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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全集(典藏本) 第四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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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切的技术和科学,只要其研究不限于事物的部分,而是以某一终极的种为对象,那么隶属于每一个种的事物就应由单一的一门技术或科学来研究。例如,体育科学要研究,什么样的训练对什么样的身体有利,什么样的训练是最优良的(最优良的训练方式必定是适宜于那些天生体质卓绝而又拥有最优裕的生活条件的人的训练方式),以及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什么是他们全都能接受的一种训练方式。此外,假若有人并不大想在体育竞技方面拥有十足的体质和技艺,也并不妨碍专门研究体育的人给他设计一些较低的训练方式。与此相似,在医术、造船术、服装缝制术以及其他一切技术领域中,我们都可以看到同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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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而易见,对政体的研究也应属于同一门科学,它研究什么是最优良的政体,以及若是没有外部的干扰,什么性质的政体最切合我们的意愿,什么政体与什么城邦相适合。由于能实现最优良政体的城邦毕竟为数不多,故一名好的立法者或真正的政治家就不应该一心盼求单纯意义上最优越的政体,他还须考虑到切合城邦实际的最优良的政体。此外,我们还应该能够指明,在给定的前提下,一个政体起初是如何产生出来的,通过什么方式可以使它长时间地保持下去;我所指的就像这样一个城邦,压根不适于最优良政体的治理方式,也不具备最起码的条件,其政体甚至没有达到为其实际存在条件所允许的优良程度,却只达到了某一较差的水准。 在上述所有问题之外,还必须指明,什么政体对一切城邦最为适宜。大多数评述政体问题的人虽然可以说不乏高论,但在实际应用方面往往不免误入歧途。我们不仅应当研究什么是最优良的政体,而且要研究什么是可能实现的政体,并同时研究什么是所有的城邦都容易实现的政体。如今,有一类人一心一意地追求最优良的政体,而那是需要具备众多的天然条件的;另一类人则宁愿谈论某种共同的政体,他们希望废弃自己生活于其中的政体,盛赞别的某种斯巴达式的政体。而对现存政治体制的这类改变,都应使人们甘愿并能够接受,而且要易于实施。因而改善一个旧的政体的艰辛程度并不亚于从头建立一个新的政体,犹如补习[1]之艰难并不亚于从头学起一样。因此,一位政治家除了具备以上所说的素质外,还应该有能力帮助现存的政体改正其弊端,这在前面已有阐述。然而,他如果对政体有多少属类茫然无知,就不可能做到这一点。今天有些人认为,只有一种平民政体或只有一种寡头政体,而这种观点并不真实。因而不应忽略,一切的政体之间存在着哪些差异,各种政体是以哪些方式构成的。这同一种实践智慧可以使人看清哪些法律是最优良的,以及哪些法律与个别的政体相适合。因为法律的制订应该与政体相适应,而且所有的法律也都是这样制订的,却不能说政体的创立应与法律相适应。一个政体即是对城邦中各种官职的一种设置,以某种方式对官职进行安排,确定该体制中的权力所在和每一城邦共同体的目的所在。而法律是独立成章的,是说明政体性质的一种规章,当权者必须依法统治,并防止有人违犯法律。所以很明显,为了制订诸种法律,就必须明了政体的各种差异和每一政体的定义。因为同一些法律不大可能对所有的寡头政体和所有的平民政体都有利,假如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都多于一种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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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研究政体问题的最初的论著中,我们把正确的政体分为三类,即君主制、贵族制(政体)和共和制;这些政体又有三类相应的变体:僭主制或暴君制是君主制的蜕变,寡头政体是贵族政体的蜕变,平民政体是共和政体的蜕变。关于君主制和贵族制我们已经做了阐述,因为探讨最优良的政体实际上与探讨以这两种名称命名的政体是同一回事情,二者都希求与天然条件相结合的德性。此外我们还阐明了,贵族制和君主制之间有什么差别,以及在什么时候可以筹划君主制。剩下来要讨论的就是其名称为以上提及的一切政体所共有的政体或共和政体,以及另外几种政体,即寡头政体、平民政体及僭主制。这些政体的变体中何者最劣、何者次之是一眼可见的;因为第一种即最神圣的一种政体的蜕变必定是最恶劣的政体。君主制要么是有名无实,要么是凭借其君王的诸多卓越之处;因而僭主制或暴君制必定是最恶劣的政体,在另一极端上走得最远。