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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44862 西方哲学史(增补修订版) [:1701841212]
1701844863 第六节 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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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44865 与他的基本的哲学经验主义相一致,洛克提出了关于伦理学的经验主义理论,并以利己主义的快乐主义为归宿。没有天赋的实践或道德真理,也没有天赋的理论真理。我们作出道德判断,却没有任何“写在我们心上”的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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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44867 人们获得了关于道德法则的知识,并且相信了他们遵守道德法则的义务,以同样的方式他们认识了其他的事情—通过经验。此外,人们通过教育、环境和他们国家的习俗学习到了这种法则。我们把那些需要保留和信奉的道德学说灌输到孩子的心灵中;当我们的孩子长大的时候,他们在其良心中发现了这些真理,并且无法回忆起来他们最初是如何被植入的,所以就将之视为自然或上帝印在心灵之上的。良心不过是按照这样的习得的道德知识形成的对于我们的行为的对错的看法。“如果良心是天赋原则的证据,那么,相反的事物也可以成为天赋原则,因为一些有着同样的良心天分的人执行他人所要回避的事情。”[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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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44869 问题出现了:这样的道德法则最初是如何建立的,关于对错的知识是如何获得的?洛克认为,痛苦和快乐是道德的伟大导师。自然将趋乐避苦的欲望放置在人身上,而这是自然的倾向,或者是实践原则,并影响到我们的全部行为;但它们只是倾向,而不是知性的真理。我们把倾向于引起快乐的东西称为善,把倾向于引起痛苦的东西称为恶。每个人都坚持追求幸福,并渴望一切增进幸福的事物;正是这种欲望或不安在决定着意志。最大程度的幸福是我们所能承受的最大的快乐,而悲惨则是最大的痛苦。有些行为模式产生了公共幸福并保存了社会,同时也有利于行为人自身。上帝将美德与公共幸福联结起来,并使得实践美德成为社会的必要。人类发现了这些美德行为形式,将其包括在实践规则之中。每个人都通过遵守道德法则来为自己谋取利益,并因此倡导这些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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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44871 如果一个有智慧的人为另一个人的行为制订了规则,却没有力量以行为本身的自然结果之外的某种善或恶来奖励服从并惩罚悖逆,就会遭受失败。如果行为的自然结果具备足够的动机力量以引发行为,就不需要任何法则。社会法则通过赏罚和苦乐来决定人的意志,并且法则通过法则制定者的意志强制执行。存在三种法则:神法、民法及关于名声和舆论的法则。无论它们是通过自然之光被传播,还是通过启示之声被传播,神法都是上帝为指导人类行为而设定的法则。上帝有能力通过来生无限量和无限长的赏赐和惩罚来强制执行这一法则。神法是义务和罪恶的基础。民法是国家制定的法规,并有司法的赏罚护航;民法是犯罪和无辜观念的基础。但大部分人主要是—如果不完全是—靠风俗法则或自我谴责来管理自己的。褒奖与耻辱是很强的动机,能使人们自身与对话者的观点和法规保持一致。设若有人违反了他生活于其中的群体的习俗和观念,他不可能逃脱同伴的厌恶和责难。在任何地方,美德都是值得赞扬的;没有任何缺乏公共尊重的东西可以被称为美德。人们将行为与这些法规或法则对照,并依照与之一致与否,称其为善或恶。然而,对美德的真正裁决来自于上帝的意志;上帝的意志和法则是道德唯一的、最终的试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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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44873 大体说,美德与罪恶在任何地方都一样,并与上帝设定的法规的永恒不变的对错法则相对应。遵守上帝的法则确保了并促进了人类普遍的善;因此,每个关心自己利益的有理性的人,都一定会倡导正确的行为,并斥责错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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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44875 洛克的伦理学是古希腊快乐主义对于道德的解释,并用基督教神学的狭隘概念进行补充和加强。美德不过是对自己和他人行善而已。生命中最持久的快乐是健康、名声、知识、善行,以及对于另外一个世界中的不可理解的永恒幸福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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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44877 洛克说明了我们是如何从经验中推论出道德知识的。他认为我们也可以从某种第一原理出发进行推理,从而获得道德知识,也就是说,通过证明的方式。