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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力的持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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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客观的能量,是主观的情感力量的关联物,必须被看作是持久的。认为某物会变成无物是无法想象的;因为当我们说某物变为无物时,我们是在两个实存之间建立一种关系,而其中一个实存是不存在的。力的持久性是指超越我们的知识和知觉的某种原因的持久存在。在我们断定它的时候,我们就断定了一种没有开端和结束的无条件的实体。在背后支撑着经验而又超越经验的唯一真理就是力的持久性。它是经验的基础,因此必须是对经验进行任何科学组织的科学基础。终极的分析必然会引我们与这一力量照面;我们的理性综合必须建构在它的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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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不灭意味着物质作用于我们的那种力是不灭的。这一真理经由对于先验认知和后验认知的分析而变得非常明显。另一普遍真理是运动的连续性。某物—在此即运动—居然化为无物是不可想象的,然而运动却是不断地消失的。事实上,穿越空间的平移本身并不是一种存在,因此,运动的终止,就其被单纯地看作平移而言,就不是存在的终止,而是某种存在符号的终结。换言之,运动中的空间因素本身并不是一项事物。位移不是一种存在,而是存在的表现。这种存在可能会停止以平移的方式表现自身,但只能通过将自身表现为张力来实现。活动的原理是不可见的,它时而表现为平移,时而表现为张力,但常常是两者兼有;在运动中展现出来的活动原理是我们主观努力感觉的客观关联物。运动的持续性确乎是以力的方式为我们所认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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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分为两种:物质借以向我们展现为存在的那种力,和物质借以向我们展现为作用的那种力;后者被称为能量。能量是微粒运动和大体积物质运动所表现的能力的通称。每一种力的出现都可以解释为是先行的力的结果,无论其是无机的运动、动物的运动,还是思想或感情。心理能量和身体能量要么与产生它们的某种能量以及它们所引发的某种能量有着量的关联;要么,无物必须生出某物,而某物又变化为无物。我们要么否定力的持久性,要么就得承认:任何一种物理或心理的变化都是由某种先行的力所引发的,给定量的如此这般的力只能够产生不多也不少的如此这般的物理和心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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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科学的基本原理就是能量守恒的原理:没有能量产生,也没有能量消失。斯宾塞并没有尝试用实验方法证明这条原理;事实上,照他看来,这是所有实验的前提。这是思想的必然性和基本公设:我们无法设想某物化为无物,或是无物生出某物;这条原理暗含在因果律之中,或者说是与因果律相等同的。我们被迫假定某物的持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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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心灵与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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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者或不可知之物在对立对称的两组事实之间展现自身:主观和客观、自我和非我、心灵和物质。但那是在两方面表现自身的同一种力量或能量;我们所思维之物与我们的思维自身是不同种类的力量;物理的和心理的事物都受到同样的经验规律的支配。如果心理的和物理的事物被认为是绝对者的不可归约的两个阶段,那么,心灵就不可能是从物质中派生出来的;物质的无法转变成心理的,就像运动转化为能量那样。在《第一原理》和《心理学》的早期版本中,斯宾塞假定转化是可以发生的;事后他发现以物理方式阐释的能量守恒原则无法解释意识。但是他继续将以物质、运动和力之类的术语表述的进化论公式运用到了包括生命、心灵和社会在内的所有现象之中。正是这样的做法使得他的体系具有了唯物主义的表象,并因此而时常受到攻击,尽管他自己警告我们不要以这种方式进行解读。绝对是不可知的;我们可以用唯物主义或者唯灵论的术语来解释它,但无论是哪种情形,我们都不过是在使用符号而已。一种能量在我们身上产生了某种作用,这种能量的性质我们无从得知,我们也无法将这种能量设想为是受时空限制的。