其次就数寡头政体最恶劣,这种政体与贵族政体相去甚远。三类变体中最可容忍的是平民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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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辈中有人已经做过这样的区分[2],当然跟我们的观点不尽一致。他断定,与一切贤明的政体相比,例如与寡头政体或其他某种政体相比,平民政体是最恶劣的政体,但是与糟糕的政体相比,它又是最优良的政体。然而我们说,总而言之这些政体都是有缺陷的,与其说一种寡头政体比另一种好,倒不如说一种不如另一种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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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让我们暂且不做这种评判,首先来区分各种政体究竟有多少不同的种类(正如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就有许多属类);其次要讨论,在最优良的政体之后,什么政体最能得到普遍的接受,以及什么政体最值得人们选取;还要讨论,是否另有什么政体可能具有贵族制性质并且组建得优良合理,同时适用于大多数城邦;再其次需要讨论,在其他各种政体中,哪些人适宜选取哪种政体。对于某些人来说,平民政体比寡头政体更为急需,而另一些人可能会有与之相反的迫切要求。在此之后,我们要考察,人们要建立自己所向往的各类政体——我指的是每一种形式的平民政体以及寡头政体——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最后,在尽可能地概述了以上所有问题之后,我们还要一一指明,就共同的情况或者就个别的情形而论,各种政体是如何毁灭和如何保存的,导致它们毁灭或保存的最大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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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存在多种政体的原因在于,每一个城邦都由为数众多的部分组成。首先我们看到,每一城邦都由若干家庭构成;其次,群众之中必然有人富有,有人贫穷,有人则居于中游;富人拥有重装步兵的武器装备,穷人则没有。在平民之中我们看到,有的是农民,有的是商人,有的是工匠。而且在那些著名人物之间也存在着财富和产业规模方面的差别,比如他们饲养的马匹,不富有的人是难以养马的。所以在古时候,其武装力量为骑兵的城邦往往实行寡头制,它们依靠骑兵同邻邦作战;例如在爱勒特里亚、卡尔西迪亚、迈安德罗河上的马格勒西亚和亚细亚的其他许多地方都是这样。除了财富方面的诸种差别外,还有出身和德性方面的差别,以及我们在讨论贵族政体时曾经列举过的其他某种要素上的差别,我们在那里列举了每一城邦由之构成的各种必要的部分或要素。这些要素或者是全部,或者或多或少地加入政体之中。由于各种政体的构成部分在形式上彼此相异,因而显然一定会有多种政体存在,并且它们在形式上也各不相同。而政体是关于各种官职的一种设置,它根据人们的能力或根据人们共有的某种平等的东西——比如为穷人所共有的东西或为富人所共有的东西或为两种人所共有的东西,在参加该政体的全体公民中分配这些官职。所以,有多少种政体,就有多少种分配官职的方式,而这又须视政体的组成部分或要素之间的差异和政体自身的侧重或专长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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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流行的看法是,政体有两种形式,正如人们说风只有两种——北风和南风,其他的风都是这两种风的偏转,如此政体也有两种,即平民当权的政体和寡头政体。由少数人执政的贵族政体可以被当作是寡头政体的某种变形,而所谓的共和政体也可以列入平民政体之中,就好比在各种方向的风中,西风可以看作是北风的偏转,东风可以看作是南风的偏转一样。与此相似,有些人说曲调也只有两种,即多利亚调和弗利吉亚调,其他的曲调组合可以称为多利亚风格或弗利吉亚风格的曲调。在政体问题上,这也是一种最常见的观点或主张,然而更真实和更好的方法还是我们的区分法,即分辨出两种组建优良的政体,而其他的政体都是它们的变体;这无论对最动听的曲调还是对最优良的政体都适用。寡头政体可以看成是极权和专制更加突出的政体,平民政体则可以看成是较为宽松或较为温和的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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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不能像今天有些人所习惯的那样,把平民政体简单地当成由多数人当权的政体,因为寡头政体甚至所有的政体都可以说是多数人在当权;同样,不能把寡头政体简单地说成是由少数人当权的政体。