道德真理—像数学真理一样—是可以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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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44879 关于至高无上的存在者的观念,他拥有无限的力量、善和智慧,我们是他的造物,并且我们依赖他;关于人类自己的观念,人类作为有理解力的理智的存在者,我认为,如果正确地考虑和研究的话,能够为我们行为的职责和规则提供这样一种基础,以使道德被放置到可以证明的科学之列……没有财产的地方,就没有不公正,这一命题就像欧几里得的证明一样具有确定性……没有任何政府允许绝对自由;政府观念就是指建立某种要求人们遵从的法律或规则,而绝对自由观念则是指任何人都为所欲为,我能够确信这一命题的真理性,就如同确信数学命题一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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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44881 洛克识别了三种道德知识模式:我们有关于对错的经验知识、证明知识和天启知识,它们全都相符合。上帝安排它们如此,给人类本性以追求幸福的欲望,人们就会演化出一套促进幸福的法则。上帝也赋予人类理性,使他能够通过证明获得道德真理。最后,他还在《圣经》中揭示了同样的法则,这些法则可以通过经验或理性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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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44883 西方哲学史(增补修订版) [:1701841213]
1701844884 第七节 自由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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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44886 在洛克看来,自由是与意志或偏好无关的观念,但这一观念与人相关,指的是人们依照心灵的选择或指导去行动或克制行动的能力。自由意志问题,在洛克看来,是毫无意义的;因为自由概念应用于人的行为能力时是有意义的,而不当应用于意志。我们不能说一个人的意志是自由的,“问一个人的意志是否自由是毫无意义的,就如同问他的睡眠是否敏捷,或者他的德性是否方形。”意志是一种力量或能力,也就是行为人思考自己的行为并且偏好或忽略某些行为的能力;自由是另外一种力量或能力,是依照他自己的意愿去实施或是克制某一具体行为的能力。因此,当我们问:意志自由吗?我们其实是在问:一种能力具有另一种能力吗?这是一种谬误。只要一个人依照自己心灵的引导或偏好,有能力去思考或是不思考、运动或是不动,他就是自由的。他在什么地方没有能力依照心灵的决定或想法去行动或是克制行动,他就是不自由的。正是某种强迫性的不安连续地决定着我们的意志,并使得我们开始我们执行的行为。这种不安是欲望,是因为心灵缺少某种不在场的善而带来的不安。上帝将因饥渴和其他自然欲望而带来的不安置入人体,以便推动和决定他们的意志,从而保存了他们自身,也延续了种族。最迫切的不安自然地决定了意志,而欲望,相应地,也被导向幸福。洛克对人类动机的论述解释了处在彼此关联中的幸福、欲望和意志,但没有为自由意志方案留下任何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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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44888 西方哲学史(增补修订版) [:1701841214]
1701844889 第八节 政治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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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44891 洛克的国家理论出现在他的《政府论(两篇)》之中,第一篇是对罗伯特·费尔默爵士(Sir Robert Filmer)的专制主义作品《论父权制》的反驳,在此书中,费尔默从承继自亚当的不可改变的神圣统治权利出发,推演出了国家中的父权权威。第二篇讨论了“公民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他反对最好的政府即绝对君主制的观点,绝对君主制认为国王以神圣权利掌管绝对权力,而人民则没有自然的自由和平等的权利。洛克认为,人类自然处于完全自由的状态中,可以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方式来安排自己的活动并处理自己的财产,在自然法的限度内,不需要他人批准,也不需要依赖他人的意志。他们也处在自然的平等状态之中,没有人拥有超出他人的权力和管辖权。自然或理性的法则教导人们,所有人都是独立的、平等的,谁都不能侵害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5]洛克的哲学基础是利己主义:每个人都必定要保存自身,并在不危机自我保存的前提下保全剩余的人类。在自然状态,人人都有权惩罚侵犯自然法的行为,有权保存无辜者、遏制冒犯者、并为自己所受的伤害取得补偿。每次犯法行为都要被惩罚到这种程度,即严厉到足以使得犯法行为对于犯法者来说,是一场吃亏的交易,使他有理由懊悔,并因此而阻止了其他类似行为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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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44893 自然状态当然不像霍布斯所设想的那种战争状态,而是一种和平、善意和互助的状态。上帝创造人类并赋予他们天性和对便利的爱好,这种天性和对便利的爱好驱使他们结成社会,还给他们了语言和理智,以便他们能够继续享受社会的便利。但在自然状态中缺乏一种业已创建的、确定下来的、公认的法律,由一个具有被认可的权威和力量的无偏私的法官来强制执行,也缺乏强制执行判决力量,如果判决公正,就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当一群人结合成一个群体的时候,我们就有了政治或市民社会—每个人都放弃了自己在自然状态中所拥有的执行权,并将它转让给公众—以形成一个民族,一个由最高的政府统治的政治团体。洛克赞成的是契约理论形式下的政府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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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44895 按照洛克对于社会契约的本质的看法,绝对君主制与公民社会是矛盾的。