感觉、知觉和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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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精神或上帝只有主动性,物质只有被动性;但人类的灵魂却既是主动的,又是被动的。经验显示,灵魂有移动身体的能力,在其与让心灵发生变化的外在物体的关系上,它是被动的;事实上,我们的所有观念都是身体作用于心灵的结果。这就是相互作用的理论。的确,我们并不知道这是如何完成的,也不知道一个物体如何移动另一物体。我们在精神中的确要比在物体中拥有更为清晰的主动活动能力的观念;思维的事物要比广延的事物更容易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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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灵和身体作为实际的存在,相互影响。身体作用于心灵并产生了关于颜色、声音、触摸、硬度和广延的感觉。在这些感觉中,次要属性并没有忠实地体现外部实在;客体没有颜色、声响、芳香和味道;这些都是坚实的广延性客体在心灵中产生的效果;广延、坚实和运动等观念是对于事物中存在的真实属性的摹写。物体就是会移动的、坚实的、具有广延性的东西。但是,在我们看来,物体只能撞击和影响身体;而运动,根据我们的观念所能达到的最大范围,只能导致运动。断言身体状态产生了快乐或痛苦,或颜色或声音的观念,就是要跨越我们的理性和观念,并最终把这些影响全部归属于我们的造物主的善良旨趣。在这里,洛克的哲学遇上了一个基本的困难—机械论思想与明显的经验事实之间的冲突。如果运动只能产生运动,它如何引起我们的意识状态?为了解决这个困难,洛克告诉我们,上帝把我们认为不是由运动产生的那些明显的结果附加到了运动之上。一旦采取了这种立场,他就陷入了偶因论。洛克还面临着同样困难的问题,即心灵如何开始运动,意志如何使行为发生。但是洛克将这些困难弃之不顾,认为理解运动如何产生感觉或者意志如何引起运动,比起理解一个运动如何引起另一运动来说,同样让人困惑。因为经验告诉我们,事物在每一刻都处在完成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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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不仅对相互作用问题时而抱有怀疑,对于心灵的非物质本性的问题也是如此。他的大体立场似乎是:心理过程不可能是纯粹的无生命物质的活动;若没有非物质的思维存在,就没有感觉;人自身中有一个进行视听的精神存在。同时,他时而会怀疑这种在我们每个人之中进行思维的存在的本质。或许它是物质性的—或许是一种能够思维的物质存在。既然我们无法认识任何实体的真正本质,我们如何确保坚实的物质存在不能思维,而思维存在不具备广延性呢?也许我们永远无法知道纯粹的物质是否思考。我们不知道思维存在于何处,也不知道上帝会乐意把这一能力给予哪一种实体,这种能力的确可能存在于所有的造物之中,包括身体。上帝把我们无法理智地认识的效果附加在运动之上;为什么他就不会把一定程度的感觉、知觉和思想给予某一被造物(也就是构成身体的物质)系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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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经注意到洛克体系中的一些困难、模糊和矛盾之处。在这些问题下面,我们看到了他的形而上学的轮廓。他的理论主要是二元论:有两种实体,物质的和精神的—“非认知性的和认知性的”。在这一点上他与笛卡尔一致,只不过他把坚实性或不可穿透性,而非广延性,作为物体的本质属性。同笛卡尔一样,他也把“微粒子论”假说作为对于事实的最好解释接受下来,即存在着具有体积、形状和运动能力的极微小的物体。这些不可感的微粒是物质的主动部分和自然的伟大工具,不仅物体的全部次要属性依赖它们,物体的自然活动也依赖它们。但我们没有关于微粒的首要属性的清晰、精确的观念。没人自诩认知了它们的独特的体积、形状或运动,没人理解将它们束缚在一起的纽带。如果我们发现了两个物体中的微小构成部分的形状、体积、结构和运动,我们就会知道它们如何作用于彼此,就像在几何学中一样,我们通过几何结构而认识了方形或三角形的属性。我们不认识这些事物;我们不知道是什么将微粒束缚在一起,什么样的凝合物使它们结合得如此紧固;我们不知道一个微粒如何移动另一个微粒,不知道运动是如何在彼此间传递的。结果,微粒假说对于我们的物质实体知识而言,几乎毫无推进作用。只要我们看不到物体的属性和力量间的必然联系,我们的知识就依然贫乏。因此,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关于物体的科学,洛克也几乎看不到它早日得以实现的前景。洛克确信地想象到—无论如何模糊—的科学类似于现代物理化学。在那里,化学属性尽管不能从物理领域中严格地演绎出来,却能够以物理领域为参照进而得到阐述和解释。有趣的是,洛克关于物质的微粒理论与原子理论不同,并没有构想终极的、不可分的物质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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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物质和心灵这两种实体之外,还有另外一种精神实体,即上帝。我们没有关于上帝的天赋观念,但我们可以通过正确地运用我们的自然能力来获得关于他的知识。上帝的存在就像两条直线交叉形成的对顶角相等一样确凿无疑。我们采用了从存在和延续、知识和力量、快乐和痛苦等经验中得来的观念,将其中的每一种都无限地放大,并且最后将这些无限观念结合在一起,如此便形成了关于上帝的观念。这样,洛克就解释了上帝观念的起源,但他并没有声称认识了上帝的本质。洛克对于上帝观念之起源的解释—就像他关于所有其他的感觉观念、反省观念或者感觉和反省观念的理论一样—依然顽固地保持着经验论和唯名论的色彩;在这方面,他的哲学没有向有关普遍性的理性主义和唯心主义作出任何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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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帝的存在,洛克提出了通常的因果和目的论的证明。人们确切地知道自身的存在。人们也知道,纯粹的无不会产生真实的存在。因此,如果有真实的存在—人们知道他自己是真实的存在—就必定有某种生成他的东西。此外,如果一事物的开端和存在归属于另一存在物,则它所拥有的一切东西都是从制造它的那种存在物中派生出来的。因此,所有存在的永恒来源就必定是所有力量的起源和来源,所以他必须是全能的,出于同样的理由,也必须是全知的。不思维的物质不可能生出思维的存在;无论我们如何构想上帝,我们无法把它构想为物质。