假设一个城邦共有1300人,其中1000人为富人,300人为穷人,富人们不允许在其他方面与他们同等的贫穷的自由人参与行政统治,恐怕就没有人会说这是一种寡头政体了。同样地,假设占少数的穷人降伏了人数更多的富人,那么,尽管受到排斥的富人没有参政的荣誉资格,也不会有人称这种政体为寡头政体。更应该说,平民政体是自由人当权的政体,寡头政体是富人当权的政体,而前者占多数后者占少数只不过是一件偶然的事实,世上原本就是自由人多而富人少。不然的话,根据身材来分配官职的政体——有些人说埃塞俄比亚就是这样,或者根据相貌来分配官职的政体都可以称做寡头政体了,因为众人中身材高大者或相貌俊美者毕竟只占少数。不过仅仅以财富和自由人的身分为标准来区分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还是不充分的,这两种政体都包含诸多的部分或要素,故必须作进一步的分析;倘若一个政体中少数的自由人统治着占多数的非自由人,例如在伊奥尼亚海湾上的阿波罗尼亚,以及在忒拜,我们依然不能称这种政体为平民政体。在上述两个地方,具有荣誉资格的门第显贵的是最初移居这些城邦的人,相对于邦内众人而言,这些人只占少数。倘若富人由于人数居多在政体中执掌权力,也不能称之为寡头政体,例如在很久以前的科罗丰,那里的居民在吕地亚战争之前大都变成了巨富。而平民政体指的是贫穷而又占多数的自由人执掌着政权,寡头政体指的是门第显贵而又占少数的富人执掌着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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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阐明了政体有多种类型,并探讨了各种政体由以产生的原因。在此之外尚须指明,除了前面提及的政体形式外,还有哪些政体,这些政体又是出于什么原因。我们一致承认,所有的城邦都不是由单一的部分构成,而是有众多的部分或要素,这可以作为我们进行讨论的出发点。比如要对动物进行分类,我们首先就应该明确,每一动物都有哪些必不可少的部分,例如某种感觉器官、某种接收和消化食物的器官——如口与胃,还有各自的运动器官。姑且假定所有的器官就只有这么多种,但这些器官之间仍有差异——我指的是种类众多的口、胃、感觉器官及运动方面的器官,这些器官的组合必定会造成动物的诸多种类,因为具有多种多样的口和耳的动物不大可能是同一种动物。穷尽了所有可能的组合之后,就确定了动物的属类,有多少种必不可少的器官的组合方式,动物就有多少不同的属类;也可以以此类推以上提到过的政体问题。我们反复强调过,城邦不是由一个部分而是由多个部分构成的。其中的一个部分是生产粮食的人们,即所谓的农民。第二个部分是所谓的工匠,缺少了这些人的技艺就无法维持城邦的存在;这些技艺中有的是出于必需,有的则是为了奢华或优雅的生活。第三个部分是商贾阶层,我指的是从事买或卖的商人和小贩。第四个部分是佣工。第五部分是武士或卫士阶层,如果城邦不想遭受奴役,这一部分的重要性就毫不逊于前面的部分。一个奴性的人群共同体是不可能配得上城邦这一名称的,因为城邦就在于自足,而奴隶根本就谈不上自足。因此,《国家篇》中尽管在这一点上立论精妙,却论述得并不充分[3]。苏格拉底说,城邦由四种必不可少的人构成,包括织工、农民、鞋匠和建筑工;由于这些人尚不足以构成一个自足的城邦,他随后又添加了铁匠以及照管必需的牲畜的牧人,此外还有商人和小贩。所有的这些人就构成了他最初设想的城邦,好像一切城邦都是为了满足生活之必需,而不是为了高尚的生活,这样的城邦同等地需要鞋匠和农民。直至城邦的疆域扩大,与周遭的城邦接壤并开始发生战争时,他才增加了卫士阶层。然而即使就那四个最初的阶层或者就那些附加的阶层而论,必然需要有人来证明和裁断是非曲直。如果可以说灵魂比身体更是动物的部分,那么与满足必需的用途的阶层相比,战士阶层、司法阶层以及最能体现政治职能的议事阶层就可以说更是城邦的部分。这三种人要么是同一些人,要么是不同的人,但这对我们的论证并没有什么影响;倒是经常可以看到同一些人既是武士又是农民。因而,若是这些人和满足城邦之必需的人都可以被当作城邦的部分,显然武装人员也是城邦的一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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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4]是为城邦提供资财的富有阶层。第八部分是担任官职的行政人员,而没有官职也就不会有城邦。所以必须有能够胜任统治的人,连续地或轮流地为城邦服务。其余的部分就是我们方才提及的审议和裁决各类讼案的两种人。如果各个城邦都需要这些人,而且非常需要他们的廉洁和公正,那么他们就必须具备政治家的某种德性。常常可以看到,同一些人担负了数种不同的职能,例如同一些人既是战士又是农民又是技师,又如,议事者同时又是裁决者。所有人的德性各有所长,而人人都认为自己有能力干好大多数的官职;但是同一些人不可能既是富人又是穷人。