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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210462 思想的力量(第9版) [:1702204347]
1702210463 亚里士多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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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210465 亚里士多德,一位政治科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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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210467 亚里士多德是一位敏锐的观察者,他观察着周围世界,包括政治世界,但他不仅仅是政治体系的描绘者。亚里士多德确实宣布过用以评价各种政府形式的标准。他列举了君主政制(monarchy)、贵族政制和共和制(polity)作为好的政府形式,还列举了僭主政制、寡头政制(oligarchy)和民主政制作为与之相应的坏的形式。他不像当今的政治科学家那样,仅仅描述这些形式;他还像政治哲学家那样评价了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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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210469 亚里士多德也不是政治体系的历史学家。(读了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Politics],你可别以为希腊的城邦制度在他有生之年一直存在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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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210471 亚里士多德也认为国家是有机体;在他看来,国家是有生命的存在,有它自身的目标和意图。他认为,国家的意图就是促进人类的善的生活。(亚里士多德认为,善的生活能够给予人最高的善,即快乐。)因此,亚里士多德用来评判国家的标准和柏拉图不同。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国家的善取决于它在多大程度上能有助于公民自身获取善的生活;而在柏拉图看来,国家的善取决于它是否组织得井井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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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210473 亚里士多德研究了无数的希腊城邦和别的国家,研究了它们的构成或基本的政治结构——他是一位注重实际的思想家。他认为理想国家的形式取决于环境,可以随环境的改变而改变。和柏拉图不同,亚里士多德没有给理想的国家开出一个方子。他说,一个单独的人可以管理好国家,几个人或许多人也可以。他说,当一个人管理好了国家,这就是君主政制;如果他管理得不好,就是僭主政制。几个人管理好了国家,叫贵族政制;管理得不好,叫寡头政制。许多人管理好了国家,就是共和制;而管理得不好,就叫民主政制。和柏拉图一样,他也认为好的政府形式会堕落成坏的。贵族政制会变成寡头政制,君主政制会变成僭主政制,共和制会变成民主政制。(见“亚里士多德,一位政治科学家”一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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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210475 尽管亚里士多德认为,任何一种形式的国家都既可能是好的又可能是坏的,他也注意到政治社会普遍都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下层是工人和农民;中层是工匠、农场主、商人;上层是贵族。他还注意到,无论国家采取何种形式,政治权力总归是要么属于某一特定社会阶层,要么由各个阶层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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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210477 和柏拉图一样,亚里士多德也不是平等主义者。(平等主义者[egalitarian]相信所有的人在社会、政治、经济利益、基本人权等方面都是平等的。)但即便是柏拉图,他的理想国家中也没有奴隶;而亚里士多德却主张有些人依其本性就适合当奴隶,正如另一些人的本性适合做自由人。在亚里士多德看来,自由人之间也不平等。比如,那些工人们就没有资质(或时间)来参与统治国家,这样他们就不能被算成是公民。不过,他还说,这一点必须注意:下层人民对平等的渴求是革命行动的“根基和源泉”。运作良好的政府应当确认这一点,以便做好戒备,防止革命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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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210479 思想的力量(第9版) [:1702204348]
1702210480 自然法理论和契约论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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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210482 亚里士多德是一位伦理学自然主义者(见前章)。当他要回答“事情应当如何”这样的问题时,他观察周围世界(也就是转向“自然”),去发现事情实际上是如何的。为了决定国家的目标应当是什么,他考虑的是现存国家实际上的目标是什么。是不是所有人类在自由和公民身份上应当一律平等?对于这些问题以及其他的政治伦理学问题,亚里士多德的回答都建立在观察的基础上。在以上例子中,他观察到的人类明显不平等,于是他就对上述问题做出了否定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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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210484 由于他的自然主义,亚里士多德有时被视为自然法政治理论(natural law political theory)的鼻祖。根据这种理论,回答政治伦理学的问题必须依照所谓的自然法,是自然法决定了何为正确、何为错误,决定了善和恶、正义和非正义、适当和不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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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210486 然而,正如你在第十章看到的,第一个较为清晰的自然法概念本身并非出自亚里士多德,而是出自他之后的斯多葛派哲学;在斯多葛派看来,自然法是非个人的理性原则,它统治着整个宇宙。