如果国君既有立法权又有行政权,就没有一个法官可以公正地、无偏私地、带着权威决定问题,也没有人们可以诉诸的法则。在绝对君主制中,臣民成了独夫的奴隶;但任何人都不应受到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的管辖,除非是经过了他的同意。当一定数量的人通过每个个人的同意而形成了一个社群,他们就因此而使得社群成为一个个体,拥有依照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决定去行动的能力。但这样的社会建立之后,每个人都把自己置于他对所有社会成员的义务之下,服从大多数人的法则。如果社会契约制定之后,每个人都自由放任,除了自然状态中限制他的束缚之外,不受任何约束,那就不是真正的契约。尽管全体同意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接近一致同意却是经常可以实现的。的确,世界上所有政府都是在和平时期通过人们的同意建立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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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44897 人们同意放弃自己无限的自由和权力,因为享用无限自由和权力非常不稳定,并且时常暴露在他人的攻击之下;人人都是同他一样的国王—因为人人都与他平等—而大部分人都不是严格遵守平等和正义的人。在这种状态中,他对自己财产的享用就非常不安全、不稳定。如果不是因为那些堕落者的邪恶和败坏,只有自然状态即可,无需任何社会。人们在国家中联合的主要和首要目的就是要彼此保全他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因此,社会的权力永远不应该延伸到公共福利的需求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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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44899 甚至要管辖到立法权威自身的、第一个基本的自然法就是,保全社会—只要与公共福利相一致—并保全社会中的每一个人。所有国家的第一个基本的成文法就是,建立立法权。这一权力不仅是至高无上的,并且一旦被社会赋予了某人,在他手中就是神圣的和不可更改的;其他任何人的命令,若没有公众所选择和指派的立法机构的批准,都不具备法律的力量和强制性。但立法权力不能绝对、任意地控制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它被限制在促进社会公共福利的事务之上。自然法并没有在社会内终止,它是所有人的永恒法则,包括立法者和其他人在内。因此,立法权没有权利去奴役、破坏或是有意地陷人民于赤贫之中。再者,立法权不能通过临时的、随意的法令和命令来获得统治权力;需要有恒常的法律。此外,不经过臣民的同意,最高权力不能占有他的财产;没有大多数人的同意,就不能征税。最后,它不能把立法权转授他人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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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44901 制定法律的立法权不应该同时拥有执行法律的权力。联邦权力是战争、媾和、加入联盟和组织的权力,以及与国家之外的所有人和群体进行交往的权力。联邦权与行政权几乎总是结合在一起,它们最好被置于一人之手。行政部门被授予了最高的执行法律的权利。但立法权力可以—在找到理由的时候—从它曾经委以行政权和联邦权的人手中夺回二者,并惩罚任何管理不善的行为。立法权是最高的,但它是一种受信托的权力,局限于为了特定目的的行为。在洛克的理论中,当发现立法机构的行事与置于它的信任相违背时,人民拥有废除或改组立法机构的至高无上的权力。但是,只要政府存在,立法就是最高的权力。选择立法者的权力在人民手中。不像霍布斯所教导的那样,国君不是国家的灵魂,立法机构是国家的灵魂,立法权代表着人民;国君和立法机构是否在违背人民的信任行事,人民是唯一的裁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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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44903 西方哲学史(增补修订版) [:1701841215]
1701844904 第九节 教育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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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44906 与当代所有伟大的哲学家一样,洛克发现了作为经验哲学之遗产传承下来的教育方法中的缺陷,并提出了一套根基于他的经验主义心理学和伦理学的新的教育方案。灵魂在降生之初全无任何原则,只有对快乐的渴望和接受印象的能力,教育的目的就是通过经验进行学习,并实现幸福。要实现这一目的,就需要有一个健康的身体和健全的感觉器官;身体必须通过锻炼和习惯而变得结实。他为孩子制定了体育训练,并将节俭看作是必须的生活方式。孩子的个性要在自然的状态下发展;因此,私人教育更为可取。洛克还强调实物教学、通过游戏学习以及激发儿童思想活动的重要性;学习应该成为一种乐趣。最重要的是,不能忽视教育的社会目的:要把青年培养成为有用的社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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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44908 [1] 《人类理智论》,第4册,第3章,第29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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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44910 [2] 《人类理智论》,第2册,第23章,第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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