因此,似乎富人和穷人最像是城邦的部分。此外,由于在多数情况下总是前者占少数而后者占多数,它们就显得像是城邦的正相反对的两个部分。这两个部分谁占上风,就可以决定政体的格局。所以人们认为只有两种政体,即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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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已经阐述了,政体有多种类型,并指明了每种政体赖以产生的原因。这里让我们来说明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的各种各样的形式。这从已有的论述中就不难看清。因为平民和著名人物就是多种多样的,平民中的一种形式是农民,另一种是各种技师,再一种是从事买和卖的商贩,还有一种是从事航海的人们,他们或者与战争有关,或者为了赚钱谋生,如专营摆渡或捕鱼。在很多地方,上述这几种人的数量十分可观,例如塔林顿和拜占庭的渔民,雅典舰船上的水手,埃吉那和凯俄斯岛上的商人,以及忒涅多斯岛的摆渡人。在这几种人之外还要加上手工劳动者和家无积薪、终日奔波劳作不得休闲的人们,以及并非双亲都是自由人的人们,或者是诸如此类的其他什么种类的人。而且,著名人物在财富、出身或门第、德性、教育方面和在与以上各项有关的事物方面也同样有着多种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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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的一种平民政体是所谓的最符合平等原则的政体。这种平民政体的法律声称,平等就是穷人和富人谁也不占上风,任何一方都不求主宰另一方,而是两者处于同等的地位。如果像有些人所主张的那样,自由和平等是平民政体最根本的原则,那么,让一切人以同等的身分最大限度地共同参与某一政体,就会有最大限度的自由和平等了。既然平民总是占多数,故多数的意见起决定作用的政体就必然是平民政体。这是一种形式的平民政体,另一种平民政体中的各种官职都有一定的财产要求,不过这种要求并不高,凡是具有一定财产的人均可以参与行政管理,被剥夺了财产的人就没有资格参与行政管理。又一种平民政体中,所有其公民身分不成问题的人都有权参与行政管理,法律在该政体中具有统治的权威。还有一种平民政体,任何人只要是公民就可以参与行政管理,而法律必然具有统治的权威。再有一种形式的平民政体,在其他方面与前面几种形式一样,但是群众代替了法律在行使权力。其背景是群众的决议而不是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造成这种结果的正是那些蛊惑人心的平民领袖们。因为在依法统治的平民政体中没有平民领袖的位置,主持公务的是那些最优秀的公民;然而一旦法律失去其权威,平民领袖就应运而生了。平民大众合成了一个单一的人格,变成了高高在上的君王;民众并不是作为个人执政掌权,而是作为众人的整体。荷马说过:“由一个人来统治众人是不好的。”不过他在这里指的是这种由多数人合而为一的统治还是那些单独一人的统治尚不得而知。而这种性质的平民,由于挣脱了法律的束缚,就俨然以君主自居,寻求君主式的统治权力,就滋生了极权专制。奸佞之人在这种政体中得势,这种性质的平民制好比是从君主政体中演变出来的僭主制或暴君制一样。两者的格调是相同的,它们都对杰出之士横加迫害,平民的决议就好比是僭主的敕令,而平民领袖与僭主的佞臣相比,简直就是一丘之貉。僭主制下的佞臣和平民制下的平民领袖都可以一手遮天,分别从僭主和这种性质的平民手中窃取大权。平民领袖们把一切事情都交付平民百姓表决,这是造成群众的决议取代法律的权威的原因。他们的地位日渐显著,因为权力在全体平民手里,而他们可以左右平民百姓的意见,群众们也甘愿听任这些人摆布。此外,那些对行政官员们心存怨恨的人也声称“应该由人民来做决断”,群众们当然是喜不自胜地接受了这种邀求,于是乎官员们一个个威信扫地。看来人们的指责是不无道理的,即这种性质的平民政体根本就不成其为一个政体,因为在法律失去其权威的地方,政体也就不复存在了。法律理应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而各种官员只须对个别的特例进行裁决,这也是一个政体的职能。因而假如平民政体也算是一种形式的政体,而平民群众的决议在这种体制中决定着一切,那么显然只能说这种政体不是平民政体的主要形式。因为群众的决议不可能针对普遍的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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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平民政体的属类或形式,就作以上这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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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寡头政体也有多种形式。