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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理论和契约论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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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是一位伦理学自然主义者(见前章)。当他要回答“事情应当如何”这样的问题时,他观察周围世界(也就是转向“自然”),去发现事情实际上是如何的。为了决定国家的目标应当是什么,他考虑的是现存国家实际上的目标是什么。是不是所有人类在自由和公民身份上应当一律平等?对于这些问题以及其他的政治伦理学问题,亚里士多德的回答都建立在观察的基础上。在以上例子中,他观察到的人类明显不平等,于是他就对上述问题做出了否定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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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他的自然主义,亚里士多德有时被视为自然法政治理论(natural law political theory)的鼻祖。根据这种理论,回答政治伦理学的问题必须依照所谓的自然法,是自然法决定了何为正确、何为错误,决定了善和恶、正义和非正义、适当和不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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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正如你在第十章看到的,第一个较为清晰的自然法概念本身并非出自亚里士多德,而是出自他之后的斯多葛派哲学;在斯多葛派看来,自然法是非个人的理性原则,它统治着整个宇宙。不过斯多葛派从本质上讲并不是政治哲学家,是那位著名的罗马政治家西塞罗为斯多葛派的自然法概念做出了适用于政治哲学的经典表述。关于“真正的法”,西塞罗这样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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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和自然和谐一致的正确的理性;它是普遍有效的,它将毫无变化地一直存在下去……罗马的法和雅典的法没有什么不同;现在的法和未来的法也没有什么不同。它是永恒不变的法,它在一切国家、一切时代都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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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句话说,西塞罗主张正确的法律是唯一的,那就是理性的自然法,它永远有效并且普遍有效。这个主张是大胆的。从某种程度上讲,我们至今仍接受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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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古斯丁和阿奎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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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奥古斯丁和阿奎那的思想中,斯多葛派的自然法——在西塞罗眼中是人类法律唯一正当的基础——被基督教化了。在这些基督教哲学家眼中,自然法就是上帝的永恒道德律法,人通过自己良知和理性的命令来理解、接受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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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古斯丁和阿奎那都提出了两个关键问题:世俗法律和上帝的自然法之间的关系,以及相应地,国家和教会之间的关系。两位思想家都认为,国家的法律必须是正义的,也就是说国家的法律必须符合上帝的自然法。他们认为,倘若世俗法律不符合上帝的自然法,那么它们就不是真正的法律,这样的国家就是不正当的。在奥古斯丁看来,国家的目的就是从邪恶者那里“取走作恶的力量”;而在阿奎那看来,国家的目的是料理公共的善(对于阿奎那而言,这不仅仅意味着制止人类的罪恶)。两人都认为,教会为人的灵魂需求服务;尽管国家拥有属于它自己的权利和职责,它依然是隶属于教会的,正如它的法律是隶属于自然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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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奎那对于政治哲学所做的最杰出贡献,或许就是他的关于法的讨论。阿奎那区分了四种法。最根本的是永恒法(eternal law),它是上帝的神圣理性,它永久地统治着一切事物。接着是神圣法(divine law),它是上帝赐予人的礼物,它是通过天启被我们理解、接受的,而不是通过良知或理性。它指引我们走向超自然的目标,即永恒的快乐。自然法(natural law)是上帝应用于世俗人类的永恒法;它是道德的根本原则,通过良知和实践理性而被我们理解、接受。自然法指引我们走向自然的目标,即现世的快乐。最后是人类法(human law),它是人类社会的法律和制度,它源于人对自然法的理解。阿奎那说,统治者或政府定下的规则或命令必须对更高的权威有所应答,它必须和自然法保持一致。他认为,任何不符合自然法的规则或制度都不应该被服从:“我们应当服从上帝,而不是服从人。”阿奎那的法的概念,尤其是自然法和人类法的概念,对我们自己的概念有着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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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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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古斯丁、阿奎那等基督教思想家认为自然法就是上帝的道德法,而托马斯·霍布斯——他的伦理学原则我们已经在第十章讨论过了——则认为自然法既不属于上帝也不是什么道德法。