我们用物质、运动和力之类的术语来概括其中最普遍的作用;在绝对产生的作用中存在着某些相似的关联,其中最恒常的那些关联被拟定为具有最高确定性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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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进化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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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领域,我们被局限于相对的现象,局限于绝对的内在和外在表现。我们哲学家的事业就是要揭示所有现象中共有的特征,或是发现事物的普遍规律。这样的规律出现在进化规律之中。进化过程包含了不同的阶段:(1)集中,就像云、沙堆、原始星云、有机组织和社会的形成那样;(2)分化,或是物质从环境中的分离,并在自身之中形成特殊的物质;(3)确定,或是不同部分形成一个统一的、有组织的整体,其组成部分互不相同,然而彼此都处于共同关系之中。这就是进化与分解的不同,分解中只有分化,没有组合。在确定阶段,既有部分的分化,也有部分形成整体的整合或集中。在此意义上,进化就是从不确定的、不连贯的同质性状态向着确定的、连贯的异质性状态的过渡。这一规律是通过归纳法得出的,但也可以从力的持久性这一基本原则中推演出来,如我们此前所见,斯宾塞将力的持久性等同于因果律。从因果律中可以得出物质不灭和运动的连续性—潜在与实在—各种力之间的关系的持久性,力之间的对等与转化—包括心理的与社会的—运动方向的规律以及运动不停顿的节奏。普遍综合的规律就是物质和运动的连续不断的再分配的规律。进化在于物质的整合和运动的消耗;分解在于运动的吸收和物质的解体。当集中和分化达到了平衡状态的时候,进化就到达了高潮。平衡不可能长期存在,因为外在的影响总是要破坏它。换言之,分解注定要出现,整个过程会重新开始。这一切不仅适用于宇宙整体,对于在我们的经验中出现的具体部分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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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自于《第一原理》的普遍原则被斯宾塞应用到了各种存在形式之中—生命、心灵、社会和行为。它们被假定为真理,并被拿来证明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和伦理学中的具体真理:后者是对前者的证实。于是,进化规律适用于所有的现象;不同研究领域中揭示出的特殊规律因此也可以被归属到普遍规律之下,或者当作是普遍规律的表现。当这些经验规律或真理被证明是普遍规律的特殊实例时,它们就以演绎的方式得到了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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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生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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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是对外在关系或环境关系的持续不断的内在调整或生理调整。生物不仅接受影响,也因之而经历变化,这就使得它能够以特定的方式对外部世界的相应变化作出反应。也即是说,生物体内发生的内在变化使之适应了外在关系:内部事件和外部事件之间存在着双向关系。若非是进化出了一套内在关系体制以对应外在关系,生物就无法保存自身。这种内外关系的关联越是紧密,生物发展的程度就越高。最完美的生命在内在关系和外在关系之间拥有完全的适应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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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形式并不是从无机物中产生的,而是在外在原因的影响下,从原始的无结构的有机物质或具有同质性的原生质中产生的。有机组织内的差异的产生遵循进化的普遍原则的运作;也就是说,原始的异质物质在分化。物种的出现起因于有机物和外在世界的相互作用。形态学和生理学的分化是外在力量变化的直接结果;天文、地理和气象条件变化缓慢,但它们已经持续变化了千百万年。有机体通过外在原因的作用而发生变异,并且,如果是适应性的变异,就会通过自然选择而被保存下来。通过各个部分的持续作用(功能先于结构的原则),在构成有机体的生理单位的关系中,出现了变化,并且这些变化被传递给了后代—遗传习得特征的理论。斯宾塞认为,自然选择本身不足以解释物种起源,达尔文夸大了这一间接进化模式的影响。有机体调整自身以适应外在影响,而且这样的调整能够在有机体中造成新的平衡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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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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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学如实研究外部现象;心理学如实研究内部现象;生理学则研究内部和外部之间的关系和联系。主观心理学是内省式的:它研究—伴随着内部关系对于外部关系的可见调整的—情感、观念、情绪和意志,并且探究意识状态的起源和相互关系。物理事件和神经活动是同一种变化的内外两个方面。被客观地看作是神经变化的东西,在主观方面看,则是一种意识现象。客观心理学并不这样研究精神过程,而是在它们同人类和动物行为的关系中加以考虑。