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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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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认为理性无法决定怎样的行为在道德上是正确的,而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则完全反对休谟这个观点。在康德看来,理性能够决定,而且只有理性可以决定。康德的论述,简单说来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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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学研究无法告诉我们永远有效、毫无例外的原则。科学研究是建立在经验之上的,而充分分析后的经验只能告诉我们事物至今为止是怎样的,而无法告诉我们事物应该怎样。比如说,科学揭示出来的物理“法则”对于当下的世界而言是真的,但这些法则是否永远是真的?科学无法提供绝对确切的保证。(如果你觉得理解这些有困难,可以读一下第七章中关于康德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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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道德原则的正确性是没有例外的。比如说,如果虐待无助的动物是错的,那么它对任何人来说都是错的,并且在任何时间都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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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从这两个前提——道德原则是永远正确的,而科学研究无法揭示永远正确的原则——出发,就可以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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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科学研究无法揭示道德原则。康德相信,只有理性才能把握永远正确的原则,所以他认为,只有理性能够确证道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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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的道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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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康德看来,因为道德的规则是没有例外的,也就是说,是普遍有效的,所以,你就应当仅仅照着可以普遍有效的原则来行动。比如说,如果你觉得你得用作弊来通过考试,这时你的行动准则就是:为了通过考试,作弊是可以接受的。但是请想一想:如果这个原则是普遍法则,那么考试通过这件事也就没有意义了,不是吗?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原则本身也就没有意义了。简言之,这个原则在逻辑上是不可能普遍有效的,而且(这个和前面说的是一回事)如果有人想要使它普遍有效,那么这个人就是丧失理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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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柯尼斯堡(Köenigsburg),康德的故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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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的行动准则不可能变成普遍法则,那么这个准则就是不道德的,于是你就不该照着它来行动。因此,在康德看来,最高的道德命令——康德称之为最高定言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就是:永远如此这般地行动,以便你能够合乎理性地让你据以行动的那条准则变成普遍法则。用康德的话说是这样的:“要只按照那种你同时能够愿意其成为一条普遍法则的行为准则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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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认为普遍法则实际上也是自然法则的一种,因此他给定言命令提供了第二种表达方式:“你要这样行动,就像你的行为准则应当通过你的意志成为一条普遍的自然法则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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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什么应当做该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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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发现,道德原则往往可以被表达为命令的形式,比如:不要偷窃!对他人要和善!再者,因为道德命令必须永远有效、毫无例外,所以它们和假言命令(hypothetical imperatives)是不同的。假言命令说的是如果你要达到某种目的,那么你应当如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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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如果你想要健康,那么你就得过温和节制的生活!”还有,“如果你想让自己的生命得到保障,那么你就得把你的权利让渡给最高统治者!”这些都是假言命令。它们不是道德命令(moral imperative),因为道德命令是无条件地正确的,是绝对的。这就是说,道德命令所要求的服从必须不包含它之外的目的,它自身的正确性就是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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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对于康德来说,我应当这么做,就是因为这么做是对的。为别的目的——比如为了快乐,或为了人类的福利——而行动,就不是在依据道德而行动。那是在假言命令下行动,这种命令不是无条件的,而道德命令必须是无条件的。康德认为,你应当仅仅因为这是你的道德义务而履行你的道德义务。请注意,康德这种以义务为基础的伦理学体系就叫做义务论伦理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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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还认为,决定你的行为是否为善的不是行为的作用或后果,因为这些不是你能够控制的。你能够控制的是你行动的意向。因此,决定你行为善恶的是你行动时所怀有的意向。他这样写道:“在这世界之中,甚至世界之外,没有东西我们可以无条件地称之为善,除了善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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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上的善的意志就是,仅仅因为如此行动是对的便这样去行动。因此在康德看来,如果你帮助他人,是因为你对他人怀有同情或因为你喜欢这么做,那么你的行为就没有道德价值。你得帮助他人仅仅因为这样做是对的,这样你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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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破坏最高道德原则、违背最高定言命令就意味着丧失理性,因此理性就成了一切价值的源泉。于是康德把合乎理性的意志本身看成内在地即是善的。相应地,康德又给最高定言命令提供了这样一个表达式:在任何情况下,都得把理性的存在者(即人类)当成目的,而永远不能将其仅仅当成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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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定言命令的又一种表达方式,这个可以从这一点看出来:如果你违背定言命令做了某事,你无法合乎理性地把这个当做普遍法则,那么,你实际上就是把他人的利益看得次于你自身的利益——这就是把他人当成手段而不是当成目的。这样的黄金箴言在许多宗教中都能找到:你愿意他人怎样待你,你就得怎样待他人。康德通常被认为是(理由很明显)第一位为这条箴言提供了理性依据的哲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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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认为理性无法决定行为在道德上是否为善,康德对这一观点的回应是否能成立呢?这个就问你自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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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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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经看到,对于休谟的观点,即道德原则并非取决于理性,康德或许提供了一个颇为有力的反驳。奇怪的是,19 世纪的两位最显赫的伦理哲学家似乎对康德的理性主义伦理学视而不见,他们就是英国的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1748—1823)和约翰·斯图亚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1806—1873)。在忽视康德这方面,边沁或许更甚于穆勒。不过他们两个人都没有忽视休谟。他们发展了休谟的观点,认为有德的行为促进了人类的福利,即“普遍的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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