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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子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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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夫属其性乎仁义者[1],虽通如曾史[2],非吾所谓臧也[3];属其性于五味,虽通如俞儿[4],非吾所谓臧也;属其性乎五声,虽通如师旷,非吾所谓聪也;属其性乎五色,虽通如离朱,非吾所谓明也。吾所谓臧者,非仁义之谓也,臧于其德而已矣[5];吾所谓臧者,非所谓仁义之谓也,任其性命之情而已矣[6];吾所谓聪者,非谓其闻彼也,自闻而已矣;吾所谓明者,非谓其见彼也,自见而已矣。夫不自见而见彼,不自得而得彼者,是得人之得而不自得其得者也,适人之适而不自适其适者也[7]。夫适人之适而不自适其适,虽盗跖与伯夷,是同为淫僻也。余愧乎道德,是以上不敢为仁义之操,而下不敢为淫僻之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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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系,从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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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通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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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臧: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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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俞儿:齐桓公时善识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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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德:指自然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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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性命之情:自然本性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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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适:安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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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子 【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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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且使本性从属于仁义的人,即使像曾参、史鳅那样通达,也不是我所说的完善;使本性从属于识别五味上面,即使像俞儿那样精通,也不是我所说的完善;使本性从属于辨析五声上面,即使像师旷那样精通,也不是我所说的听觉敏锐;使本性从属于分辨五色上面,即使像离朱那样精通,也不是我所说的视力明察。我所说的完善,不是指仁义,而是说自然本性完善罢了;我所说的完善,不是指所谓的仁义,而是任其自然本性之实罢了;我所说的听觉敏锐,不是说听到什么,而是任耳之自性去听罢了;我所说视力明察,不是说看到什么,而是任眼之自性去看罢了。不是任其自性去看而要超出本性地多看,不是按自性应得去得而是妄得,这就是超出本性的妄得而不自得,使别人安适而不自求安适了。使别人安适而不自求安适,无论是盗跖还是伯夷,都同是邪僻的行径。我对于自然之道深感惭愧,所以上不敢奉行仁义的节操,下不敢去干邪僻的勾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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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子 马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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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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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篇与《骈拇》篇同旨,在着意宣讲恢复人的自然本性。所不同者,此篇主要以马设喻,谓马属性自然,只知食草饮水,喜则交颈相摩,怒则分背相踢。由于伯乐施之各种约束,以致马死过半。因此马也学会“诡衔窃辔”等盗智,此皆伯乐之罪。由马及人,远推所谓“至德之世”(原始社会),禽兽成群,草木遂长,人与禽兽为伍,与万物并生,无知无欲,居不知所为,行不知所之,没有君子小人之别,处于“常然”,“是谓素朴”世界。逮至儒家圣人,提倡仁义礼乐,以匡正天下,使民自矜好诈,争归于利,真是罪大恶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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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反对“圣人”标举仁义礼乐,禁锢人的自由思想,主张个性解放,在当时来说,自然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但是,作者因主张恢复人的自然本性,而向往愚昧无知的原始社会,显然,这种愤激思想又带有严重的消极虚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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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子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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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蹄可以践霜雪,毛可以御风寒,龁草饮水[1],翘足而陆[2],此马之真性也。虽有义台、路寝[3],无所用之。及至伯乐,曰:“我善治马。”烧之,剔之[4],刻之[5],雒之[6],连之以羁馽[7],编之以皁栈[8],马之死者十二三矣;饥之,渴之,驰之,骤之,整之,齐之,前有橛饰之患[9],而后有鞭策之威[10],而马之死者已过半矣。陶者曰:“我善治埴[11],圆者中规,方者中矩。”匠人曰:“我善治木,曲者中钩[12],直者应绳。”夫埴木之性,岂欲中规矩钩绳哉!然且世世称之曰:“伯乐善治马,而陶匠善治埴木。”此亦治天下者之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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