如果上帝创造了具有认知能力的存在,他也创造了这个宇宙中不那么卓绝的部分,这就确立了他的全知、力量和远见。当被问及我们如何想象上帝从无终创造出有的时候,洛克回答说,就像我们几乎无法想象思想如何引发运动,但我们不能否定思想的确引起了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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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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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他的基本的哲学经验主义相一致,洛克提出了关于伦理学的经验主义理论,并以利己主义的快乐主义为归宿。没有天赋的实践或道德真理,也没有天赋的理论真理。我们作出道德判断,却没有任何“写在我们心上”的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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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获得了关于道德法则的知识,并且相信了他们遵守道德法则的义务,以同样的方式他们认识了其他的事情—通过经验。此外,人们通过教育、环境和他们国家的习俗学习到了这种法则。我们把那些需要保留和信奉的道德学说灌输到孩子的心灵中;当我们的孩子长大的时候,他们在其良心中发现了这些真理,并且无法回忆起来他们最初是如何被植入的,所以就将之视为自然或上帝印在心灵之上的。良心不过是按照这样的习得的道德知识形成的对于我们的行为的对错的看法。“如果良心是天赋原则的证据,那么,相反的事物也可以成为天赋原则,因为一些有着同样的良心天分的人执行他人所要回避的事情。”[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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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出现了:这样的道德法则最初是如何建立的,关于对错的知识是如何获得的?洛克认为,痛苦和快乐是道德的伟大导师。自然将趋乐避苦的欲望放置在人身上,而这是自然的倾向,或者是实践原则,并影响到我们的全部行为;但它们只是倾向,而不是知性的真理。我们把倾向于引起快乐的东西称为善,把倾向于引起痛苦的东西称为恶。每个人都坚持追求幸福,并渴望一切增进幸福的事物;正是这种欲望或不安在决定着意志。最大程度的幸福是我们所能承受的最大的快乐,而悲惨则是最大的痛苦。有些行为模式产生了公共幸福并保存了社会,同时也有利于行为人自身。上帝将美德与公共幸福联结起来,并使得实践美德成为社会的必要。人类发现了这些美德行为形式,将其包括在实践规则之中。每个人都通过遵守道德法则来为自己谋取利益,并因此倡导这些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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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有智慧的人为另一个人的行为制订了规则,却没有力量以行为本身的自然结果之外的某种善或恶来奖励服从并惩罚悖逆,就会遭受失败。如果行为的自然结果具备足够的动机力量以引发行为,就不需要任何法则。社会法则通过赏罚和苦乐来决定人的意志,并且法则通过法则制定者的意志强制执行。存在三种法则:神法、民法及关于名声和舆论的法则。无论它们是通过自然之光被传播,还是通过启示之声被传播,神法都是上帝为指导人类行为而设定的法则。上帝有能力通过来生无限量和无限长的赏赐和惩罚来强制执行这一法则。神法是义务和罪恶的基础。民法是国家制定的法规,并有司法的赏罚护航;民法是犯罪和无辜观念的基础。但大部分人主要是—如果不完全是—靠风俗法则或自我谴责来管理自己的。褒奖与耻辱是很强的动机,能使人们自身与对话者的观点和法规保持一致。设若有人违反了他生活于其中的群体的习俗和观念,他不可能逃脱同伴的厌恶和责难。在任何地方,美德都是值得赞扬的;没有任何缺乏公共尊重的东西可以被称为美德。人们将行为与这些法规或法则对照,并依照与之一致与否,称其为善或恶。然而,对美德的真正裁决来自于上帝的意志;上帝的意志和法则是道德唯一的、最终的试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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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体说,美德与罪恶在任何地方都一样,并与上帝设定的法规的永恒不变的对错法则相对应。遵守上帝的法则确保了并促进了人类普遍的善;因此,每个关心自己利益的有理性的人,都一定会倡导正确的行为,并斥责错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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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的伦理学是古希腊快乐主义对于道德的解释,并用基督教神学的狭隘概念进行补充和加强。美德不过是对自己和他人行善而已。生命中最持久的快乐是健康、名声、知识、善行,以及对于另外一个世界中的不可理解的永恒幸福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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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说明了我们是如何从经验中推论出道德知识的。他认为我们也可以从某种第一原理出发进行推理,从而获得道德知识,也就是说,通过证明的方式。道德真理—像数学真理一样—是可以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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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至高无上的存在者的观念,他拥有无限的力量、善和智慧,我们是他的造物,并且我们依赖他;关于人类自己的观念,人类作为有理解力的理智的存在者,我认为,如果正确地考虑和研究的话,能够为我们行为的职责和规则提供这样一种基础,以使道德被放置到可以证明的科学之列……没有财产的地方,就没有不公正,这一命题就像欧几里得的证明一样具有确定性……没有任何政府允许绝对自由;政府观念就是指建立某种要求人们遵从的法律或规则,而绝对自由观念则是指任何人都为所欲为,我能够确信这一命题的真理性,就如同确信数学命题一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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