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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 第七章 商谈伦理学Ⅱ:伦理商谈与政治转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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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对实践理性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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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世纪80年代对商谈伦理学最初的研究中,哈贝马斯交换着用“道德”和“伦理”两个术语。直到1991年他才开始区分两者,但是一直使用“商谈伦理学”来表示修正过的理论,因为这比将其再命名为“道德的商谈理论”要简洁。实际上,在20世纪90年代修正过的理论中,哈贝马斯将商谈分为三类:道德商谈、伦理商谈和实用商谈,每一类代表实践理性的一种不同用途。这种区分的实际意义在于引入了一种与道德商谈范畴并立的伦理商谈范畴,这样,两个商谈领域就在政治理论研究中得到了重新的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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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究伦理商谈与道德商谈不同的本质和功能之前,我们必须先简单地看看哈贝马斯是如何在实用商谈中使用“实用的”这个术语的。直到目前看来,“实用的”这个词指的是某事物的社会功能或用途。哈贝马斯的道德观念是实用的,因为它把道德商谈看做解决争端的社会机制。他的意义理论是实用的,因为它把语言的运用看做协调行为、建立社会秩序的途径。但是,在这里哈贝马斯是在狭义上使用这个词。实用商谈涉及对达成预定目标的手段的理性选择。实用商谈不关心对目标的选择。实用商谈是工具理性的对话形式,同政治、法律领域有特殊的密切联系,原因在于政治和法律本质上同可行性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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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 何为伦理商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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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黑格尔时代之前,伦理和道德通常被认为是等同的。但是,这两个词代表着对人类生活思考的不同传统。“伦理”(ethics)一词,正如哈贝马斯经常指出的那样,有古典和现代两种用法。它的字根来自古希腊语ethos,该词既指城邦的习俗,又指其公民的习性和气质。在现代时期,黑格尔用Sittlichkeit(常译做“伦理生活”)来表示共同体的具体生活方式,它一方面包括共同体的价值观、理想和自我理解,另一方面包括惯例、制度、法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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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的伦理商谈概念有几个鲜明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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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伦理商谈是“目的论的”,它关注“目标的选择”和“对目标的理性评估”(《证明和运用》,第4页)。当实用商谈以某个想要的目的为给定目的并且考虑用最好的手段来实现时,伦理商谈对这些目标起到评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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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伦理商谈通过考察“对我有益”或“对众人有益”的是什么来评价这些结果。[《包容他者》(德文版),第41页;《证明和运用》,第5、8页]这些是特殊的而非普遍的善。(相较之下,道德考虑的是正确和错误的标准,这些标准的好坏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它们对于每个人的影响是均等的。)商谈伦理提出的善观念与个人的生活历史及社群的集体生活历史有关。哈贝马斯将与个人生活有关的商谈称为“伦理-存在的”,将与集体或群体生活有关的商谈称为“伦理-政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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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伦理商谈是审慎的:它关注人们满足期望和目的的方式,它不仅关注现在的幸福,而且关注将来的和全面考虑下的全体民众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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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伦理商谈突出了与个人生活历史、个人从属于其中的特定传统或文化群体有密切关系的价值观的重要性。对于价值观哈贝马斯有非常具体的认识:价值观是文化或伦理生活基本的象征性要素。说价值观是基本的手段,意思就是价值观不能再分解为更简单的形式、不能用更次级的语汇来阐释,比如用来表达偏好、愿望、需求或理由等的语汇。价值观决定了偏好,而非相反。价值观塑造了我们的需求、期望和利益,这些在哈贝马斯看来并非由生理结构或社会传统决定并赋予人类,而总是需要阐释的。由于价值观总是和特定社群的组织结构密切相关,每个人在融入体制和社群习俗的社会化过程中将吸收并内化该社群的基本价值观。因此,这些价值观将形成个人自我认同的核心部分。价值观因此并不是和自然事实一样的自在之物,完全脱离人类而存在。价值观内在于人类,人类也身处其中。所以,虽然个别价值观允许阐释也易于产生渐进式的变化,但人类不能轻易地脱离这些价值观而存在。最后,价值观在本质上是渐变的,而规范则是绝对的:价值观容许有或高尚或卑下的不同,但规范只有有效和无效之分。说某个行为比另外一个行为在道德上更错误几乎没有什么意义,但是说某个选择比另外一个选择更好则完全能为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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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哈贝马斯对于善观念和价值观念的理解具有伦理商谈的逻辑特征。作为伦理商谈的源泉,意见、判断和优选次序只具有“相对的”或“有条件的”有效性。(相形之下,作为成功的道德商谈之源泉的规范则具有普遍的、无条件的有效性。虽然有效的道德规范意味着具有凌驾于不同文化传统百家争鸣之上的有效性,价值观却只在某个特定的传统或文化群体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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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伦理商谈关注的是个体或群体的自我认识。不管针对的是哪个对象,从广义上来讲伦理问题都是阐释的问题。伦理商谈以自我阐明、自我发现为目标,在某种程度上还以自我建构为目的。当为社会所接受时,伦理商谈以判断、意见的形式出现,阐明为了某个人的整体福利该追求何种目的、价值、利益。[《证明和运用》第9页;《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第151——168页;《包容他者》(德文版),第38——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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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伦理商谈提出了关于可信性的有效性声称[《包容他者》(德文版),第41页]。至于这种有效性声称是如何与其他三种有效性声称(真实性、正当性和真诚性)相一致的,这点尚不是很清楚。可信性似乎可以被归为真实性在实践领域的变体,它与哈贝马斯的理论表述中简练优美的三和弦不相协调,因为哈贝马斯在商谈伦理学中引入这一修订时,并不很在意要使它和之前关于意义的语用学理论相兼容。这种不协调表明,我们的道德概念比起哈贝马斯简洁的概念区分使它们呈现出来的面貌要复杂凌乱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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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 一览表:伦理商谈与道德商谈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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