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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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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经看到,对于休谟的观点,即道德原则并非取决于理性,康德或许提供了一个颇为有力的反驳。奇怪的是,19 世纪的两位最显赫的伦理哲学家似乎对康德的理性主义伦理学视而不见,他们就是英国的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1748—1823)和约翰·斯图亚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1806—1873)。在忽视康德这方面,边沁或许更甚于穆勒。不过他们两个人都没有忽视休谟。他们发展了休谟的观点,认为有德的行为促进了人类的福利,即“普遍的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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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和穆勒都是功利主义者,就是说,他们都相信行为的正确性等同于它所产生的快乐。这里面有什么新鲜有趣的东西呢?亚里士多德、伊壁鸠鲁主义者、奥古斯丁,还有阿奎那,他们不都这样倡导快乐的吗?功利主义和他们的区别在于,这些早先的哲学家都认为,你应当追求的是你自身的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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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功利主义者认为,道德上最好的行动就是给所有人提供最大量的快乐。但这里有个两难困境:我们的目标究竟应该是增加平均的快乐,还是增加快乐的总量——即使这样会减少个人的快乐?通常,功利主义指的是增加平均的快乐。无论如何,他们相信:当你试图寻求快乐时,你不应该仅仅着眼于你自身的快乐,而是应当关注普遍的人类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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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地我们都说,功利主义者们认为,正确的行为就是产生“最大多数人的最大量的快乐”的行为。这个短语——最大多数人的最大量的快乐——是挺尴尬的,因为它要求我们把两件不同的东西都最大化。(你可以试试在图纸上用一条曲线来表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量快乐,用快乐作一个变量,用人数作另一个变量!)你可以说:“越多的人拥有某个确定量的快乐,就越好。”你也可以说:“一群确定数量的人拥有的快乐越多,就越好。”但是当你说:“快乐的量越多,而且拥有快乐的人数越大,就越好。”这时候,你的意思是什么呢?这就比较难解了。我们会认为功利主义者持的是这样的观点:对于一定数量的人群来说,他们拥有的快乐的量越多越好(也就是说,每人平均拥有的快乐越多越好)。再说一遍:根据这种哲学,你自己的快乐从道德上讲并不比别人的快乐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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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请注意,对于功利主义者来说,善取决于行为的后果。这个立场和康德的观点恰恰相反:康德认为,行为的道德价值取决于伴随这种行为的意志或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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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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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是两位功利主义者中年代较早的一位。他把快乐等同于快感。“自然,”他写道,“把人类置于两个最高统治者的统治之下,它们就是痛苦和快感。仅通过它们我们就能知道该做什么,于是这就决定了我们将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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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边沁看来,像应该、正确、善这些词,只有用快感来定义它们,它们才有意义。他说,这是显而易见的,因为一切可以理解的道德准则,它们要么必须被解读为快感准则,要么本身就是快感准则的化了妆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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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说,假设你认为正确的行为就是上帝所喜欢的行为。边沁会说,除非我们知道上帝喜欢什么——就是说,除非我们确切地知道什么能给上帝带来快感——否则你所认为的就毫无意义,不是吗?并且边沁还说,“要知道什么能引起上帝的快感”只有一个办法,那就是“考察一下我们自己的快感来自何处,然后宣布上帝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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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简介 边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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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对于你来说,认同边沁是很容易的——倘若你 4 岁就学拉丁文,12 岁上大学,15 岁毕业,不到 20 岁就完成了法律上的学业并获得了进入法院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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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边沁是个早慧的年轻人。他 15 岁的时候曾经去听一位威廉·布莱克斯通(William Blackstone)先生的课,他是英国著名的法学家。边沁说他立即就发现了布莱克斯通推论中的错误,尤其是在自然权利方面。于是边沁发现,整个自然权利的观念,包括美国《独立宣言》中所包含的部分,完全都是“不着边际的废话”。1776 年他出版了他的第一本书叫《政府片论》(Fragment on Government),就是对布莱克斯通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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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大卫·休谟和他的著作《人性论》(Treatise on Human Nature),边沁是颇为尊敬的,他说这部著作让伦理学的尺度一下子展现在他眼前了。边沁自己的伦理哲学反映了来自休谟的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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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他有这个资格,可边沁从来没有实际操作过法律。他的兴趣更多地是在立法和社会改革上,因此他每天撰写关于英国法律和社会的评论。他倡导一套简化了的、系统编纂过的法律体系。他为监狱和教育改革工作,还致力于拓展投票选举权的范围。边沁还写了许多的小册子,比如关于贿赂陪审员,关于勒索性的法律酬金,等等。他影响并形成了一群“边沁主义者”,直到他死后仍旧是一支重要的政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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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的许多作品都开了头而没有完成。他自己出版的唯一一部主要哲学论著是《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Introduction to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1789)。这个书名准确地反映了边沁一生关注的主要问题:为道德和法律提供可靠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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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想知道边沁长什么样,请不要满足于一张照片。你可以在伦敦大学学院(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看到边沁。他的身体被保存在香料中,配上了蜡塑的头和他平素喜欢的衣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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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来考虑一下这样一个理论:我们所必须遵循的道德法则来源于社会成员之间的“社会契约”。边沁认为,这个理论把问题不必要地复杂化了。他说,当我们必须遵循某项道德法则的时候,这种必要性用以下事实就足以解释了:和不遵循这个法则相比,遵循它会带来更多人的更多的快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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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相信,行为所产生的痛苦和快感完全可以用定量标准来测定。当你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行动方式可供选择的时候,为了做出决定,你就得考虑每种行动可能带来的后果。你要考虑的方面包括它所产生的快感或痛苦的确定程度、强度、持续的时间、需要的等待以及延伸的广度(它将影响多少人),还得考虑它会带来怎样的长远影响。以上这些通常被称为快感的“微积分”,它显示了边沁伦理学与众不同的特色。边沁相信,通过运用以上这样的标准,我们就应当并且能够计算出怎样的行动可以产生最大量的快感,而这就是从道德上讲应该采取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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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如此,或许你仍旧会问:我究竟为什么非得寻求普遍的快乐,而不能优先考虑自己的快乐?边沁的回答是,你自己的快乐和普遍的快乐是互相一致的:很幸运,给你带来快感的事物和给别人带来快感的事物终究是一回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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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回答是否令人满意?这就留给你自己去考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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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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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斯图亚特·穆勒曾经说过,他从边沁的伦理学理论中找到了确定自己人生方向的东西。他同样致力于为功利主义的学说——人必须促进普遍的快乐——提供哲学上的确证。在穆勒看来,其正当性在这里:道德原则的本性决定了没有任何个别的人可以被区别对待。因此,穆勒这样写道:“在他自身的快乐和别人的快乐之间”,功利主义者必须“绝对地公平,就如同一位公正而仁慈的旁观者”。把穆勒的理由和边沁的理由比较一下吧。穆勒的似乎更有力些,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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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勒和边沁之间的最重要的差别或许在于,穆勒相信有些快感内在地高于别的快感,因此即使那些低级的快感量再多,我们还是应当追求高层次的快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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