其中的一种是,各种官职都有极高的财产要求,以至为数众多的穷人没有资格担任官职,不过只要拥有了规定的财产额就可以参与这种政体。另一种形式的寡头政体中,各种官职仍有极高的财产要求,官职的空缺只能由从合格公民中选举产生的人来填补。就从全体合格公民中遴选官员这一点而论,这种寡头政体与贵族政体有点接近,而倘若官员只从某些特定的人选中产生,就更能体现寡头政体的特征。另一种形式的寡头政体中出现了父传子的世袭制度。第四种形式的寡头政体同上面刚刚提到的一种一样实行世袭,而且统治者已经凌驾于法律的权威之上。各种寡头政体中的这种寡头政体,就好比是各种君主政体中的僭主制或暴君制一样,或者像是各种平民政体中最末的一种。人们把这种寡头政体称为“权阀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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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论述了寡头政体与平民政体的各种形式。不过应当注意到,有许多地方的政体尽管没有建立在平民制的法律之上,但是这些地方的习性和倾向致使其采纳了平民政体的治理方式;反过来,其他不少地方的政体尽管以法律而论属于平民政体,但那里的习性和倾向更加愿意采纳寡头政体的治理方式。一场政权更迭之后这种情况就更加常见,因为革命者不可能在一夜之间把什么都改变掉;起初,他们只要稍稍占其他人一点便宜就心满意足了,所以一方面夺取了政权的革命者们飞扬跋扈,一方面旧时的法律还继续起着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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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从以上所说已经可以清楚知道,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就有这么多种形式。因为要么是上述的所有各部分平民全都参与政体之中,要么是一部分参与而另一部分未能参与。当农民和中产阶层执掌着政权时,他们的政府会遵从法治。因为辛苦谋生的人们不可能有足够的闲暇,所以他们情愿树立法律的权威,只在必要时才召开公民大会。其他各种人只要拥有法律规定的一份财产就可以参加到政体中来,因此所有拥有了法定财产份额的人都在该政体中享有一定地位一。般说来,不让所有人都参与行政统治是寡头政体的做法,而人们如果没有财产的保证就不可能获得参政的闲暇。以上是一种形式的平民政体,其形成的原因也就是上述这些。另一种形式的平民政体有着次一级的选择标准,即所有在出身方面无可挑剔的人都可以参与行政管理,当然为了参政他们尚需拥有足够的闲暇时间。在这种平民政体中,法律具有统治的权威,因为城邦没有什么公共收入可用以供养各种行政人员。第三种形式的平民政体中,凡是自由人都有参政的资格,但由于上面提及的原因,实际上并非所有人都参与了行政统治,因而在这种政体中必然还是法律居统治地位。第四种形式的平民政体在诸城邦中出现得最晚。由于各个城邦的版图均大大超出了其原先的规模,兼之城邦的公共收入也大有起色,由于群众的势力日渐增长,所有公民都参与了政权,由于发放津贴,甚至包括穷人在内的公民们就得以拥有了充足的闲暇时间,共同参与了城邦的治理。而且,这种情况下的群众实际上尤其悠闲,因为他们无须因操心私产而在公共事务中受到拖累,然而富人就难免受到阻挠,以致常常无法出席公民大会和参加法庭审理。因此穷人大众就逐渐控制了政体,法律也就失去了它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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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民政体就有以上这么多形式,其必然的原因也就有这么多种。至于寡头政体,一种是大多数公民都拥有财产,但财产的数额还不算过大,这是第一种形式的寡头政体,它允许拥有规定的财产的人享有参政的权利,由于参与行政治理的人为数众多,因而在这种政体中必定是实行法治而不是实行人治。就人数而言,这种政体与一人统治的君主政体大不相同,而且公民们拥有的财产尚不足以使他们安享闲暇,同时也没有少到可由城邦供养的程度,所以人们必然会尊奉法律的权威,而不会企图由自己取而代之。若是城邦中拥有财产的人数减少了,而他们拥有的财产数额却反而更大,就会形成第二种形式的寡头政体。因为他们的势力越是强大,他们就要求有越多的权力,为此他们亲自主持挑选进入政权机构的其他人;由于他们还没有强大到可以抛开法律自行其是的程度,于是制订了一些自己可以操纵的法律。若是拥有财产的人数进一步减少,而这些人的财产数额进一步增大,就产生了第三种形式的寡头政体。一方面寡头们把持了各种官职,另一方面又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子女对父辈财产的继承权。