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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然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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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理论把认识的对象分为下列十二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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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灵魂(我),是独立的实体。它是个体的、无限的、永恒的,在各种躯体中有着不同的灵魂。它的存在“是可由内心的官能去觉察,并可由它的各种特性如欲望、厌恶、意志、乐、苦、知觉作用等去证明”(19),这种解释基本上是和胜论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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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身体(身),是“行动、感官和知觉的场所”(20),它是由地的原素所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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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感觉器官(根),即鼻、舌、眼、皮、耳,它们是由一定的原素即地、水、风、火所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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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感觉的对象(境),即香、味、色、触、声,它们有地、水、气(风)、火、空等原素相应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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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知性(觉),是广义的认识作用。《正理经》Ⅰ.1.15把知性和“悟解”(upalabdhi)、“识”(jñāna)解释为同一种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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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心(意),是灵魂和感觉器官的联络机关。正理论对心的解释和胜论全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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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为(作业),“是语(口)、心、身体的力用或作用”(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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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过失(烦恼),即贪求(贪)、憎恨(嗔)和愚痴(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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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彼岸的存在(彼有),即轮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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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果报(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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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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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解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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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理论对于认识对象的分析,既包括了它们的自然观点,也包括了它们的宗教伦理思想,它们的分类正如黑格尔在分析正理论的特点时所指出的:“没有逻辑的秩序,既没有彼此的联系,也没有范畴的全面性。”(22)从它们的宇宙观中可以看出,正理论既承认物质的本原(原素、根、身等),也承认精神的本原(灵魂、知性等),这是一种实在论的见地。正理论认为物理世界的一切现象都是由地、水、风、火的原素所组成的,这些原素经常处于运动和变化之中,是物理世界的原因。空的原素虽然也是一种物质的实体,但它不是产生任何事物的原因。时、空虽然是一种实体,但它们也归属于物理世界中的,正理论的世界观是和胜论基本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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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答摩和筏蹉衍那虽然在他们的著作中偶然谈到了神(《正理经》中仅有一次谈到神),但神在他们的逻辑体系中还没有占着主导的地位,在他们看来,人的理智和思维能力是可以认识和理解世界的。但较后的正理论师如邬陀衍那、筏遮塞波底·弥室罗等则都认为自在天或神是世界的原因和主宰者,他们把具有实在论性质的正理论篡改成为纯然一元论的神学体系,现将他们的论证归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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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神是各种有秩序的事物(果)的创造者(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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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神是原子复合物的动力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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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神是使一个词指名一物或使某物赋有意义的力量(pad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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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神是永恒的“吠陀”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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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神是善恶的裁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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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神是用数字表示的概念的原因(saṃkya viśeṣā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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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期正理论对于神的证明是一种诡辩论和目的论。他们从外界引入了自然界本身所不能说明的原因——神来说明自然界;另外,他们认为那些被高度抽象和概括出来的“数”和“词”的无法解释,就是神的存在的证明。这是和科学事实不符的。我们知道客观世界虽然并不存在抽象的数目、点、面等,但这些数目、点、面等的原型仍然是在客观世界之中的,数量是和客观世界实际存在的各种物体的大小、长短等的区别和联系相适应的。至于“词”也是和外界物质相联系着的。列宁曾指出“任何词(言语)都是概括”(23),词作为引起条件反射的信号,正是外界同类物质刺激的概括和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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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社会伦理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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