事实上,霍布斯的自然法概念是对旧的宗教概念的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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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并不像古典哲学家和教会哲学家那样,在单数的意义上使用自然法这个词;他的自然法是复数的。对霍布斯而言,它们无非就是合乎理性的、小心谨慎的行动准则,为的是最好地保存自己的生命。霍布斯也是一位自然主义者,从这个意义上说,他和亚里士多德一样,都认为自然之上不存在更高的权威,对于人类行为的道德判断也并不来自那样的权威。只要你合乎理性地行动,你就在服从自然法;因为你倘若不这样做,你的生命就会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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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的第一条自然法就是:当你希望获得和平的时候,就去追求和平;如果没有希望获得和平,那就尽你所能地保护自己。正如你所看到的,这条“法则”所指向的仅仅是合乎理性的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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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何以把这视为第一自然法?这个不难理解。霍布斯认为,对于大部分人而言,如何最佳地延长自己的生命是个最急迫的问题。对于 17 世纪,历史学家们所强调的是科学革命的重要性,那里面包括了吉尔伯特、开普勒、伽利略、哈维、波义耳、惠更斯、牛顿等人的发现。那个世纪看上去就像个科学发现者的一览表。但是,生活于 17 世纪的大部分欧洲人,包括平民和统治阶级,几乎都根本没听说过这些发现;即便听说过,也多半会觉得这些东西毫无趣味,跟自己无关。这是因为 17 世纪的英格兰和欧洲大陆到处充斥着政治上的动乱和野蛮的战争。臭名昭著的三十年战争就发生在这个世纪,大部分欧洲人都在忙于维护自身的生命安全。对于他们当中的大多数而言,个人的生存问题远远不止是一个学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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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的第二条法则是:为了自身的和平和自我保存,你能够允许别人对你有何种程度的自由,你就得满足于你“对他人”也仅拥有这种程度的自由——前提是,别人也都满足于这样的自由。第三条法则是“人必须信守盟约”(盟约就是承诺或契约、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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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又说,如果一个盟约不符合个人自身的最高利益,那么谁也不会傻到去遵循它。所以,如果想让人们根据盟约来生活,你就必须保证,谁要是背离盟约,他就会为此承受痛苦。这就意味着你必须拥有第三种力量来确保盟约的实现。“如果没有某种力量的威慑,以促使人们去遵守契约的话,”霍布斯说,契约就不过是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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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这些思考,霍布斯做出了以下结论:如果把那三条“自然法”运用到现实生活当中去,那么它们的意义就是这样的:为了自身的福利,人类必须把他们的集体力量以及利用一切必要手段保护自身的权利都转交给一个最高统治权力,由这个最高统治权力来迫使所有公民尊重人与人之间的承诺和约束,以便和平安宁地生活在一起。在霍布斯看来,这就是达到和平与安全的最佳方式。倘若没有这样的核心力量来强迫人类尊重他们的约定、驱使人类各安其位的话,人就只能生活在“自然状态”中——这意味着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无限度的战争,意味着动乱、猜疑、欺骗、不知廉耻和暴力,在这种状态下没有人能够停留在一件事物上以谋求更高的发展,于是人的生活就是“孤独、贫困、卑污、残忍和短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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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把自己的力量和权利转交给它的那个核心的最高主权力量(sovereign power)——倘若人足够聪明,能够看出这样做是合乎自身利益的话——就是霍布斯所说的利维坦(leviathan)。(利维坦是一个海中怪兽,在《旧约》和基督教文献中,它常被用作恶的象征。)当人们把他们的力量和权利转交给了利维坦,他们就等于是建立了一个社会契约(social contract)。这契约让人脱离了自然状态的恶,进入到文明社会与和平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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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政治:尼可洛·马基雅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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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基雅维利的《君主论》(The Prince,1532)是有史以来最著名的政治论著之一。这部书论述了一个君主如何能够最佳地获取权力和维护权力,它通常被认为是当代政治科学的奠基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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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可洛·马基雅维利(Niccolò Machiavelli,1469—1527)是直言不讳的。他坦率地说,在君主的行为中,结果决定了手段的正当;而且国君若是想要生存,就必须学会不善——他不仅应当懂得如何受人爱戴,还应当懂得如何令人畏惧。马基雅维利认为,如果被爱戴和被畏惧两者之中只能选其一,那么对于君主而言,选择被畏惧更为安全。《君主论》在它诞生的那个年代就令人震惊,到今天仍然是如此。它奠定了马基雅维利的形象:冷酷无情的权力政治倡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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