当寡头们已经拥有了巨额的财产和无数的党羽时,这种权阀政体与君主政体就十分接近了,人治最终将取代法治。这是第四种形式的寡头政体,它与最末一种平民政体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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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在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之外还存在着两种政体,其中的一种是人尽皆知的,并被列为四种基本的政体中的一种——我所说的四种基本政体,指的是君主政体、寡头政体、平民政体以及列第四位的所谓的贵族政体。但是还可以举出第五种政体,它的名称为一切政体所共有(因为人们称之为共和政体)。由于这种政体并不常见,所以那些给政体归类的人没有注意到它,仅仅列举了四种政体;柏拉图就是这样。贵族政体这一称谓,很适合于我们在前面的讨论中提到过的那种政体——只有由单纯意义上最优秀的人构成的符合德性的政体才配称为贵族政体,而仅仅由相对于某种前提可称善良的人组成的政体就不能包括在内了;因为只有在单纯意义上最优良的政体中,善良之人与善良的公民才是同一的,而在其他的政体中,所谓善良的公民只是相对于其各自的政体而言。不过的确存在着某些政体,它们既不同于寡头政体,也不同于所谓的共和政体,人们称之为贵族政体,这种政体中的各种官员的选举不仅要看财富,而且要看个人的优秀品质。这种政体与上述两种政体都不相同,所以获得了贵族政体的称谓。有些城邦并没有把德性作为全体公民共同关心的目标,然而即使在这些地方也可以找到一些声名良好的贤良之人。一个政体只要考虑到财富、德性和平民这三项因素,就像在迦太基一样,便可以叫做贵族政体;而一个只考虑到其中两项的政体,如只考虑到德性和平民的斯巴达政体,也可以算做贵族政体,这种政体是平民主义和德性原则相混合的产物。以上是在第一种也是最优秀的一种贵族政体之外的另两种贵族政体,还有第三种形式的贵族政体,它倾向于寡头政体更甚于倾向所谓的共和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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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让我们来讨论其余的两类政体,即通常所说的共和政体和僭主制或暴君制。我们这样排列,并不是因为方才提及的几种贵族政体都是这种共和政体的蜕变,而真实的情况是,上述所有的政体都有这样那样的错误,因而比不上正确的政体,于是它们都被列入蜕变了的政体之中,就像我们在一开始所说的一样,其他各种政体都是这些正确政体的蜕变。最后我们将讨论僭主制或暴君制,将它放在最后面是有道理的,因为我们这部论著研究的是政体问题,而僭主制或暴君制正好是所有政体之中最糟的一种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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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了我们为何采取这样的顺序之后,让我们由此开始讨论共和政体。鉴于以上已经明确论述了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故共和政体的性能也就比较清楚了。因为共和政体简单说来是寡头政体与平民政体的一种混合。通常人们把倾向于平民政体的这种混合政体称为共和政体,把倾向于寡头政体的混合政体称为贵族政体,因为教育和高贵的出身更经常地伴随着那些更加富有的人。并且,富人们差不多已经拥有了诱使人们为之而犯罪的诸般事物,由此博得了高尚、善良和通情达理的美誉。人们说,贵族政体意在给予那些最优秀的公民以超出他人的显要地位,而寡头政体也未尝不是由高尚而善良之人组成的。如果说一个不是由最优秀之人而是由穷困潦倒之人来执掌的城邦不可能建立起优良的法制,同样就应承认由最优秀之人当政的城邦不可能不实施优良的法制。不过即使制订了优良的法律,却得不到人们心甘情愿的遵守,也不能说是建立了优良的法制。因此优良法制的一层含义是公民恪守业已颁订的法律,另一层含义是公民们所遵从的法律是制订得优良得体的法律,因为人们也可能情愿遵从坏的法律。恪守法律可以分成两种情况:或者是恪守在人们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最优良的法律,或者是恪守在单纯的意义上最优良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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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贵族政体在各种名位的分配方面最能体现德性原则,因为贵族政体的准则即是德性,而寡头政体的准则是财富,平民政体的准则是自由。而在全部三种政体中,多数人的意见都能起作用。无论是在寡头政体、贵族政体还是在平民政体中,为参与政体之中多数人的意见所认可的东西都具有决定性的权威。