作为生物学的一部分,它将精神现象作为功能来考察,通过这些功能,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得到了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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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外在影响的数量如此众多,以至于必须按照次序加以排列的时候,意识就出现了,此时的有机体,若没有这种有秩序的安排,就无法适应环境。因此,意识就被定义为调整依序排列的内在状态以适应外在状态的一种形式。但意识并不是一组单纯的情感和观念,它们背后有实体性的东西或具有结合作用的媒介,然而,这种东西是不可知的,道理依旧,所有终极的事物都是不可知的。但是,我们可以研究那些实体借以显示自身的变化状态或者调整过程。心理学的责任就是揭示意识的单位,它是意识的构成元素。对意识的现象学层面的分析揭示出了终极单位,斯宾塞将之视为“与我们所谓的神经冲击处于同一等级的东西”—是神经冲击的心理对等物。正如不同的感觉是由共同的单位构成的一样,知觉也是由感觉原子或感觉单位构成的。我们把物质原子认知为阻力,与我们自己努力的感觉相类比;也就是说,我们把自己的活动意识读入其中。斯宾塞在意识生命中发现了出现于所有相对实在中的同一特征:集中、分化和确定;意识是一种进化,并且只有作为发展过程才能理解,作为一个连续的渐变的序列,从反射行为到本能、记忆和理性。这些都不过是智力的不同等级和阶段,无声无息地从其一向另一过渡,并与不断增强的复杂性和外部条件的分化相对应。比如,记忆和理性就来自本能。最初的推理完全是本能的。由于环境的复杂性而使得自动行为无法实现的时候,意志就出现了。我们已经见识了斯宾塞是如何从种族经验中派生出知识原则的。以同样的进化论方法,他解释了情感;愤怒、正义和同情是个体所本有的,是种族所习得的,也是我们的祖先与环境持续不断的斗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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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外部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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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我们原本只意识到感觉,并从感觉中推论出了外部物体的存在,这是不正确的。唯心主义是一种语言的痼疾;它只在语词中活动,却不在思想中活动。理性一旦颠覆了知觉的断言,也就摧毁了自身的权威性。实在论由意识的基本法则强加于我们,此法则是理性的普遍公设。我无法想象看到并感受到的物体是不存在的。我们被迫去设想一个超心理的实在,被迫将之设想为力,设想为主观的力感或肌肉紧张感的客观关联物,我们在自身中体验到这些感觉,它们是不可知的客观存在或持久性实在的普遍标志。这一不可知的实在也在我们的下述观念中被标志出来:时间观念、空间观念、物质观念和运动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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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改观后的实在论,如斯宾塞所称呼的那样,取代了素朴的实在论。它认为,在我们意识中被代现的那些事物不是客观实在的影像、副本或图片,而是标志物,这些标志物与实在本身的共同之处可谓微乎其微,就像字母与它们所标志的心灵状态一样。意识之外有某物存在,这是一个无法避免的结论;舍此而采用其他的思路,就是在设想变化的发生无需先行的前件。“存在着某种本体论秩序,从其中产生了我们认作空间的现象界秩序;存在着某种本体论秩序,从其中产生了我们认作时间的现象界秩序;存在着某种本体论关系,从其中产生了我们认作差异的现象界关系。”这样一种关于外部世界的知识受到了很大的局限,但它是对于我们有用的唯一知识。我们并不知道外部的推动者自身,而只知道它们之间持久关系,并且我们可以拥有关于这种关系的知识。对于真实的存在的永远在场的感觉正是我们的理智的基础。对于—持续存在并且独立于我们的知识的特殊条件—这样一种东西的感觉会永远伴随我们。我们无法对这种绝对存在形成概念;我们形成的关于它的任何概念都彻底与它不一致。我们不可能根除对于存在于现象背后的实在的意识,从这种不可能性中导出了我们对于实在的不可摧毁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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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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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伦理学资料》的前言中,斯宾塞宣称他作为一个综合哲学家的任务的所有先前部分,都是它的道德原则的辅助。自从他的第一部著作—《政府的适当权力范围》(1842年)—问世之后,他的目的始终是为关于一般行为的正确与错误的原则找到一个科学的基础。为了理解道德行为的意义,他告诉我们,我们必须把行为作为一个整体来理解,即所有生物的行为以及行为的进化,并且我们必须从物理学、生物学、心理学和社会的方面来审视它;换言之,在参照其他学科成果的情况下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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