不过斯多葛派从本质上讲并不是政治哲学家,是那位著名的罗马政治家西塞罗为斯多葛派的自然法概念做出了适用于政治哲学的经典表述。关于“真正的法”,西塞罗这样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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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210488 是和自然和谐一致的正确的理性;它是普遍有效的,它将毫无变化地一直存在下去……罗马的法和雅典的法没有什么不同;现在的法和未来的法也没有什么不同。它是永恒不变的法,它在一切国家、一切时代都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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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210490 换句话说,西塞罗主张正确的法律是唯一的,那就是理性的自然法,它永远有效并且普遍有效。这个主张是大胆的。从某种程度上讲,我们至今仍接受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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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210492 思想的力量(第9版) [:1702204349]
1702210493 奥古斯丁和阿奎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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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210495 在奥古斯丁和阿奎那的思想中,斯多葛派的自然法——在西塞罗眼中是人类法律唯一正当的基础——被基督教化了。在这些基督教哲学家眼中,自然法就是上帝的永恒道德律法,人通过自己良知和理性的命令来理解、接受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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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210497 奥古斯丁和阿奎那都提出了两个关键问题:世俗法律和上帝的自然法之间的关系,以及相应地,国家和教会之间的关系。两位思想家都认为,国家的法律必须是正义的,也就是说国家的法律必须符合上帝的自然法。他们认为,倘若世俗法律不符合上帝的自然法,那么它们就不是真正的法律,这样的国家就是不正当的。在奥古斯丁看来,国家的目的就是从邪恶者那里“取走作恶的力量”;而在阿奎那看来,国家的目的是料理公共的善(对于阿奎那而言,这不仅仅意味着制止人类的罪恶)。两人都认为,教会为人的灵魂需求服务;尽管国家拥有属于它自己的权利和职责,它依然是隶属于教会的,正如它的法律是隶属于自然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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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210499 阿奎那对于政治哲学所做的最杰出贡献,或许就是他的关于法的讨论。阿奎那区分了四种法。最根本的是永恒法(eternal law),它是上帝的神圣理性,它永久地统治着一切事物。接着是神圣法(divine law),它是上帝赐予人的礼物,它是通过天启被我们理解、接受的,而不是通过良知或理性。它指引我们走向超自然的目标,即永恒的快乐。自然法(natural law)是上帝应用于世俗人类的永恒法;它是道德的根本原则,通过良知和实践理性而被我们理解、接受。自然法指引我们走向自然的目标,即现世的快乐。最后是人类法(human law),它是人类社会的法律和制度,它源于人对自然法的理解。阿奎那说,统治者或政府定下的规则或命令必须对更高的权威有所应答,它必须和自然法保持一致。他认为,任何不符合自然法的规则或制度都不应该被服从:“我们应当服从上帝,而不是服从人。”阿奎那的法的概念,尤其是自然法和人类法的概念,对我们自己的概念有着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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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210501 思想的力量(第9版) [:1702204350]
1702210502 霍布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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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210504 奥古斯丁、阿奎那等基督教思想家认为自然法就是上帝的道德法,而托马斯·霍布斯——他的伦理学原则我们已经在第十章讨论过了——则认为自然法既不属于上帝也不是什么道德法。事实上,霍布斯的自然法概念是对旧的宗教概念的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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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210506 霍布斯并不像古典哲学家和教会哲学家那样,在单数的意义上使用自然法这个词;他的自然法是复数的。对霍布斯而言,它们无非就是合乎理性的、小心谨慎的行动准则,为的是最好地保存自己的生命。霍布斯也是一位自然主义者,从这个意义上说,他和亚里士多德一样,都认为自然之上不存在更高的权威,对于人类行为的道德判断也并不来自那样的权威。只要你合乎理性地行动,你就在服从自然法;因为你倘若不这样做,你的生命就会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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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210508 霍布斯的第一条自然法就是:当你希望获得和平的时候,就去追求和平;如果没有希望获得和平,那就尽你所能地保护自己。正如你所看到的,这条“法则”所指向的仅仅是合乎理性的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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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210510 霍布斯何以把这视为第一自然法?这个不难理解。霍布斯认为,对于大部分人而言,如何最佳地延长自己的生命是个最急迫的问题。对于 17 世纪,历史学家们所强调的是科学革命的重要性,那里面包括了吉尔伯特、开普勒、伽利略、哈维、波义耳、惠更斯、牛顿等人的发现。那个世纪看上去就像个科学发现者的一览表。但是,生活于 17 世纪的大部分欧洲人,包括平民和统治阶级,几乎都根本没听说过这些发现;即便听说过,也多半会觉得这些东西毫无趣味,跟自己无关。这是因为 17 世纪的英格兰和欧洲大陆到处充斥着政治上的动乱和野蛮的战争。臭名昭著的三十年战争就发生在这个世纪,大部分欧洲人都在忙于维护自身的生命安全。对于他们当中的大多数而言,个人的生存问题远远不止是一个学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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