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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识的定义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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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理论的认识论是建筑在它的本体论上的。正理论认为“认识只是在于对象的表明”(arthaprakāś buddhih),所谓对象就是“为我们所揭露和表现的世界上的一切事物”,他们反对把认识看作是一种最高的实在(婆罗门教),或者是刹那的过程(佛教),而把认识看作是个体灵魂和外界接触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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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有很多种类,大别为二:确切的认识和不确切的认识。确切的认识是外界对象的一种确定的(asandigdha)、无疑的(gathārtha)的表现,它可分为知觉、推理、类比和证言。不正确的认识是外界对象的一种不确定的或者错误的表现,它可分为记忆、疑惑、错误、假设的论证等。现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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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知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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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觉是认识的来源。《正理经》释“知觉是感官和它的对象接触而生的认识,它是决定的、不可言说的、无误的”(15)。所谓“决定的”是指无疑的、确定的认识。因为我们感官在和外界接触时可能会发生确切的认识,也可能会发生怀疑的认识。例如我们看到远处升起的一撮尘土,可能把它认作尘土,也可能认作是烟。不确定或怀疑的认识不能构成知觉。所谓“不可言说的”是指我们感官和外界在接触时所获得的纯粹的认识,这种认识还没有给予名言或加入概念的作用,正理派提出这个限定的目的是想说明知觉只是供自己了解而不传达给别人。所谓“无误的”就是说:一个事物被感知为像它实际的那样。例如我们对于阳焰中的水的认识就不能称为知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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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理论像数论派一样把知觉分为直接的知觉(无分别现量)和间接的知觉(有分别现量),前者是一种对于事物没有明确的特性或关系的认识(即没有加入概念作用),后者是对于事物已有概念作用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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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理论的知觉理论后来受到唯心主义明显的影响,后期正理论师把知觉分别为通常的知觉(laukika,世间现量)和特别的知觉(alaukika,非世间现量)两种。前者是我们感官和对象直接接触所引起的认识,它又可分为视觉、听觉、触觉、味觉、嗅觉、内觉等。后者是我们感官和对象间接接触所引起的认识,也就是对象通过一种中介性的东西而传达于我们感官的认识,它又可分为三种:(1)共相或类的知觉(sāmānyalakṣaṇa),即认识对象的类的知觉。例如有人说:“凡有烟的地方就有火。”在这种说法中势必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一个人不能尽知所有地点(此山或那山)和所有时候的烟(过去、现在、将来等),那么他如何能知“凡有烟的地方就能有火”呢?正理论认为这种回答是可能的。我们对于“凡有烟的地方就有火”的了解可以通过感官和作为个体的烟的本质属性或共性,即“烟性”相接触而获得,也就是说,对象是通过中介性的东西,即“烟性”呈现在我们知觉中的。正理论这种说明在我们看来已不属于知觉的作用范围,因为感觉所反映的只是具体事物的一定特性,至于反映许多事物的某种共性乃是属于意识的高级形态——思维的作用范围了。(2)心智的知觉(智相,Jñānalakṣaṇa)即对象通过它自身以前的认识和感官相接触而引起的知觉。例如有一个人在看到远处的某种东西时说:“我看到了一块芳香的檀木。”这个人对香有了直接的知觉,但有一个问题需要回答,这个人在远处如何能感知到檀木呢?正理论认为这种知觉是通过一种中介性的东西,亦即通过过去我们对香的经验而使视觉器官和檀木相接触而获得的。(3)直觉的知觉(Yogaja),即瑜伽行者依靠直观而直接获得的关于对象的认识。这是一种神秘主义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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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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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推理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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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理是正理论重点研究的认识来源之一。推理在梵文中叫做Anumāna,它原意是“一个跟随着其他认识的认识”。《正理经》Ⅰ.1.5说:“推理是在知觉之后的认识。”换言之,推理是以知觉为基础的。推理是一种推论过程,也就是我们从某一事物的表征(相,liṅga)推知其他事物的过程。例如我们从此山有烟(表征)推知此山有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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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理论和数论一样把推理分为三种:(1)见前推理;(2)见后推理;(3)同类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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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理论也把推理分为为己推理(svārtha)和为他推理(parārtha)两种。前者是为自我了解的,是自我的一种心理过程;后者是为把自己意见传达给别人或者驳斥别人的,因此要用言语和有组织的论式来加以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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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理论和西方逻辑一样认为推理的组成至少需要三个部分,即大词、中词和小词。例如我们看见此山有烟从而推知有火的推论中,山是小词(主体、主词),火是大词(命题、客体),烟是中词(理由,使主体和客体发生联系的根据或理由)。从此山有烟推知有火的过程,也就是通过中词使小词和大词发生联系的过程。烟(中词)和火(大词)的普遍必然关系(旧译回转,vyāpti)是推理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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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推理的论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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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理论把推论式环节分为命题或主张(宗)、理由(因)例证(喻)、应用(合)、结论(结)五个。现把它们的关系用符号和图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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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是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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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是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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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是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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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是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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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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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山有火(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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