在大多数城邦中,都存在着被人们称为共和政体的这种政体形式,这种政体仅仅混合了富人和穷人、财富和自由;而富人们在众人中往往如鹤立鸡群,取代了高尚而善良之人的位置。人们在一个政体中要求平等,大抵有三项理由,即自由、财富与德性,而第四项理由即高贵的出身只不过是上述中的两项的伴随结果,因为高贵的出身系于先辈的财富与德性;显然,混合了其中两项要素——富人与穷人——的政体应该说是共和政体,混合了全部三项要素的政体便可称贵族政体了,它比除了真正的和最原始[5]的政体外的任何其他政体都更配得上这一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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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经阐述了在君主政体、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之外的几种政体类型,指明了它们的性质,以及贵族政体同其他政体的差别和共和政体同贵族政体的差别,后两类政体之间显然没有太大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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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所谓的共和政体是以什么方式在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之外产生出来的,它是如何组建而成的,这是接下来我们要讨论的问题。只要明确界定了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马上就可以知道什么是共和政体;首先需要掌握这两种政体的各种细节,然后从二者中各自抽取一些性质或特征合在一起,就像把两半信符合在一起一样,就可以得到一个共和政体。这样组合或混合须遵循三个准则;第一个准则是同时采用平民政体与寡头政体的立法,比如在陪审法庭方面。在寡头政体中,富人们如果不出席陪审法庭就会被处罚款,而穷人即使出席也得不到津贴;可是在平民政体中,出席的穷人可以得到津贴,不出席的富人也不会被罚款。上述两种做法的共同点或中间点就属于共和政治的范围,它结合了二者的特征。以上是第一种组合的方式,另一种方式是寻求两种体制的折中方案,比如平民政体对公民大会的成员没有或只有很低的财产要求,而寡头政体则有极高的财产要求,二者之间毫无共同之处,但可以对二者进行折中。第三个准则是从两者中各抽取一些性质或特征,既从寡头政体的法律中也从平民政体的法律中抽取一些成分。例如,抽签分派官职可以说是平民政体的做法,而选举各种官员则具有寡头政体的性质;而且平民政体没有财产资格要求,寡头政体则有财产资格要求。贵族政体或共和政体则各自采用了以上的一个方面,从寡头政体中选取了其选举产生官员的做法,从平民政体中选取了不计财产资格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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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结合或混合的几种方式。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业已混合得天衣无缝的标准是,这同一种政体既可以被称为平民政体又可以被称为寡头政体。显而易见,可以如此通称的原因就在于完美的结合或混合。折中之中就已经有了混合,因为两个极端都在同一折中中表现出来。在斯巴达的政体中就可以看到这一点,很多人把它说成是一种平民政体,因为斯巴达的体制中带有许多平民制的色彩。比如,首先以儿童的抚养为例,穷人的孩子与富人的孩子受到同样的抚养,穷家子弟照样能接受这种方式的教育。在随后的岁月里,孩子们渐次长大成人,而教育的方式依然没有改变,富人的孩子与穷人的孩子在这方面没有什么区别;同样,在共餐制中,他们吃的是同样的东西,富家子弟的衣着也是任何一位穷人子弟都能买得起的。此外,两名最高行政长官是平民选出来的,而平民也参与或享有统治权(他们选举别人为长老,但自己在监察院中享有一席之地)。然而由于斯巴达政体也带有许多寡头制的特征,又有人称其为寡头政体。例如,所有的官职都依靠选举而无一依靠抽签,而且杀人和放逐的权力掌握在少数几个人手中,还有其他许多类似特征。在一个混合得很好的共和政体中,似乎应该同时具有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的特征,或者干脆都不具有;共和政体的维持无须借助外力,完全凭靠自身,就凭自身力量而言,也不能唯大多数人[6]的意愿是从——因为多数人的意愿也可能支持一个邪恶的政体,而应当是总的说来城邦的诸分子或成员中无一具有组建另一个政体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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